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1月30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內容摘要】破產管理人作為由法院指定,替代債務人的管理層在破產程序中享有特定職權的破產程序參與主體,在企業破產程序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 在我國,關于破產管理人的資格、職責以及權利和義務在2007年6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三章中就做出了明確的界定,但仍有諸多不完善和模糊之處,基于在立法和立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本文就我國《企業破產法》關于管理人勤勉義務之規定,從立法問題、理論淵源、內容界定和完善建議等角度進行剖析和闡述。
【關 鍵 詞】破產管理人; 責任; 忠誠; 勤勉義務
自我國《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復雜及多樣的司法實踐伴隨著國家政策和經濟發展態勢的變革而不斷的接受挑戰。 尤其是2015年,為積極響應國家“供給側”改革,全國各地大力清理僵尸企業,激發區域經濟活力,同時為了化解執行難,各地在“執行轉破產”中也有許多創新舉措,在此背景下需要對《企業破產法》的相關理論和實務邊界進行細化和完善,以指導錯綜復雜的企業破產案件的處理工作,同時也可以對破產管理人的行為進行及時的規制和引導。 作為企業破產程序的核心主體,破產管理人在整個破產程序中占據的位置至關重要,可以直接決定一件破產案件可否有效公平的進行,而《企業破產法》的施行也標志著我國破產法的司法實踐進入了管理人時期。
破產管理人是指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需要指定一個專門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來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管、估價、清理、分配以及開展必要的民事輔助活動和其他事務,這個中介機構或個人被稱為管理人。 其在破產程序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破產管理人不僅肩負處置破產資產的責任,更為重要的是要保障一個破產案件中各個主體的正當利益。 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源于破產管理人與其他法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①,這決定了其在破產程序中的主體地位和價值定位,同時也關系到破產管理人如何處理與債權人、債務人和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
我國的破產管理人制度起步較晚,之前一直停留在清算人制度的層面上,在過渡運行中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 破產管理人制度的發展運行和司法實踐中存在選任標準不明確、監督體系不完善、義務界定模糊等問題。 其中關于破產管理人的勤勉義務的界定和理解,在立法上缺乏細致的描述和界定,加之在當下我國破產案件處置中,破產管理人的水平和法律素養差別也很大,對破產管理人勤勉義務進行清晰和具象的界定和描述,有利于規范破產管理人的行為,提升其義務意識和執業水平,也有助于在行業內形成一種共識,帶動行業整體水平的提升。
一、關于破產管理人勤勉義務的規定及其問題
破產管理人勤勉義務是指破產管理人應當本著善意、認真和專注的態度,以一個職業理性人所確信的最利于破產財產保護的方式履行職責。 從民法理論上看,義務就是法律上應受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約束。 ②在破產程序中,破產管理人在履行職責中,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報告工作進度等義務都有明確的規定,但對于勤勉義務卻只停留在原則性的層面上。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七條和一百三十條對破產管理人勤勉義務和對其未盡勤勉義務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做了規定。 但即使這樣,也需要在民事責任層面上進一步厘清破產管理人的責任,否則會使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追究難以實施。
首先,在行為標準上對于勤勉義務沒有清晰的界定,對于義務的內容沒有進行列舉,這給司法認定造成了巨大的難度; 其次,行政責任的范圍過于狹窄,《企業破產法》雖有規定,但對于破產管理人的處罰幅度沒有做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由于人民法院根據所處區域經濟發展的情況行使自由裁量權,可能會造成裁量尺度差別很大,無法對破產管理人造成警示甚至震懾作用,從行政責任的角度沒有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立法中的處罰手段,如停止營業、限期整頓、吊銷執照等。 盡管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中對于破產管理人的部分行為進一步明確的量化處罰數額,但在規定的行為種類的描述上也十分單一有限。
二、破產管理人勤勉義務的法律淵源
對于破產管理人的誠信義務和注意義務等義務內容學術界眾說紛紜,大多總結為破產管理人的勤勉義務。 其法理淵源主要來自于英美法系信托制度,在其中,對于受托人的誠信義務已有明確的描述,對于受托人的誠信義務的界定是:在管理人管理受托財產時,要本著忠誠和自律的原則,不得為任何人及自身(委托人除外)謀取非法利益。
這樣的規定可以理解為,首先委托人的利益訴求是受托人在履行受托事務中終極的價值追求; 其次,在程序上體現對于受托人利益的維護和保障。 而在美國破產法中對于此義務的界定得更為明確,即不僅要履行對于財產處理的注意義務,而且要有相關的專業能力和技術水平③。
但必須要說明的是,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中均沒有直接規定和設置勤勉義務,對于管理人的道德和技術水平的描述可以歸為忠誠義務和注意義務。 在大陸法系中的注意義務源自于民法原理中的“善良管理人義務”即要求管理在管理他人財產時,就要和管理自己的財產一樣,表現出忠誠、勤勉和善良的品質。
而英美法系則要求得更為詳盡,標準更高,即要求管理人在履行善良的注意義務時,不僅要忠于職守更為重要的是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及審慎態度。 由此可見,關于破產管理人的勤勉義務源自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并對其進行了豐富和延伸。 ④
三、破產管理人勤勉義務的內涵及完善
管理人的勤勉義務可以理解為受托人在管理和處置委托人財產時,應作為謹慎的處理人,嚴格履行職責并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義務。 作為由法院指定替代債務人的管理層而在破產程序中享有特定職權的破產程序參與主體,破產管理人自然也承受了應由原債務人管理層承受的義務及責任,而且作為一個特殊的主體除需要對債務人及相關權利義務人負責之外,還需要對法院負責,這樣也就意味著在管理人行使職權時會設有一定的義務和責任。
破產管理人的勤勉義務較之忠誠義務,在應用角度和著力點上,又有所不同,其更加突出的表現為積極性、主動性和專業性。 這就要求破產管理人具備:第一,管理破產企業資產的專業能力,這是管理人勤勉履職的基本前提; 第二,在執行職務時,在表現專業能力的同時要積極、謹慎和專注,最大程度上避免給破產財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三,要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權,不懈怠和倦怠,主動合理地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和破產財產的價值實現。 由此可見,注意義務、誠信義務、審慎義務、善管義務和中正義務應是破產管理人的勤勉義務的概括性體現。
其中包含的主要要素內容為,首先破產管理人在法律的框架下,要時刻以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為行為準則; 其次,破產資產處置的情況千差萬別,破產管理人要公正履行職責,不能從中謀取非法利益,不能泄露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商業秘密; 再次,要勤于處理破產資產,為債權人最大限度的實現債權利益。 ⑤
司法人員職稱論文投稿期刊:《政治與法律》是上海社會科學院主管、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的,把政治學和法學融于一爐、以法學為主的理論刊物。是我國改革開放之后最早公開發行的政法類期刊。
所以,在立法完善的角度上,筆者建議在修訂破產管理人的勤勉義務守則中,首先要明確勤勉義務的確切含義,在立法上做出一定的描述,尤其是法律規則的內涵,這樣可以避免債權人、債務人等利益相關方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差異,造成不必要的問責⑥; 其次,應以列舉典型行為的方式,從反面制定衡量破產管理人履行勤勉義務的法律準則; 再次,在立法上明確甚至限制破產管理人的權力邊界,以防止在破產實務中,其權力過寬過大而產生的法律風險和相對應的義務放大。
注釋:
①孫創前.破產管理人操作實務指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9.
②史尚寬.民法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34.
③馬存利,宿杰.破產管理人誠信義務研究及其對我國破產立法的啟示[J].中國商法年刊,2007:443-450.
④陳俊.破產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比較法考察[J].中國注冊會計師,2012(04):116-118.
⑤王欣新,郭丁銘.論我國破產管理人職責的完善.政治與法律,2010(9):2.
⑥劉國華,錢思彤.我國破產管理人民事責任探析.行政與法,2018(3):67.
參考文獻:
[1]史尚寬.民法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2]王欣新,郭丁銘.論我國破產管理人職責的完善[J].政治與法律,2010(9):2-9.
[3]劉國華,錢思彤.我國破產管理人民事責任探析[J].行政與法,2010(10):67-69.
[4]陳俊.破產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比較法考察[J].中國注冊會計師,2012(04):116-118.
作者:史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