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年09月30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這篇社會科學論文發表了中日勞動法就業年齡歧視比較,論文介紹了中日就業年齡歧視的現狀,從而保護高齡勞動者的勞動權益,那么日本是如何對就業年齡歧視進行立法的呢?我國勞動者就業中存在的年齡歧視問題因領導的親身體驗被再次關注。論文提出了就業年齡歧視改進的建議。
關鍵詞:社會科學論文投稿,人口老齡化,就業年齡歧視,例外規定
在我國年齡歧視具有很大的隱蔽性,主要是間接歧視。在2007年,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與新浪網、騰訊網聯合開展的一項調查表明,“年齡”已成為目前影響就業的第二大因素,其排在“工作經驗”之后,“學歷”與“性別”之前。
一、中日就業年齡歧視的現狀
1.中國就業年齡歧視現狀。現在,我國就業中的年齡歧視經歷了從計劃經濟年代對年輕人的歧視到市場經濟時期對中老年人歧視的轉向。2005年11月初,1967年出生的36周歲的楊世建,因年齡超過35周歲未能獲準公務員考試報名注冊,其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國家人事部拒絕受理其報名參加考試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法院認為,這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不予受理。隨后,楊世建向北京市高級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裁定。北京市高級法院認為,公務員招錄考試報名的設置屬于公務員的內部管理事項,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河南省委書記盧展工在2010年新年伊始,體驗性地到一家廣告公司應聘媒體發展員,因其59歲高齡被一家廣告公司以年齡過大無情地拒絕。
2.日本年齡歧視現狀。2006年日本內閣府《國民生活白皮書》顯示,60-64歲未就業人群中有49.6%的人認為招聘年齡與自己不符,65-69歲人群中61.9%認為招聘年齡與自己不符。2007年的數字進一步顯示,在通過公共職業安定所招聘勞動者的企業中,仍有49.2%存在年齡限制。這說明,在日本企業中繼續雇用高齡者的比例并不高,對高齡者就業年齡歧視現象仍較為嚴重。
二、中日就業年齡歧視的立法概況
1.中國就業年齡歧視的立法。目前,我國沒有專門針對禁止就業年齡歧視的立法。大多數的法律規定都是原則性的,并缺少可操作性。《憲法》第33條明確規定平等是一項基本的立法原則,公民享有平等權。其確立了禁止就業年齡歧視的法律依據,但沒有規定實質性內容。在《勞動法》中,第12條規定也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歧視任何勞動者的要求。雖然,我國曾在2007年由國務院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布了《就業促進法(草案)》,其中第5條第2款中加入了“年齡”一詞,即在原有的歧視種類基礎上,增加了“年齡歧視”。但《促進就業法》的第3條只確立了公民平等就業以及禁止就業歧視的法律原則,并沒有明確規定就業年齡歧視。
2.日本就業年齡歧視的立法。
2.1年齡歧視的立法。從日本禁止就業年齡歧視的法律制度來講,現在日本對年齡歧視的機制主要集中在企業招聘與退休領域。(1)2007年前日本關于禁止就業年齡歧視的立法。早在1966年,日本已經出臺了《雇用對策法》,但是其中并沒有具體針對禁止年齡歧視的規定,所以日本在2001年對此法進行了修改,將為中高齡者提供就業機會規定為一種義務,于此同時規定了10種年齡限制的例外。2004年,日本對1986年制定的《高齡者雇傭安定法》進行了修改,即把企業維持勞動者65歲退休的努力義務確定為企業的法定義務。
(2)2007年后日本關于禁止就業年齡歧視的立法。為了進一步解決年齡歧視問題,日本在2007年再次修改《雇用對策法》,經過這次修改,把前一次企業的義務變為了禁止性規定,禁止一切年齡歧視。日本的《高齡者雇傭安定法》,就大大限制了企業在招聘中的簽約自由,即企業在招聘中沒有理由地設置年齡條件是違法的,一旦認定歧視,企業要償付高額的賠償金。
2.2年齡歧視的例外規定。2007年修改的《雇傭對策法》對年齡歧視規定了“禁止例外”,例外事項有六項:第一,招聘或者錄用時,以低于退休年齡為條件且締結無期限勞動合同之場合;第二,勞動基準法規定了年齡限制的場合;第三,從業務性質上看,長期間的持續工作才能開發或者形成職業能力的,招聘或者錄用年輕者且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之場合;第四,從維持企業業務活動以及業務技能或者技巧的傳承性看,該企業中某工種勞動者數量相當有限且集中于某一年齡層之場合,但必須以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為條件;第五,在藝術或者娛樂領域,為了確保表現的真實性,招聘或者錄用特定年齡層的勞動者之場合;第六,招聘或者錄用60歲以上者以及為了貫徹國家政策而促進特定年齡層的雇傭之場合。
三、日本就業年齡歧視的立法對我國啟示
從日本的年齡歧視法律制度看,我國在禁止就業年齡歧視方面,應禁止在招聘勞動者時設置年齡條件即逐步提高退休年齡,并逐漸把禁止就業年齡歧視的領域擴大到工作條件、工資、社會福利、職務晉升、教育培訓、解雇等場所。為了保護中高齡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機會,建立依據能力而不是依據年齡的就業機制,有必要在我國建立禁止就業年齡歧視法律制度,具體建議如下:
第一,建立和完善賠償與懲罰的措施。歧視行為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侵權行為。歧視成立,必然對勞動者造成傷害,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失的賠償,具體的懲罰措施與賠償標準應依據歧視的社會影響性進行確定,并設置一個最低的標準。
第二,建立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勞動者只需要提供表面證據證明其在求職過程中因年齡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如果情況屬實,舉證責任就由雇主承擔,雇主需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所提出的不公平待遇不存在或者證明沒有聘用是因為其他合法原因而并不是因為年齡歧視。
參考文獻:
[1]黃沖.民調顯示年齡已成新的就業攔路虎[N].中國青年報,2007-12-24.
[2]陶建國.日本禁止就業年齡歧視法律制度探[J].日本問題研究,2009(2)(第23卷)(151):39.
[3]陶建國.日本禁止就業年齡歧視法律制度對中高齡勞動者的保護[J].人口與發展,2010(第16卷)(1):107.
作者:齊艷華 單位:貴州財經大學
推薦閱讀:《社科縱橫》由甘肅省委宣傳部主管,甘肅省社會科學聯合會主辦綜合性文史期刊,國內刊號CN:62-1110/C;國際刊號ISSN:1007-9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