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年02月24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要:數字經濟時代,新交易、新模式、新業態帶來各種數據權益糾紛與新類型訴訟案件,因法律規制和市場監管不夠完善,市場主體誠信意識和法治觀念不強,亟待司法通過典型判決作出回應。在加強數字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方面,司法審判應彰顯出新作為。明確數字經濟時代司法服務面臨的新問題,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創新數字經濟保護機制、完善刑民雙重規制體系、推進智慧司法建設進程等保障數字經濟在法治軌道上健康有序發展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數字經濟;司法服務;市場監管;知識產權;智慧司法
當前,數字經濟已經成為互聯網時代的新經濟符號[1]。凡是以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興技術為依托,直接或間接使用數字化的知識與信息(即數據)來引導資源發揮作用的經濟形態,都屬于數字經濟的范疇。疫情期間,在傳統經濟受到巨大沖擊和影響的情況下,作為新的生產力組織方式,數字經濟卻面臨新的發展機遇,以新零售、新制造為代表,在精準抗疫、復工復產、促進消費等方面展現出強勁活力。但是,由于數字經濟發展迅速,法律規制和市場監管還存在一定的空白,個別市場主體缺乏誠信意識和法治觀念,亟待通過糾紛解決、案件審理,特別是權利歸屬與責任承擔的判定,使價值導向、規則意識與法治思維向數字經濟領域延伸。
一、數字經濟時代司法服務面臨的任務與挑戰
進入21世紀,數字經濟與信息技術革命的關系及其帶來的經濟增長受到全球的關注,各國紛紛制定數字經濟發展戰略,將其作為拉動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2016年,G20杭州峰會發布了《二十國集團數字經濟發展與合作倡議》。
根據中國信通院發布的《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白皮書》 和《中國數字經濟發展與就業白皮書》,我國數字經濟發展趨勢強勁,2017年數字經濟對GDP的貢獻為55%,接近甚至超過某些發達國家水平,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斷提升[2]。對“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構建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加快建設數字中國”等作出重大戰略部署。與此同時,數字經濟運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地以訴訟案件的形式進入司法程序,對這些數字經濟相關爭議的解決,成為人民法院面臨的一項新課題。
1數字經濟糾紛亟待司法釋明
數字經濟的產業特征具有雙重性,即數字產業化與產業數字化。一方面,數字經濟以數據為核心生產要素,通過數據的處理分析和市場化應用創造新的價值,形成新的經濟業態和商業模式;另一方面,以新一代數字技術為支撐,傳統產業通過應用數字技術轉型升級、提高產能,數字技術與傳統經濟、實體經濟深度融合。隨著我國數字經濟快速發展,電子商務、直播帶貨成為商業活動的主角、新星,網購、刷單、短視頻、主播等火爆異常,然而也正是在這些領域中由于法律缺失、監管不到位、行為失范,產生了許多新類型爭議和糾紛。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為數字經濟發展服務”,依法審理新交易、新模式、新業態案件,引導和規范數字經濟健康發展,這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著力點。數字經濟時代,司法功能的發揮有較大空間,因為數字經濟引發的新類型糾紛、帶來的新類型案件,例如大數據產品如何確定權屬,亟待法官通過裁判予以釋明。
這是司法活動本身所具有的本體功能,有學者稱之為法理功能,包括辨別是非、釋法補漏、定紛止爭、維權護益、控權審規、定罪量刑等,與作為延伸和派生的司法的社會功能不同[3]。可以說,在明晰電商行業規則、提供平臺治理規范、指導市場主體活動等方面,以個案裁判、類案指導、明法釋理為主要職能的司法機關責任重大,是促進產業界達成共識,使新經濟形態在法治軌道上健康前行的有力保障。
2數字經濟保護亟待法院出手
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都積極履行網絡治理主體責任,采取有力舉措保障數字經濟發展,對數字產業化與產業數字化給予司法關注,依法審理數字版權、數字內容產品糾紛案件,加強對數據安全和個人隱私的保護,嚴懲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一是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推進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機制創新,為數字經濟發展構建法治環境。
以遼沈地區為例:根據《遼寧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數據,2020年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5389件,審結5099件,結案率9462%[4];2020年,沈陽兩級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908件,審結1738件,同比分別增長1093%和1419%[5]。二是嚴厲打擊網絡違法犯罪,依法嚴懲各類侵害公民信息的行為,為數字經濟發展營造安全環境。據媒體報道,2021年沈陽、大連、鐵嶺等地法院集中公開宣判一批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其中有利用電信網絡向患者銷售產品的“葛洪唐方”電信詐騙案,也有發布“月入10萬,改變自己命運”等虛假廣告實施網絡詐騙的案件,詐騙團伙手段多樣、瘋狂行騙,社會危害十分嚴重。
有學者指出,靜態法律規范的權威必須在解決事實爭議、法律爭議的過程中,通過司法判斷力、說服力、確定力等得到體現和實現[6]。隨著信息保護、數據安全法律法規的實施,對于數字經濟案件,人民法院在對權益保護時也應考慮如何促進和規范互聯網產業的健康發展,通過個案有力宣示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為互聯網行業發展提供明確的司法指引。
3數字經濟訴訟亟待服務跟上
當前,數字經濟依托互聯網與新興技術發展迅速,“十四五”時期,數字技術將進一步擴散、滲透、融合,新型數字基礎設施將進一步完善,數字經濟規模將進一步擴大,數字生態競爭將進一步加劇[7]。大量數字合同、數字金融、互聯網知識產權的產生,使各地人民法院都面臨著數字經濟發展帶來的海量涉網案件,知識產權糾紛尤甚,侵權現象時有發生,取證難、鑒定難,審理有一定難度。2020年以來,遼沈地區知識產權案件出現一 些新的特點,帶有明顯的數字經濟時代色彩。
一是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審理難度加大。例如,權屬認定涉及復雜的技術問題、利益分配與社會公共利益等。二是特許經營權合同糾紛案件數量增加。特許經營是一種以知識產權為核心、以契約規定為依據的現代營銷方式,法律適用比較復雜,爭議比較大。三是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成為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的主要類型,占有較高比例。四是商標侵權案件呈現出多樣化趨勢,涉案領域廣,網絡侵權增多。五是商業維權案件數量較大,權利人維權意識日益增強。
總之,在數字經濟時代,除案件量激增之外,伴隨產業和技術發展而誕生的一些新類型案件中法律與技術問題交織,給訴訟服務工作帶來新的挑戰。二、司法服務保障數字經濟發展的區域探索、經驗借鑒與不足2021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多次通過典型案例對數字經濟熱點問題予以法律回應,在權利、義務與誠信方面為數字經濟樹立正確導向,引導數字經濟走上法治軌道。
但是,數字經濟的發展本身具有不平衡性,從各地司法機關保障數字經濟發展的舉措來看,也是各有側重,例如:建立了全國首家互聯網法院的杭州市,立足于區域數字經濟發展狀況,積極探索審判改革,創新工作舉措;而遼沈地區則著力于保護經濟發展、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因此,需要總結各地司法實踐經驗,為完善數字經濟司法服務提供有益的參考與借鑒。從力爭打造全國“數字經濟第一城”的杭州地區來看,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保障數字經濟十大典型案例引起廣泛關注,涵蓋數字經濟各個方面。其中,全國首例安卓智能手機系統刷機案、“微信小程序”杭州第一案等案例,對新經濟新業態、新事物新問題作出了司法回應。
例如,在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作為原告的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法院明確了“數據”是資源和財產,受法律保護,這是杭州首例涉數據資源開發應用與權屬判定案。再如,在杭州刀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請保護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中,法院裁判涉及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三方在數字領域的利益平衡,其判決結果為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平臺數字治理規則作為遵循。
同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還結合“數字經濟第一城”建設需要,發布了提供法治保障的《指導意見》,圍繞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城市數字化,找準司法服務數字經濟的切入點和著力點,對各地數字經濟法治建設具有示范效應。從互聯網法院的司法服務情況來看,北京互聯網法院面臨的挑戰主要表現為涉網著作權糾紛案不斷增加。為解決此類案件中的疑難問題,北京互聯網法院實施三大舉措:
一是與首都版權協會共建訴非“云聯”調解平臺,打造“e版權”訴源共治系統,通過訴訟與非訴調解線上線下銜接聯動工作機制,成功化解糾紛2800多件。調解平臺的“云對接”,法院的“云指導”,各方促進下的“云化解”,特別是由法院優先進行的在線司法確認,使當事人大大節約了訴訟成本。
二是針對網絡著作權案件涉及的大量電子證據問題,建立了版權鏈天平鏈協同治理平臺。該平臺由北京版權保護中心與北京互聯網法院依托各自的區塊鏈平臺共同搭建,旨在營造“雙標統一”“鏈協同”的可信數字版權生態[8]。其中,前者由證書鏈、維權鏈和交易鏈組成,共同構成版權產業的可信數字基礎設施;后者是法院針對電子證據的存證、認證、驗證難問題,建立的基于區塊鏈的電子證據平臺,可為應用單位提供電子數據存證服務。這些措施都有效降低了權利人維權的證明時間和成本。
三是由于著作權糾紛中圖片類案件占比超過50%,針對圖片市場存在的問題,積極在行業協會、企業、監管部門開展調研。這不僅有利于審判規則的統一,而且有助于延伸司法職能,開展訴源治理,有效推動了著作權交易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從遼沈地區來看,數字經濟發展不平衡,傳統數字產業發展較快,如軟件產業和IC裝備產業,但新興數字產業發展緩慢,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虛擬現實、數字文創等產業尚處于起步階段,大數據應用價值尚未得到充分挖掘[9]。
近年來,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如沈陽高新區法院努力完善審判機制,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在法律適用上,注重參考權利類別、技術含量、研發成本、市場許可情況等因素,綜合考量市場價值以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增加侵權成本,打擊侵權行為;在審理程序上,實行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注意繁簡分流,提高審判效率,選取侵害商標權、作品放映權等案件適用快審機制,辦案時限比此前減少一半;積極踐行司法為民理念,依托“智慧法院”應用平臺為當事人提供遠程訴訟服務,通過網上開庭方式審理涉外案件,提前組織雙方進行線上證據交換,保證審判工作順利有序完成。
總體來看,同司法服務保障數字經濟發展的先進經驗相比,遼沈地區目前有四點不足。第一,對知識產權之外的數字經濟案件還缺少系統研究與關注,發布的典型案件類型還比較單一,圍繞數據權益保護的司法治理還有缺位,對個人信息、數據安全等問題的司法保護還不夠重視,隨著數據安全法的實施亟待加強。
第二,信息化技術賦能案件審理還很有限,電子數據證據的運用能力有待提高。電子數據證據是數字經濟案件的最基本證據形式,其固定、提取、鑒定有較嚴格要求,目前的實踐中電子證據作用發揮與其數量并不成正比。
第三,與數字經濟時代相適應的智慧司法綜合服務效能尚需提升。“智慧法院”建設歷經以流程為核心的10階段和以網絡為核心的20階段,現已進入以數據為核心的30階段。司法向來強調謙抑與保守,但數字經濟時代科學技術快速更新迭代,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層出不窮,靈活應變就顯得尤為重要。第四,人民法院還應該關注司法信息化本身帶來的風險與挑戰。法官運用大數據手段搜索信息,導致司法自主意識被削弱,當事人可能利用司法公開信息規避義務履行,同時技術外包可能導致當事人隱私大量泄漏,這些都會對司法公信力造成威脅。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也是我國數字經濟時代司法機關普遍面臨的問題與困境。
三、司法服務保障數字經濟發展的對策建議
數字經濟相關立法的滯后性,凸顯出司法的地位與作用———不僅要為立法的完善提供可借鑒的司法例證,還要圍繞保護數據權利與數據安全問題,加大對侵權行為、犯罪行為的制裁力度。在統一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裁判標準的“三審合一”框架下,還要實現“三向合一”,形成保護數字經濟的刑、民合力之勢;同時要依托以“智慧法院”為主體的信息化平臺,在審理與服務方面為數字經濟司法插上提質增效的翅膀,構建“一體兩翼”的司法服務保障體系,保障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1創新數字經濟保護機制
一要強化數字經濟下的權益保障。這是司法服務保障數字經濟發展的基本功能定位。在數字經濟的浪潮下,數字產業發展使知識產權保護不斷面臨著新的挑戰。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技術支撐著數字經濟的發展,知識產權則是支撐整個數字經濟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10]。司法實踐要契合區域數字經濟發展需要,積極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發展和變革,完善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司法規則,建立最嚴格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11]。
要從實踐中總結經驗,樹立國際眼光和戰略思維,結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優勢特色,提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省域方案。例如,針對遼沈地區裝備制造業企業核心技術密集的特點,健全事實查明體系,提升專業化案件裁判能力,完善“技術調查官”制度,特別是參與關鍵核心技術事實調查認定的規則,充分發揮技術調查官的特有保障作用;延伸司法保護職能,通過庭審直播、年度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十大典型案例等宣傳舉措,切實發揮司法裁判的法治宣傳教育功能;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組織團隊深入新興產業、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普法宣傳活動,指導企業規避知識產權風險。
二要改進數據權益保障的司法手段。數字經濟糾紛案件的最大特點就是問題新、技術性強、取證難,因此其事實認定離不開司法技術的支持,為此,必須健全事實查明體系,完善事實認定與證據運用手段。要合理界定法院依申請或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依法履行職責,及時采取證據保全措施,落實證據披露規則,強化司法責任擔當,依法責令相關當事人提交與案件有緊密關聯且為其控制的證據,破解“舉證難”問題。
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電子證據在司法活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數字經濟時代的案件審理離不開電子證據的運用。電子證據復制和傳播中快速性、脆弱性與安全性并存,客觀上提高了對司法人員存取證能力的要求,在對電子證據進行調查和應用時,要充分考慮其不同于傳統證據的特點。目前,我國電子取證最佳規則尚未確立,互聯網環境下電子取證缺乏相關的技術、設備和經驗,對司法實踐造成了很大影響[12]。引入區塊鏈技術,可以將全鏈路每一個環節的信息和線索都記錄下來,便于對事實的追溯,有利于提高電子取證水平,讓司法活動更加高效透明。
2完善刑民雙重規制體系
一要強化平臺經濟刑事治理。伴隨著我國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產業的迅猛發展,網絡技術的應用愈加廣泛,破壞互聯網平臺生態,危害數字經濟、數據安全的新型違法活動和犯罪案件持續出現,打擊危害數字經濟發展的信息網絡犯罪成為刑事司法的新使命;ヂ摼W時代的新型犯罪樣態繁多,傳統的司法應對模式亟待轉型。
當前,網絡“黑灰產”在不同平臺呈現出差異化的表現形式,如刷虛假評論、刷虛假流量以及虛假“種草”等。從各地發布的典型案例來看,目前一些案例中將這種現象界定為非法經營罪。但是,傳統罪名難以全部覆蓋、切實解決網絡“黑灰產”問題。要仔細思考司法活動中刑法解釋的方法,從技術視角解讀“黑灰產”基礎設施,包括平臺、工具、技術等,用足用好刑法現有規定,避免人為限縮解釋,防止形成法律適用的空白與漏洞;要摸清“黑灰產”的產業鏈、利益鏈,加強源頭治理、協同治理,以有效控制買賣信息、危害數據安全的犯罪發生[13]。
二要加強數據不正當競爭治理。經濟活動歸根結底離不開競爭,從傳統經濟到數字經濟,圍繞數據的競爭內容、競爭模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司法實踐中,數字經濟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屢見不鮮,涉及商業道德認定、流量劫持行為、互聯網干擾行為、惡意不兼容行為及數據權益保護等多個熱點難點問題,加強數據權益保護迫在眉睫,亟待司法表明立場與態度。以首例大數據產品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為例,杭州互聯網法院認定美景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確認淘寶公司對大數據產品“生意參謀”中的數據享有競爭性財產權益。
近年來,公平競爭法治問題日益引起關注,成為國家治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14],最高人民法院為確保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正確實施,正在加快推進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對于涉及新業態、新交易的數據競爭,必須將公平理念融入法律適用中,構建全方位的數據競爭保障機制。應堅持在個案中妥善處理好技術創新與競爭秩序維護、競爭者利益保護與消費者福利改善之間的關系,這是司法保障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責任與使命。
3推進智慧司法建設進程
一要加快智慧法院建設。數字經濟的本質是信息化,以數據及其相關技術為支撐。在新業態、新交易中,由于法律規制的滯后性或模糊性,產生大量網絡數據使用失范問題,特別是作為網絡購物的衍生品,在線購物平臺產生的糾紛數量龐大。如果這些糾紛全部涌入法院,按傳統訴訟途徑解決,必將成為司法資源難以承受之重。面對方興未艾的數字經濟,必須提高法院信息化建設水平。
目前,各地法院正在全力打造現代化綜合訴訟服務平臺,開啟了“智慧法院”建設的新篇章。但“智慧法院”建設不僅要“增效”,更要“提質”,要向數字化建設縱深發展,針對“重硬件、輕應用”、智慧化程度低的問題,深入分析研判數字產業對司法服務的現實需求,積極引入現代技術手段。
例如,蘇州知識產權法庭在庭審中引入技術型人民陪審員和3D掃描設備,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及傳統證物的運用十分有利。二要大力推進訴訟服務公開透明。數字經濟時代,司法必須遵循“看得見的正義”,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有助于提高法治宣傳力度,回應社會關切。數字經濟案件的特點決定了其對智慧司法手段的依賴,只有通過全業務網上辦理、全流程依法公開、全方位智能服務的法院組織、建設、運行和管理形態,才能使司法更加“陽光”[15]。
數字經濟時代市場競爭激烈,高新技術發展迅速,立法總是相對滯后,許多新問題新規則也需要司法公開釋疑、提供權威指引,通過網上直播、發布典型案例、公眾號推送等公開方式,使數字經濟從業者可以通過司法機關宣傳活動明確行業規則、評估業務風險,從而自覺遵守網絡行為規范,這是優化數字經濟營商環境的最佳路徑。總之,只有借助信息化手段,使司法功能多元延伸,切實找準區域數字經濟法治化的路徑,探索司法保護的新思路、新舉措,才能為數字經濟發展保駕護航,使數字經濟在法治軌道上快速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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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文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