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03月02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提要】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作為基層解決民間糾紛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國矛盾糾紛解決的長效機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在新時期矛盾糾紛呈現多樣、復雜化的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必須實現工作方向、方針、方式、方法上的“四個轉變”,才能與新形勢新任務相適應,才能不斷開創調解工作新局面,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發揮其獨有的優勢和作用。
【關鍵詞】2015最新核心期刊目錄,人民調解,四個轉變
一、在調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動“單一調解”向“調訴銜接”的轉變
過去,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矛盾糾紛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往往因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兩個司法解釋的出臺,通過明確調解協議的可訴性質和設定部分民事糾紛訴訟前置的規定,進一步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出臺與實施,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的銜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據,亦為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調解組織要嚴格依法開展調解工作,調解糾紛過程中要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認真做好調查筆錄和調解筆錄,并制作合法規范的人民調解協議書,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達到調解工作與民事案件審判工作協調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這就實現了將部分民事糾紛列為訴訟前置。法院可將一些事實清楚,爭議標的較小的經濟糾紛和涉及婚姻、贍養、鄰里等簡單的民事糾紛設定為由人民調解組織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減輕了法院的壓力,也拓寬了人民調解的工作范圍。法院在糾紛結案后,若仍有后續工作需要做的,應將有關情況告知糾紛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并附送調解書或判決書,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做好后續調解工作,并及時向人民法院反映有關情況。
二、在調解工作基本方針上,實現“重調輕防”向“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轉變
一些基層調解委員會掌握糾紛不及時,以人民調解必須堅持自愿原則為借口,認為當事人不上門就不能主動開展調解工作,對轄區糾紛鬧大了再調、上門了再調等重調輕防的思想比較普遍。人民調解工作為維護社會穩定服務,必須掌握主動,堅持調防結合的原則,重點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傳,提高全社會對人民調解的認識。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宣傳月活動,以開辟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專欄、舉辦法律知識問答、以案說法形式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確引導糾紛當事人主動尋求人民調解的幫助;堅持在調解糾紛過程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直接面對普法對象的優勢,加強對群眾的法律知識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讓群眾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眾面對糾紛的理性程度,更多考慮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調解獲得信賴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糾紛的預防和排查機制。調解委員會要善于從既往調解案件中科學分析把握轄區糾紛產生發展的規律,比如以我街來說,改制公司換屆選舉時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發期,年底是勞資糾紛的多發期,房屋宅基地相鄰權糾紛較為頻繁等等,建立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機制。建立矛盾糾紛的排查制度,確保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排查重點上以征地補償、城市拆遷、勞資關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糾紛為主,排查形式上堅持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平時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節假日等矛盾糾紛高發期開展統一排查行動。
三是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調解工作人員必須要化被動為主動,要經常對轄區單位和居民進行走訪,全身心融入到群眾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時發現糾紛苗頭,真正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調處”,把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三、在調解工作運行方式上,確保“單獨調解”向“聯合調解”的轉變
“調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調解委員會的事”的思想和內部分工分家的現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調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當前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新形勢下,開展調解工作必須運用綜合手段,多方協調才能達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牽頭各部門參與的協調配合機制。隨著環境糾紛、醫療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特殊糾紛的增加,專門性的行政處理、行政調解機制愈發顯得重要,因此其它職能部門要積極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處。調處辦應定期召開協調會議,研究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時分析人民調解工作的薄弱環節并探討對策。
二是整合轄區社會資源,優化人民調解員隊伍。根據實際情況,聘請本轄區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以志愿者或兼職調解員身份加入到調解員隊伍中來,如當地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法學教師、離退休的法官、檢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既提高了調解隊伍的專業水平,又擴大了社會參與和社會影響。
三是積極推行人民法院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糾紛互動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兩所聯調”工作機制。區法院可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員,負責業務指導,為調委會提供各種形式的業務培訓,對重大疑難案件給予法律上的建議和幫助,調委會可為法院送達法律文書、尋找當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協助,在訴訟、調解和執行過程中給予必要的配合協助。街道司法所與派出所建立聯動聯調的工作機制,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間糾紛或者經調解能解決的輕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調委會解決;改制公司、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可與社區民警建立聯系會議制度,定期溝通情況,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社區民警應積極參與;派出所對案件的民事爭議部分,可移交調委會處理,調委會處理的情況及時反饋給派出所。
四、在調解工作實踐方法上,促進“以德調解”為主向“依法調解”為主的轉變
從實踐來看,目前一些調解組織在調解矛盾糾紛時主要仍是依靠個人威望和傳統道德規范,實施勸說和情感影響,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讓步,達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調解人員的年齡大、輩份高為調解的基礎進行。但隨著人們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素質的不斷提高,在矛盾糾紛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手執法律法規各執一詞的情況并不鮮見,甚至有的當事人能將相關法律條文全文背出,這勢必對以往依靠情理進行調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大挑戰,如果單純憑勸導說服當事人就很難接受,勢必影響到調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這對調解工作人員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調解員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質。人民調解員要通過自學、參加培訓等途徑,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重點學習民間糾紛涉及較多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繼承法、物權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學習省、市、區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規,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學習調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過工作實踐、經驗交流等不斷改變調解方法,創新調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應定期開展調解業務培訓。可以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經驗豐富的調解工作者到街道對調解員進行業務輔導,重點講解法律基礎知識、剖析常見糾紛案例,組織調解員參加民事案件審理的旁聽,全面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技巧。
三是調解過程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在調解過程中要嚴格按照《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受理條件、調解程序和期限等有關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調解,使人民調解工作從內容到形式、從過程到結果都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調解協議書的制作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確定協議內容,嚴格按照《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調解協議有效條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調解文書格式制作規范的調解協議書,確保它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