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年05月16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 要] 2030 年實現碳達峰、2060 年實現碳中和是中國作為負責任的大國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提出的目標, 也是中國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與應有之義。 本文從分析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中國潛在成本及其參與主體分擔機制出發,指出中國存在壓期成本與壓峰成本,需要多方共同分擔成本。 通過對歐盟和美國減排成本分擔機制研究,認為歐盟主要通過市場機制分擔碳達峰到碳中和的成本,即征收碳稅,提高企業成本,推動消費者轉向低碳綠色產品購買,提升企業研發積極性,促使企業向區域外轉移,產生“污染避難所”效應。 美國主要通過政策與市場雙重作用分擔成本,在發展初期采用政策約束的方式促進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中后期則依托市場來進行分擔。 借鑒歐美成本分擔機制,本文提出中國需要依托政府、居民和企業來分擔潛在成本,且不同時間段發揮作用的主體亦有所差異,在市場機制下建立政府、企業和居民潛在成本分擔機制,可為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提供政策支撐。
[關鍵詞] 碳達峰;碳中和;潛在成本;參與主體;分擔機制
一、引言
碳達峰、碳中和已成為全中國高度關注的議題。 2020 年 9 月習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宣布中國將力爭到 2030 年達到碳高峰,努力在 2060 年實現碳中和之后,中國的高質量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經濟發展方式從相對減排到絕對減排,再到最終實現零排放,這是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作出的莊嚴承諾,將為“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中國方案。 “雙碳”目標的提出亦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一環。[1]2022 年,習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體學習會上指出,實現“雙碳”目標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變革,不是輕輕松松就能實現的,而必須堅持全國統籌、節約優先、雙輪驅動、內外暢通、防范風險的原則,更好發揮我國制度優勢、資源條件、技術潛力、市場活力,加快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空間格局。
在“雙碳”目標實現過程中,經濟發展方式必然需要經歷從傳統產業向新興產業轉型,實現資源依賴向技術依賴躍遷。 [2]2020 年,中國碳排放連續第 4 年實現增長,增幅為 0.6%,在全球碳排放總量中份額為 31%,是全球為數不多的呈現增加的地區之一,碳排放強度下降了 1%。 實現“雙碳”目標,既有利于實現高質量發展,又能夠有效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但同時,實現“雙碳”目標也面臨著巨大挑戰。 首先,中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尚未得到解決,不同區域之間差異明顯,需要處理好發展和減排之間的關系。 [4]其次,中國化石能源全部轉化為凈零碳排放能源系統需要在更短的時間完成,時間緊迫。 再次,中國的碳市場交易體系建設需要迎頭趕上,制度和機制需要完善。 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是需要一定成本的,厘清不同角色的成本分擔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文獻綜述碳排放、碳達峰目標實現方式、潛在成本、參與主體分擔方式已經成為學術研究的熱點。從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方式來看,潘家華(2021)[5]指出,中國實現碳中和既需要政策來引導,更需要發展范式的根本轉型。 姜克雋(2020)[6]指出,2060 年實現碳中和目標下企業需主動轉型,避免被動淘汰,碳中和不只是減排,更是技術與經濟的競爭,企業要主動出擊。 巢清塵(2021)[7]指出中國實現“雙碳”目標,時間緊、壓力大、代價高、技術儲備不足、發展不平衡、碳定價機制不成熟,需要創新和綠色金融雙輪驅動,并秉持全球治理與合作理念。 從潛在成本視角來看,向凈零排放的過渡將是昂貴的[8],所有實現碳中和的行動都是資本密集型的。Loftus 等(2015)[9]指出,2015—2030 期間,全球范圍內建設 WWS 系統的總體建設成本約為 100 萬億美元。
從參與主體分擔方式來看,Liu 等(2021)[10]從居民視角探討了碳足跡不公平性,提出提升居民的綠色意識與綠色行為是實現碳中和居民必須采取的行動。 丁仲禮(2021)[11]指出,碳達峰、碳中和參與主體分擔方式重在構建“三端發力”體系,第二段能源消費端,需要在居民生活、工業、建筑、交通等多方面實現對化石能源消費的替代。 綜上,碳達峰、碳中和實現過程中機遇、挑戰與發展路徑已經有相關研究,并且不斷深入,但是在潛在成本和參與主體分擔機制方面仍然需要進一步探討。 本文在探討碳達峰、碳中和潛在成本基礎上,通過國外經驗借鑒,探討碳達峰、碳中和參與主體成本分擔機制。
三、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下的潛在成本分析碳中和已經是全人類共同努力的事業,全球已有 130 多個國家(地區)全面提出了碳中和目標。 2020 年,這些國家的 GDP 超過世界總量的 70%。全球多國的參與表明,實現碳中和是全人類的心聲,也是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所必須采取的措施。 但是縱觀發達國家(地區),多數都是在實現碳達峰的基礎上,承諾進一步實現碳中和。 比如,芬蘭承諾將在 2035 年實現凈零碳排放,瑞典、奧地利、冰島等國家(地區)則預計在 2045 年實現碳中和,而歐盟、英國、挪威、加拿大和日本將碳中和實現時間定在 2050 年。 [12]
從能源消費總量來看,2020年中國能源消費總量位居世界第一,占比超過全球總量的 1/4,CO2 排放占全球總量的 1/3。 從能源消費結構來看,中國仍以化石能源消費為主,2020 年占比超過 84%;中國能源消費仍有一半以上的來源是煤炭,遠高于全球能源消費結構中的煤炭占比。 從中國發電類型來看,2020 年,全國總發電量中 68%來自火電。 [13]從碳達峰時間看,20 世紀 90 年代之前歐盟主要國家已實現碳達峰,美國也于 2007 年實現碳達峰。 歐盟主要國家(地區)提出 2050 年實現碳中和,那么從實現碳達峰到碳中和就有 60 年以上時間;而中國因起步較晚,故要實現碳達峰(2030 年)到碳中和(2060 年)的目標,時間只有歐盟主要國家(地區)的一半不到。
(一)中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方式
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需從大力調整能源結構、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轉型、著力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加速低碳技術研發推廣、努力增加生態碳匯、健全低碳發展體制機制等方面發力。
1.大力調整能源結構。 推動能源結構轉型,穩定推進水電發展,加大光伏和風電發展比例,建立能夠適應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新型電力體系,完善清潔能源跨區消納長效機制,促進低碳能源逐步替代高碳能源,用可再生能源取代化石能源。 2015 年到 2020 年,中國能源消費中煤炭、石油和天然氣三類化石能源合計比重逐步下降;一次電力及其他能源消費的占比從 2015 年的 12%上漲為 2020 年的 15.9%,增長了 3.9 個百分點,能源結構調整步伐加速。
2.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轉型。 要大量淘汰落后產能、不斷化解過剩產能、進一步優化存量產能,嚴控新增高耗能行業,促進鋼鐵、石化、化工等傳統高耗能行業向智能化轉型升級。
3.著力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加強能源消費雙控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控制能耗強度,有序減少能源消費總量,健全用能預算管理制度,實現能源資源高效配置和利用。4.加速低碳技術研發推廣。 強化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大力推進節能低碳技術研發、推廣、應用,加速規;瘍δ、氫能、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等核心技術發展,發揮數字化、信息化節能、清潔能源領域巨大創新融合能力。
5.努力增加生態碳匯。 加強森林資源培育,開展國土綠化行動,不斷增加森林面積和蓄積量,加強生態保護修復,增強草原、綠地、湖泊、濕地等自然生態系統固碳能力。 第九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數據顯示,全國森林覆蓋率 22.96%,森林面積 2.2 億公頃,總碳儲量 91.86 億噸,年固土量 87.48 億噸,年涵養水源量 6289.5 億立方米,年吸收大氣污染量 0.4 億噸,年固碳量 4.34 億噸,年釋氧量 10.29 億噸。 其中,福建省、江西省、臺灣省的森林覆蓋率最高(見表 2)。6.健全低碳發展體制機制。 迅速開展綜合政策體系架構,構建起綠色低碳發展的價格、財稅、金融等經濟政策,促進多種形式服務管理托管模式創新,有序推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第三方治理、環境托管等創新發展。
(二)中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潛在成本根據環境庫茲涅茲(EKC)曲線,在“雙碳”目標下,碳排放與經濟高質量增長之間呈現倒 U 型曲線。 為此,實現碳中和的成本一般囊括兩個層面,達峰前減排成本和達峰后減排成本。 從實際發展狀況來看,歐美等發達國家(地區)已經在市場機制作用下實現了碳達峰,實現碳中和的過程中不需要承擔碳達峰前減排成本。
此外,由于發達國家(地區)碳達峰之后還能有很長時間實現碳中和,產生的碳減排成本較少,這些國家(地區)需要承擔的碳中和成本是從現在到 2050 年之前較少新的碳負債。 但是,對于中國而言,目前正是工業化、城鎮化、鄉村振興等迅速推進的重要節點,隨著經濟高質量發展,中國對能源的需求仍然會增加,且長期以來,高碳模式是中國能源結構的重要特征。 但是,中國實現碳中和的時間與發達國家(地區)幾乎是同步的,必然伴隨著付出比較高昂的產業轉型成本。碳中和成本包括碳達峰壓峰成本和碳中和壓期成本。 壓峰成本是指中國需要以更少的碳排放達到發達國家(地區)相當的福利水平,要求中國的單位碳排放產出水平更高。 壓期成本是指在碳中和過程中,中國需要在更短的時間內,通過能源轉型和經濟產出的增加實現碳中和。 綜合來看,在實現“雙碳”目標中,不僅包括轉化成本、碳固定成本等,還有技術、創新、制度、要素以及替代成本等間接成本。 從不同機構的預測可以看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成本占 2020 年 GDP 的比重從 2.6%-4.2%不等。
四、國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下潛在成本分擔經驗
(一)歐盟碳達峰、碳中和成本分擔典型經驗作為全球實現綠色發展的典型代表,歐盟在 1990 年整體實現了碳達峰,其峰值為 44 億噸二氧化碳。 從1990—2020 年, 歐盟煤炭供給量下降了 55.15%, 天然氣供給量增長了 35.56%, 可再生能源供給量增長了308.01%,其中主要是風能、光能和生物質能增長迅速,生物質能增長了 219.8%,風光合計增長了 1421.9%。到 2020 年,歐盟能源整體供給比例中,煤炭、石油、天然氣、核能、可再生能源占比分別為 12.39%、33.19%、23.92%、14.2%、16.29%。 [14]2021 年,歐盟公布了“減碳 55”(Fit for 55)一攬子計劃,范圍覆蓋了氣候變化、能源、交通和社會等方方面面變革,為到 2030 年底碳排放量較 1990 年減少 55%的承諾提供實質性路徑。 歐盟碳中和實現過程中也是存在社會經濟成本的,從 2005—2012 年,歐盟電價上漲了 38%,天然氣價格上漲了35%。 [15]以鋼鐵企業為例,在碳交易開啟的中前段,歐盟鋼鐵企業實際上是從中獲利的,因為其可以免費獲得高于其排放額的配額而不付出任何成本,鋼鐵企業還可以通過銷售其配額從中獲利。 但是隨著政策逐步趨緊,歐盟的鋼鐵企業已經從受益群體轉化為受損群體。
此外,碳排放成本不斷抬升,實現碳中和需要進行巨大的投資,為實現碳中和目標,歐盟鋼鐵行業需要投入上千億歐元的資金。歐盟的碳達峰、碳中和成本分攤充分依賴市場機制作用。 在碳達峰到碳中和的過程中,歐盟主要從能源角度出發逐步延伸到各個部門,利用碳交易促進節能減排。 通過引入總量管制和交易,政府給定碳排放配額來影響企業的碳排放。 從 1991 年以來,歐盟通過實施財政、碳排放交易機制等措施實現了成本的分擔。從企業層面來看,歐盟依據“污染者付費”原則提出了碳稅、能源稅等環境稅措施,提高了企業的碳排放成本,激勵企業尋求自主減排方案,并根據“獎懲結合”原則對實現減排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稅收優惠,在企業層面推行自愿碳減排模式,部分成員國直接設立了碳稅,提高了企業排碳成本。 企業主要在三個層面分擔了碳中和成本:
第一個層面是提高產品與服務的價格,從而將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推動消費者提升產品的使用壽命或者效率,乃至最終轉向購買低碳低價產品,將市場需求創造成低碳市場;第二個層面則是促使企業采用低碳減排技術實現生產端的改造,同時對減排項目的稅收措施又進一步激發了企業對減排技術的研發;第三個層面則是通過“污染避難所”效應實現轉移,減排成本的提高使得很多企業將生產部門轉移到其他碳排放規制水平較低的國家(地區),直接降低了歐盟的碳排放。從碳排放交易機制方面來看,歐盟通過對碳排放進行限制,使其具備了稀缺性資源屬性,可以進入市場中進行交易。 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每排放單位 CO2 都需要有相應的配額,如果排放超過其配額,就需要從其他企業或者主體購置碳配額,超額碳配額的購買主要通過市場的交易產生,并且基于供給需求關系形成了碳配額市場價格。 碳排放交易通過市場調動了企業積極性,進一步將減排責任與企業掛鉤,利用獎懲機制推動企業開發碳減排項目,從而使得企業分擔了碳中和成本。
從 2005 年運行到 2021 年底,歐盟的碳排放交易系統已經覆蓋 31 個國家(地區),并且歐盟的碳交易市場也是多主體參與碳減排成本分擔最成功的方式。 成本分擔主要包括電力企業、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和居民。 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已經成為全球較為成熟的碳交易市場,其涵蓋的范圍從最初的電力與能源密集工業逐步拓展,通過逐年減少配額來促進企業碳減排。從電力企業來看,作為碳減排的主體與碳交易直接參與者,不僅參與一級市場聯合實施項目和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開發,更是在二級市場通過建立碳資產子公司,轉換為配額銷售中介機構,扮演著配額最終用戶的角色。 從一個層面來看,電力企業作為供應商,與項目開發商之間關系密不可分,建立戰略合作伙伴關系,依托電力企業在技術方面的優勢,參與一級市場交易具有優勢;從一個層面來看,電力企業作為中間商以及最終用戶,在碳交易市場上占據較大規模,通過碳交易市場,讓企業作為碳減排成本的主要承擔者。
金融機構作為碳交易市場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擔著實時購買和出售碳配額的角色,并且在整個過程中收集和發布市場信息來對價格實現調控。 金融機構可以劃分為非營利性公共金融機構和自然人或者法人主導的私人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在碳減排成本分擔中主要承擔著貸款和融資以及金融產品創新的功能。 2019年, 歐盟連續發布了 《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EU Taxonomy)、《歐盟綠色債券標準》(EU Green BondStandard)以及《自愿性低碳基準》(Voluntary Low-carbon benchmarks),為實現碳中和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14]碳資產管理公司作為中介機構,主要解決場內交易與場外交易的供需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且作為碳交易市場穩定的參與方,主要發揮著溝通橋梁與紐帶作用,監管體系包括垂直監管、橫向監管和第三方監督。歐盟居民參與者的影響力較低。 由于這不是一項強制性義務,個人參與碳交易的程度較低,且主要通過購買碳金融產品等間接方式參與。
(二)美國碳達峰、碳中和成本分擔典型經驗
美國是全球二氧化碳排放大國,《BP2021 年世界能源統計年鑒》指出,1965—2020 年間美國累積碳排放量占全球總量的 21.6%,美國在 2007 年實現了碳達峰,達峰峰值約為 74.50 億噸。 2020 年,其一次能源消費占比12.49%,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質占比高達 39%,其次是風能(26%)、水電(22%)、光能(11%)和地熱能源(2%)。 [16]
美國在碳中和等環境政策上不連貫,特朗普時期,美國成為首個退出巴黎協定的國家,拜登上臺之后,正式重返《巴黎協定》。 美國碳中和主體框架為“3550”計劃,也就是以 2035 年和 2050 年作為時間節點,承諾到 2035 年將通過可再生能源實現無碳發電,實現電力企業碳中和,到 2050 年全面實現碳中和。 2021年,美國眾議院通過了《重建更好法案》(《Build Back Better Act》),該法案包含了 5550 億美元的資金用于應對氣候變化,大力發展風電、光伏、儲能、新能源汽車等行業。 碳中和實現過程中,美國也是存在成本的。 美國能源價格低廉,但是在部分激進減排和環保政策嚴格的州,比如加州,其油價大大高于美國平均價格,電價更是比全美要高出 47%。美國碳達峰、碳中和成本分擔主要是通過政策與市場共同發揮作用實現的。
20 世紀 70 年代的能源危及嚴重沖擊了美國,促使美國提出了能源獨立計劃。 在實現能源獨立過程中,美國采取了各種刺激政策,持續優化能源消費結構。 2005 年和 2007 年,美國分別頒布了“能源政策法案”和“能源獨立和安全法案”,要求在銷售的車用燃料中添加生物燃料。 在法律強制要求和優惠政策激勵下,美國可再生能源獲得了長足的發展,降低了為實現碳中和帶來的成本。美國在初步建立碳市場時與中國發展相似, 僅僅針對單一電力企業, 其減排目標是實現從 2015 年到2018 年每年減少 2.5%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從而最終實現 10%的減排目標。
在整個碳減排成本分擔中,配額是實現成本分擔的關鍵。在加州碳市場,發電企業沒有自由配額,需要從一級和二級市場購買,這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電力行業的清潔轉型和清潔能源的發展。在整個碳減排的初期,由于對市場中的供需主體管控不是很嚴格,導致市場活躍度不高,市場價格作為指揮棒的作用未得到準確發揮, 傳導價格的基本功能未能得到實現, 特別是未實現對碳排放進行控制的初衷。為避免以上問題,美國通過降低初始碳配額總量和引入監管配套體系來破解困境。在兩者的共同作用下,一級市場主體參與者和價格趨升,市場流動性得到顯著改善。從政府層面來看,政府主要通過分配和拍賣配額方式,自由分配和配額拍賣分配是國際碳交易體系中最常用的兩種分配方式,一級市場主要是進行季度拍賣,二級市場主要從事碳配額及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 配額拍賣一般采取統一價格、單輪密封招標和公開拍賣的形式。
一方面,在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GGI)中可以發現,統一價格拍賣具有許多優點,例如簡單、相對透明,并確保投標人購買實際需要的配額。另一方面,動態拍賣相當于一輪封閉拍賣,更容易導致串通。 就參與者而言,RGGI 配額拍賣市場向所有合格參與者開放。為確保拍賣市場的公平性,RGGI 規定:任何單一標的在一次拍賣中的配額不得超過拍賣總額的 25%。 每個成員國都制定了參與配額拍賣的合規審查程序。 除在配額跟蹤系統(RGGICOTS)中提交相關信息外,投標人還應在參與拍賣前獲得所有成員國的批準。從配套監管層面來看,除了大幅減少初始總配額外,還引入了一些支持性調整機制,包括清理儲備金和準備金、建立成本控制再服務(CCR)機制以及設置臨時控制期,這主要采用成本控制儲備機制(CCR)替代安全閥機制成為主導的價格調節機制,即將原來的延遲時間框架調節措施轉變為基于供給的調節措施。
從企業層面來看,美國在 2015 年引入了為期 2 年的過渡績效控制期。 過渡績效控制期是指在每個績效控制期的前兩年,控制和排放企業需要持有績效控制期總配額的 50%,并在 2020 年 3 月 1 日前上繳 50%的配額。在管制期結束時,管制和排放企業應上繳所有應付配額。 這一規定有效地防止了排放控制企業利用破產逃避履行責任。 修訂后的規則模型還規定,排放控制企業在績效控制期內的碳排放總量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配額預算的50%。 在這一激勵下,一級市場碳配額的拍賣價格和競拍者數量開始穩步上升,二級市場的活躍度也大幅提升。 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進入碳市場,碳市場的流動性增加,碳市場越來越受到排放控制企業的重視。
五、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下中國潛在成本分擔機制
構建從歐盟和美國成本分擔方式開看,政府與市場在實現碳中和中發揮了合力作用,在前期強化有為政府的激勵與引導作用,在后期發揮有效市場的推動作用。 對于中國而言,碳達峰、碳中和潛在成本需要依托政府、居民和企業來分擔,并充分考慮社會大眾的能源成本承擔能力。 從政府來看,著力發揮“看得見手”的導向作用,彌補市場失靈的部分,特別是通過直接財政補貼的方式,提升全社會幸福感,并通過碳稅、政府基金等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基礎設施的發展。從企業和居民來看,分擔方式主要體現為能源消費使用成本的增加。碳達峰與碳中和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從成本分擔的視角來看,2020—2060 年不同時間段發揮作用的主體亦有所差異。
(一)政府層面從政府層面(2020—2035 年)來看,需要做好碳達峰、碳中和頂層設計,特別是要在“十四五”總體方案的基礎上,開展目標分解與考核工作,并實施雙碳目標實現全過程監控。 逐步完善全國碳市場,聚焦區域特征,實行統一管理。具體來看,中國南北方存在顯著差異,通過借鑒歐盟和美國的成功經驗,在整個碳交易市場機制發揮方面,需要將空間差異性納入考量,全國統一碳市場的主導性文件由國家制定,但是賦予省(區、市)、部門差異化接口,在碳補償比例、碳排放績效以及信息平臺建設等方面給予一定的自主權。 著手建立碳中和先行示范區、近零碳以及零碳排放示范區、率先達峰示范區和氣候投融資試點。 這些示范區和試點將在碳達峰、碳中和過程中對其他區域的發展起到引導與支撐作用,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有效模式,為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提供有益經驗。
(二)企業層面從企業層面(2030—2060)來看,企業潛在成本分擔可以劃分為 2 個階段,第一階段為 2030—2040 年,這一階段主要著重節能、增效,依托交通綠色化、產業園區低碳化轉型,并深化碳市場建設推動企業主體參與碳減排成本分擔。 第二個階段是 2040—2060 年,這一階段企業主要聚焦實現碳中和。 針對電力企業,依托構建中國能源互聯網,來實現減碳目標。 對能源互聯網全面實施升級,加強清潔能源的大規模替代,全面降低石油、天然氣、煤炭等一次能源的消耗狀況,推動能源、電力與經濟增長之間的脫鉤。 推動特高壓電網發展引領互聯網建設,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使特高壓電網成為輸送清潔能源的主要輸送動力,強化電力系統的構建。 針對其他企業,需要在綠色低碳方面大做文章,創新產品,提高單位產出效率,降低能耗。 未來企業發展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碳排放指標。 企業應基于自身狀況個性化定制低碳發展目標,通過戰略轉型,用能結構的轉變、技術減排、管理減排以及市場減排,不斷實現企業的自我迭代。 企業在碳達峰、碳中和中更加注重技術減排,以碳捕捉利用與封存技術、可再生能源技術、電氣化技術等促進企業低碳化發展,使得企業在獲取經濟效益的同時,更多地收獲規模經濟、成本低廉和可持續發展路徑。
(三)居民層面從居民層面(2040—2060)來看,生活消費是碳排放的主要來源,實現碳達峰、碳中和離不開消費端居民的共同努力。 居民作為消費者,面臨著綠色消費所帶來的成本增加。 應倡導居民低碳生活,推廣綠色生活方式,培養綠色消費習慣,改善消費行為。
實現碳達峰、碳中和,除了政府、企業、居民方面的成本分擔,更多需要在支撐體系上發力。 搭建碳達峰與碳中和數據體系與大數據平臺,通過大數據加持,在數字化轉型中對工藝、設備、設施不斷優化,梳理能源消費結構,從空間特征、行業維度構建大數據支撐平臺,實現省、市、縣三級碳排放、碳強度和碳匯等數據的實時監測與傳輸。 鼓勵低碳發展與綠色創新的氣候投融資與氣候金融,更好發揮氣候投融資在應對氣候變化中所起到的杠桿和支撐作用,不斷完善氣候投融資和氣候金融支撐體系,加強對于氣候投融資以及氣候金融的監管,創造有利于全社會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社會資本進入的政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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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茂林 王國峰 胡瀕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