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02月02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中國動物檢疫農村動物防疫工作的不足 推薦本站特色刊物:《中國動物檢疫》 雜志創辦于1982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主管、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主辦,是我國動物防疫、檢疫領域唯一的國家級指導性科技期刊,多次榮獲國家級各類獎項,是農業部重點宣傳媒介,全國畜牧獸醫類優秀期刊。
摘要 介紹了目前我國農村動物防疫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對策,以期為農村動物防疫工作提供參考。
關鍵詞 中國動物檢疫,農村動物防疫工作,存在問題,對策
緊隨著中國加入WTO的步伐,重大動物疫病公開公布制度在我國實行,動物防疫工作越來越受到各級各部門的重視。然而,禽流感、口蹄疫、豬鏈球菌病、狂犬病等重大動物疫病頻頻暴發,在危害畜牧業生產、社會經濟發展及人們的健康的同時,也凸顯了農村動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對目前我國農村動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并分析其可行和解決方案。
1目前我國農村動物防疫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1飼養方式以分散養殖為主
我國輻員廣闊,農村地區動物養殖方式主要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分散養殖,養殖規模小、品種多,一般每個家庭同時養殖2~3種家畜和家禽。例如定遠縣農戶普遍以戶為單位,一般家庭均養有30~100只雞、2~20頭豬,也有的家庭同時還養10~60只鴨、3~5只羊,養殖方式以放養為主,很少圈養或籠養。我國農村一般都是這種動物飼養方式,使得動物防疫困難重重,一是防疫時間上不能保證,飼養的雞鴨基本上都是“早出晚歸”,防疫工作只能在晚上進行,不利于防疫工作開展;二是加大了村級防疫員的工作量及工作難度,這種飼養方式下,要對某一地區進行切實的防疫工作,往往需要走村串戶,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三是造成了動態的養殖—變化快,極易產生免疫遺漏現象。
1.2有些動物飼養經營者防疫觀念淡薄
《動物防疫法》規定,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履行動物防疫法所規定的義務,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動物飼養經營者尤其是散養戶存在僥幸心理,認為祖祖輩輩一直是這樣養的,不會有錯,防不防問題不大;還有些養殖戶不支持防疫員的工作,認為自己飼養的家畜、家禽是自己的私人財產,自己有權決定是否要防疫及何時防疫,他人無權干涉。這一現象導致防疫部門工作很難開展,有些地方做了宣傳,發了針劑,基層防疫部門也深入村里防疫了,但防疫不到位的事情時有發生,極大地影響防控工作的開展。
1.3動物防疫的組織管理強度不夠
許多基層政府不重視動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未能將動物疫病防控真正納入政府公共衛生管理體系。這些政府部門認為: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只是畜牧獸醫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事,更有甚者,當畜牧獸醫部門工作人員對其監管督促時,會產生厭煩情緒,或對畜牧獸醫部門敷衍了事,并不認真宣傳組織,貫徹落實動物疫病防控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而畜牧獸醫部門工作人員雖擔負著動物疫病防控的技術保障作用,卻在實際的基層工作中處境尷尬,由于人力、物力、財力的限制,防控工作并不能真正落到實處[1]。
2對策
2.1建立集體養殖場
農民可以以勞動力入股和進場養殖,集體養殖場的好處是便于集中統一,系統連貫,根據免疫程序對動物進行免疫。另外,由于是集中養殖,在統一管理下有計劃免疫,不易造成免疫遺漏,從監管部門的角度來說,監管起來也更容易。建立集中養殖場可采用如下方式:以村組為單位,農戶以資金或勞動力入股,每個職工都是養殖場的股東,參與養殖場的管理,此舉可提高養殖者的積極性,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掙多時多得,掙少時賠本,這就兼顧了經濟條件好和經濟條件差的各種情況的養殖戶;每個養殖場配備1至多名村級防疫員,負責養殖戶的防疫工作,同時負責養殖場與地方政府及上級防疫監管部門上傳下達,當遇到疫病或疫情時,及時向上級監管部門上報,上級防疫部門迅速啟動應急反應和提供技術指導。
2.2將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納入公共衛生的組成部門
隨著禽流感等重大動物疫病的流行,人們已經開始意識到動物疫病防控不僅是動物的問題,也可能引起人類社會的災難。因此,應該仿照人類疫病的防控將動物疫病的防控工作納入公共衛生體系,對重大動物疫病可采取周報甚至是日報制度。
2.3正確劃分各級各部門責任,嚴格實行問責制度
目前,動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出現的不作為、管理薄弱等現象,其根本原則就在于各級相關部門權責不明,互相推諉。因此,要讓動物疫病防控真正有效,就是要將各相關部門的權責明確并以地方性法律、規定的形式確定下來;換言之,就是要將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網絡化、系統化,各個相關部門在該網絡中的職責及違反該職責時所負的責任明明白白,這樣一旦某個環節出了問題,也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且嚴懲不殆。例如在一個縣的動物疫病防控體系中,縣政府是領導和發動部門,負責牽頭成立縣級動物疫病防控指揮部,指揮部可以調動包括畜牧、公安、交通、衛生、鄉政府等相關部門,這些部門的權責由縣級動物疫病防控指揮部制定并監督,牽涉到動物疫病防控,如果是這些部門不作為,那么出現問題,由這些部門負責;下一級的部門如畜牧局、鄉政府等在自己的權責范圍內將任務分解給本部門等,如此層層分解,直到最后具體到系統中的每個人[2]。
2.4加強動物規模飼養場(戶)的管理和監督
由于農村規模養殖場(戶)大多受資金和技術的制約,飼養規模小、欄舍條件差,防疫觀念落后,動物疫病時有發生。因此,要加強農村規模養殖場的防疫監督。一是按照《動物防疫法》和《畜牧法》的要求,加強動物防疫條件方面的審核,提高行業準入門檻;二是加強防疫監督執法,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專項檢查,主要檢查免疫、檢疫、無害化處理、獸藥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查處;三是組織業主進行必要的技術培訓,提高他們的防疫意識和飼養管理水平;四是對重大違法案件進行嚴肅處理[3-4]。
3參考文獻
[1] 叢永博,嚴建梅,林玲,等.淺談動物防疫工作的基本技術思想[J].畜牧與飼料科學,2010(2):177-178.
[2] 張若寧.村級動物防疫員隊伍建設的探討[J].畜牧與飼料科學,2009(6):183-184.
[3] 曹育明,馬愛華,高源.基層動物防疫監管模式的實踐與創新[J].畜牧與飼料科學,2010(2):178-179.
[4] 陳立元.淺析農村動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動物檢疫,2010(4):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