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年10月23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摘要:中國的城市化進入快速發展的新階段,城市規劃管理尤其重要,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規)是目前城市規劃管理的重要依據,然而控規指標在規劃管理實際操作中,過于抽象,特別是地方政府城市規劃管理水平的局限,使規劃成果操作困難。城市設計比較形象、直觀表達當地政府對城市的規劃藍圖的設想。但是目前,控規階段的城市設計在內容、形式等方面缺乏統一的標準,靜態的藍圖設計成果與動態的規劃管理需求不相銜接,導致城市設計不能有效實施。目前規劃管理呈現精細化發展趨勢,規劃管理需要城市設計轉化為控規的語言,兩個規劃結合使用。
關鍵詞:省級刊物征稿,控規,規劃管理,城市設計,創新
前言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建設水平不斷提高,城市景觀和環境品質日益受到重視,城市規劃的控制和引導變得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城市重點地區,如商業中心、濱水區,交通中心周邊地區等。當年,控規是我國現行規劃體系中直接用于規劃管理的主要依據,規劃管理部門在實際的管理操作過程中既感到控規對城市空間形體的控制過于抽象、依據不足,同時,又認為城市設計成果過于具體,缺乏應變能力,且沒有法律地位,不能作為管理依據。因此,怎樣把城市設計的研究的成果轉化為控規語言,是新形勢下的一個重要的探索。
一、當前控規的局限性
1控規法律地位
控規是法定的城市規劃管理依據。在中國目前的城市規劃體系中,控規是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直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頒布進一步強化了控規作為城市建設指導的剛性作用。在我國規劃區內的各類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的建設項目,必須依據控規的要求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此外,控規是指導修規的上位規劃,具有一定的剛性要求。
控規是主要通過用地性質、建設密度、容積率、建筑高度和綠地率的指標要求,以及對“六線”的控制,從而達到對整個規劃區的用地進行調控。控規強調規劃的嚴肅性和法定化,從根本上保障城市的發展空間,平衡公共設施的配置,促進和諧社會發展。
2控規的局限性
控規通過指標控制了土地的利用方式和容量,也從整體局面控制了城市格局,然而在下一層次的修規落實控規的時候,往往不能兼顧和它相關的地塊,局部上各自成為一體,放大到一個區域后就使城市面貌不能和諧統一。
3控規階段的城市設計內容的“泡沫化”
控規階段城市設計內容“泡沫化”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由于對控規中城市設計內容缺乏深刻理解,所以在控規中編制城市設計內容時,往往只引入了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引導性內容,且形式較單一而內容又千篇一律,它對改善提高城市綜合環境質量所涉及的自然環境保護與利用、歷史傳統風貌、城市特色的繼承與發揚等相關內容毫無針對性可言;另一方面,在對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方面內容缺乏深入研究的情況下,有時又規定得過多過細,超越了控規階段的要求,把不成熟、不確定的內容在控規中反映出來,反而對城市建設形成消極影響,在實踐當中也只能被有意識的“忽略”,難以達到控制城市建設質量的初衷。
二、當前城市設計的困境
1城市設計法律地位的缺失
城市設計作為政府對于城市建成環境的公告干預具有兩種基本的方式,分別是對城市公共空間具體形態方面的設計,和對城市公共環境制定管理方面的控制規章。即形態型城市設計和準則型城市設計。形態型城市設計中最生動的部分,能反映設計師的價值觀及方法,一般具有很大的彈性。準則型城市設計是指根據城市設計方案的研究結果,提煉出作為控制城市開發的設計條件,納入設計要點中的那部分內容,是必須遵照執行的。
在我國現有的規劃體系中,城市設計往往偏重于形態的引導性,沒有準則的規定性,不具有法令的強制性和行政的實效性,體現在控規中,城市設計的內容往往通過引導性指標來體現,不納入土地出讓合同,這嚴重影響了城市設計的實施效率。
2藍圖式的設計成果可操作性較差
作為設計者以自己的評判價值和校準對城市空間進行三維安排和設計的一種方式,城市設計側重于對空間的把握和創新,在具體的設計過程中,設計者把更多的經歷用于對城市文化、環境、心理等感性方面的研究;強調人本主義精神,以人的心理、生理行為為依據,關注城市空間設計的場所感、歸屬感以及文脈聯系。但同時,城市設計成果缺乏對實際條件的把握和實際情況的支撐,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自行發展和選擇的考慮較少,對實際的建造條件和開發模式難以把握,實施難度較大。
從成果形式來看,目前我國的城市設計成果一般以形象、直觀的圖紙為主,如平面圖、立面圖、鳥瞰圖、模型等,輔以景觀結構、綠化空間系統等分析圖紙及輔助性文字說明。這種“藍圖式”的設計成果雖然很是只管生動,但是設計者通常較少考慮到最終編制成果與規劃管理的銜接問題,管理部門很難將這些沒有量化、指標化、法規化的成果“轉譯”與規劃管理的實際操作,常常感到“好看不中用”,難以成為規劃實施和指導建設的依據。
三、規劃管理對控規的新要求
建立剛性和彈性相結合的城市設計實施機制。城市設計一般比較偏重于主觀經驗,城市設計的標準包括可度量的和不可度量的,難以制定客觀的政策標準。因而實施管理應有一定彈性。控規實施的標準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規定性的,即剛性的,一類是引導性的,即彈性的。在剛性的標準下,是土地出讓和管理的主要指標依據,必須保證城市公共空間的品質,在彈性標準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適當的調整。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為有效的創造理想的城市環境,必須采取剛性和彈性相結合的城市設計實施機制。
四、柘城縣長江新城城市設計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研究
1主要工作任務
對現狀進行分析評價的基礎上,針對柘城縣規劃區現狀面臨的土地使用和控制等問題,構建一個以控規為核心的綜合控制平臺,解決項目落地問題,通過對城市空間進行明確的定性、定量和定位,建立完善的控制性指標體系,明確土地功能、土地界線和開發控制指標。同時通過建立一套完善的建設管理體制,為規劃管理部門提出切實可行的技術指引和實施措施,使規劃設計和管理結合、規劃設計與開發相結合,在經過法定的審批程序后具有行政規章的效能,并使總體規劃、相關區域城市設計等內容落實到管理操作層面之上。
2城市設計
(1)用地調整和深化
根據現狀分析和規劃區的總體設計研究,對總體規劃用地進行深化和適當調整,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2)城市設計研究
對規劃區的總體設計進行研究,確定整體規劃區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提出城市設計一般性指導原則;根據規劃區核心區域城市設計研究方案,確定核心區的重要街道、廣場和重要節點的城市空間、建筑退界、建筑貼線率、建筑物體量、體型、色彩乃至形式、風格、材料等提出城市重要性指導原則;對規劃區交通需求進行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
3控制性詳細規劃
(1)用地的深化和完善
對依據總體規劃和城市設計用地對用地進行深化和適當調整,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
(2)主要指標確定和城市設計研究指標的轉化
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在對建設容量的分析基礎上,確定公共設施配套、基礎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對城市設計階段研究的指標進行轉化。
(3)基礎設施綜合分析
對規劃區的規劃建設容量進行分析,確定基礎設施配套內容,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
(4)實施策略
規劃從城市開發運營的角度對柘城進行風險分析和行動策劃,制定規劃區舊城區、新城區、拓展區分步驟建設的空間計劃。并在城市發展的過程中通過相關部門的引導、管理、控制,促使規劃區朝既定的目標健康快速發展。
4規劃創新
(1)通過經濟測算和城市設計來研究開發強度
對柘城縣長江新城建設的優勢條件,結合不同開發難度下的經濟測算,進行分級、加權,采用合理的方式確定開發容量,以推進規劃的有效實施。通過城市設計,確定開發容量的加權影響因子。如,對柘城的長江新城的難度系數、用地規模系數、交通承載系數、公益貢獻系數和重點地標系數等五項容積率加強影響因子進行綜合考慮。
(2)多種方式綜合分析、科學確定控制指標
由于城市中心區土地價值高、開發強度大、功能復雜,因此地塊控制指標應通過交通適應性分析、城市設計引導、地塊開發經驗數據綜合分析確定,在保證開發強度的同時促進形成良好的城市空間形態。
(3)探索城市設計向管理語言轉換的有效途徑
城市設計導則是與城市編制管理體系相匹配的、具有綜合性、先導性、操作性的規劃要求,控規是為約束和調控城市發展的主要依據。為了使在我國城市建設的現實情況下更具有實施性,將控規與城市設計進行適當的融合,加強控規指標的系統性和精確性,提高控規編制和規劃管理的科學性。
(4)“一控制”與“一引導”的二圖管理
為了更好的指導柘城規劃區城市規劃管理,在控規和城市設計階段成果,城市核心區通過城市設計形成地塊的引導圖則納入到控規的成果內容,形成“控制”和“引導”二圖則的控規引導體系,分別表達控制性和引導性內容,使之共同成為規劃管理的依據。
(5)規劃管理實施的可操作性
規劃注重開發與建設實際,將宏觀控制與微觀引導相結合,規劃控制遵循“總體控制、總量控制、重點控制”的原則,具有較強的彈性與可操作性。
參考文獻:
[1]黃珍.關于控制性詳細規劃法律地位的思考[J].廣州建筑.2005.4.
[2]陳孚江,王青.基于城市設計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實效性研究——以江蘇軟件園吉山墓地為例[C].2011年中國城市規劃年會論文集,2011.
[3]沈佶,周藝怡,城市設計導則在規劃管理中的應用——以天津濱海高新區城市設計實踐為例[C].2011年中國城市規劃年會論文集,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