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年11月22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中國共產黨自成立起,就致力于制定、修改、貫徹、維護黨章。黨的三代中央領導集體對此也有不少重要論述。2006年1月胡錦濤同志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戰略高度提出,要始終把學習黨章、遵守黨章、貫徹黨章、維護黨章作為全黨的一項重大任務抓緊抓好。
摘 要:中國共產黨章程在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黨章不僅從外在形態、內容實質、穩定特性、強制效力方面獲得法律的一般特征而成為法律范疇,而且從內容根本性、黨內法規系統核心和基礎地位、權威性和約束力最高、影響全局性和巨大性方面獲得其他黨內法規所無法比擬的“根本大法”地位。這種特殊地位決定了,黨章具有指導和規范黨的領導和執政、教育黨員、調節黨內關系、保障國法、吸引和凝聚廣大人民等眾多特殊作用
關鍵詞:黨章;地位;作用
中國共產黨章程(簡稱“黨章”)建設的理論和實踐一再說明,黨章在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特殊地位和極端重要作用。
一、黨章是最根本的黨規黨法
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夕,鄧小平總結執政特別是“文革”以來黨的歷史經驗教訓,鄭重指出:“黨章是最根本的黨規黨法。”這是對黨章本質和地位的第一次深刻揭示,它至少包含兩層涵義:
(一)黨章是黨的法規
黨章是黨立黨、管黨、治黨的總章程,中國共產黨作為一個政黨組織,非政權機構,并無直接制定法律的權力。鄧小平說黨章是黨的法規,不僅僅反映了他的“制度問題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堅決按黨章辦事的“依章治黨”思想,更重要反映了中國共產黨的章程確實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因而成為法律范疇。
首先,黨章具備法規的外在形態。中國共產黨章程由總綱和條文兩大部分組成(曾有過附則)。作為條文部分內容的基礎和靈魂,總綱部分采用的是論述性語言和段落式闡述,統領黨章條文部分內容,這和憲法法律中的總綱、總則相一致。黨章條文部分,根據內容分為若干章,章下為條。每一條規定(無論是實體性的還是程序性的)都采用簡潔凝練規范的法規性語言,既避免了因表述含混不清、界限不明而引起的誤解和歧義,也避免了因使用過多的修飾詞和口號式空洞文字而造成的冗長、浮華,因此顯得非常明確嚴謹莊重。這與憲法法律的條款規定一樣,極其嚴肅而科學地規范人們的行為。而且,黨章條文各章按照相互關聯排序,從而構成一個具有內在邏輯性的整體;黨章一般為l萬5千字左右,規模適中。嚴謹的邏輯結構和適中的長短規模,也都是法律所共有的一般特征。
其次,黨章是黨的意志的集中體現,與法律具有同質性。黨章本質上是全黨意志的集中體現。雖然制定、修改黨章,并非全體黨員都參加,但是黨章真實反映了全黨的意志和愿望。以十六大黨章為例,一方面,各地黨組織選舉出來的黨代表直接參與了黨章的修改和審議;另一方面,“許多地區和部門的黨組織及廣大黨員給中央和中央有關部門來信,對黨章修改提出了意見和建議。黨章修正案在黨內一定范圍征求了3000多人的意見,收到了許多好的意見和建議。……可以這樣說,這次黨章修改充分發揚了黨內民主,集中了全黨的智慧。”黨章的這一特性,體現了法的本質。法律從本質上來說,就是全體公民意志的集中體現,而不是某個人、某些集團意志的體現。
再次,黨章具有相當的穩定性。綜觀歷部黨章,從最初的創制到后來的發展一直到現在的成熟狀態,無論是內容還是結構,都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執政時期的黨章比革命時期的黨章穩定,總的趨勢是黨章越來越穩定。從結構上看,從二大到六大,黨章經過4次修改,基本上形成了成熟的黨章輪廓。在此基礎上,七大黨章在前面增加了總綱,從而把民主革命時期的黨章結構發展到最完備。八大黨章在七大黨章的基礎上繼續完善,到十二大黨章結構基本定型。從內容上看,黨章的發展也是逐步的、階段性的。十二大以來的黨章表現尤為明顯。作為黨的建設和活動實踐的經驗總結和理論概括,黨章內容堅持繼承性和創新性相統一。這樣做,既有利于黨章因時而變,更好地指導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又有利于維護黨章的權威性和保持內容的連續性。黨章這種穩定性特征,也正是法律的成熟穩定屬性的表現。
最后,黨章具有法的效力。黨章既然是全黨意志和利益的集中體現,那么,它一旦通過就必須嚴格遵守。黨章對全體黨員和黨組織均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任何黨員和黨組織都不能違背。如有違背,就會受到相應的制裁。現行黨章不但規定了執行黨的紀律的專門機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構成和職權,而且明確了黨的紀律處分的內容。現行黨章對黨員的處分有5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對黨組織的處分有2種:改組和解散。這些規定表明,黨章具有與法律一樣的普遍強制力和約束力,就是黨內法律。
(二)在黨的法規中,黨章是最根本的,即人們常說的“黨章是黨的根本大法”
之所以說黨章是最根本的,是因為相對于其他黨內法規而言,它有自己特別重要之處。
從內容來看,黨章為黨的建設和黨的活動確立了最基本的原則和最根本的行為規范。黨章一般對黨員的入黨條件和程序、黨員的權利和義務、黨組織的構成及職權、黨的組織制度和原則、黨的紀律及其紀律檢查機關的設置和職權、黨與非黨組織之間的關系等作出規定,總綱部分還載明了黨的性質、宗旨、指導思想、最終目標、當前任務、黨建原則以及當前黨的各項重大方針政策等。這些都是黨的建設和黨的工作中最重要、最基本、事關全局性的問題,反映了全黨在這些原則問題上的一致看法,是黨團結統一的根本基礎。相比之下,其他黨內法規只是就黨員和黨組織行為活動的某個方面作出詳細規定,內容顯然沒有黨章那樣帶有全局性、根本性。
從與其他黨內法規的關系來看,黨章處于核心和基礎位置。由于黨章規定的都是全局性、根本性的問題,黨的建設和工作的所有細節性、具體性問題,則需要由其他黨內法規(如準則、條例、規定、實施細則等)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但是,黨內其他法規的制定必須以黨章為依據和基礎,不能與其規定和精神相違背或抵觸。其他黨規黨法無一例外地在第一條便開宗明義地載明: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法規。實際上,其他黨規黨法是黨章精神或規定在某一方面的具體化或進一步延伸。由此,黨章取得了黨內法規“母法”或“憲法”的地位,成了黨內法規系統中的核心。
從產生程序來看,黨章有著最高的權威性和規范效力。黨章的制定和修改有著特別嚴格的程序規定。一般地,在制定或修改黨章時,先有黨的最高決策機關或其授權機關負責成立一個專門的黨章研究和起草小組。專門小組在進行大量的資料搜集整理和深入調查研究之后,便開始著手起草黨章(修正)草案稿。此后,把草案初稿發送到各有關單位、黨組織、黨章研究專家和領導者個人,征求各方面意見。在廣泛的民主討論基礎上,再進行多次的必要修改,從而形成黨章草案稿。最后,履行的審定手續是“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審議批準”,發布實施也是以中央的名義。而一般的黨內法規,要么是具體負責制定、修改的部門,要么是審定通過的部門,要么是發布實施的部門,沒有黨章的級別和權限高。可見,黨章具有最高的黨法效力和權威。
從影響來看,黨章對黨的建設、黨的事業,甚至是整個國家和社會的影響都是最大的。如前所述,黨章相對于其他黨規黨法,內容具有全局性、根本性,位置處于黨法系統的核心、基礎,效力和權威又最高。黨章的這種地位,決定了它的影響也是其他黨內法規無法比擬的。特別是,隨著黨的建設和工作越來越規范化、制度化,黨章越來越受到重視,黨章對黨的偉大工程和黨的偉大事業的影響就越大。歷史是最好的說明。“文革”期間,林彪、“四人幫”集團對黨章處心積慮的篡改、蓄意的歪曲,也從反面說明了黨章在黨內法規中的根本性和極端重要性。改革開放以來,每當黨章發布實施后,黨號召黨員和黨組織對它的學習和宣傳就沒有停止過,最重要的集中學習貫徹黨章就有3次。當然,這并不是說黨對其他黨內法規不重視、不宣傳,而是說相對于黨章,它們的重要性、影響要減色得多。
綜上可見,黨章不僅是黨的法規,而且是最根本的法規。黨章的這種特質,也決定了它在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
二、黨章在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特殊作用
黨章的地位和作用,相互聯系,密不可分。黨章的地位決定了黨章的作用,黨章的作用彰顯了黨章的地位。從某種意義上說,黨章的作用就是黨章的地位。正因為如此,本文將兩者放在一起討論,而且,本質上,兩者均根源于黨章的內容和權威效力。黨章特別重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對黨的領導和執政的規范作用
雖然黨的領導和執政是歷史和人民的選擇,是實現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由之路,但歷史和現實都表明,規范黨的領導和執政的地位、職能、領域、方式等,是不斷推進黨的偉大工程和黨的偉大事業的重要條件,
現行黨章規定: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黨領導人民進行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建設,這向全黨和全國人民昭示了一個基本原則: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執政地位是不可動搖的,我們必須同任何損害黨的領導和執政地位的錯誤思想和行為作堅決的斗爭。
現行黨章還規定: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黨必須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必須實行民主的科學的決策,制定和執行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做好黨的組織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發揮全體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黨必須保證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調一致地工作;黨必須適應形勢的發展和情況的變化,完善領導體制,改進領導方式,增強執政能力;等等。可見,黨章對黨的領導和執政各方面都作了明確規范:黨的領導涉及國家和社會兩大領域,包括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三大主要內容,含有“制定大政方針、提出立法建議、推薦重要干部、進行思想宣傳、發揮黨組織和黨員作用、堅持依法執政”六大職能;黨的領導只是宏觀領導,黨的執政只是間接執政;黨要管黨,但不能只管黨;黨的領導體制和方式與黨的執政體制和方式都必須逐步改革和完善,總的原則是,黨的執政基本方式為依法執政,治國的基本方略為依法治國,黨政關系要適當分開;等等。
黨章對黨的領導和執政的這種規范作用,有利于增強全黨的領導意識和執政意識,有利于正確處理好黨和各方面的關系(黨政關系、黨群關系、黨際關系),尤其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的關系,也有利于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
(二)對黨員的教育作用
黨章是對黨員進行教育的極好教材。黨章對黨員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現在黨章中對黨員的勸說性規定上:黨員要認真學習;要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范作用;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貢獻;要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要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等等。黨章上的這些規定,明白無誤地告訴了黨員要加強自身修養,在各方面都要保持先進性。其次,黨章對黨的歷史、黨的性質、黨的基本理論、當前國內外基本形勢、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律的認識和闡述,也賦予了黨章以重要教育作用。黨員通過學習黨章,加深了對黨的認識,提高了貫徹執行黨的路線的理論水平,增進了對黨的感情,增強了為黨工作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再次,黨章的修改和有關思想路線內容的規定,給黨員以很大的教育和啟示:由于各地情況千差萬別,由于形勢發展變化,廣大黨員在堅持黨章原則性內容的同時,一定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不斷結合新的實際大膽創新,千萬不要因循守舊、循規蹈矩。只有這樣,才能永葆先進性,才能做好各項工作,也才能不斷發展黨章,
在黨的歷史上,黨章被作為整黨整風的文件和教材,也屢見不鮮。例如,在十二屆二中全會后的整黨過程中,鄧小平強調要結合現行黨章整黨,認為“這是整黨不走過場的又一個重要標志”。長期以來,入黨教材的內容,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黨章尤其是總綱部分的進一步展開,這無疑是黨章對黨員具有教育功能的一個有力例證。始于2005年的以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主要內容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把學習黨章作為重點,把黨章放在《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讀本》之首位,原因便在于此。
需要說明的是,雖說其他黨內法規也有一定的教育作用,但它們的規范和調整作用明顯,教育作用則顯得相對不足。而且,如果說其他黨內法規有那么一些教育作用,作為黨章的具體化和進一步延伸,實際上它們也就是黨章教育作用的表現。
(三)對黨內關系的調節作用
黨內關系是否順暢和諧、合理有序,決定著黨的生機和力量。黨章為黨內關系的調節提供了明確的規范。
就黨員之間的關系而言,黨章規定:黨員永遠都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都應該遵守憲法和法律,都必須履行相同的義務,任何黨員都不能例外;都享有相同的權利,任何人和黨組織都無權剝奪;黨員都有退黨的自由;黨員作為選舉人有自由選舉的權利;黨員少數意見應服從多數意見。這些規定體現了黨章面前黨員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無特殊黨員。這為黨員之間的平等和諧相處確立了基本的原則。
就黨員和黨組織之間的關系而言,黨章明確要求:黨員個人必須服從組織;黨員不論職位高低都必須參加黨的組織生活;黨員個人不能決定重大問題,即使在緊急情況需要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后也必須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把個人(包括黨的領導人)凌駕于組織之上;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主張,不能超出黨組織的決定范圍,并且必須向黨組織請示;黨組織要經常聽取黨員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等等,這些規范既維護了黨組織的權威,又保護了黨員的積極性。
就黨組織之間的關系而言,黨章除載明各級黨組織的職權范圍和自身運作方式外,還規定: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但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干預;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只有向黨中央建議的權利;黨的各級組織都要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的意見;等等。這些規定為各級黨組織之間的協調運作確立了依據,
黨章對黨內關系的調節,實際上是民主集中制精神的集中體現和具體運用,為黨作為有機體確立了活動準則和運行機制。很明顯,黨章的這種調節作用不但有利于民主的規范化、制度化,而且為黨的改革(實質就是重新調整黨內關系)確立了基本原則,提供了法理基礎。
(四)對國法的保障作用
從表面看,一個黨法,一個國法,彼此似乎并不搭界。但實際上,兩者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而且正是這種關系決定了黨章對國法具有保障作用。
首先,黨章與國法的相同價值取向決定了黨章對國法的保障作用。我國憲法和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制定的,它們和黨章一樣,不僅體現了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也體現了黨的意志和利益。因此,黨章和國法本質上是相同的,價值取向上是一致的。但是,黨員和黨組織相對于其他國民和組織來說更為先進,黨章上的要求必然高于國法上的要求。如果黨員和黨組織能遵守黨章,嚴格按照黨章來行事,那么他們就一定能在國法的范圍內行事,就一定是在遵守國法。相反,違反黨章雖然不一定違反國法,卻要受到黨紀處分。也就是說,黨員和黨組織在違反國法前其不當行為已受到黨法糾正,從而起到警示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違反國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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