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年10月13日 分類:農業論文 次數:
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近年來中央對深化農村改革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出的一項重要任務。 2016 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科學確認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明晰集體所有權關系,發展新型集體經濟”,這是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發展新型集體經濟”。 2018年,習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體學習時指出,“要把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治方向,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發展新型集體經濟,走共同富裕道路”。 貫徹落實好中央關于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要求,需要從理論上弄清楚什么是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軔于20 世紀50 年代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歷經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人民公社,再經過家庭聯產承包、鄉鎮企業發展,逐步演變形成。 目前對有關農村集體經濟(包括集體所有制、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威定義見于兩個方面:一是法律規定。 《憲法》第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農村經濟發展論文: 淺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遇到的主要問題及解決對策
二是政策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農村集體經濟是集體成員利用集體所有的資源要素,通過合作與聯合實現共同發展的一種經濟形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形式”。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農村集體經濟即集體所有制經濟包括兩種形態,一是利用集體所有的資源要素形成的經濟,二是農村中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
從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在原有農村集體經濟基礎上的創新和發展,首先表現為對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實行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形成的新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同時還應包括目前農村蓬勃發展、廣泛存在的基于非集體所有資產形成的各種合作制經濟。 后者是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應被忽視。 與專業合作經濟相比,社區性合作經濟更具方向性,理應予以重視。
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首先表現為產權制度改革后形成的新的集體所有制經濟。 2016 年以來,以推進經營性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為著力點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進展順利、成效明顯,農村集體資產全面摸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面確認,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序推進。
經過改革,初步解決了以往一些地方存在的集體經營性資產歸屬不明、經營收益不清、分配不公開、成員的集體收益分配權缺乏保障等突出問題,促進了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2019年,全國村集體總收益達到2020.5億元,超過42.3% 的村集體收益達到5 萬元以上,成員人均分紅94 元。 但也應看到,這一輪改革只是針對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新的集體經濟雖然得到了發展,但總體上處于規模小、實力弱、區域差別大的狀況。
從全國看,農村集體資產村均816 萬元,主要以非經營性資產為主,且地區間、村莊間差距較大,東部地區集體資產占全國集體資產的65%,14% 的村占有全國75% 的集體資產。 從各地實踐看,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主要是城郊村資源出租、物業經濟和資產使用權入股,而在工商業等行業競爭力明顯不足。 2019 年全國農村集體成員人均分紅只相當于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 這一形態的集體經濟,在鄉村振興中任重道遠。 也就是說,對于大多數村莊而言,如果將發展新型集體經濟的目標僅限于占有與使用資源要素有限的這一形態的集體經濟,新型集體經濟則難以發展起來。
合作經濟是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應被忽視。 目前,不少人將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割裂開來,沒有把合作經濟當作集體經濟來看待,這顯然不符合憲法規定,更重要的是不利于新型集體經濟發展。 前面已提到,憲法規定,“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憲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從本質上看二者是一致的,即資源要素的共同占有與使用; 所不同的只是,合作經濟共同占有與使用的資源要素屬于合作成員個人所有,集體經濟共同占有與使用的資源要素屬于集體成員共同所有(其實最初也是屬集體成員個人所有的)。
從實踐上看,多年來各種類型的合作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促進了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 特別是,2007 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來,農民專業合作社蓬勃發展,已成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現代農業建設的中堅力量。 到今年4 月底,全國依法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到225.9 萬家,輻射帶動全國近一半的農戶。 同時,社區性、綜合性特色明顯的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等也得到快速發展。 各種合作經濟的快速發展,集聚和盤活了農村資源要素,克服了一家一戶辦不了、辦不好的事情,極大地豐富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內涵。
社區合作經濟是農村新型集體經濟的發展方向,理應予以重視。 目前雖然農民專業合作社得到快速發展,但專業合作既有優勢,又有不足。 它的不足主要表現為加入合作社的成員農業生產規模小、商品量少,使得這些小農戶加入合作社、參入合作社管理的積極性并不高,領辦人難選,民主管理難執行,盈余返還幾乎談不上,不少都是由企業、大戶來領辦和操控。 專業合作社要辦得好,有效率、有競爭力、有生命力,關鍵是加入合作社的成員生產規模大、商品量多,跟合作社的利益聯結得緊,特別是大家能夠聯合起來一起搞農產品加工。
目前看,在家庭農場基礎上發展專業合作,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 當然,基于人多地少的國情農情,擴大家庭農場生產規模是一個長期過程。 今后,要更加重視社區性綜合合作,即“三位一體”合作、土地股份合作、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等。 它們的生命力是建立在小規模生產的農戶和農民村落聚居的基礎上。 這種綜合合作不僅有農業生產領域的合作,還有其他行業的生產和經營上的合作,更重要的還有生活服務和社區管理領域的互助合作。
山東煙臺、商河等地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的做法,就具有將集體經濟與合作經濟融為一體的特點,是一種新型集體經濟:一是盤活了集體所有的資源要素; 二是集聚了農戶分散擁有的資源要素,包括承包土地、資金、勞動力等。 這與原來的人民公社體制有著根本不同:資源要素的所有權不變,但為合作社共同占有與使用。 在這樣一個社區的范圍內開展綜合合作,有利于發揮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和善于組織農民的制度優勢,也有利于實現共同富裕。
其實,農村改革初期,中央就提出了發展社區合作經濟的要求,并明確了社區合作與專業合作的不同。 《中共中央關于一九八四年農村工作的通知》提出:“為了完善統一經營和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體制,一般應設置以土地公有為基礎的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
這種組織, 可以叫農業合作社、經濟聯合社或群眾選定的其他名稱; 可以以村(大隊或聯隊)為范圍設置,也可以以生產隊為單位設置……”“此外,農民還可不受地區限制,自愿參加或組成不同形式、不同規模的各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中共中央文件《把農村改革引向深入》中明確提出:“鄉、村合作組織主要是圍繞公有土地形成的,與專業合作社不同,具有社區性、綜合性的特點。 ”在今天鄉村振興的背景下,更要高度重視社區合作經濟的發展,將其作為新型集體經濟的發展方向和主要形式。
對于如何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涉及的方面很多,在此僅從完善立法方面提出一條建議。 2016 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抓緊研究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方面的法律。 ”2019 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研究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為落實中央要求,中央有關部門成立了農村集體組織法起草領導小組,目前已形成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初稿)》。
農業農村部于2020 年11 月印發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范章程(試行)》。 這部法律的制定,事關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和中國特色農村合作經濟的發展方向,意義重大。 建議該法將社區合作經濟作為新型集體經濟的發展方向,將社區合作經濟組織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組織形式,將“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合作制基本原則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管理原則。 如能將該法名稱改為“農村社區合作社法”,則更為貼切(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一起,共同為開創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合作經濟發展道路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