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年05月21日 分類:農業論文 次數:
本文以20世紀30-50年代為研究背景,采用比較研究法對國共兩黨建立的農業合作社加以比較,從而得知:國民政府的農業合作社體現的是地主的利益,新中國的農業合作社體現貧農的利益,雖然共產黨指導下的合作社也有一定的問題,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貧農的政治地位,對于解決貧富分化也有幫助。
[關鍵詞]20世紀30 ~50年代,農業合作社,進退機制,產權安排,民主管理
新中國成立初期的農民比1935年更加貧困,1950作社”。[5](P91)正因為國共兩黨都認為合作社是拯年農民的恩格爾系數高達 6 8.7% 。 m(R 13改變農救農民的手段,20 世紀 3 0 〜5 0 年代,國共兩黨先民的絕對貧困是國民黨和共產黨的共同意愿,國共后發動農民開展合作運動。國共兩黨所建立的農兩黨在農村經濟政策上有諸多不同,但有一點卻是業合作社,在時間上繼起、在空間上相同,兩者之間相同的,即都主張通過建立農業合作社、發展農村必然有某種相似性。但是,國共兩黨開展農業合作經濟實現農民富裕。1926年,國民黨第二次黨代運動的指導思想和政策目標卻有本質差異。
國民會制訂了《農民運動決議案》,提出只有“提倡合作黨以西方合作主義為指導,試圖通過農業合作來解事業……幫助農民組織各種農民合作社”[川11.27), 除農業危機、統制農村社會資源和對抗共產黨的土地革命政策;共產黨則以馬克思主義合作理論為指導,試圖通過農業合作發展農村經濟、改造農村社會和消除貧富分化。指導思想和政策目標的差異,決定了國共兩黨所建立的農業合作社必然存在顯著的差別。
國共兩黨所建立的合作社,都存在合作社被部分人控制的現象,但又有顯著的區別:國民政府時期的合作社既存在外部人控制現象,又存在內部人控制現象,而且合作社的實際控制者利用合作社剝削社員;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合作社盡管也存在被社干控制的現象,但社干在本質上是農民而非國家干部,所以,合作社在管理上的主要弊端是內部人控制,而且,控制合作社的社隊干部并未利用合作社。
研究國共兩黨農民合作運動的文獻很多,大體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研究國民政府時期農業合作運動的起因、過程和作用 [6](PRf );第二類是 研究 2 0 世紀 5 0 年代農業合作運動中中國共產黨合作化政策的演變及各種政策在農村基層社會的實施狀況[7](PP 12〜198);第三類是對民主革命時期國共兩黨的合作經濟政策進行比較研究 [8](Ppi 15)。
現有研究在視角上注重從宏觀層面探討 2 0世紀30 〜5 0年代的兩場農業合作化運動,就筆者管見所及,對合作化運動的組織載體 — 農業合作社— 做微觀研究的不多,迄今尚無文獻對國共兩黨所建立的農業合作社的異同做比較研究。這種比較分析對當下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亦有裨益。基于此,本文擬從合作社進退機制、產權安排、民主管理、利益體現等四個方面對2 0世紀 30 ~ 5 0年代的兩業合社進比 。
合作社的本質是窮人的自救組織,正如梁漱溟所言:合作制度是經濟上弱者的自衛 ”[29](P438)。弱者為什么要加入合作社呢?其動機很簡單也很直接,就是希望能從合作社得到利益,所以,體現弱者利益是合作社存在的理由,如果合作社不體現弱者利益,合作社組織就與資本強權型的企業組織并無二致,世界就不需要合作社這種經濟組織。
西方合作主義強調人人可以入社,地主、富農多地消除對雇傭勞動的剝削”[14](P5 ) 。2 0 世紀 50 年代中國共產黨在領導農民建立合作社的過程中,旗幟鮮明地指出,“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目的,是要逐步地消滅農村中的資本主義的剝削制度……使全體農民共同富裕起來”,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合作社實行限制地主、富農、扶持貧下中農的階級政策。
大會的審查通過、縣級人民委員會審查批準,個別地接受入社”,獲準加入合作社的地主富農,“在入社以后的一定時期內,不許擔任社內任何重要的職務” 。 [15KPP 358〜363)1956年頒布實施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對地主富農的選舉權進行限制,地主富農根據其“表現和參加生產勞動的情況,可以吸收他們入社做社員或者候補社員”,“在入社以后的一定時期內,沒有選舉權,不能擔任社內的任何重要職務;做候補社員的,并且沒有表權和選舉權”[16](R89)。
在共產黨所建立的合作社里,地主、富農因受到壓制而被徹底邊緣化,合作社真正成為貧農和中農的合作社。因貧農缺乏農具和耕畜,一些地方的合作社也出現過排斥貧農的現象,如安徽鳳陽城西鄉的一個社不吸收貧農,只吸收有農具、耕牛的中農;紅心區貧農社員周明禮沒有牛被合作社開除,有的貧農入了社,但還沒有擺脫被排斥的境遇。18](P76)陜西省有的地方認為貧農“土地薄,牲口少,農具壞”,入社不能顯示“優越性”,因 而 “四不要 ”“五不批 ”,排斥貧農入社。
貧農在合作社里的境況引起了黨中央和毛澤東的關注,毛澤東說,“對于貧農,國家要加點貸款,讓他們腰桿硬起來。在合作社里,中農有牲口、農具,貧農有了錢,也就說得起話了”[17KR331)。在毛澤東的提議下,1955年 6 月,國家設立貧農合作基金貸款,專門貸給缺乏資金的貧農,得到貸款的貧農說,“過去我人硬就是錢不硬,開會時感到自己投不起資,總是理屈,只得蹲在角落里,不敢說話。有了這個貸款,我腿也站直了,話也說響了”[8]。可見,貧農合作基金貸款對提高貧農在合作社的地位、保護貧農利益起了顯著的用。
人自救的濟,合社必服務。平心而論,無論是國民黨還是中國共產黨,都希望合作社能夠為貧農服務,但因國民黨的階級政策是維護地主利益,合作社被地主豪紳控制,合作社蛻變為地主豪紳剝削貧農的新工具。中國共產黨的階級政策是維護廣大貧下中農的利益,貧下中農成為合作社的領導者,合作社根絕了國民政府時期地主豪紳利用合作社剝削貧困農民的現象。
五、結語
2 0 世紀 3 0 〜5 0 年代,國共兩黨都試圖通過建立農業合作社來解決中國農民貧困問題。國民黨在名義上按照西方合作主義開展農業合作運動,但在實踐中,卻破壞了西方合作主義所堅持的自愿性、民主管理性和社員互助共濟性三大原則,這樣的合作社被異化成為富人謀利的工具,廣大貧苦農民從合作社不但不得利反而蒙受其害,合作社最終逃不出被貧苦農民拋棄的命運,這就是國民黨農業合作運動失敗的根本原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農業合作運動,盡管在實踐中沒有很好地貫徹自愿性原貝_ 民主管理原則,但卻維護了廣大貧苦農民的利益,特別是廣大貧農,通過合作運動提高了政治地位、改善了經濟條件,消除了農村貧富分化現象。通過對兩種農業合作社的比較,可得出如下三點啟示。
第一,無論是何種合作社,都必須堅持入社和退社自由、實行社員的民主管理等最基本的合作原則,20 世紀 30~50年代所建立的兩種合作社在這方面都沒有很好地執行,導致 “合而不作 ”現象和內部人控制現象在兩種合作社普遍存在,影響了合作社作用的發揮。
第二,無論是何種合作社,必須為弱者服務。國民黨建立的合作社成為強者剝削弱者的工具,最終被人民所拋棄,共產黨建立的合作社,堅持為弱者服務,盡管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還是能得到人民的擁護。
第三,無論是何種合作社,產權界定務必清晰,該界定給私人的必須界定給私人,該界定給集體的必須界定給集體,只有這樣才能保護社員的積極性,才能保證合作社的可持續發展。當前,我國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主體的各類新型農民合作社蓬勃發展,發展新型農民合作社要充分吸收歷史經驗和教訓,切忌采用強制手段要求農民入社,要界定清楚合作社的產權,切實保障社員對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權力,這樣才能把合作社辦成真正為弱者服務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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