時間:2022年04月27日 分類:農業論文 次數:
摘 要 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需要資源保障,不可再生資源枯竭,資源開發利用不合理,浪費嚴重等造成的資源短缺已是全球面臨的棘手問題。利用科技發展解決進步障礙,民以農為本的中國,轉基因農產品能夠確保中國糧食需求量供應。轉基因農產品具有提高產量、節約成本、緩解糧食短缺的優點,轉基因農產品風險雖未得到完全解決,科技迅猛發展時代帶來農業繁榮,轉基因農產品成為農業經濟化發展支柱已是大勢所趨。本文概括了中國轉基因農產品法律監管,對照中國以往轉基因農產品安全問題出現的紕漏,并對其中存在的法律體系不完善、管理體制相互矛盾、懲罰賠償規定不夠嚴謹等問題進行分析,相對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存在的漏洞,國外法律監管的發展進行擇善而從,對中國轉基因農產品法律法規提出相關的發展對策,以期對中國轉基因農產品法律監管發展提供有益參考。
關鍵詞 轉基因, 農產品, 安全, 法律監管, 問題, 對策
1引言
隨著科學研究對轉基因技術的不斷認可,轉基因技術的應用已經涉及到醫藥、工業、農業、環保、能源和新材料等多個領域,在農業上,轉基因技術對于作物定向改良已經成為一種有效的育種技術。轉基因農產品的商業化種植,隨之而來的是諸多食品安全、創新領域、市場體系及社會風險等各方面的問題,大多數轉基因農作物普及帶來生活便利的同時,面臨著相對性的危害和法律問題的漏洞(梁青青, 2011)。“現代遺傳學之父”孟德爾、美國科學家沃森和克里克等人,在轉基因農產品起步時期做出了巨大貢獻,新名詞的提出和基礎理論的發現,使得轉基因農產品在接下來的幾十年間得到了迅速發展。科學技術發達國家開始重點研究轉基因農產品,中國正處于新中國成立初期,經歷長期戰爭的影響,中國在軍事上、經濟上、國際地位上都面臨著很多困難和挑戰,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社會各界資源支撐,當時的中國顯然還達不到相應水平。
隨著中國大批海外學子回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成立,中國政府提出“四個現代化”期間,中國的科技事業發展如日中天,轉基因技術也在此基礎上提到穩步提升(劉春, 2019)。中國的轉基因技術利用在農作物中較早,但一直到本世紀初期才進入創新階段,中國培育出的轉基因水稻有著米質優良產量大的優點,由于相關法律的缺陷一直未得到商業化種植。人民群眾素質教育不斷提升,對轉基因農產品的認識呈現出理性對待的特點,國外的轉基因農產品不斷進入中國市場,擠壓著中國本土農產品銷售渠道,為避免本土轉基因農產品不勝進口轉基因農產品,常備不懈的法律力量是國家轉基因農作物安全的保障(王玨, 2019)。
轉基因農產品法律監管的完善,可以傳播人們對轉基因農產品的科學認識,充實群眾對農產品品質提高的精神要求,減少轉基因農產品市場的不法行為,保護中國轉基因農產品科研成果,具有造福社會的現實意義(賈元, 2019)。國家層面上,加強轉基因農產品法律法規的規范性和嚴謹性,企業層面上,將轉基因農產品的社會效益放在經濟效益之前,個人層面上,理性對待轉基因農作物的利弊,不信謠不傳謠,正確學習專業知識。本文通過對中國現有轉基因農產品法律法規概括,分析中國基本國情下,現有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借鑒發達國家對于轉基因農產品法律法規經驗,對中國轉基因農產品法律體系發展提出建設性意見,轉基因農產品快速發展是中國成為農業強國的前提保障。
中國現有轉基因農產品法律法規中國一方面是農業大國,農業發展可以追溯到農耕文明,農耕地在全球農業大國中位居第四,另一方面中國作為人口大國,在世界人口排名中位居前列,人均土地不到一公頃在世界排到一百名之后,為數不多的可耕用土地存在著污染嚴重、利用效率低、具有較大開墾難度及農用地違建住宅等多方面的問題。隨著中國社會的不斷發展,“耕者有其田”的時代日漸衰落,人口老齡化嚴重勞動力減少,人民對生活品質的改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導致群眾生活水平提高和不平衡不充分的農耕地之間的存在著巨大矛盾。中國政府在 2000 年審核通過的《種子法》和《漁業法》分別提出“轉基因植物品種”和“轉基因水產苗種”的概念,2002 年中國農業部出臺的《農業法》也提出“農業轉基因生物”的概念,法律的初步提出往往只是籠統的,片面的進行轉基因農產品的基礎要求和標注(陳曉霞, 2017)。
隨著日益普遍的轉基因技術,大規模的商業化種植,轉基因項目不斷獲得使用審批,世界各國的轉基因農產品種植面積不斷增加,中國的轉基因農產品種植面積仍有非常大的擴充空間。2001 年中國政府審批通過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其中對“轉基因農產品”和“直接加工品”的概念得到首次提出,經過實踐在原有基礎上進行兩次修訂,明確提出農業轉基因生物種類、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分級管理安全評價、實驗要求等相關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出臺,對中國在轉基因農產品領域帶來一定的約束力,且具指導意義。
隨后,2002 年中國政府審批通過《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定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三個規章制度的出臺標志著國家對于轉基因農產品法律體系的重視程度進一步加深,在制度中提出多個細致化條例,對于轉基因食品與農業轉基因生物相似的概念進行確切的認定,對于“直接加工品”的影響進行刨析,對于舊法廢止出臺新法的同時,也對相關轉基因概念進行重新定義(張婷婷, 2015)。
管理辦法更是細致到從各個環節要求安全證書的審核和批準到生產管理、加工管理、經營管理、標識管理、外資及進出口管理,結合《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與三個規章制度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經過幾十年不斷的完善成熟,中國的法律體系關于轉基因農產品安全重視程度不斷提高,并且依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發展得到建立。同時轉基因農產品技術在迅猛發展,中國在從發展中國家走向發達國家的奮斗途中,現有法規體系已不夠完善不能達到日漸強大的中國,不能滿足現階段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對轉基因農產品的發展要求。
3中國轉基因農產品法律監管問題分析
3.1 轉基因農產品法律體系不完善中國針對轉基因農產品出臺了較多的條例、辦法、規定,但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并生效的法律只有《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其中條例、辦法、規定均存在重復度高、相互矛盾和沖突的問題,并且在規定中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存在著社會性風險問題,在力度與實行力上都與法律存在差距。
結合以上仔細翻閱相關規定不難發現,《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與《農業轉基因生物標簽的標識》存在著標記轉基因產品方面的重復規定問題,同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標識管理辦法》要求轉基因生物應具有醒目標識,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簽的標識》則用具體數學單位對轉基因生物標識進行要求。中國在進行轉基因農產品的科研中,法律體系的不完善不僅很難做到權威性,對于轉基因農產品的發展也很難起到絕對的保護作用(劉孝營和呂國偉, 2019)。中國在積極發展轉基因農產品的同時,世界各國的科學研究也在爭先恐后的進行,保護中國農產品科研成果是中國農業發展的基礎,提升立法體系的完整對當前中國經濟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3.2 轉基因農產品管理體制存在漏洞法律問題往往會引發社會各方面問題的出現,就像數學中函數問題常用的名詞“不準確性”,轉基因農產品的管理體制政府部門也時常存在著不準確性的決策(李臘生, 2002)。這種不準確性存在于政府的管理部門,負責轉基因農產品的科研部門,以及消費者和中間存在競爭的銷售部門,不準確性的決策通過逐層遞進,問題通過各個環節逐漸暴漏,而一系列的問題最終全權由最底層的消費者買單,面臨的民意挑戰將轉基因農產品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
在現有的轉基因農作物法律法規中,《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存在著監督管理機關之間工作不協調的問題,監督管理一旦不完善,市場中便可能出現惡意競爭,壟斷競爭,造成經濟市場的紊亂,對于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有害無益(喬嬌嬌,2018)。梳理中國對于轉基因農產品的規定不難看出,轉基因農產品在中國社會主義發展階段中占據農業發展組成部門舉足輕重的地位,相對美國、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等糧食大國,中國的轉基因農產品處于相對落后的局面,對于人口大國必然存在著供不應求的市場問題。從農業、科研、生產、運輸、安全的一系列組成中,中國農業部、科技機構、生產廠家、監管機制及各個部門的管理過程都存在著重復管理和監督制約不透明的問題。
3.3 轉基因農產品懲罰賠償規定不健全申請專利在現代社會發展中,是文化發展和科研成果的保護機制,針對轉基因農產品而言,申請專利需要通過專業檢測機構的技術鑒定,檢測機構是否達到國家標準,技術鑒定結果是否存在誤差,最終審批的權威性也需要相關部門的審核,其各項工作在中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處罰中便顯得震懾力不夠,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環節對應的相關管理部門。
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生產者和銷售者在轉基因農產品的銷售買賣過程中出現問題,也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問題的嚴重程度是否需要懲罰賠償等措施,以往的規章制度也只存在于行政懲罰,涉及到經濟賠償的數額相對科研所花費的數額也顯得賠償力度不夠。中國經濟以達到小康水平的大格局下,《條例》與《辦法》《指南》以及配套的相關規章制度明顯可操作性還存在這巨大的提升空間(包紅玉, 2013)。同時中國群眾對轉基因農產品需求量日益增大,進口轉基因農產品是提升供應量的可采取措施,但相關法規對于進口轉基因農產品專利、引進人員、管理部門、安全檢查等方面的相對懲罰措施寥寥無幾,在中國缺乏相關的技術鑒定和懲罰規定不健全的情況下,很容易造成非法之人的惻隱之心,這不僅使中國在農業上的競爭不占優勢,對于中國新“三步走”戰略,把中國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農業強國也成為一塊絆腳石。
參考發達國家轉基因農產品法律監管轉基因技術是將某一項基因通過 DNA 分離、DNA 重組和轉化得到目的基因,將其移植到受體細胞或生物中,使其得到穩定的可遺傳性人們所需的遺傳改變。轉基因技術的快速發展,使得轉基因農產品技術在世界范圍內快速普及。在美國、德國、丹麥、日本和以色列五大農業強國轉基因農產品已經成為應用率較高的農作物,在農業經濟發展中的總體比例也逐年遞增,而中國轉基因技術的相對落后是中國一直處于農業大國的位置,而非農業強國(彭永剛等, 2013)。
通過科學研究與實際操作發現,對比傳統的農產品,轉基因農產品具有抗旱耐鹽堿、質量產量得到提高、農業成本得到降低、減輕外界危害等益處,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著農業用地的生態環境,這無疑增加了大多數農民種植農作物的收入,也對國家經濟增長提供了有利條件,轉基因技術的逐漸成熟使越來越多的國家更青睞于轉基因生物技術的應用。轉基因農產品眾多優勢展現在大眾視野中,是否存在弊端的話題相繼而來,在轉基因農作物知識并未普及的情況下,消費者對新生事物往往會產生更多顧慮,一旦有風險信息散布,輿論會將風險夸大化(倪佩和夏明, 2016)。
美國作為第一個研究出轉基因植物的國家,很早便對轉基因農產品的管理和立法做出了相關規定,1976 年制定了《重組 DNA 分子研究準則》對科研技術提供了政治保障,隨后又在 1986 年頒布了《生物技術管理協調大綱》,更加明確的對轉基因農產品的研發和管理提供了一定的規章制度,美國最終對轉基因農產品標識問題并不嚴格,但這并不影響美國成為轉基因食品成功得到批準并上市最多的國家,1999 年美國政府關于強制標識在多地舉辦聽證會,2002 年美國對轉基因農產品的安全問題在已有條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法律法規上的發展必然有其可鑒之處(南海燕, 2015)。
在環球報中德國的轉基因技術立法先行被刊登首頁,德國政府分別在 1989 年制定了《胚胎保護法》,1990 年出臺了《基因技術規制法》,2002 年起草通過了《胚胎干細胞保護法》,并在隨后的二十多年間對于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修改和調整。由于德國政府在歐盟與其鄰國保持著密切而友好的關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德國的社會觀念使得德國關于轉基因技術的法律也將“人類的倫理價值、生命和健康”作為法律的根本要求和價值體現。
二戰后,日本出于對強國軍事力量的崇畏,在轉基因技術起步之初日本保持著與歐盟同等態度,這與日本在轉基因農產品研究初期保守發展密不可分。但日本對于法律方面的頒布一直走在前列,1979 年頒布了“重組 DNA 生物實驗指南”,1986 年頒布了《重組 DNA 工作準則》,1987 年頒布了《重組 DNA 實驗準則》,準則的頒布對日本轉基因農產品研發和安全性問題提供了初步要求。自 1996 年轉基因農產品開始種植,日本的第一個轉基因農產品進口,日本土地面積稀有轉基因農產品大多依靠進口獲取,加貼標簽問題也在 1998 年得到日本政府制定的相關規定,2001 年日本頒布《轉基因食品檢驗法》,日本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措施,推動了日本轉基因農產品發展腳步,也為轉基因農產品加強了成果保障(徐瑾, 2017)。
5中國轉基因農產品法律監管對策
5.1 提高轉基因農產品多重保障轉基因農產品市場在全球范圍內呈增長趨勢的情況下,中國轉基因農產品存在種植面積小,種植種類少的問題,因此中國轉基因農產品的發展存在巨大空間。培養農業創新發展新青年,減少水資源浪費和污染,有效的改善農耕地環境,加強政府對農耕地保護意識宣傳,提高農戶農田法律保護依據,鼓勵轉基因農產品的科學研究,為轉基因農產品提供了強有力的基礎保障。圍繞轉基因農產品存在的安全問題,嚴格把控轉基因農產品的層層關卡,建立國家級別轉基因農產品權威檢測部門,規章制度明確化,市場競爭透明化,提前評估有可能存在的風險問題,并以具體化法律手段采取措施。從科研、生產、版權、銷售篩選,嚴格把控轉基因農產品在具體流程中的安全問題,為轉基因農產品供應鏈條提供強有力的安全保障。
5.2 完善轉基因農產品立法管理中國在轉基因農產品法律意識仍有漏洞,相比較國外法律法規仍有改善空間,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可以避免規定重復化和權限不明確化,使中國轉基因農產品有法可循。首先針對轉基因農產品安全性應根據科研技術和存在風險借鑒國外經驗,建立中國有適當標準符合中國戰略發展的法律法規,其次針對標識等重復性相互矛盾性規定依據中國現狀進行統一標準,針對漏洞問題查其深入問題,將實踐中亦出現問題可利用法律手段抑制在萌芽中。在實際生活中,所有的法律法規審批程序應做到大眾化透明化,轉基因農產品的最終消費者只有在具有知情權的情況下,才能利用相關規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減少違法行為發生從根源上解決問題。在中國轉基因農產品不斷進入到群眾生活、商業化發展迅猛的形勢下,立法管理的必要性對中國農業大國向農業強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5.3 推動轉基因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中國轉基因農產品主要已上市公司仍屈指可數,獲批準轉基因農產品種類較少,單靠中國政府大力支持,不能使中國轉基因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中達到迅猛發展階段。近年來中國引進了轉基因甜菜、油菜、棉花、大豆、玉米等五種轉基因農產品,自主研發并獲得審批的轉基因農產品僅棉花和番木瓜兩種,這為中國轉基因農產品自主性研發提供了巨大空間。經濟全球化的形勢下,中國人民消費潛力已經得到鐵的證實,中國消費市場的世界地位不容小覷,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為轉基因農產品提供了進步市場。轉基因農產品市場化已成為大勢所趨,建立中國特色轉基因農產品體系,打造中國國情轉基因農產品產業生態圈,構建以轉基因農產品為農業主干力量的命運共同體,將中國轉基因農產品作為國際合作新機遇全面的推向世界市場。
總結
中國的發展經歷過“落后就要挨打”的時代,當下經濟全球化的時代,轉基因農產品作為農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是農業經濟全球化的命脈。本文通過刨析中國現有轉基因農產品法律法規,闡明以往經驗中存在的問題在法律角度針對生產者、管理者、消費者進行論述,發現存在法律體系重復度高,管理制度相互矛盾,懲罰賠償規定不夠嚴謹等問題,參考國外轉基因法律規章制度發展歷程,取其精華對中國法律法規的進展提出中肯建議。在技術日益更新的全媒體時代,中國作為人口大國,轉基因農產品是中國糧食大規模供給的巨大物質支柱,中國作為農業大國,轉基因農產品的安全保障和法律保障已成為發展的必然趨勢,抓住轉基因農產品發展機遇,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轉基因農產品法律體系,使中國農業作為支柱產業為中國經濟在世界經濟發揮其貿易大國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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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景凌凌*柳州職業技術學院, 柳州, 54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