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年08月03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下面文章主要從法律的角度,去探討大學生網絡借貸的問題。如今民間借貸模式逐步走向網絡借貸模式。由于其自身門檻低、方便快捷的借貸特點,完全滿足無收入的大學生群體,因此網絡借貸在各大高校迅速發展。但網絡借貸存在著許多法律漏洞,沒有形成較好地規范,這便導致大學生在網絡借貸的過程中出現了種種問題而得不到有效地解決。
關鍵詞:法律,大學生,網絡借貸
網絡借貸是一種互聯網金融產品,它把網絡技術和現代金融結合到一起,改變了傳統的民間借貸模式。網絡借貸是借貸雙方當事人規定貸款利息,簽訂貸款合同的一種交易模式,其貸款過程交易成本少,流程簡易,成功率高,相較之傳統的民間借貸方式更加便捷。網絡借貸克服了地域的限制,人們可以通過網絡在全國各地進行交易,大大增加了業務范圍,為有需要的企業和個人提供了一個很好地平臺。
原本這樣的交易模式大大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發展,但由于其法律規范還不健全,導致一部分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歪曲了網絡借貸的本質,在社會上造成了很多不好地影響。高校大學生就是被侵害的一個群體,他們利用網絡借貸交易成本少、流程簡便快捷的特點,在校園里大力發展其業務,而大學生由于社會經驗不足,對網絡借貸的性質了解不到位,導致出現了許多利滾利欠下巨額債款還不上的情況,影響了大學生在校園里的正常生活和學習。因此,大學生有必要從法律的角度去深思網絡借貸,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對網絡借貸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一、正確認識網絡借貸合同
借貸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簽約對方如果是自然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既簽約方精神正常且年滿18周歲或者16至18周歲但以自己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在此情況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證、詳細的家庭地址、聯系方法及個人的其他情況,方便于在必要時對其進行實地的考察和確認,有條件的,應該盡可能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可見,法律對正確的貸款模式有較詳細地規定,而在網絡借貸中,卻存在著許多法律問題。
第一,許多網絡借貸平臺,對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有明顯地回避行為,相關的操作流程也是含糊不清,這違反了合同誠實守信的義務,而大學生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和生活經驗,無法對借貸風險有正確的評估,才會走進網絡借貸的陷阱。
第二,借貸合同中利息過高。法律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雖然貸款方約定利息一般在年利率24%以下,但卻以其他方式變相收取利息,假借收取手續費、管理費的名義,實則大大增加了借款利率,這實際上是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因此,大學生應該增加法律知識,正確認識網絡借貸合同。
二、大學生網絡借貸法律保護研究
首先,應當強化大學生的網絡借貸法律意識,加強大學生法律知識教育,幫助大學生通過法律的視角去提升自我保護意識。發揮課堂主渠道的作用,對大學生開設法律知識教育,讓其了解消費法律、網絡法律、借貸法律等內容,學會珍惜并保護自己的信用記錄,注意維護自己的權益,提高對網絡借貸的判斷和鑒別能力,謹慎地對待網絡借貸。
其次,應明確監管主體,加大監管力度,完善網絡借貸的法律法規。目前,在金融監管部門中只有銀監會對其進行了監管,力度還不夠,需要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的協同合作,才能規范這一監管領域。同時,法律還應該出臺更多的保護法規,完善法律現有的不足,通過對法律的規范,加強保護力度。最后,在法律的指導下規范網絡借貸平臺,完善網絡借貸流程。比如對網絡借貸平臺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防止一些不法分子的侵入,同時,還應該嚴格審核網絡借貸的流程,杜絕出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等。
三、結語
綜上所述,大學生網絡借貸需要法律的監管和保護才能走上正軌。正確認識大學生網絡借貸,要從知法、懂法、守法的角度出發,我們不僅要樹立大學生正確的網貸意識,還要讓大學生自覺地從法律的角度去保護自己的權益。我們的法律還需要不斷地完善和健全,我們的意識也應不斷地提升和進步,逐步讓大學生養成良好地消費習慣,讓網絡借貸不再成為侵害大學生的劊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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