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年02月25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要】促進內部審計成果有效轉化應用,從而提高內部審計質效是審計研究的重點。文章重點從內部審計成果有效轉化的因素出發,從內部審計結果本身的質量管理角度,完善審計成果應用管理、結果通報、成果共享和成果應用獎懲激勵等配套措施,建立審計整改信息化管理機制、問題推送和協調聯動機制、全過程整改督促機制、后續審核機制和整改消號機制,從三個維度考慮,多方聯動拓寬審計成果運用渠道,打通審計成果應用的全流程,幫助提升企業內在價值,改善企業經營管理。
【關鍵詞】內部審計;審計成果;成果轉化應用
一、引言
當前,內部審計工作的內外部環境已經發生了新的變化,國家頒布了一系列關于加強改進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的工作目標業已轉向“發揮審計在揭示風險、增加價值方面的獨特作用”“審計工作與企業生產經營同頻共振、轉變關注點和著力點”“既要發現問題,更要解決問題”等,明確要牢牢把握經濟效益這一根本宗旨,突出“五個聚焦”(聚焦黨組重大決策部署貫徹執行、聚集化解重大風險、聚焦減少損失浪費、聚焦促進增收節支、聚焦提升管理水平),重點關注內審外查發現問題整改、重大經營管理風險和經濟效益流失點,更好地發揮審計工作的增量價值的作用。
而在現實中,隨著審計發現問題的力度、深度和廣度的大幅提升,如何實現審計成果的有效轉化卻仍然是審計工作的瓶頸,往往審計人員辛辛苦苦發現的問題,卻很難轉化成為企業增值、防范風險的有效“武器”,本文將就如何實現內部審計成果的有效轉化應用展開探討。
二、內部審計成果應用轉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內部審計成果是內部審計部門在實施各類審計項目時,對發現的問題和風險形成的諸如審計報告、決定等一系列的審計結論和建議,進行深度挖掘加工提煉后,形成最終的“審計成果”,審計成果體現了審計工作的成效,直接體現審計工作的價值。
2018年3月實施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第十八至第二十二條,就審計問題整改機制的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其他內部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重大問題的移交移送等進行了明確規定[1]。內部審計成果如何最大化地被董事會、管理層及相關各方采納應用,是體現審計成效的最直接的路徑。審計成果有效轉化,是內部審計發展的基礎和原動力,更是企業強化管理、防范風險、實現價值增值的內部審計最終目的所在。審計成果的轉化,是審計工作實現目標的“最后一公里”,它能否實現跨越,關系到審計最終價值能否真正實現,關系到審計工作的未來發展。如果這“最后一公里”跨越不過去,審計更不用談“有為有位”。
三、制約審計成果的主要因素
(一)思想觀念以及制度機制等因素,使得內部審計成果運用長期得不到重視
1.思想觀念落后。黃妙紅等[2]認為,審計整改存在很多問題,影響的主要因素是單位重視不夠、審計整改信息化程度不高、透明度不夠,審計整改流程不順暢、審計整改質量不高。的確,在審計實踐中,很多企業領導甚至審計人員思想觀念沒有及時更新,還停留在審計工作就是查找被審計單位已存在問題、撰寫審計底稿、出具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決定、審計項目歸檔,至于審計成果運用轉化,是審計工作的“副產品”,沒有實際意義和價值,直接表現為“七重七輕”。
2.制度機制不健全。很多企業內部審計整改督辦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機制不健全,造成審計成果的利用缺少保障。企業管理層甚至審計部門通常對如何取得審計結果和取得什么樣的直接審計結果比較關心,而對審計結果是否進一步轉化為審計成果,審計效果是否得到充分發揮缺少關注,審計決定下達后,就認為全部工作已經結束,很少進行跟蹤及分析,致使審計成果的利用缺乏有效的監督與反饋。
3.對審計成果的運用約束和獎懲不明。審計部門提出的審計意見及整改建議沒有得到嚴肅認真的貫徹落實,未受到相關管理部門和被審計單位應有的重視,在審計結果與審計成果的轉換運用之間缺乏銜接過渡機制,與有關部門在處理處罰和責任追究落實方面沒有形成良好的配合協作關系,加之缺乏對審計成果轉化運用方面相關制度的督促和約束,難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審計成果。
(二)審計結論和建議本身質量不高,審計成果的運用基礎不牢
審計人員受自身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的限制,揭示問題不深刻,思維觀念沒有及時更新,往往偏重于對單個審計項目或審計對象的個體行為和舞弊差錯的審計監督,未能進一步進行全面性、全局性的歸納分析,對成果沒有進行充分的整合;審計結論只是就事論事,只談怎么糾正和處理問題,改進建議大而空、可操作,隔靴搔癢,對被審計單位沒有實際應用價值,被審計單位整改或利用時依然無從著手,從而出現年年審,但審出的問題都一樣的情況。對審計發現問題的分析研究不足。
很多審計問題在多年多次審計中反復出現,屢查屢犯,這些問題的產生和再出現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規律性的。由于對審計結果缺乏再加工、深加工,對審計發現問題的分析機制沒有建立或不夠健全,對普遍存在的問題缺乏橫向溝通和信息整合,缺乏進行綜合對比、提煉和分析,未能從體制、機制等深層次方面查找問題存在的原因,并進行根源性的整改,審計工作的層次難以得到提升。內審部門取得的大量審計成果未有效轉化應用,加上落后審計方法以及受所處審計環境中利益關系、人際關系,也都會給審計的可靠性帶來不利影響。
(三)審計整改不到位,審計價值無法得到最大體現各部門對審計整改情況關注不夠,對問題的整改力度不高。在剛查出審計問題時通常會受到較高程度的關注,但隨著現場審計結束、交換意見完成,進入整改期后問題的受關注程度會大幅下降。相關管理部門包括審計部門都不夠重視并很少投入相關精力去關注后續整改處理情況,導致被審計單位對問題的整改浮于表面,僅對表面問題進行整改,如調賬、轉固、清理報廢資產等,沒有就實質問題深入整改,沒有就如何防止再次發生采取實質性措施,問責少、警示弱,問題存在屢查屢犯的風險。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被審計單位主觀故意避重就輕,不愿動大刀、花大力氣;另一方面也是對問題認識不夠深刻、重視程度不夠、組織不得力。造成審計部門查出的審計問題被擱置或簡單處理,并沒有真正形成應有的審計價值,沒有達到應有的審計效果。
(四)審計成果運用不廣,審計成果運用渠道不暢
健全有效的規章制度是審計成果有效轉化的保障,而無論從審計制度和各項規范看,大多針對審計工作流程和現場實施等方面,沒有對審計結果的轉化運用做出具體規定和要求。由于成果轉化運用制度的不完善,缺乏良好的過渡,審計結果的使用面較為狹窄,僅局限在被審計單位自身,難以相應擴大適用面。
審計成果的轉換運用在審計部門內部也不夠廣泛。如對同類型單位以及多次審計過的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容易出現的問題風險點從未進行過全面“畫像”,開展審計項目過度依賴現場,在通過收集以前年度審計資料、結合被審計單位自身特點并利用信息系統完全可以遠程審計并查實問題的情況下,仍主要依靠現場審計,導致審計資源和成果沒有得到合理配置。 審計成果沒有為內部相關職能部門充分共享和運用。
在內部審計工作中,由于審計查出的問題有些涉及到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或內部商業秘密,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因而審計報告、專題報告和審計工作底稿等審計結果只限于主管領導、審計部門、被審計單位之間傳遞,無法完全公開透明化,難以直接延伸至相關管理部門,調動相關管理部門重視并參與審計成果的轉化運用,不利于擴大審計成果的影響面和適用面,有時其他部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還可能會進行重復工作,產生不必要的內部資源浪費。審計成果沒能真正“走出”審計部門,為企業管理層和相關管理部門提供決策參考、咨詢服務并運用于績效考核評價。缺乏審計成果利用的在線信息分析系統和可視化展示系統,對審計成果的利用沒有做到實時動態分析和管理,決策層、管理層、審計部門、相關業務部門、被審計單位之間信息溝通、反饋不順暢。
四、加強審計結果到審計成果轉化應用的總體思路目標
(一)審計成果轉化總體思路考量
審計整改的前提是審計報告的質量,特別是審計報告的建議的高屋建瓴和針對性、可操作性;審計整改是審計成果轉化的主要方面,審計查出的問題不整改,審計的作用就大打折扣;而從各種審計結果總結規律,優化制度、流程和風險管理,又是審計結果轉化的升華。因此,應打通”報告+整改+運用”全流程審計成果有效轉化的路徑,加強成果運用轉化的配套制度建設,提升審計結果質量,建立完善審計整改的機制,“多方聯動”,拓寬審計成果的受眾面,從而推動審計成果深化應用。
(二)實現成果有效轉化的路徑目標框架
五、審計結果向審計成果轉化的具體途徑
(一)加強制度建設,優化完善審計成果的運用配套制度
1.出臺審計成果運用專項規定。根據各類審計項目特點,制定規范、可操作的審計成果運用指導意見或相關規定。意見或規定應包含被審計單位、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的具體成果運用內容及方式。如被審計企業應用審計成果方式一般應包括針對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組織整改提出改進管理措施、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根據審計整改有效提升審計整改成效;主管部門應用審計成果的方式一般應包括對審計發現問題組織協調督促企業及時整改,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將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作為重要依據和參考;審計部門自身應用審計成果方式一般應包括定期對審計結果進行推送通報,梳理分析、總結審計規律等方面的內容。
2.建立重大事項上報和審計結果通報制度。審計部門的建議和決定要通過董事會和分管領導以及其他業務部門的協調配合來實現,各部門之間要相互協調,共同協作,提出具體可行、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審計結果實現成效。對審計過程中的重大事項通過專題報告、審計要情、期中報告等方式及時向董事會、高管層和主管領導匯報;針對有些審計信息及成果被忽略,轉化效率低以及相關管理部門得不到審計信息造成執行效果差等現象,通過公示、通報等形式,揭示被審計單位存在問題,督促其認真反思,更好履行自身職責;號召同類型或相關業務單位對照審計通報開展自我檢查,積極查擺整改,實現免疫,達到審計一家教育一片的效果;督促相關部門積極查找問題根源,積極自查,根據審計建議有效整改,確保規范以后工作。
3.建立完善審計成果交流共享的制度。通過打破信息交流壁壘,實現與不同利益方的信息良性交流,提升咨詢建議的有效性[3]。內審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成果交流會議,相互通報各自工作的監督成果,共同掌握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建立成果共享的機制,避免重復監督、浪費資源。建立經濟責任聯席會議反饋機制,離任審計、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等項目結束后,審計部門向相關部門(包括業務部門、組織部門和其他監督部門)通報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風險,作為其干部管理、監督檢查和加強內部控制的重要參考。各相關部門可根據審計成果提供的信息來完善制度缺失部分,更好地規范管理,有效發揮職能。此外,審計成果應通過適當的渠道對外宣傳,擴大影響,有效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
4.建立內審成果運用的考核激勵制度。將審計問題整改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納入企業考核體系,對整改應用到位的予以表揚或獎勵,對推諉敷衍的進行通報批評或扣減兌現;同時對提出好的審計建議,為企業挽回損失或提高效益的內審機構和人員也要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二)提高內審工作質量,保證向使用者提供可靠的審計成果
1.促進提升內審人員對審計工作的正確認知以及綜合能力。首先要促進內部審計人員認知的轉變,要從提升審計人員的問題意識和服務意識,端正審計業績觀入手,強化深挖細究意識,樹立不以問題多少、底稿數量以及金額大小論英雄的理念,關鍵要把問題查深查透,深化審計監督職能;不斷強化審計人員的成效意識,始終牢記揭示風險、揭示問題、將問題查深查透,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議。同時持續加強業務培訓和職業能力的培訓,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確保其具備相應的水平。
2.加強審計結果全面質量控制。在強化審計過程質量控制的基礎上,特別對審計報告的撰寫要遵循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審計事項的事實;要素齊全、格式規范,完整反映審計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和潛在的重要、重大風險;報告的層次清晰,邏輯嚴密,建議具有可操作性;易于理解,讓不懂審計的相關利益者都能看懂報告。建立審計報告集體審查制,背靠背對審計結果的質量進行考核評分;逐步克服審計結果單一化的弊端,組織專門審計業務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審計問題進行分析歸納、分類匯總,提煉出共性或典型性問題,并對其產生原因進行深入透徹的分析,深挖細究找出問題產生的根源,才能從源頭上徹底解決問題,實現審計成效。
六、結語
新發展階段下賦予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的新要求和新使命。內部審計要聚焦價值創造,切實提升審計成果轉化應用執行力,不斷拓展審計成果轉化應用新渠道,持續增進審計成果效能最大化,打通審計監督鏈條上成果運用環節“最后一公里”,充分發揮審計監督“治已病、防未病”作用,夯實基礎,全力助推國有企業可持續高質量發展。
【參考文獻】
[1]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A].審計署11號令,2018.
[2]黃妙紅,李豪,陳海玲,等.電網企業審計整改可視化動態監控模式研究與實踐[J].中國內部審計,2020(4):24-29.
[3]陳澍,李慧,朱巍,等.新時代中小商業銀行內部審計職能定位探析[J].會計之友,2020(20):26-30.
[4]魏向暉.審計成果到審計效果的轉化路徑[J].中國內部審計,2018(7):60-61.
[5]鮑喜,王紹武,田雨,等.基于風險定位與防范的審計計劃管理改進研究[J].中國內部審計,2020(9):13-20.
作者:周立云1譚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