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0月17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內容摘要】恢復原狀是請求權將非常態下的法律關系恢復到初始狀態,多強調物理修繕,是民事責任體系中的重要救濟措施,不僅可以運用于財產領域,也可以運用于精神損害領域。 確定其性質為債權請求權更符合恢復原狀本質特征。 基于恢復原狀的本意,本文對其局限和完善進行探討。
【關鍵詞】恢復原狀請求權; 債權請求權; 恢復程度
一、恢復原狀請求權的現狀
恢復原狀是指將事物的形態或狀態恢復到其初始的面貌。 而恢復原狀請求權是一項法律上的權能,指權利人有權要求,且相對人應當將已經發生變化的法律關系恢復到雙方之間初始的法律關系狀態。
(一)德國民法和日本民法的規定
在德國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合同解除后解除的效力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時,即合同關系溯及既往的消滅,自始消滅。 合同解除后,權利人可主張損害賠償,而在損害賠償中又以恢復原狀為基本原則。 德國這樣立法的重要意義在于重新回復權利人的權利的初始狀態,使得權利盡量回復完滿,除了返還有體物應有的價值外,甚至還需要返還孳息等其他利益。
在日本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損害賠償責任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般形式,金錢支付是承擔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 不同于德國,日本民法中的恢復原狀為承擔損害賠償的特殊方式,而“適當處分”①和“必要的措施”②又是恢復原狀中的特別內容,多指適用于人格權回復權利的道歉廣告。 因此,日本民法中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簡要的概括為金錢支付、恢復原狀為和道歉廣告三種形式,以上三種救濟方式從不同方面為權利救濟提供了完善的方案。
(二)關于恢復原狀請求權的概況
恢復原狀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通過行使請求權達到將法律關系恢復如初之目的。 應當注意恢復原狀與損害賠償之間的關系,恢復原狀強調的是對權利人的權利外觀以及權利實質的保護,而損害賠償強調的是平衡損益關系。 一方面既能夠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另一方面能合理規制相對人的賠償責任,防止其責任過于籠統而不能確定。
在三種賠償方式中,恢復原狀強調的是權利回復,保護的是權利人最完整的利益,責任之承擔始于物也終于物。 而金錢支付脫離于物成為債權,強調的是損害賠償的完全實現,保護的是相對人的價值利益,為最終確保損害賠償的可行性和確定性,是損害狀態回復的替代形式和可選形式。 但在人身權領域,一旦權利受到侵害,幾乎是無法恢復原狀的,若此時允許進行賠禮道歉,既能解開權利人和相對人的心結,又在法律適用上效果更佳。
德國的“恢復原狀”注重權利的回復程度,因此形成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以金錢支付為例外的賠償結構。 德國民法認為,權利破損后應當專注于將權利狀態恢復到之前其應當存在的狀態。 權利人的利益情況應當在權利狀態上保持如初,如無必要不以金錢衡量,僅在必要時以金錢支付對權利狀態進行保護。
日本的“恢復原狀”,強調恢復原狀的方式多樣化,創新的發展了不同的“必要措施”,尤其是道歉廣告的創設。 日本法理針對需要恢復原狀的內容的不同靈活處理,甚至能夠將恢復原狀的范圍覆蓋到人身權的保護。 日本民法中的恢復原狀制度,能夠更高效完整的實現權利保護,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民事責任的救濟方式和救濟形式。
二、我國目前恢復原狀請求權的局限
(一)恢復原狀請求權的性質模糊
為物權請求權。 在該請求權中,僅針對的是具象的有體物。 首先,權利人有權自主選擇權利保護方式,以便使物的保護盡量全面。 其次,權利人對物擁有絕對的所有權。 應當排除相對人以故意賠償的方式惡意剝奪權利人的物權的方式,使權利的保護更有效。 最后,對于物本身來說,物權請求權強調物盡其用的理念,通過恢復原狀盡可能的恢復到其本來的狀態,也在體現了民法的綠色原則。
為債權請求權。 在該請求權中,基礎是債權債務關系。 首先,便利雙方當事人。 物在全部毀損后,物權轉化成了損害賠償的債權; 但物在部分毀損后,物權只是受到破壞而不完整,因此權利人可以選擇恢復物理原狀還是對毀損的部分進行損害賠償。 在物的毀損部分、毀損程度過大時,相較于恢復物理原狀,損害賠償不僅可以滿足權利人的要求,亦可以給義務人帶來便利,對于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成本較低。 其次,物消滅后物權一并消滅,恢復原狀只是一種理想狀態。 毀損之物恢復原狀只能通過修復去而盡可能的維護物的價值,幾乎無法恢復如初。 最后,應當尊重雙方的意思自治。 雙方當事人當然可以進行自主選擇或者利用合同進行不同情形的約定,此當為債權請求權之本意。
為人身權請求權。 在該請求權中,物對當事人的身份和人格產生了影響。 如果只將恢復原狀請求權限制于物權,那么抽象法律關系的恢復就無從提及。 現行規定中,在人身權等抽象法律關系的保護和物權的保護方式之間就存在巨大差異,忽視了抽象法律關系的保護的重要性,此時將恢復原狀請求權作為人身權請求權是適應法理的。 因此,應當正視其作為人身權請求權的屬性。 恢復原狀請求權的性質對其所保護的內容至關重要,但卻又存在適用上的分歧,應盡快解決此沖突。
(二)恢復原狀請求權的立法亟需完善
在現行的法律部門中對恢復原狀請求權多有涉及,但不同部門之間對該請求權的針對性和適用卻產生了沖突和局限。
為物權請求權。 《物權法》中的恢復原狀請求權注重物權保護,只是強調了對物的物理實體的修復,而忽略對內在法律法系的修復,其范圍受到極大的限制,這對于權利保護是十分不利的。
為債權請求權。 《合同法》對恢復原狀的規定只強調了填平原則,即要求當事人之間恢復到合同簽訂之前的初始狀態,但并沒有對恢復原狀的內容和程度進行明確,這對于實現立法目的是有阻卻的。
為人身權請求權。 人身權保護是恢復原狀的應有之義,但是在立法上卻并沒有明確。 在現行民事各部門法的法律適用情況中,恢復原狀多指對物的物理實體修復,很少涉及或甚至從無涉及人身權的相關內容。
雖然恢復原狀請求權在不同的部門法中出現,但卻沒有詳盡和明確的適用規則。 實務中,物的本身的修繕、物產生的孳息的返還、使用利益返還、前期投入償還以及返還不能時的罰則究竟屬于恢復原狀的范疇,還是屬于其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范疇,立法中并未明確,這對于法律適用中恢復原狀請求權適用的不同賠償原則有著深刻的影響。
(三)恢復原狀請求權在實現損害賠償時有待進一步完善
我國的恢復原狀請求權在實現時,沒有明確的損害賠償原則可供選擇。 損害賠償所遵循的原則按照賠償程度、賠償方式、賠償抵減等不同方面的考量,分為以下四種:
全部賠償原則是根據實際損失確定,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該原則是公平原則的體現,對于解決財產損失賠償和保護權利人的權利保護非常有利。
財產賠償原則是所有損失均以財產賠償計算。 該原則體現等價有償的理念,一方面能夠填補權利人的實際損害,但排除其他賠償方式又在另一方面限制了權利人的其他救濟方式。
損益相抵原則是一種差額賠償,指僅在同一損害原因中,權利人既有損失又有獲益的情形,應當損益相抵。 該原則體現公平效率和便利當事人的理念,能夠穩定權利狀態,有利于一次性解決同一原因下的所有問題。
過失相抵原則是一種賠償抵消,指損害的發生是權利人過失和相對人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應當過失相抵。 該原則同樣體現公平原則。 多因一果導致的損害,應當區分各個因素對于結果發生的作用力,適用該原則對于保護和限制雙方的權利作用都很明顯。
《合同法》對恢復原則請求權的規定已經相對詳盡,但是仍然沒有明確賠償原則,在具體審判中法官并不能對恢復原狀的行為作出明確界定,而且在涉及損失、利息或者不當得利的返還時,無法明確援引法條,只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不同的賠償原則進行選擇適用。 雖如此,但也只是法官酌定的結果,并非法定,這對于法律指導實踐以及法律的確定性是有減損的。
三、我國恢復原狀請求權的完善建議
(一)確認請求權的性質為債權請求權
物在遭受損毀的狀態下,產生的損害賠償的關系應為侵權之債。 權利人基于侵權事實,有權請求相對人承擔滿足權利回復的法律責任。 另外,《物權法》對于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平行規定的,并未將恢復原狀單純限定在民事責任中的物權請求權,因此,其仍然可以是民事責任中的債權請求權。
《合同法》規定,在合同期間未屆滿前面臨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后雙方行成的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從本質上來判斷,該債權債務關系即為合同之債,此時的恢復原狀請求權當然屬于債權請求權。
在侵權行為的邏輯鏈條中,恢復原狀請求權的發生是基于侵權之債。 該項請求權的發生針對的是侵權行為人,具有典型的相對性,也符合債權請求權的基本特征。
(二)應當完善的請求權的內容并明確恢復的程度
應當完善的內容包括:第一,確認物理性修繕是恢復原狀請求權的一般方式。 它是恢復原狀中最基礎的含義,修理、重作、更換都是典型的處理方式。 當事人之間可以協商確定擇一而行,或者權利人自行選擇后徑行要求。 第二,確認抽象法律關系受損害也可要求恢復原狀。 它強調的是抽象關系被貶損后的恢復,較為典型的就是精神損害,以及人身權中具體的各項人格權。 同樣,該種恢復原狀也是事后救濟,盡管人格權受到侵害幾乎難以恢復原狀,但是我們仍舊需要這樣的救濟手段來保護權利人的抽象權益。
第三,確認金錢支付是恢復原狀的兜底方式。 金錢支付包括權利人自行修繕的墊付費用,也包括物被占有期間因相對人的原因而導致的價值貶損而折算為金錢支付的情形,還包括相對人無法履行或者拒不履行恢復原狀而產生的金錢責罰。 這樣的兜底規范能夠包含立法時無法預測的特殊情形,能夠使恢復原狀請求權最終落到實處。
以上恢復原狀請求權內容的完善,基本涵蓋了我國法律適用的現實需求,如此擴展的意義主要有:首先,民法上的意思自治應當明確自治的范圍。 將恢復原狀請求權的內容擴展到抽象權益以及金錢支付即是在明確意思自治的范圍,增加權利人意思自治所能選擇的內容。
其次,更加完整的保護權利人的權益。 將恢復原狀請求權的內容從單一的物權內容修正為債權內容,甚至擴展到抽象人格權等領域,是對法律適用的不斷完善,亦是保護權利人的應有之義。 最后,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為將來的新生態留下處分空間。 金錢支付實際上更是效益原則和公平原則的體現。 其作為恢復原狀請求權內容的擴展的兜底情形,一旦產生新的權益需要被保護時,那么恢復原狀請求權就更能夠全方位地保護權利人精神、財產等各項領域的不同內容。
明確的恢復程度是指,恢復原狀的程度應當達到完全恢復的程度。 但同時,恢復原狀的程度也不能任意擴大,應當遵循以下規則:第一,恢復程度正當。 恢復原狀的恢復程度正當要求因果關系應當完整,對于權利人過錯而導致的損害部分,不應屬于恢復原狀的范疇。 第二,恢復程度可預見。 恢復原狀的恢復范圍應限于可以預見的利益,即損壞的結果也應該是可預見的直接損害結果,一般不包括間接損害結果。 第三,恢復程度確定。 恢復程度是確定不變的,不因權利人對主張的擴大或限制而改變應當恢復程度的本身。
法律論文范例:加強氣象法律法規建設的幾點思考
以上恢復原狀請求權中的恢復程度的明確,解決了恢復原狀請求權中的空白內容,有利于平衡權利人和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如此建議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規范的、完善的恢復原狀請求權不僅能夠保護權利人的當前可能利益,也可以保護可期待利益,是保護權利人合法權利的一道天然屏障。 第二,明確相對人的責任范圍,使其不至于陷入不確定的風險之中,從而達到保護相對人和規制社會秩序的目的。 在如此權衡考量下,各方當事人都將會提高注意義務,保護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因此,規范恢復原狀請求權的恢復程度一方面保護了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保護了權利人的占有、使用和處分行為,從而使社會秩序的保護更有條理、更有法律依據。
參考文獻:
[1]魏振瀛.民法(第七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
[2]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重拍合訂本)[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
[3]王利明.物權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4]梁慧星.中國物權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作者:劉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