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07月16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小編推薦站內最受矚目的法學雜志:《人民司法》系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1957年1月由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主要奠基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任院長董必武同志倡議創辦并題寫刊名。在最高人民法院歷屆黨組的關懷和培育下,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和廣大法官的支持與愛護下,《人民司法》50年櫛風沐雨,已經成為我國法學研究類刊物中特色鮮明的一本大型專業刊物,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實用性、學術性。以其對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執行各項法律決定的精準闡述,對審判工作經驗的系統總結,對法律疑難問題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探討等,在全國法院系統乃至整個法學研究領域享有聲譽,在期刊界獨樹一幟。
摘要:時效利益也就是義務人雖然知曉權利人的權利也可以拒絕履行的利益。與之對應,義務人僅僅承認權利人權利的存在是不夠的,只有做出了“愿意履行義務”的表示,才可認定為時效利益的拋棄。因為短期時效的制度設計本來就不是基于義務人不知權剁人的權利或者忘卻了其是否已經履行了義務。
關鍵詞:時效利益,誠實信用
1 時效利益的體現及其分析
訴訟時效的屆滿在不同立法例的國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由此時效利益的表現也有所差異。
、倭x務消滅。依據《日本民法典》第167條的規定,債權和所有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因為訴訟時效的經過而消滅,系將訴訟時效的客體界定為本權,而非僅限于基于本權的請求權。這使得義務人之時效利益表現為:義務因權利人權利的消滅而消滅。依學者解釋,此時權利人無權再接受原義務人的履行,否則即構成不當得利,義務人可以請求返還。但文章認為,義務人請求返還的前提為在其履行給付時并不知曉訴訟時效已經經過,否則,如明知享有時效利益而依然為給付可以構成時效利益的拋棄。②對其起訴將被駁回。學者認為,《法國民法典》與1922年《蘇俄民法典》均采取了訴訟時效經過則訴權消滅的立法例。文章認為,訴權是國民利用國家司法資源意圖保護自身利益的權利,主要指的是起訴權,至于其私法上請求權是否成立,則是需要通過實體審理才能得出結論的。如果認為時效的經過將導致訴權消滅,那么也就意味著義務人可以免于被起訴?墒牵瑥摹斗▏穹ǖ洹返2223條關于法官不得主動援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看,義務人并非免受起訴;而蘇俄民事實踐也表明,其民法典中的訴權,其實是指勝訴權,權利人的起訴權是可以行使的,只不過法院將主動審查訴訟時效問題。那么,認為訴訟時效的經過將導致訴權消滅,也許只能得出經過審理后法院將做出裁定駁回起訴的結果而已。通說認為,我國《民法通則》施行以來的審判實踐表明,我國的模式與蘇俄相似。③抗辯權之產生。無論何種立法例,義務人均享有了可以不被強制履行義務的時效利益。此為民法所保障,具有法律上之力的性質。同時,各國民法又都普遍承認時效利益可以拋棄,并規定了不同的拋棄時效利益的方式。
2 時效利益拋棄意思的合理界定
在我國民法中,義務人享有時效利益主要不是其免受不白債務困擾的利益,而應當是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眠在權利上而產生的不利益的反射。那么,時效利益也就是義務人雖然知曉權利人的權利也可以拒絕履行的利益。與之對應,義務人僅僅承認權利人權利的存在是不夠的,只有做出了“愿意履行義務”的表示,才可認定為時效利益的拋棄。因為短期時效的制度設計本來就不是基于義務人不知權利人的權利或者忘卻了其是否已經履行了義務。況且,大陸法系國家除日本外都認為權利本身并不罹于訴訟時效,這意味著權利本來就可能確實存在。所以,時效利益的拋棄是義務人放棄既得利益,必須要有明確的放棄的意思表示。
對于時效利益拋棄意思的解釋,不應以在訴訟時效經過后不履行義務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而以法官的良心代替法律的目的來做出擴張解釋。從而,應當避免將債務人僅承認欠債便擴張解釋為債務人有愿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對此,在我國民事審判實踐中已有較為理性的回應。
3 對我國司法解釋的評析
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法院的《貫徹意見》明確規定了超過訴訟時效義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得以不知時效之經過為由翻悔。這一點與德國、法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相同,都蘊含了在義務人自愿履行的情形下推定其明知時效利益的存在,而有意放棄該利益。
最高法院于1997年頒布法復(1997)4號《批復》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后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受法律保護。這一司法解釋同《德國民法典》第222條第2款規定的“以契約方式承認”而放棄時效利益相通。不過該《批復》更加明確,將契約內容限定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還款協議顯然包含了義務人承認原債權人之債權的意思,同時還款協議也包含了義務人愿意繼續履行義務(予以還款)的意思。
1999年最高法院進一步頒布了法釋(1999)7號《批復》規定: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務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首先,“催款通知單”必須要有要求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的明確表述。其次,義務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的簽字或者蓋章可以包含三種不同的含義,要具體分析。文章認為,義務人享有時效利益于法有據,同時這種利益的享有也符合經濟學上“理性人”的價值預設,法律理應保護。
參考文獻:
[1]王澤鑒,民法總則[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