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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而有序:大學治理新樣態

時間:2021年01月30日 分類:教育論文 次數:

摘 要:如何形成有序的治理樣態是創新大學治理路徑的重要議題。 基于大學治理的秩序解讀,本研究探尋了大學治理的秩序來源,認為有序的治理新樣態來源于自發秩序和制度秩序的融合共生。 當前,我國大學治理正面臨制度秩序越位和自發秩序缺位的失序困境。 保

  摘  要:如何形成有序的治理樣態是創新大學治理路徑的重要議題‍‌‍‍‌‍‌‍‍‍‌‍‍‌‍‍‍‌‍‍‌‍‍‍‌‍‍‍‍‌‍‌‍‌‍‌‍‍‌‍‍‍‍‍‍‍‍‍‌‍‍‌‍‍‌‍‌‍‌‍。 基于大學治理的秩序解讀,本研究探尋了大學治理的秩序來源,認為“有序”的治理新樣態來源于自發秩序和制度秩序的融合共生‍‌‍‍‌‍‌‍‍‍‌‍‍‌‍‍‍‌‍‍‌‍‍‍‌‍‍‍‍‌‍‌‍‌‍‌‍‍‌‍‍‍‍‍‍‍‍‍‌‍‍‌‍‍‌‍‌‍‌‍。 當前,我國大學治理正面臨制度秩序越位和自發秩序缺位的“失序”困境‍‌‍‍‌‍‌‍‍‍‌‍‍‌‍‍‍‌‍‍‌‍‍‍‌‍‍‍‍‌‍‌‍‌‍‌‍‍‌‍‍‍‍‍‍‍‍‍‌‍‍‌‍‍‌‍‌‍‌‍。 保持自發秩序與制度秩序的適度張力、“依章治序”以及促進二者的融合共生,有助于大學治理的“有序”歸位,從而實現大學“治而有序”。

  關 鍵 詞:大學治理;自發秩序;制度秩序;治理樣態

大學教育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若干決定,這為推進我國高等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變革方向和根本遵循。 可以說,創新大學治理路徑業已成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當前,隨著新修訂《高等教育法》的頒布實施,以及我國大學章程制定、批復的順利完成,我國大學治理重點已由單純的體系建構轉向體系建構與運行實現并重。 這意味著,如何在制度體系構建的基礎上實現大學的“有序運轉”便成為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創新大學治理路徑的重點。 恰切的“大學秩序”是確保大學有序運轉、取得最佳效能的根本。 [1]如何最大限度地調動“上下”治理資源并形成有序運轉的治理樣態,便成為創新大學治理、提升大學治理效能的一道“必答題”。 鑒于此,本文從“大學秩序”的視角切入,在對大學治理秩序來源、現實樣態分析的基礎上,提出“有序”的治理之策,以期為推進大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些許參考。

  教育論文投稿刊物:《大學教育》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反映高校學科建設和教學研究、改革成果,促進高等教育人才素質提升,為我國高等教育和課程改革服務。

  一、尋序:大學治理的秩序解讀

  (一)理論基礎:自發秩序與制度秩序的劃分

  探尋大學治理的秩序來源是回答如何形成“有序”治理樣態問題的前提。 和其他社會組織一樣,具有“底部沉重”特征的大學先天存在著維持自身結構平衡的社會秩序。 這種社會秩序主要表現為兩種形態:一種是基于演進主義的內生秩序,一種是基于建構主義的外生秩序。 [2]在哈耶克(F.A. Hayek)看來,前者是“長成”(grown)的“自發秩序”,產生于人類長期的社會互動與不斷試錯過程中,是一種內部規則引導下的自我衍生,意即“自發社會秩序所遵循的規則系統是進化而非設計的產物”,[3]而后者則主要表現為“人造”(made)的“制度秩序”,屬于“一致行為的結果”,它產生于人類有意識的理性設計并強烈依賴于社會組織內部的行政架構和指令性計劃。

  前者是基于穩定的價值共識和社會慣例而自發形成,而后者則由具有強制力、計劃性的法定規范所推動。 盡管哈耶克認為“對這類(習慣、傳統等)慣例的普遍遵守,乃是我們生存于其間的世界得以有序的必要條件”,[4]但對慣例普遍遵守的強調并非意味著其將自發秩序與制度秩序完全區隔開來。 從制度生成的視角看,哈耶克從進化論理性主義的角度提出了個人見解:“被人們認為極有作用的種種實在制度,乃是某些顯而易見的原則經由自生自發且不可抗拒的發展而形成的結果。 而且,即使那些最為復雜、表面上看似出于人為設計的政策規劃,亦幾乎不是人為設計或政治智慧的結果。 ”[5]

  可見,制度的產生也是一種進化衍生的結果,自發演化的內生之力為外部制度的形成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動力與支撐。 正如習近平同志在闡述我國國家治理體系來源時指出:“我國國家治理體系是歷史遺產、文化傳統、經濟社會發展的長期發展,逐步完善和內生演變的結果。 ”[6]從這個角度而言,自發秩序不僅是社會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還是制度秩序的重要來源。 基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大學秩序由內生的自發秩序和外生的制度秩序構成。 自發秩序是指大學人對“由內而外”自發演變而成的內部準則自覺遵守基礎上所形成的一種內生治理狀態。 制度秩序則是指大學權力主體基于有意識的理性規范設計而形成“從上至下”的外生治理狀態。 自發秩序是一種“軟約束”狀態并處于大學秩序的底層,制度秩序則屬于“硬約束”狀態并處于大學秩序的表層。 理想狀態下,二者相互滲透、彼此形塑,共同型構著整個大學秩序。

  此外,由于哈耶克的自由主義政治哲學本身就建立在休謨(David Hum)與康德(Immanuel Kant)兩種截然不同的哲學基礎之上,為避免“庫卡薩斯問題”或“哈耶克悖論”的出現,也為后文的分析提供更一步的理論支撐,這里有必要對上述理論作進一步說明。 需要指出的是,哈耶克自發秩序理論本身也包含有“制度”的成分,即維護自發秩序的“內部規則”,但這與“自然”尤其是“制度”有著質的區別。 從“自然”的一面看,由于“自發秩序的型構,乃是這些秩序的要素在回應它們的即時環境時遵循某些規則的結果[7]” 。 因此,正是這個“規則”使得“自發”成為可能并實現個體的行動自覺。

  否則,只會導致自發秩序完全在一種真空狀態下“自發演進”。 因此,這種“內部規則”能夠對自發秩序起到維護作用,是一種從事物本身去“主體性”建構的表現。 所以,“自發”并非“自然”; 而從制度的一面看,“規則”也并非“制度”。 在哈耶克看來,“大多數這樣的規則,都不是經由主觀琢磨而發明出來的,而是通過漸進的試錯過程慢慢發展起來的”[8]。 盡管規則需要“理性建構”的參與,但其目的也僅限于維護自發演進的實現,并非以“理性建構”的姿態占據支配地位,因而,其與人為 “預先設計”的“客體性建構”有著本質區別。

  (二)現實依據:自發秩序與制度秩序的共存

  大學自產生之日起就是一個處于不斷進化與演進中的有機體。 [9]梳理中外大學教育起源、發展歷程可以發現,高等教育的最初樣態多源于“自發秩序”。 被公認為西方世界最古老也是世界上第一所大學的博洛尼亞(Bologna)大學,源于自發式的“學人共同體”。 巴黎大學、牛津大學等亦是如此,它們共同構成了中世紀大學最基本的組織形式。 19世紀初,隨著第一所現代意義上的大學——柏林大學的創辦,大學被賦予新的內涵,但教學與研究相統一仍然可視為一種“自發秩序”的順延,只不過是“高深學問自身內在邏輯的演繹”[10]。 也正是在這個時候,“象牙塔”(Ivory Tower)一詞開始被用來形容大學為“擺脫外界的束縛,成為保護人們進行知識探索的自律場所”。 [11]

  就我國而言,私學和書院的發展可謂是“自我衍生”形成的代表。 私學產生于春秋戰國時期,由于當時政治局勢的動蕩、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得官學衰敗進而形成自發的“學術下移”現象。 盡管隸屬于民間,而且屢遭壓制而處境艱難,但這種以學術傳播為志業自發組織的形成,畢竟為我國教育事業帶來了生機與活力; 同樣,書院的發展亦是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由于在性質上不屬于“官辦”、不以科舉為目的,自然就具有很強的自發特征,加之社會下層對學術傳播的需要,使得書院在宋朝達到鼎盛。 進入當代,“學術人”基于共同的學術信仰、學術文化而自發形成的“學術共同體”“科研項目組”等依然彰顯著強大的生命力。 如此種種,它們自發地遵守著各自的演化邏輯,以有效的自覺彌合差異、保證“共同體”的有效運行。 可以看出,自發形成的秩序其實都有凝聚和匯合訴求、解決訴求的功能,而這種無形的力量一直在支配著大學的發展與進步‍‌‍‍‌‍‌‍‍‍‌‍‍‌‍‍‍‌‍‍‌‍‍‍‌‍‍‍‍‌‍‌‍‌‍‌‍‍‌‍‍‍‍‍‍‍‍‍‌‍‍‌‍‍‌‍‌‍‌‍。

  而從“制度秩序”的角度而言,中世紀的大學之所以能成為全球大學的發源地,一個重要原因是其行會團體的形式。 “行會性”為大學提供了明顯的制度保障,這使得大學有了生存和發展的可能性。 以“特許狀”為例,其首先彰顯的就是一種政治身份的認同,而非完全的自我衍生。 正如英國歷史學家科班(A.B. Cobban)所分析的那樣:“為什么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亞及其模仿者幸存下來,而在薩萊諾(Salerno)的更早的和同樣有前途的努力卻消失了。 ”[12]因此,大學不可能僅僅停留在原有的“象牙塔”中而孤芳自賞。 “缺乏固定的組織,在開始時也許為自由探究提供機會,但是在經久不息和有控制的發展只有通過有制度的架構才能得到。 ”[13]

  從這個角度看,我國書院生命力之所以遠強于私學甚至高等教育性質的私學一度(北宋至清末)被替代,也大致歸因于此。 書院完備的管理體系與考核制度等都是私學所欠缺的,缺少這種“人為設計”的安排,自然就難以延續。 同樣,以中國近代大學30余年間的“教授治校”制度為例,在保障學術自由、大學自治與穩定等方面盡管成果豐碩,但因“重要事項都要經過教授為主體的機構決議過之后才能施行,效率肯定比‘個人專斷’低得多”。 [14]可見,制度規范的介入可以彌補自發秩序在制度供給中的不足,從而降低組織內部交易成本,提升運行效率。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自發秩序凸顯自我衍生和適應進化,以內部準則和慣例遵守為特征,強調對未知領域的探索,而制度秩序彰顯的是外部規范和預先設計,以強制性和行政命令為特點,強調對已知領域的控制。 一方面,受制于人的理性能力有限性以及知識的分立性,任何人都不可能全部掌握支配大學秩序運行的理性能力。 換句話說,建構論唯理主義視角下的制度規范作用范圍是有限的,必須借助內蘊于自發秩序背后的自發之力參與并為制度秩序提供動能; 另一方面,從個體觀點出發,個人目標的最大化也會使組織系統遭受“共同的悲劇”,[15]僅靠自發的演變無法實現組織效率和既定目標。 因此,在完美的治理狀態下,亦須尋求制度秩序的介入,以“一致行為的結果”來減少利益沖突,提升組織效率,促進共同治理目標的實現。

  二、失序:大學秩序的現實樣態

  如上所述,自發秩序和制度秩序構成了大學秩序的來源,二者共同維系著大學的有序運轉。 應然狀態下,自發秩序和制度秩序相互融合、共同致力于良好大學秩序的型構。 但在實際運轉過程中,二者卻不總是以相得益彰的形式存在,要么制度秩序肆無忌憚地擴張,成為自發秩序的“入侵者”,要么自發秩序的內生動力難以被調動,無法實現對制度秩序的“補位”。 結果,使得大學呈現“失序”的實然之態。 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介入與滲透:制度秩序的越位

  外部規范的強勢使得制度秩序在整個大學秩序場域中居于主導性地位。 這種情況下,制度秩序“從上至下”的介入與滲透就很容易形成對自發秩序的擠占。 因此,相較自發秩序而言,制度秩序更具“侵略性”。 具體而言,受制度秩序的目標指向性影響,一旦人們借助制度之力實現某個(些)具體目標,這種內蘊于制度秩序背后的理性之力會不可避免地“自我膨脹”,并操縱著人們不斷朝著“無所不能”的方向走去。 在介入與滲透過程中,制度之力借助自身主導地位不斷圈劃自己的領地與范圍,促成更多具體目標的實現。 久而久之,粘貼有法理標簽的制度秩序便逐漸“越位”,形成對自發秩序的壓制。 顯然,在這種壓制的背后,是對自生自發之力的侵犯和扼殺。 正如哈耶克指出的那樣:外部規則盡管是有效的治理工具,卻不能因此尋求對內部秩序的侵擾或替代。

  否則,自發秩序及根植于其間的個人行為自由極易遭到扼殺。 [16]以大學的科層制為例,在大學治理中,“去行政化”可謂大學治理的“頑疾”,其之所以屢次被提及卻始終難以被撼動,正是由于科層級差制度被運用到了“極致”而逐漸使其走向了制度的另一面,導致“越位”現象時常發生。 當下,盡管師生群體參與大學治理的渠道日益多元,但民主生活會、代表座談會等規定時間、地點、流程甚至發言內容等無形契約形式——“制度秩序”的越位很難讓師生群體將自身置于大學治理的主體地位,反倒是使其容易感受到一種被規訓的“打工者”身份。 當自發形成的價值共識也不得不接受現實規制之時,大學治理的自發之力正在被消解。 我國大學的學術治理亦是如此。 當前科研評價中的“唯論文”現象之所以飽受詬病,正是因為既定評價制度與學術內在演變規律的沖突所致。 收入、晉升等多重利益的綁定對制度剛性形成不斷強化。

  這與其說是對科研工作的激勵,倒不如說是對不合學術內在演變規律“唯論文”現象的“鎖定”。 當虛無且自發演變而成的學術習俗、學術信仰被實有且裹挾太多名利的制度規范綁架之時,學術自發之力也不得不向急功近利“讓位”。 可能的結果是,長期內蘊于基層學術圈的學術生命體、學術共同體“遭受扼殺”。 更嚴重的情況是,一些學校為強化“治理之效”還特意出臺一些涉及師生生活甚至隱私的“奇葩”制度。 這些制度不僅與國家法律、學校章程相抵觸,更是抑制了自發之力的演變與生發。 由此可見,制度秩序的越位極易誘發雙方力量上的失衡,使得合理的秩序樣態遭受破壞。

  (二)調適與規避:自發秩序的缺位

  正如前文所述,隨著制度秩序觸角的不斷延伸,非對稱的力量博弈會不可避免形成對自發秩序的侵擾。 在科爾曼(James S. Coleman)看來,規范(“共識”或“共享觀念”)雖是宏觀層次的產物,但它的基礎是微觀層次上個人有目的理性行動。 [17]這意味著,作為自發秩序主體的大學人在面對外生的制度安排時會理性地采取策略性行為進行各種形式的調適甚至產生規避心理,以此反作用于制度秩序。 在此過程中,付出的代價卻是自發秩序的“缺位”。 所謂“缺位”是指由于制度秩序的強勢,使得正常的自發演化之力受到壓制,自發秩序缺乏形成的內在動能、形成惰性。 表現在復雜的大學治理環境中,科研上的“棄研現象”可謂是富有代表性的實例。

  由于一些高校在晉升、考核等方面賦予科研過高的比重且“一把尺子量所有人”,導致一些教師即使“跳一跳”也無法摘到“桃子”,于是便引致“棄研現象”的發生。 從大學秩序的角度看,正是由于理性設計下的學術研究已異化成為強制力約束背后的相互交換,使得原本具有學術志趣且“文章不寫半句空”的學者干脆在學術的世界里進行“自我調適”,將本該用于科研的精力放于他處,最后甘于淪為單純的“教書匠”。 此外,學者孟欣等人指出,當前在大學治理中不僅普通教師參與度低,就連學術委員會和教代會代表也多是機械式、被動式參與。 [18]

  當教代會、工會、學生會在某種程度上已異化為行政職能部門的“觸角”和“拐棍”時,基于自發、自為力量形成的對學校各類事務參與、監督、建議的權利意識自然也在被剔除‍‌‍‍‌‍‌‍‍‍‌‍‍‌‍‍‍‌‍‍‌‍‍‍‌‍‍‍‍‌‍‌‍‌‍‌‍‍‌‍‍‍‍‍‍‍‍‍‌‍‍‌‍‍‌‍‌‍‌‍。 結果,正如制度學派學者肯特·韋弗(Kent Weaver)形容政府官員 “從邀功到避責” 的行為轉變那樣,一些師生對待大學治理的“集體沉默”態度也在從之前的“邀功”向“避責”轉變。 這樣一來,自發秩序的“缺位”很容易導致民主諫言、民意表達渠道的不暢。 不難看出,以上問題不僅難以發揮自發之力在維持良好大學秩序中的動能,還加大了大學治理成本,降低了大學治理成效。 正如伯頓·克拉克(Burton R. Clark)所言:“在改革的名義下,規劃者創造出系統,但他們帶來了更大的惰性及大量的僵化事物,從而削弱了大學的靈活反應能力。 ”[19]

  從以上可以看出,無論是制度秩序的“越位”還是自發秩序的“缺位”,都是當下大學“失序”的現實寫照。 而造成“失序”的原因,既有對二者“相對邊界”的無視問題,也有大學章程的“虛無”問題,而更為主要的是雙方動態、互補治理能力的缺失。 首先,對自發與制度秩序邊界的無視很容易導致制度依托強制力形成對自發之力的壓制。 正如學者陳時偉所言:“‘參與’和‘控制’是硬幣的兩面,最終被壓在下面的,還是參與。 ”[20]長此以往,制度秩序的越界行為會愈發頻繁,自發秩序的生存空間亦會愈加收縮,這不僅難以調動主要源自大學一線的自發治理資源,還會增加制度規范硬植入的成本。

  其次,大學章程的“虛無”也在很大程度上成為大學失序的“幫兇”。 盡管早在1998年修改前的《高等教育法》就已對高校章程應規定的事項給予說明,但由于缺乏對其地位和作用的描述以及違反后果等可操作性的法理約束,使得大學章程在具體實踐中始終難以走出“紙上談兵”的怪圈。 這樣,法理權威的無法落地自然就難以形成對制度秩序的約束以及自發秩序的維護。 此種情況下,極易形成“秩序悖論”,即制度秩序的“自發特征”日益凸顯和自發秩序的“制度特征”不斷顯現。

  換言之,借助法理上的授權,制度秩序日益“自發”膨脹,自發秩序則猶如進入制度的牢籠,更加受到約束。 可見,在缺乏可操作性的法理賦權下,章程對二者的整合性功能也被遮蔽了。 最后,自發與制度秩序間動態、互補治理能力的缺失是更為深層的阻滯因素。 良好的治理樣態需要自發之力和制度之力的共同參與、相互補位。 但現實中大學的“失序”之態顯然暴露了自發秩序和制度秩序間的“脫耦”關系。 換言之,由于缺乏良性互動和功能互補,使得二者間動態的“耦合機制”尚未真正形成。 于是,在面對復雜的治理對象時,“失序”樣態也就不足為奇了。

  三、有序:大學治理新樣態

  受制于利益訴求和思想多元,大學治理日益呈現動態性和復雜性。 大學的“失序”困境逐漸使人們認識到,任何單一、靜態的傳統秩序樣態尤其是對自發秩序的漠視都將面臨大學復雜環境及多群體多樣化的訴求挑戰。 “對慣例的普遍遵守”在迎合大學底部沉重組織特性的同時,也導致了組織行為的次優化和低效率。 同樣,“一致行為的結果”在保障大學運轉效率的同時,也給大學治理蒙添上了行政與僵化的色彩。 在大學日益“網格化”的治理背景下,制度的剛性下沉盡管減少了組織行為的不確定性,但這也確為大學治理的失序樣態埋下了隱患。

  因此,從“有序”的視角看,自發與制度秩序的融合共生方才是治而有序“新樣態”的正解。 所謂“治而有序”,意即在大學治理過程中,充分調動內生的自發與外生的制度之力,使二者在交互、共生中逐漸形成一種扁平而有序的治理狀態,以此來尋求治理的“最大公約數”。 如用加塞特(J·Ortegay Gasset)的話加以解釋,即“秩序并非一種從外部強加的壓力,而是一種從內部建立起來的平衡”。 [21]要實現這種由內而外的“平衡”,須從以下三個維度進行。

  (一)適度張力:治而有序的基本前提

  在加快推進教育治理能力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當下,僅靠自發之力的衍生不能實現大學有效治理,而制度規范也非萬能,面對復雜的現實情境和多樣的利益訴求,其也有“束手無策”之時,唯有將部分“權力”讓渡于自發之力去調適方可實現。 從博弈論的視角看,大學秩序的“越位”與“缺位”都容易誘發“零和博弈”的現象出現,進而加大大學治理成本。 但當二者以適度張力的形式存在時,反而會以雙贏的形式達到“博弈平衡”。 因此,保持自發秩序與制度秩序二者的適度張力,是實現大學“治而有序”的基本前提。

  具體而言,對于“制度秩序”來說,要治而有“界”。 受制于人的有限理性,制度之力不可能實現對大學秩序的全部掌控。 正如一個人不可能走得比他不知道的地方還要遠一樣,大學治理亦須丟棄“理性的自負”。 因此,在大學治理過程中,權力主體應明晰到底哪些情況屬于制度秩序的屬地,哪些又屬于自發秩序的范圍,或者哪些屬于二者共治區,以“相對界限”的承認與尊重來規避制度之力的過度干預; 對于“自發秩序”而言,須治而有“位”。

  在好的治理格局中,自發之力應共同成為大學治理的主體而非被動治理的對象,應扮演主動治理而非消極應對的角色。 這不僅有利于緩解制度秩序自上而下的過載與負荷,還可以激發廣大師生參與大學治理的活力與熱情。 當自發秩序“缺位”甚至成為被治理的對象時,其實質也被“客體化”了。 因此,擺正自發秩序的主體位置尤為重要。 一方面,治理權力主體要積極扭轉自發秩序客體化認知的被動局面,將自發之力看成治理主體的重要來源,并積極實現與制度之力的交融互動。 另一方面,還要為自發秩序“賦權增能”,為其提供更大的話語權和行動空間,使其真正有能力支撐起自發的主體作用,以讓自發的活力充分涌流。

  (二)大學章程:治而有序的“法律”依據

  大學章程是具有法律效應的辦學總綱,也是理順大學內外治理關系和劃分主體權責的根本依據。 [22]令人遺憾的是,由于缺乏可操作層面的法理“賦權”,章程始終難以在大學治理中獲得“存在感”。 因此,要實現大學治理能力的提升,必須提升章程的法理權威。 為此,我國《高等教育法》應在大學章程的地位、作用、實施及責權等方面作出可操作性規定,在平衡大學自主權力與責任義務關系上,提升章程在大學治理中的法理權威,使章程成為大學治理的依據與不可逾越的“紅線”。

  從現實來看,情、理、法等社會治理因素同樣會出現在大學治理中。 因此,大學治理的過程還是一個細化矛盾、調和差異的過程。 這時,法理權威下的“依章治序”就顯得尤為重要‍‌‍‍‌‍‌‍‍‍‌‍‍‌‍‍‍‌‍‍‌‍‍‍‌‍‍‍‍‌‍‌‍‌‍‌‍‍‌‍‍‍‍‍‍‍‍‍‌‍‍‌‍‍‌‍‌‍‌‍。 因此,大學秩序要“依章而建”。 大學須以章程為標準審視、構建大學制度體系,始終彰顯章程在大學各項制度中的權威性。 如此一來,本身就以辦學自主權法律化為核心目標的大學章程就可有效約束其他制度規范的“越位”,這不僅可減少章程與其他制度間的“脫耦”以及制度碎片化現象的發生,還可為基層自發治理資源的煥發提供空間。

  當然,“依章而建”并非意味著對制度之力的打壓。 在制度供給不足的情況下,依然需要做好“制度更新”、打好“制度補丁”。 正如“缺乏‘實體支撐’的學術權力極易出現運行的‘虛化’狀態”[23]那樣,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之所以難以彰顯自發之力,除了各種科層權力的深度嵌入外,缺乏資源配置權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在“依章而建”的基礎上,還需積極發揮章程的整合作用。 章程的意義在于規范辦學之序,而非禁錮。 從這個層面說,大學章程是自由和規范的集合體,本身就含有整合自發與制度之力的意蘊。 因此,章程應形成對二者尤其是自發秩序的關照、包容與整合,既確保其他制度規范在自身范圍內活動又要為自發之力“留白”,使得擅于對未知領域探索的自發之力成為制度秩序的重要來源,而制度規范又可成為維護自發之力形成的重要保障。 總之,須借助章程的“法理權威”使二者既相互獨立又能彼此嵌入,共同參與到大學治理。

  (三)融合共生:治而有序的根本動能

  “治而不亂”只是淺層次的目標,“治而有序”才是最終路向。 如果“適度張力”和“依章治序”是大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的必要條件,那么自發和制度秩序的融合共生則是治而有序的根本動能。 具體而言,就是在原本力量失衡的黨政群體、教師群體和學生群體間尋求一個最佳的“支點”,使黨政群體之力轉化為一種對自發秩序的規范、協調與保障,而師生群體之力形成一種對制度秩序的補充、修正與完善。 最終,自發秩序與制度秩序在動態的融合共生中實現大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一是要明確價值取向。 傳統大學治理的價值取向將最重要的“大學人”——師生群體的自發之力排斥在外,將其看作治理的對象和目標。 這種治理模式過度強調自上而下的行政和效率機制,忽視了自下而上的反饋和協商機制。 實際上,師生群體才是大學秩序的源泉,是提升治理能力的決定性力量。 因此,要確立以師生為中心的價值取向,進一步破除行政化、官僚化思想,將師生的評判結果作為衡量大學治理能力高低的重要指標。 一言以蔽之,就是不斷提升師生自發形成的秩序之力在大學治理中的顯示度與合法地位,從當下的“低存在感”走向“高參與感”。 當前,在一些大學逐漸興起的“教授午餐會”“學生午餐會”等正是一種吸引師生群體參與大學治理的新渠道,也是一種引導自發之力歸位的好方法,這有助益引領大學治理價值取向的轉變并形成共治活力。

  二是要提升治理開發能力。 一般而言,大學往往傾向于從外部視角來尋求治理之策,卻忽略了內生資源的開發。 在制度規范壓制下,部分埋藏在原有秩序中的治理資源未被發掘,導致治理資源浪費。 在當前大學治理能力提升的背景下,可通過多種途徑識別和挖掘原有秩序資源尤其是自發秩序資源,進行開發和激活,協同既有資源,形成新的秩序動能。 例如,可進一步淡化二級學院的“官本位”特征,以學術、教學等“召集人”的形式界定學院的領導集體。 領導集體由原有的行政命令為主轉向集體推選為主,領導個人也由行政“領導力”轉向學術、教學等方面的“感召力”。 如此一來,“官本位”的去除可有力激發和匯聚大量來自基層的治理資源,有利于學術、教學生命體的生發以及學術、教學共同體的形成。

  三是要不斷探索新的“有序”路徑。 大學秩序尤其是自發秩序的動態演變以及多元利益主體的復雜訴求決定了“有序”的大學治理是一種動態的、非線性的治理結構,并非也不可能是一種僵化狀態。 因此,這就需要在未來的大學治理實踐中,將黨政群體“自上而下”的外生制度之力與師生群體“由內而外”的內生自發之力進行統合,并不斷地探索與試誤,朝著治而有序的方向不斷前行。

  參考文獻:

  [1]耿寧荷,李梟鷹,錢進.整體有序而局部無序:大學治理的生態圖式與內在邏輯[J].現代教育管理,2018,(01):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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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陳允龍 崔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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