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年03月04日 分類:教育論文 次數:
摘 要: 未成年人作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缺乏辨別和反抗的能力,容易成為性暴力的受害者。 針對未成年人的性暴力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預防和遏制針對未成年人的性暴力已經成為當前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任務之一。 中國在預防和懲治針對未成年人性暴力法律政策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但依然存在針對未成年人的性別暴力立法保護不足、被害人法律援助和社會救助有待完善、性教育缺失等問題。 建議完善針對未成年人性暴力的相關法律、未成年人性暴力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和社會救助,加強家庭、學校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的監護,為未成年人營造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
關鍵詞: 性暴力; 未成年人保護; 進展與挑戰
性暴力是對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的嚴重侵犯。 未成年人作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缺乏辨別和反抗的能力,更容易成為性暴力的受害者。 針對未成年人的性暴力對未成年人的影響和危害很大。 預防對未成年人的性暴力,嚴懲針對未成年人的性暴力刑事犯罪,始終是中國人權保障的關注重點。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保法》)更是進一步明確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禁止性騷擾”,并明確了家庭、學校和社會在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中的責任,規定建立性侵害等違法犯罪人員的信息查詢系統等,為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構筑了嚴密的防線。
作者:姜秀花 李線玲
一、針對未成年人性暴力的現狀及在預防和懲治方面的進展
近些年來,對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成為社會關注與法律懲治的重點。 對未成年人的性暴力會發生在各種公私場所,是社會難以根除的毒瘤。
(一)針對未成年人性暴力現狀及特點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7月最新發布的統計數據顯示,當前,針對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犯罪依舊處于多發態勢。 以猥褻兒童犯罪為例,從2017年到2019年6月,全國法院共審結相關犯罪案件8332件。 其中,2017年審結了2962件,2018年審結了3567件,2019年1—6月共審結了1803件。 [1] 溫州市檢察機關的統計顯示,自2015年至2019年5年間,檢察機關共起訴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84件,涉及被害人1027人,并且案件數量逐年上升,2019年增幅尤為明顯。 [2] 據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統計,2019年全年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案例301起,受害人數807人。 該基金會的統計對象是全國各地媒體報道的性侵兒童案例,數據來源于各年度媒體公開報道案例。 當年實際發生或者判決的案例未經媒體報道的不在統計范圍內。 [3]性侵案件被曝光率與隱藏量的比例為1∶7 [4],實際發生的案例由于諸多因素,數量難以全部統計,進入公眾視野的案例僅為實際發生案例的冰山一角,但這些數據在某種程度上能夠說明針對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現狀。
針對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犯罪呈現熟人作案、受害者年齡較低、校園性暴力犯罪突出、互聯網性侵案多發、加害人再犯罪率高等特點。 2019年性侵兒童案例統計及兒童防性侵教育調查報告顯示,在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70.43%; 有167起是施害人多次作案,占比55.48%; 受害人性別為女童的占比92.83%,受害年齡最小的僅為4歲,男童占比7.17%,男童被性侵狀況不容忽視。 發生在校園、培訓機構的性侵案件占比34.78%。 [3] 根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的一項分析,在2006—2008年媒體報道的50例校園性侵案件中,老師、校長實施性侵的占70%,校外人員占16%,學生之間占10%。 [5] 校園師生之間性暴力的發生是師德失范和權力不平等帶來的惡果。 最高院2018年發布了10起利用互聯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其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占比50%。 ① 從上述性侵未成年人的統計數據看,針對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犯罪比較嚴重,且有增加態勢。
(二)針對未成年人性暴力的法律政策進展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歷來是黨和國家關注的重點。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制度、進一步改進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多次提出明確要求。 許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在每年的“兩會”上提交修改《未保法》的議案和提案,以回應社會關切,適應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現實需要。
1. 新修訂的《未保法》構筑起防治未成年人性暴力全面防護網
為了回應社會關切,著力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新修訂的《未保法》新增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和措施,在針對未成年人的性暴力問題上,從學校、社會、政府、司法保護等方面加以規定和完善,為更好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堅強的法制保障。
在“家庭保護”方面,針對未成年人性侵犯案件中熟人作案居多的情況,為了降低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犯的風險,新修訂的《未保法》規定,曾經實施過性侵害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不能作為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被委托人。
在“學校保護”一章,增加了預防和處置性侵未成年人的具體制度。 如明確規定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以及性騷擾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 發現類似案件后要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要對未成年人開展性教育; 學校要采取措施保護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
在“社會保護”一章,在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的內容后又專門增加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騷擾的規定。 并且在禁止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物品和網絡信息的基礎上,還特別增加了禁止“持有”的規定。 發生在學校及教育培訓機構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具有隱蔽性,為了遏制中小學師源性侵害,新增了從業查詢及禁止制度,要求密接未成年人單位在招聘時,應當查詢應聘者有沒有性侵害等違法犯罪記錄; 發現有犯罪記錄的,不得錄用; 已經錄用的,要及時解聘。
在“政府保護”一章規定了國家要建立性侵害等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及時向密接未成年人的相關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在“司法保護”一章,增加了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護。 一是為了避免“二次傷害”,增加了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明確規定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在詢問被害人和證人時,要盡可能同步錄音錄像; 未成年被害人和證人是女性的,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詢問。 二是強化了對被害人的特別關愛和幫助。 規定公檢法部門應當與有關政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合作,對被害人加強司法救助,給予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
除上述和性侵未成年人直接相關的規定外,新修訂的《未保法》還創新發展了強制報告制度; 除學校肩負有強制報告的責任外,還規定國家機關、居委會、村委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聯網企業等也都肩負有強制報告的義務。 總之,新修訂的《未保法》從家庭、學校、社會、網絡、政府、司法保護等方面初步構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保護制度體系。
2.其他相關法律政策加強對防治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保護
為嚴懲對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犯罪,加大司法保護力度,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委于2013年10月聯合出臺《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從辦案程序、正確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詳盡規定,為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筑起一道屏障。 為確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監護照料,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等四部委于2014年12月聯合發布《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的有關工作做出了相關規定。 2015年5月最高檢印發了《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八項措施》的通知,強調檢察機關要在嚴厲懲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努力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方面切實履行好職責,建立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全方位加強未成年人檢察工作。
2015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條款,規定凡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的,一律按強奸罪處理。 2018年10月最高檢向教育部發出建議書 ①,對如何做好校園性侵害防治問題提出建議,為此,2018年12月教育部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預防性侵害學生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管理,保障學生安全,有效預防性侵害學生違法犯罪發生,并提出深入開展預防性侵安全教育、不斷完善預防性侵協同機制等具體要求。
2019年4月民政部聯合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等10個部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的意見》,提出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的維權服務。 2020年5月最高檢等九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全面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全面綜合司法保護,規定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犯罪情形要進行報案或舉報,以利于及時有效懲治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在地方層面,上海市、四川省、江西省、浙江慈溪市等地先后出臺了公檢法司等多部門合作治理針對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等相關文件。
3. 促進各級學校建立防治性騷擾機制
2018年11月教育部針對高校、中小學、幼兒園印發了《新時代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通知,為教師職業道德劃定底線,深化師德師風建設,規定嚴禁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嚴禁猥褻、虐待、傷害幼兒。 教育部等7個部門于2019年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師德師風建設的意見》,明確規定師德師風是評價教師隊伍素質的第一標準。 2020年5月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還規定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這將對反性騷擾發揮積極的推進作用。 在地方層面也有一些積極探索,如2018年8月杭州西湖區人民檢察院和教育局聯合會簽了《關于建立校園性騷擾未成年人處置制度的意見》等。
為保護未成年人免遭性侵害,促進女童健康成長,全國婦聯和各地婦聯共同探索建立預防性侵未成年人、維護女童人身權益工作“五項機制”。 ②
上述法律政策文件為司法行政機關預防和打擊針對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三)在司法保護方面進行了許多有益探索
為進一步加大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懲治力度,有效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機關不斷創新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地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護,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一站式取證”保護機制。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一站式取證”③試行辦法,實現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的最大化。 2019年,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在全國首創的性侵未成年人“一站式”辦案取證保護機制,最大限度減少了因多次詢問而對受害未成年人心理造成的“二次傷害”。 [6]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制度。 2017年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會同公安、法院等九家單位制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對性侵害未成年犯罪人員個人信息登記、公開內容、信息公告方式及從業資格做出詳細規定。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是慈溪市在保護兒童機制建設上的一項探索。 該辦法公布后,社會評價良好。 截至2019年9月,已經有2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員信息被公布在慈溪市檢察院網站上。 [7]267
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 2017年8月上海市閔行區檢察院探索建立了全國首個特定行業涉性侵害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禁止從業機制。 該機制建立了“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庫”,強化和未成年人密接行業的入職審查,防止有涉性侵害前科的劣跡人員進入該行業,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潛在的性侵害。 截至2019年1月底,閔行區檢察院已將3800多人的信息錄入黑名單信息庫,對在職人員信息篩查達11000余人,查詢1000多新招錄人員信息。 [8] 在閔行區基層檢察院實施基礎上,2019年上海市政法委、檢察院等16家單位聯合發布了《關于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的意見》,對適用范圍、入職審查、從業限制、監督管理等都做出具體規定,加強對未成年人性暴力的源頭預防,成為我國首個省級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 [7]268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 兒童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如果沒有成年人的保護,極易成為被侵害的對象。 為了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杭州市蕭山區檢察院在對同類案件進行梳理總結、分析研判的基礎上,2018年4月聯合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共同出臺了《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以解決性侵案件因隱蔽性而導致的發現難、證據收集難等現實問題。 該制度在全國屬于首創。 ① 也正是有了基層的實踐探索,才使得強制報告制度寫入了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當中。
發布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 法律政策需要具體案件去落實,公平正義需要具體案件去彰顯。 為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統一司法適用標準、規范司法行為的作用,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評價和指引功能的意義,2018年最高檢發布的第11批指導性案例中,有兩起針對兒童的性暴力案件 ②,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證據審查判斷標準提出明確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5月發布了3起涉性侵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③ 3起典型案例都具有強奸幼女多人、多次的惡劣情節,手段殘忍,雖然沒有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死亡或者重傷的嚴重后果,但是其社會危害性非常大,法院依法判處死刑,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罪犯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
二、防治針對未成年人的性暴力面臨的挑戰
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暴力的法律政策和司法保護盡管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仍然面臨一些挑戰,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立法保護不足
《未成年人保護法》有待進一步完善。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積極回應了當前面臨的未成年人法律困境和現實訴求,彌補了原來的不足,由72條增加到132條,呈現了許多新亮點。 監護人的責任進一步細化,強化網絡監管及強制報告義務,未成年人保護的主要責任部門進一步明確。 《未保法》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未保法》與現行的其他涉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法律不協調。 按照《未保法》草案說明中的修改原則,其他有關未成年人的法律規定的較為原則的,在修改《未保法》時應盡可能地詳細些。 我國其他有關性騷擾的法律都沒有對性騷擾的概念進行界定,按照《未保法》草案說明的修改原則,此次修改應該明確界定性騷擾的定義,但是《未保法》在這一方面的規定仍舊過于原則化。
刑事立法中的強奸罪有待進一步修改。 首先,目前刑法規定的強奸罪只采用單一的“接觸說”,不利于嚴厲打擊針對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犯罪行為。 在現實生活中,對未成年人的性暴力行為尤其是對低齡女童的性暴力行為采用生殖器插入的較少,大多采用手指等異物插入。 有研究對389例猥褻兒童犯罪一審判決書進行了統計分析,發現采用手指摳摸生殖器的占78.5%。 [9]又如2020年6月份判決的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性侵9歲幼女案,因為不存在性器官“接觸”,故按照現行法律的“接觸說”奸淫幼女型強奸罪構成要件,王振華涉嫌的是猥褻兒童罪,以猥褻兒童輕罪逃脫強奸重罪的個案,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局面的遏制極為不利。 ① 其次,強奸罪犯罪對象單一,僅限于女性。 現實中性侵害男童的行為被排除在強奸罪之外。 再次,性同意年齡偏低。 刑法將性同意年齡設為十四周歲。 我國民法典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也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大多數國家也將性同意年齡規定在十六周歲以上,我國立法規定的性同意年齡偏低,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強奸是針對未成年人性暴力中最嚴重的性侵害行為,完善強奸罪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精神損害賠償規定缺失。 性侵案件與侵犯財產類案件以及侵犯人身權利的其他刑事案件相比,被害人遭受到的心理、精神創傷最高。 對于未成年人來說,由于其身體正處于發育期,心理和精神創傷有可能會伴隨其一生。 現有法律規定刑事被害人精神損害不在訴訟賠償范圍之列。 雖然《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相關規定可以主張與人身損害相關的合理費用,但這種費用遠不能涵蓋未成年人性暴力受害者遭受的精神損害。 現實生活中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損害通常有兩種方法加以解決。 一種是與犯罪人選擇“私了”,獲得賠償。 這種方式會使犯罪人更加猖狂,放縱性犯罪的發生。 另一種是選擇與犯罪人達成刑事和解,但犯罪人只有在本人能夠獲得從寬處罰的情況下才愿意賠償精神損害。 所以,這兩種途徑都是對犯罪分子的放縱,不利于達到依法從嚴懲治犯罪分子的目的。
(二)對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和救助制度有待完善
對未成年被害人獲得法律援助存在條件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委聯合出臺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如果經濟困難,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但是相較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被害人在獲得法律援助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條件。
在性暴力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只限于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獲得法律援助,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都有權獲得法律援助。 未成年被害人只有在經濟困難的情況下才能夠獲得法律援助,且需要提供經濟困難的證明。 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沒有上述條件的限制,只要是沒有委托辯護人,就會為其指派律師。 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往往年紀較小、缺乏社會經驗和知識,如果沒有律師的幫助,被害人就會處于劣勢狀態。 所以,在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獲得法律援助不應該有任何的限制條件。
被害人救助制度不完善。 性侵犯罪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傷害極大,可能導致被害人產生嚴重的心理問題,有的甚至會影響其一生。 給予被害人物質補償和精神撫慰有利于減輕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設立專項的救助基金補償被害人。
(三)性教育缺失
未成年人性知識來源于家庭、學校和社會。 基于傳統思想文化的影響,性教育在家庭和學校實施得不理想。 部分家長和學校從未對孩子開展過性教育。 青少年性知識缺乏,在遭受性侵害時不知道如何自救,有的被害人甚至不能正確認識性侵害的性質及后果。 有的被害人知道自己遭受了性侵害,但是因為擔心被別人知道影響名聲,而選擇了隱忍,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實踐中辦理的一些強奸案、猥褻兒童案,被害人曾長時間多次被性侵,原因在于被害人由于害怕或者害羞等而沒有及時告知家長,致使加害人屢屢得逞。
司法方向論文范例: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化可行性研究
三、防治對未成年人性暴力的相關建議
保護未成年人遠離性暴力是一項事關每一個家庭幸福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國家、社會、學校等多方合作,從法律法規、社會保護、國家層面建立起預防未成年人被性侵的堅固防線,共同織成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暴力的防線。 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進一步完善立法。 建議再次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時,明確界定性騷擾的概念,或者將性騷擾的各種表現形式盡可能地列舉出來,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建議擴大強奸罪的行為方式和對象,提高性同意年齡到16歲。 修改相關法律規定,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理范圍,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完善對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和救助制度。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完善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在偵查階段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使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在偵查、起訴、審理等階段都能夠獲得法律援助。 性侵案件被害人身心遭受巨大傷害,給予被害人物質補償和精神撫慰有利于減輕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創傷,建議國家建立專項救助基金,在被害人從犯罪人那里得不到任何賠償時,能夠從國家申請到救助金[10],彰顯人文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