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年07月04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系。本文是一篇核心期刊投稿范文,主要論述了民事訴訟中舉證遲延對策。
摘要:當前,在民事案件當中,舉證時限制度始終受到人們的爭議,而且,對案件判決的結果也同樣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為民事訴訟舉證遲延與我國群眾切身的利益具有緊密的關系,所以,一定要對其予以重視和關注。積極貫徹并落實民事訴訟當中的舉證時限制度,一定要實現司法制度改革,進而更好地為舉證時限制度的落實提供有力保障。然而,我國的民事訴訟案件數量很多,一旦判決的結果出現錯誤,必然會對群眾的利益產生不利的影響,進而對法院自身的社會信譽也會造成負面影響。
關鍵詞:民事訴訟,舉證遲延,對策,分析
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其發布的民事案件證據訴訟解釋存在較大的爭議,而且,對于舉證時限問題的影響也是很大的。積極貫徹并落實舉證時限制度,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規避證據訴訟遲延,使得民事案件的訴訟效率得以提升,更好地適應法律體系發展的需求,同時還可以彌補傳統民事案件訴訟模式當中的缺點,使得司法部門對民事案件審理壓力得到緩解。
一、舉證時限制度落實目的分析
貫徹并落實舉證時限制度,其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提高民事案件訴訟的效率,規避民事案件訴訟拖延的現象發生。由于我國的經濟發展速度相對較快,所以,民事訴訟的案件量也逐漸增加。而在民事訴訟案件審判方式深化改革的背景下,社會價值觀念的更新,使得民事訴訟案件更加重視其效率。在民事訴訟案件不斷增加的情況下,我國法院的工作壓力也有所增加。因此,必須要保證法院民事案件訴訟效率的提高,才能夠更好地減輕工作的壓力。而工作的壓力也必然會推動民事案件審核方式的改進,而舉證時限應運而生。
二、舉證時限制度特點
當前,我國的舉證時限制度具備自身的特點,通過對其進行全面地分析,可以發現其特點就是在當事人失去舉證權利的同時,舉證時限變產生法律成效。若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無法在法院所規定時間內提供出相應的證據內容,甚至難以達到特殊情況要求,那么法院就會認為是當事人主動放棄舉證權。而在達到規定期限以后,如果當事人提交的不是全新證據,那么法院就不會審核證據材料的真實程度。為了有效防止舉證延時過度剛性,人民法院也適當地設置出了兩道程序,進而緩解緊張關系。若當事人認為規定期限之內,會受到某些因素的影響,而想要提交證據存在較大的難度,就可以向法院遞交材料來申請延期。當前,舉證時限把舉證延時范圍明確規定為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準備期間,而此期間,就是當事人接收法院民事訴訟案件受理通知書之后,直至證據的交換日期。積極地貫徹并落實舉證時限制度,使得民事訴訟案件審理的效率不斷提高,更好地集中審理民事案件,化解存在的糾紛。
三、完善舉證實現制度的具體路徑
(一)細化舉證時限的規則
因為舉證時限制度發揮著關鍵性的作用,所以其存在是必要的,而將舉證失權當作制度機制也很重要。當前,重要的任務就是要確保實權條件的合理與科學。因此,最高法院需要不斷完善舉證時限的制度內容,并且適當地調整舉證失權條件。而法院在審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民事訴訟案件具體的情況來作出相應的決定,確定出當事人所提供證據的具體期限,但是,一定要保證期限不低于30個工作日。與此同時,我國的最高法院針對該問題予以了高度地重視,并且出臺了《補充規定》。在補充規定當中,使得民事訴訟案件不同的訴訟程序、結算和舉證期限等予以細致并且全面地規定。這一方法有效地增強了舉證時限制度剛性程度,并且該制度的可操作性也有所提升,同時,使得舉證時限規章制度實際影響的范圍有所擴大。這樣一來,充分地展現出了舉證時限制度貫徹落實的重要現實意義,進而促進了民事訴訟領域工作的進一步發展和進步。
(二)將制裁與賠償損失當作重心,發揮舉證失權的輔助作用
在舉證時限制度貫徹落實的過程當中,最為明顯的消極情況就是舉證失權。因此,全新的舉證時限對策需要盡快產生,并且不斷完善,運用舉證失權來替代制裁和賠償損失,進而重點強調舉證時限制度的重要作用。而具體的過程就是,若民事案件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交出相應的證據,那么法院就要求當事人來對對方當事人由于舉證延遲所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同時,法院也會對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核,確定其真實性。
四、結語
綜上所述,當前我國的舉證時限制度在貫徹和落實的過程中始終存在不足與缺陷之處,但是,該制度的存在有其必要性。所以,最高法院一定要不斷探索最佳的方法和措施,并且對舉證時限制度予以改進和完善,確保我國群眾自身的合法權利,進而充分體現出舉證時限制度的現實意義,有效地對法院民事案件審理的壓力予以緩解。文章對舉證時限制度貫徹并落實的目的進行了分析,并闡述了該制度所具備的特點,最終積極地提出了完善舉證時限制度的具體途徑,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提高民事案件訴訟的效率,不斷適應法律體系的發展趨勢,使得司法部門民事案件審理壓力得以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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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論文發表期刊推薦《現代法學》原名為《西南政法學院學報》(雙月刊)創刊于1979年,是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西南政法大學主辦的法學學術期刊。1982年,更名為《法學季刊》,1988年,更為現名《現代法學》(雙月刊)。辦刊宗旨: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推動法學繁榮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