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年01月23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 要: 國際投資協定是否真正促進了國際直接投資尚未形成統一結論。 基于2003~2017年中國對130個國家直接投資面板數據,從東道國視角出發,實證檢驗雙邊投資協定(BITs)、雙邊稅收協定(DTTs)以及含投資條款協定(TIPs)的作用機制。 結果發現,東道國與中國簽訂的BITs和TIPs通過直接效應促進了中國對外直接投資(OFDI),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BITs和TIPs通過信號效應和制度互補效應吸引中國OFDI,而DTTs的促進作用不顯著。 另外,如果東道國違反國際投資協定,將導致中國OFDI流入下降。 進一步研究發現,經濟穩定發展時期國際投資協定的促進作用更加明顯; 發展中國家利用國際投資協定吸引OFDI的作用大于發達國家,發達國家簽訂的DTTs對中國OFDI的抑制作用更強。
關鍵詞:雙邊投資協定; 雙邊稅收協定; 含投資條款協定; 中國對外直接投資
金融危機后全球吸引外資政策變得更加謹慎,投資自由化和投資保護進程趨緩。 為防范投資風險,中國政府加大了境外企業投資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查和監管力度,在國內外投資政策趨緊背景下,中國對外直接投資(OFDI)進入震蕩下行期,2017年首次出現負增長,為-19.3%。 與投資政策的波動性相比,作為超國家制度安排的雙邊和區域國際投資協定則更有穩定性,并得到了快速發展。 截至2018年底,全球已經簽訂雙邊投資協定(BITs)2,932項,簽訂含投資條款協定(TIPs)387項; 中國與130個國家簽訂BITs,與107個國家簽訂雙邊稅收協定(DTTs); TIPs涵蓋72個國家,簽訂國際投資協定的數量僅次于德國。
作者:袁保生1 王林彬2 鄧 峰1
目前國內關于投資協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中國與東道國簽訂的中外投資協定(楊宏恩,2016),忽略了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及含投資條款協定對中國OFDI作用,難以全面理解“意大利面碗”式國際投資協定對中國OFDI影響的全貌; 同時,現有成果通常聚焦于某一種投資協定,而鮮有同時考慮其他投資協定的文獻,可能造成變量遺漏,導致估計結果的偏誤(Tom coupé et al,2009)。
投資論文投稿刊物:《中國科技投資》雜志擁有國內統一刊號和國際標準刊號,是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核準的國家級刊物,每月三期旬刊。主要關注國家部委產業政策及解讀、區域協調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產業投融資動態、生態可持續發展、創新創業和高技術產業等。
為此,本文從東道國視角出發,剔除港澳臺、避稅天堂和數據難以獲取的國家和地區,利用130個經濟體簽訂的BITs、DTTs 和TIPs數據,試圖構建理論分析框架,區分東道國與中國簽訂的中外投資協定以及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投資協定對中國OFDI的影響,并將BITs、DTTs和TIPs同時納入一個回歸模型中進行實證檢驗,進一步分析了不同宏觀經濟環境和東道國經濟發展水平產生的差異化影響。 研究結果表明,中外BITs和TIPs通過直接效應和制度替代效應促進了中國OFDI,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BITs和TIPs則通過信號效應和制度互補效應促進了中國OFDI,而DTTs的兩面性導致其積極作用不顯著,甚至表現出抑制作用。
一、文獻回顧
早期國際投資協定的研究源于國際法領域,側重于條約的制定,分析條約文本適用及其對投資自由化和保護程度的影響。 隨著國際直接投資的快速發展,經濟學領域在過去20多年里對國際投資協定進行了大量的實證研究,從研究方法來看可概括為一元分析和二元分析。 一元數據結構的研究主要基于現實主義的信號效應理論,以東道國投資流入總量為被解釋變量,旨在說明國際投資協定如何吸引外商直接投資流入(Kerner,2009)。 他們認為國際投資協定是東道國改善投資環境、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公開正式承諾(Downs et al,1996),國際投資協定存在較高的事前談判成本,外國投資者認為東道國在投資協定中的承諾是可信的,緩解了投資者對東道國投資政策動態不一致問題的擔憂,締結的投資協定數量越多,信號效應越強,外商直接投資流入越多(Salacuse and Sullivan,2005)。
同時,一元數據研究認為信號效應的作用受到東道國制度質量的影響,但研究結論并不一致。 Tobin和Ackerman(2011)研究認為,在制度質量高、政治風險低的國家,簽訂BITs的信號效應更強,對外商直接投資流入的促進作用更大。 Neumayer和Spess(2005)的研究結論正好相反,他們認為雙邊投資協定對東道國制度缺陷具有補償作用,即當制度質量低、政治風險高時,BITs對外商直接投資的促進作用更加顯著。 一元數據的研究往往忽略投資協定締約國和投資者來源的特征差異,一方面東道國與不同國家簽訂的投資協定存在異質性,對吸引外資的影響作用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投資協定對資本輸出規模大的國家往往比規模小的國家影響作用更大,而且信號效應不能限制東道國在機會主義下的違約行為,很容易遭到其他學者的批判。
利用二元數據結構的研究彌補了一元數據分析的不足,但也沒有形成統一的研究結論。 二元分析方法主要基于制度主義的承諾效應理論,認為國際投資協定可以被設計來改變國家激勵機制從而改變國家行為(Simmons,2000)。 由于違反條約承諾將引發外交糾紛,導致東道國聲譽受損,信用評級下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銀行的貸款和政府債券成本提高,致使協議包含的國家及其他國家的國際直接投資流入下降(Bolivar,2005)。
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1998)首次利用1971~1994年14個發達國家對74個發展中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數據進行實證研究,結果表明BITs對FDI流入具有促進作用。 然而,Hallward(2003)基于1980~2000年OECD國家和31個發展中國家數據進行研究,結果表明BITs對FDI的影響作用不顯著。 Kerner(2009)則在一個模型中同時檢驗了BITs的信號效應和承諾效應,表明BITs通過承諾效應的直接作用和信號效應的間接作用促進了國際直接投資。
此外,有學者發現對BITs的研究可能存在遺漏變量偏差,并開始在一個模型中探討不同類型投資協定的影響作用。 Tom coupé等(2009)研究BITs和DTTs對OECD國家外商投資流量的影響,發現BITs對國際直接投資具有顯著促進作用,而DTTs的作用不顯著。 Berger等(2013)發現,與BITs談判相比,區域貿易協定談判吸引了更多公眾的注意力,包含投資自由化條款的區域自由貿易協定比包含同等自由化條款的BITs更能促進外國直接投資。
綜上所述,首先,在過去20多年里,有關國際投資協定是否真正促進了國際直接投資的實證研究依然沒有形成統一結論。 其次,利用一元數據結構的研究忽略了投資協定異質性和投資者來源差異,而利用二元數據的研究鮮有考慮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投資協定對母國的影響,難以全面評估國際投資協定的作用。
此外,由于BITs和TIPs同屬于國際投資協定范疇,但對國際直接投資的影響范圍不同、作用強度存在差異、簽訂時間不一致,如果在一個模型中僅考慮其中某一種國際投資協定,而忽略其他投資協定的作用,可能導致估計結果不準確。 一些研究已經考慮了區域貿易協定,但僅僅是TIPs中的一種,仍然沒有涉及投資框架協定、經貿合作協定等其他TIPs,這些含投資條款協定數量龐大、涉及國家多、影響范圍廣,忽略其他TIPs仍然可能導致估計結果偏誤。 因此,在研究BITs時,有必要在一個模型中同時控制DTTs和TIPs的影響作用,以得到更加準確的研究結論。
二、理論分析
與國內投資相比,國際直接投資周期長、沉沒成本高、受東道國影響大,除一般經濟風險外,東道國征收風險、匯兌限制風險、戰爭和內亂風險、政府違約風險和延遲支付等政治風險是跨國企業最擔憂的問題。 Kronman(1985)的研究認為,在無任何承諾的自然狀態下,國際投資通過“人質”“抵押品”“綁手”和“聯合”等機制保證了交易安全和承諾兌現,但是這些機制都會受到東道國機會主義行為的影響,難以解決時間不一致問題。 國際投資協定作為一種超國家制度安排,其主要作用在于當投資者與東道國發生投資糾紛時,投資者可獲得第三方仲裁機構的法律救濟,增加東道國的違約成本,保障投資者利益。
為厘清國際投資協定對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影響作用,本文嘗試構建國際投資協定的理論分析框架。 首先,根據國際投資協定是否與中國簽訂分為:東道國與中國簽訂的國際投資協定(簡稱“中外投資協定”),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國際投資協定(簡稱“其他投資協定”)。 中外投資協定包括中外BITs、中外DTTs和中外TIPs,這一類投資協定直接規范了中國投資者在東道國投資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對中國OFDI具有直接的影響作用,由于不同類型中外投資協定的簽訂程序、生效時間和規范內容等不同,導致直接效應存在差異。 其次,東道國與第三國簽訂的其他投資協定也包括其他BITs、其他DTTs和其他TIPs,這些投資協定對中國境外企業的投資活動不會產生直接影響,而是通過投資協定的“信號效應”間接影響中國投資者的投資決策。 同時,國際投資協定在后續執行過程中遵守或者違反協定承諾,不論該投資協定是否與中國簽訂,均可能影響中國OFDI。 因此,本文認為國際投資協定將通過直接效應、信號效應和承諾效應影響中國對外直接投資。
(一)國際投資協定的直接效應
中外雙邊投資協定是中國與東道國談判制定并以認可的形式體現出來,規范締約國及其投資者之間權利、義務和相應法律后果的行為規范,包括實質性條款(投資者權利)和程序性條款(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ISDS)。 中外雙邊投資協定通過投資自由化及投資保護的直接效應降低中國境外企業投資成本。
首先,雙邊投資協定明確了外商直接投資的定義和范圍,通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降低國際直接投資準入條件,提高經營的便利化水平,避免政府征收、戰爭損害等政治風險,保障利潤順利匯回和再投資,當投資者與東道國發生投資爭端,可通過多種途徑解決,促進和保護中國OFDI; 其次,BITs賦予海外投資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投資者可申請辦理境外投資保險業務,包括政府征收、貨幣兌換限制、戰爭暴亂破壞及政府違約等損失賠償,增強企業投資信心,相比于沒有保險托底的情況,企業更傾向于在簽訂BITs的國家進行投資; 最后,如果東道國與中國簽訂BITs并保持良好的政治關系,中國政府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監管力度較小,審批成本更低,而到未簽訂BITs或雙邊政治關系緊張的國家進行投資則受到嚴格管控,獲批難度大。
中外DTTs的主要作用是解決境外企業在東道國和母國之間的稅收分配問題,通過避免重復征稅、獲得稅收饒讓和稅收管轄權等,降低投資成本,明確了稅收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稅收計算方法和定義,避免投資企業在處理東道國財政制度時面臨的不確定性; 但是,DTTs還有助于締約國之間交換稅收信息,打擊國際投資逃稅和漏稅行為,遏制了逃稅型企業的境外投資,因此DTTs對國際直接投資的影響可能存在兩面性。 中外TIPs是為了消除締約國之間貿易和投資活動的各種限制而談簽的綜合性協定,要求降低或取消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降低投資準入限制條件,實現投資自由化,TIPs中的投資章節與BITs本質上相同,但其自由化和保護標準往往要高于BITs。
(二)國際投資協定的信號效應
投資決策前投資者無法判斷投資后資產是否會被征收,也不知道投資協定中的承諾是否能夠兌現。 但是,相對于沒有做出過任何承諾的國家,如果東道國簽訂國際投資協定,就等于向外界釋放東道國投資環境良好、鼓勵外商直接投資的積極信號,即使東道國沒有跟母國簽訂投資協定,投資者仍然會認為東道國信譽良好,更加傾向于在簽訂投資協定的國家進行投資,東道國簽署的投資協定數量越多,信號效應越強,對外資企業的吸引力越大。 但是,信號效應不能避免東道國違約和征收行為,因為制度質量差的國家也可能締結較多的投資協定,并發出“虛假”信號吸引外商直接投資,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 如果投資者無法識別是否為“虛假”信號,跨國企業對東道國的投資仍然會采取謹慎態度。
(三)國際投資協定的承諾效應
當投資者完成沉沒成本較高的投資后,發布“虛假”信號的國家將面臨兩種選擇:守約和違約。 假設東道國政府決策是理性的,當守約凈收益大于違約凈收益時,東道國將遵守國際投資協定,改善制度環境、完善法律體系,保護外資企業利益,進一步吸引外資流入。 反之,當守約凈收益小于違約凈收益時,東道國就有可能違反投資協定承諾,對外商投資企業實施直接或間接征收,跨國企業依據投資協定法律程序對東道國提起仲裁,從而引發國際投資爭端,而且不論國際投資爭端是否與中國投資者相關都將影響中國企業在東道國投資的決策。 因為國際投資爭端將導致東道國簽訂的所有投資協定被視為“虛假”信號,貼上“騙子”標簽,損害國家形象和聲譽,投資者在對這些國家進行投資決策時會變得更加謹慎,該國通過投資協定承諾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影響作用將會減弱。 Allee和Peinhardt(2011)研究發現,東道國發生投資爭端之前雙邊投資協定對直接投資流入具有積極影響,只要東道國發生投資爭端都將損害東道國聲譽,導致外商直接投資流入下降,如果東道國敗訴,投資流入將進一步下降。
三、模型設計及數據說明
(一)模型設計
根據前文理論分析,借鑒已有模型設計思路,構建擴展投資引力基本模型:其中,j和t分別代表東道國和年份。 lnOFDIjt表示中國對東道國j在t年的直接投資額。 BITsjt、DTTsjt和TIPsjt分別表示東道國j在t年累計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雙邊稅收協定以及含投資條款協定的數量。 Xjt為控制變量,包括制度質量、經濟風險、金融風險、經濟自由度、外貿依存度、資源稟賦、GDP和地理距離等。 φj表示國家固定效應,φt表示時間固定效應,εjt為隨機擾動項。
(二)變量設計及數據說明
1.因變量。 選取2003~2017年中國對130個國家的直接投資流量作為因變量。 為克服取對數后負值和零值造成數據缺失,參考Busse和Hefeker(2007)的做法對數據進行處理: 數據來源于《2003~2017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
2.核心變量。 (1)構建關于130個國家簽訂BITs、DTTs和TIPs的國際投資協定數據庫,每條投資協定數據均包含東道國、締約國、協定名稱、簽訂日期、生效日期和終止日期等信息。 由于投資協定生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簽訂時間和生效時間不一致時,采用生效日期,協定終止后并續簽的投資協定視為已生效,協定終止后不再續簽的投資協定視為未生效。 將樣本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東道國與中國簽訂的中外投資協定,用以檢驗中外投資協定對中國OFDI的直接效應和承諾效應,其中chBITsjt和chDTTsjt均用虛擬變量表示,在考察當期,東道國與中國簽訂并生效的投資協定取值為1,否則取值為0,chTIPsjt用考察當期中國與東道國累計簽訂并生效的含投資條款協定數量表示。
第二部分是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國際投資協定,檢驗其他投資協定對中國OFDI的信號效應及承諾效應,hoBITsjt、hoDTTsjt和hoTIPsjt分別為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雙邊投資協定、雙邊稅收協定以及含投資條款協定的數量,滿足以下關系:hoBITsjt=BITsjt-chBITsjt、hoDTTsjt=DTTsjt-chDTTsjt、hoTIPsjt=TIPsjt-chTIPsjt。 BITs和TIPs數據來源于聯合國貿發會議投資政策監測數據庫,DTTs數據來源于國際財政文獻局(IBFD)數據庫。
(2)東道國違約變量(CASEjt)用東道國違反國際投資協定被提起仲裁案件的數量表示,仲裁案件越多說明東道國違反投資協定承諾的風險越大,簽訂投資協定釋放“虛假”信號的可能性越高。 數據來源于聯合國貿發會議投資政策監測投資爭端解決數據庫。
3.控制變量。 東道國制度質量采用世界銀行公布的全球治理指數(WGI)平均值表示:。 東道國經濟風險和金融風險采用美國政治服務集團的國家風險指南數據庫(ICRG)的風險評價指標衡量。 東道國經濟自由度數據來源于美國傳統基金會發布的《2003~2017年經濟自由度指數報告》。 東道國經濟開放度采用進出口貿易額占GDP比重表示,東道國資源稟賦采用所有自然資源租金對GDP占比衡量,以及東道國市場規模數據來源于世界銀行WDI數據庫。 東道國與中國之間的地理距離數據來源于CEPII數據庫。
四、實證結果分析
(一)中外投資協定的直接效應和承諾效應
從相關系數矩陣來看,各變量之間相關系數均小于0.7,基本排除多重共線性的問題。 隨機效應和固定效應檢驗時P=0,通過豪斯曼檢驗,P=0.0142,說明本文適用固定效應模型,為消除異方差和系列相關的影響,采用Stata15.1聚類穩健標準誤進行估計。 首先進行逐步回歸檢驗中外投資協定的直接效應,比較已有研究是否存在遺漏變量偏誤。 列(1)~列(3)結果顯示,當依次加入東道國與中國簽訂的chDTTs和chTIPs后,chBITs的影響系數大小和顯著性均明顯提高,說明如果不考慮其他中外投資協定將會低估chBITs的影響作用,被低估的系數偏差為0.15。
列(3)顯示,東道國與中國簽訂的chBITs和chTIPs系數均通過顯著性檢驗,符號為正,說明與中國簽訂生效的雙邊投資協定和含投資條款協定對中國OFDI具有顯著促進作用,而chDTTs系數未通過顯著性檢驗,符號為負,說明中外雙邊稅收協定可能會抑制中國OFDI,因為雙邊稅收協定既能通過避免雙重征稅降低投資成本,促進投資,也遏制了偷稅漏稅的境外企業投資,當其消極影響超過積極作用時,就表現出抑制作用。 表1中列(4)~列(6)分別加入中外投資協定與東道國制度質量的交互項,結果顯示,chBITs和chTIPs與制度質量的交互項系數符號為負,但未通過顯著性檢驗。
(二)東道國與其他國家投資協定的信號效應和承諾效應
報告了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國際投資協定對中國OFDI的影響,列(1)~列(3)結果顯示,在逐步加入hoDTTs和hoTIPs變量后,與中外投資協定的情況不同,hoBITs對投資成效影響系數逐漸減小,顯著性降低,說明如果不全面考察各類投資協定將高估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BITs的影響作用,系數偏差0.0426。 具體來看,hoBITs和hoTIPs的系數均通過顯著性檢驗,符號為正,前者小于后者,說明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hoBITs和hoTIPs均顯著促進了中國OFDI,而且hoTIPs的系數大于hoBITs,可能是因為hoTIPs的投資自由化和保護標準高于hoBITs,其影響作用更大。 列(2)中hoDTTs系數通過顯著性檢驗,而列(3)中加入hoTIPs后,hoDTTs的影響系數下降,顯著性消失,說明如果不考慮hoTIPs將會高估hoDTTs的正向作用,可能是因為hoDTTs本身具有兩面性,而hoTIPs加強了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的經貿合作交流和稅收信息交換,對逃稅、避稅的打擊力度增強,削弱了hoDTTs的正向作用,其抑制作用表現更加突出。
(4)~列(7)為投資協定的承諾效應檢驗,列(4)結果表明東道國制度質量與hoBITs的交互項系數顯著為正,說明制度質量的系數顯著受到BITs的影響,東道國簽訂hoBITs的數量增加,有利于提高制度質量對中國OFDI的影響作用,即BITs與制度質量存在互補效應,hoTIPs與東道國制度質量交互項未通過顯著性檢驗,可能是因為在制度質量高的國家,TIPs提高投資自由化水平,當面臨全球經濟危機時,加劇了經濟危機帶來的負面影響,從而削弱TIPs對制度質量的替代效應。 列(7)檢驗了東道國違反國際投資協定時對中國OFDI的影響作用,結果顯示違約變量通過了顯著性檢驗,符號為負,說明如果東道國違反國際投資協定,投資者提起仲裁的案件越多,中國OFDI流入越少。
(三)進一步分析:宏觀經濟環境和經濟發展水平差異
1.不同宏觀經濟運行環境的影響。 為檢驗全球宏觀經濟環境變化時國際投資協定對中國OFDI的影響,將樣本劃分為經濟危機時期(2008~2013年)和經濟穩定發展期(2003~2007年、2014~2017年)。 (1)~列(2)分別報告了不同宏觀經濟運行下中外投資協定對中國OFDI的影響差異,結果顯示,在經濟穩定發展時期,中外雙邊投資協定和含投資條款協定均顯著促進了中國OFDI,中外雙邊稅收協定具有顯著的抑制作用; 但在經濟危機時期,中外BITs的作用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符號為正,說明經濟危機時期BITs的促進作用不明顯。
中外TIPs顯著抑制了中國OFDI,因為含投資條款協定的自由化條款使得締約國之間經濟聯系更加緊密,受經濟危機的負面影響作用更大,從而抑制了中國OFDI流入。(5)~列(6)報告了不同宏觀環境下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投資協定對中國OFDI的影響差異,結果顯示,經濟穩定發展期國際投資協定的促進作用更加顯著,而經濟危機時期促進作用不明顯,甚至產生抑制作用。
2.經濟發展水平差異。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經濟體的劃分標準,將樣本分為97個發展中國家和33個發達國家。 表3列(3)~列(4)分別報告了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時中外投資協定對中國OFDI的影響作用,結果顯示,發展中國家與中國簽訂BITs和TIPs顯著吸引了中國OFDI,而發達國家與中國簽訂投資協定作用不顯著; 發達國家與中國簽訂DTTs對中國OFDI的抑制作用顯著,其系數遠大于發展中國家,因為發達國家稅收制度比較完善,對逃稅型投資企業的抑制作用更明顯。 表3列(7)~列(8)分別報告了東道國與其他國家投資協定對中國OFDI的影響差異,結果表明,發展中經濟體與其他國家投資協定的影響作用大于發達國家。
五、內生性問題探討與穩健性檢驗
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國際投資協定受到雙方經濟發展水平、雙邊政治關系、經貿聯系等因素的影響,不太可能受到中國OFDI的影響,即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投資協定不存在反向因果的內生性問題。 而中外投資協定與中國OFDI則可能具有反向因果的內生性問題,因為當東道國與中國未簽訂投資協定時,隨著投資規模的增加,境外投資企業可能會向政府部門游說,要求提高投資保護和自由化水平,推動兩國政府積極開展國際投資協定的談簽事宜。 但存在這種內生性的可能性不大,一方面,中外投資協定大部分在2003年以前已經簽訂并生效,其中中外BITs占80%、DTTs占70%、TIPs占44%,也就是說,僅有20%的BITs、30%的DTTs以及56%的TIPs可受到中國OFDI的影響而簽訂,大部分投資協定在考察期內是外生的。
另一方面,參考Rodolphe(2017)的做法,可利用簽訂未生效的國際投資協定檢驗內生性問題,如果中外投資協定與中國OFDI是內生的,即中國OFDI導致了投資協定的簽訂,那么不論國際投資協定生效與否,對中國OFDI的影響作用應該基本一致。 然而,當采用簽訂未生效的國際投資協定進行回歸時,與基準模型回歸結果相比差異較大,①其中未生效的中外投資協定系數均未通過顯著性檢驗,符號與表1完全相反,未生效的其他國家投資協定估計結果除TIPs外,估計系數顯著性和符號與表2相差甚遠,說明國際投資協定與中國OFDI存在反向因果的可能性不大。 國際投資協定簽訂并生效的影響因素多,中國OFDI促成雙方達成并生效投資協定的影響作用微乎其微,很多已簽署的國際投資協定多年后仍未生效,其中未生效的中外BITs占到14.5%。
為了保證研究結論可靠,從5個方面進行穩健性檢驗:采用中國OFDI存量進行穩健性檢驗; 使用已簽訂國際投資協定數量作為代理變量進行估計; 借鑒Sun(2015)的做法,采用滯后2期國際投資協定作為工具變量進行回歸; 參考宗芳宇(2012)的做法,采用“法治指數”表示制度質量; 借鑒政治經濟學領域研究方法(郭燁,2016),采用面板校正標準誤差回歸(PCSE)完成穩健性檢驗。 檢驗結果顯示,東道國與其他國家投資協定的系數符號與基準模型一致,結論穩健可靠。
六、主要結論及政策啟示
本文結果表明:(1)中外BITs和TIPs通過直接效應和制度質量替代效應促進了中國OFDI,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BITs和TIPs通過信號效應和制度互補作用促進了中國OFDI,DTTs的兩面性削弱了其積極作用。 (2)如果東道國違反國際投資協定承諾,違約風險增加,將抑制中國OFDI的流入。 (3)進一步研究發現,經濟穩定發展時期,國際投資協定的促進作用更加明顯,但經濟危機時期產生的負面影響可能通過國際投資協定進行快速擴散,反而抑制了中國OFDI; 相比發達國家,國際投資協定對發展中國家吸引中國OFDI的積極作用更加明顯。
政策啟示包括:(1)不論中外投資協定還是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投資協定均對中國OFDI具有顯著影響作用,中國企業在對外直接投資過程中既要考慮東道國是否與中國簽訂投資協定,更要關注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投資協定情況。 (2)不同形式的國際投資協定影響作用存在差異,雙邊投資協定和含投資條款協定的促進作用較為明顯,而雙邊稅收協定存在兩面性,其抑制作用大于促進作用,境外投資企業需要充分利用國際投資協定提供的投資自由化和保護功能,避免片面看待某種投資協定帶來的影響,特別是避稅型投資,需要根據企業自身情況,權衡各類投資協定的利弊才能做出投資決策。
(3)當投資者將國際投資協定作為一種積極“信號”時,東道國可能會利用國際投資協定釋放一種“虛假”信號吸引外資,為了保證投資安全,謹慎向違反國際投資協定的國家進行投資。 (4)相比經濟穩定發展時期,經濟危機時期的投資協定影響具有兩面性,其消極影響可能會大于積極作用,投資者將面臨更大的投資風險; 相比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具有更高的制度質量,簽訂投資協定對中國OFDI的積極作用較弱,避稅型企業的生存空間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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