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年02月25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要:深化綠色金融發展是我國實現“雙碳”目標的重要途徑,而歐美日等發達國家實踐經驗表明,“漂綠”是制約綠色金融發展的主要障礙。在政策和資本普遍向綠色金融傾斜的市場環境下,不斷變化衍生的“漂綠”現象將逐漸成為侵蝕綠色金融市場健康平穩發展的“蟻穴”。歐洲作為全球率先探索綠色金融的地區,從信息披露、制度監管和理念普及等方面對“漂綠”現象進行了治理。我國可以借鑒歐洲相關經驗,推動綠色金融的標準編制、信息融合、平臺搭建以及意識形態建設,防范金融“漂綠”風險,避免綠色金融資金錯配,保障綠色金融切實賦能綠色發展和“雙碳”目標的實現。
關鍵詞:綠色金融;“漂綠”現象;歐洲;經驗;啟示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加快推動綠色低碳發展,持續改善環境質量,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全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發展綠色金融,能夠有效引導社會資本進入綠色、環保領域,優化全社會生產要素配置,在實現“雙碳”目標中發揮不可或缺的支柱性作用(張曉慧,2021)[1]。然而,發達國家實踐經驗表明,國家為引導綠色發展而制定的綠色金融激勵政策會引致金融“漂綠”。金融“漂綠”是損害綠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的偽社會責任行為,一方面,會擾亂綠色資金流向,降低綠色產業的整合效率;另一方面,也會混淆市場信息,降低投資者對綠色產業的信任,對綠色金融市場穩定造成嚴重威脅。
當前,“漂綠”現象在我國綠色金融市場鮮少披露或處于萌芽階段,應該說我國綠色金融面臨“漂綠”風險(陳雨露,2017)[2]。防范“漂綠”風險,保證綠色資金的正確流向是實現綠色金融穩定運行的前提,也是綠色金融賦能綠色發展的必要條件(張岳和周應恒,2021)[3]。在應對綠色金融“漂綠”方面,歐洲國家率先進行了諸多探索,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本文旨在梳理總結歐洲國家治理綠色金融“漂綠”的經驗做法,在此基礎上提出我國防范綠色金融“漂綠”風險的建議,以期為我國政府部門制定綠色金融相關政策提供決策參考。
一、綠色金融“漂綠”現象
“漂綠”現象雖然廣泛存在,但學術界對“漂綠”的定義尚未達成一致。早期學者們將“漂綠”界定為企業大肆宣揚綠色形象卻沒有實質行動的營銷行為(Polonsky等,1997)[4],《牛津英語詞典》與綠色和平組織也曾對“漂綠”加以定義,但無論基于哪種說法,“漂綠”都包含了“環保指向”和“欺騙意圖”的內涵。
20世紀90年代,在“綠色消費運動”的影響下,消費者越來越青睞綠色產品,但綠色產品的生產過程和認證標準不透明,企業“漂綠”現象十分普遍(Lyon和Maxwell,2011)[5],國外機構TerraChoice調查發現,98%的環保產品存在“漂綠”嫌疑。總體來看,企業“漂綠”可大致歸為“傍綠”和“偽綠”兩類,前者是指企業或產品有綠色成分但不達標,其通過夸大宣傳、含糊其詞等手段讓消費者相信其為綠色,后者是企業或產品與綠色無關卻對消費者進行欺騙的行為(李大元等,2015)[6]。一方面,“漂綠”行為會影響企業的聲譽、財務績效及股票表現,從而損害企業的價值(Du,2015)[7];另一方面,也會削弱環境立法的政策支持和實施,降低政策應有的保護力和消費者的綠色購買能力(Hsu,2011)[8]。
近年來,隨著世界各國提高對綠色低碳產業的支持力度,金融市場逐漸融合綠色發展理念衍化出新興的綠色金融市場。在綠色金融市場中,也出現了利用政策和資本謀取私利的“漂綠”現象,這使綠色金融助力低碳環保的實踐效果大打折扣,對綠色金融市場的穩定高效運行形成威脅。
綠色金融市場中的“漂綠”行為主要有兩類:一類是通過尋租或包裝等方式把一般行為或產品打上環境友好標簽,從而獲取綠色特權或直接利益;另一類是利用綠色項目申報綠色信貸或優惠補貼后,未將其投入綠色項目或環保行動。隨著綠色金融的快速發展,金融“漂綠”形式也不斷變化并日趨復雜。Lentfe等(2021)[9]將金融“漂綠”形式概括為四種:選擇性披露、空頭承諾、偽認證以及虛假宣傳。具體而言,選擇性披露是指行為人回避或模糊負面事實,產生誤導性或過于樂觀的信息效果。例如申請綠色融資的汽車企業,只報告自己品牌的汽車符合某種綠色排放標準,但隱瞞生產過程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
而空頭承諾是指行為人在獲得綠色融資后并沒有真正的踐行綠色投資承諾。例如光伏產業,由于其無污染、不受地理位置和資源等限制而受到各國政府巨額環保補貼,但很多光伏企業獲得補貼后并未加大研發和創新力度,對社會出售殘次光伏組件甚至無使用價值的假光伏器材,對綠色發展并無實質貢獻。還有一些環境聲譽不佳的公司在發行綠色債券前,通過公開表達對環境利好的承諾來獲得資本支持,融資結束后其承諾不了了之。
偽認證作為一種“漂綠”手段,是利用存在漏洞或已經被棄用的證書和標簽為自己鍍上環保光環。例如國際通用的ISO14001標準①被普遍認為其存在評價不合理、更新不及時以及識別不充分等問題,而聲稱通過該標準的綠色項目則可能并未對環境產生積極影響。最后,一些綠色項目會利用虛假宣傳樹立與其實際不符的環保形象,以此騙取投資者青睞或政府補貼。例如聲稱環保的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經過歐洲運輸與環境組織(T&E)的測試,得出二氧化碳排放量遠遠超過其廣告宣傳水平的結果,而政府已經為此發放了數十億美元的補貼。
二、綠色金融“漂綠”的成因與影響
(一)綠色金融“漂綠”的成因
綠色金融“漂綠”的直接行為主體為企業,而政府、金融機構、第三方監管機構等相關者也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大體上,“漂綠”的成因包括融資企業自身(內因)與其所處外部環境(外因)兩個方面。
1.外在成因。
一是信息不對稱。由于綠色融資方相對于投資方和監管方具有相對的信息優勢,可能會促使其通過信息造假、隱瞞等方式獲取綠色資金,進行“事前漂綠”。二是標準不統一。由于綠色金融市場正處于成長期,缺乏明確統一的綠色行業準入標準、綠色產品認定標準和問責機制,造成了綠色項目難以認定、“漂綠”行為難以識別更難以懲處的困境,會引發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進行“事后漂綠”,將綠色資金投入非綠色項目。三是管制壓力和社會期望。在國際社會倡導環境友好型經濟的新趨勢下,綠色融資方和金融機構受到的外部壓力尤其是管制壓力加大,部分不滿足綠色發展要求的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在形式上配合政策,實質上用“漂綠”手段進行應對和敷衍。四是監管缺失。國內學者李學軍和李飛(2010)[10]認為低成本是“漂綠”行為的直接激勵因素。
一方面,綠色項目的環境溢價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另一方面,民眾對綠色產品的非理性想象讓融資方易于偽裝。反向來看,“漂綠”和“真綠”之間的利潤差額越小,政府的懲罰越重,“漂綠”現象就會越少(黃中偉,2004)[11]。而現實情況是政府更多地設立引導性優惠政策促進綠色金融發展,而相應的監管、處罰舉措相對滯后,導致綠色金融“漂綠”的收益遠超成本,企業才會在“漂綠”問題上不斷“越位”。
2.內在成因。
一是企業逐利動機。企業和機構主動推行環保項目源于對社會價值的追求,“漂綠”行為的根本動機卻來自對純粹經濟利益的追逐,這意味著企業和機構秉持絕對利己主義原則和回避態度。而綠色產業本身具有成本高、利潤低、周期長的特征,經濟利益與綠色價值相互背離(李建和竇爾翔,2020)[12]。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主體本能地回避綠色發展,傾向“漂綠”行為。二是環保意識缺乏。盡管世界各國都在宣揚綠色理念,提倡綠色發展,但實際上其并未被社會大眾廣泛接受。尤其是轉型經濟國家,其早期的快速發展主要得益于粗放式增長模式,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都已經習慣于將經濟效益作為衡量發展的“標尺”。在綠色理念提出后,其較難或不能在短期內轉變思維。
因此,在綠色金融市場中,無論是融資方還是投資方都缺乏真正的環保意識。融資方通常將綠色信貸作為緩解其融資約束的工具,而將綠色責任看作政府或社會強加的壓力,缺乏綠色發展的內生動力。作為投資方的金融機構或私人投資者,也較少真正關心環保收益,更關注投資的實際利益。這些都使“漂綠”的出現成為必然。
(二)綠色金融“漂綠”的影響
“漂綠”現象的出現在較大程度上阻礙了綠色發展與金融創新的有效融合,導致綠色資金“錯配”(馬駿,2017)[13],削弱投資人對綠色項目的投資信心,抑制綠色金融發展潛力,造成社會整體福利水平下降(肖紅軍等,2013)[14]。具體而言,一旦融資方的“漂綠”行為敗露,負面信息在市場擴散會導致投資人對綠色項目的不信任(Marquis和Toffel,2021)[15],阻礙綠色金融的推廣。
即使“漂綠”未被披露,在無法有效識別綠色項目的真偽時,投資人很可能會選擇在市場平均回報率附近投資,“真綠”項目將被逆向淘汰,綠色項目的質量將不斷下降,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檸檬市場(楊波,2014)[16]。此外,隨著綠色金融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綠色金融創新不斷迭代,金融“漂綠”的手段和途徑也會變化延伸,將會對“漂綠”的識別和防范造成更大的挑戰,進而對綠色金融和低碳發展造成更大的威脅。
三、歐洲綠色金融“漂綠”的治理經驗
在世界范圍內,歐洲國家率先對綠色金融進行了探索。早在1974年,聯邦德國就成立了一家專門為環境保護、生態業務提供融資支持的政策性銀行。2007年,歐洲投資銀行向歐盟27個成員國發行了全球首支綠色債券,推動了綠色債券的國際化發展,也極大推動了歐洲綠色金融發展進程。然而,歐洲在綠色金融發展中也較早遭遇了“漂綠”現象,在治理金融“漂綠”方面,歐洲各國進行了諸多有益的探索和實踐。
歐洲各國都推崇通過非政府組織和學校結合對青少年進行潛移默化地環境保護教育。展覽館、博物館、劇院以及生態保護區都是傳達“保護自然、啟發科學、熱愛祖國”精神的生動教育場地,快樂的游覽體驗使環保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例如2011年成立的“國家公園學校”項目,由巴伐利亞國家森林公園聯合十幾所學校,開發從幼兒園到高中各年齡段的生物、地理、自然和藝術課程,作為學校課程的補充。
此外,同樣是由巴伐利亞國家森林公園開展的“少年游俠”計劃,招募青少年以初級護林員或志愿者的身份,在國家公園內由專業人士開展一周左右的培訓和拓展,讓他們以主人翁的姿態融入國家公園的生態保護(楊丹等,2020)[19]。同時,歐盟倡議并主辦了多次環保主題的文藝競賽和科技競賽。類似于歐盟青少年科學家競賽的學科類競賽也逐漸加入環保元素,評審專家會給予具有環保效益或環保理念的作品更高的青睞。2019年歐洲成立了青少年環保峰會,首屆峰會就吸引了450名來自歐洲37個國家的環保青少年齊聚一堂。參會青年積極討論解決環境問題的可能性措施和現有舉措漏洞,發揮氣候變化下的青少年力量。
四、經驗借鑒與啟示
(一)加速綠色金融創新,繁榮衍生品交易市場公平、公開、高效、競爭的金融衍生品市場可以通過集中競價形成具有市場公信力的綠色金融產品的價格,并能夠借助風險差異化的綠色金融產品激發投資者參與興趣。鼓勵綠色金融創新能夠加速綠色產品金融化,促進社會個體間信息融合,提高信息透明度。我國綠色金融行業信息大多通過官方渠道加以規范和公示,缺少市場化機制發揮價格發現和信息交換功能。政府信息雖然具有較好的公信力和強制性,但在靈活性和及時性方面需要與市場化調節相輔相成,減少價值偏離進而降低“漂綠”空間。
(二)搭建共享信息平臺,減少市場信息不對稱歐洲國家搭建的共享信息平臺優化了市場信息環境,可以有效減少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帶來的“漂綠”行為。當前,我國最正規的綠色信息平臺“全球綠色金融大數據平臺”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建立。但該平臺的用戶定位并非個體公民,民眾與媒體公開監督和信息獲取受阻。浙江和廣東等省的部分城市,已經依靠大數據和云計算建立起共享數據平臺和信用平臺,先進的建設、運營經驗成熟后可推廣至全國,建立互通互聯的全覆蓋的共享數據庫。
(三)規范綠色金融市場制度,強化政府監管力度借鑒歐洲實踐經驗,基于中國具體情境,編制綠色評價體系和綠色指數標準,讓監管處于標準統一又分類清晰的框架之下;引入第三方組織進行多維監管,制約金融機構為“漂綠”項目違規“站臺”,一定程度上預防綠色資金貸后挪用;實施有序監管,前瞻性地協調布局,避免交叉混亂的多頭監管,為保障制度落地、助力市場低碳轉型提供有力支持。
(四)加強公民環保責任教育,培育社會環保意識綠色金融中的“漂綠”行為是責任意識回避下的短期利益最大化行為。一方面,社會環保意識的塑造能增加“漂綠”行為的曝光風險;另一方面,金融活動中的行為人作為社會成員,一旦發生主人翁意識的思想轉化,會主動履行社會責任減少“漂綠”行為。環境保護是百年大計,綠水青山不能拔地而起。在營造環保氛圍的同時,把環境保護納入課堂,改變新一代人的思想觀念,才能讓作為國家未來的建設者的青少年健康可持續地傳遞環保理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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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馬凌遠王姝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