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03月23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要】市場化與腐敗之間的關系是腐敗研究領域中一個爭論不休的話題。通過對中國職務犯罪起訴書的數據分析,研究發現:市場化程度會顯著影響地區之間在腐敗類型上的差異,處于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的環境下,官員卷入交易型腐敗的概率高于自體型腐敗。因此,市場化不是簡單地增加或者減少了腐敗的總量,而是通過改變腐敗類型的結構化特征來影響腐敗的。此外,研究還暗示,中國由于地區間經濟形態的差異,導致腐敗的結構性差異,不同地區要針對不同的腐敗形態制定個性化和差異化的反腐敗策略,有的放矢,以便更有效地打擊腐敗。
【關鍵詞】腐敗類型 職務犯罪 市場化 起訴書
市場營銷方向論文范文:市場經濟背景下我國工商管理的發展策略研究
摘要:市場經濟持續深入發展的同時也在趨于復雜多變,與此同時企業管理方面受到的挑戰也逐漸增多,為了有效提高管理能力,工商管理逐漸受到企業高層的重視。工商管理對企業管理水平有著直接影響,但是結合現階段企業發展概況可以認識到,多數企業沒有形成完備的工商管理發展策略。
一、引言
在腐敗研究領域中,一直有一個在理論上爭論不休的話題——市場化對于腐敗來說到底是一劑“解藥”還是“毒藥”?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分裂為截然對立的兩派觀點:持解藥說的觀點認為,市場化本質上是一個政府向市場放權的過程,充分的市場競爭降低了政府對公共資源的壟斷程度,同時也壓縮了官員利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的空間,從而降低了腐敗(Ades & Di Tella,1997;Goldsmith,1999;Broadman & Recanatini,2001)。另外一些學者則持相反的觀點,他們認為正是市場化改革加速了腐敗的蔓延。因為在市場轉型國家,與計劃經濟時期相比,經濟的自由化并不意味著政府向市場的全面放權,傳統的政治精英利用權力干預市場的能力依然很強。市場化改革不僅沒有削弱官員的尋租能力,反而讓官員有更多的機會從市場上謀取私利,通過掠奪市場來中飽私囊(Walder,2003;伊亞爾等,2008)。
中國作為處于市場化轉型中的國家之一,也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反腐敗任務,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加強反腐敗斗爭,取得了積極成果。一些英文文獻認為市場化改革增加了中國的腐敗問題(White,1996;Sun,1999,2004;Hao & Johnston,2007;Guo,2008),我們認為這種看法是相當片面與簡單化的,因而是錯誤的。在本文中,我們將在以往研究的基礎上,嘗試進一步探討市場化對腐敗類型的地區差異的影響。腐敗包括各種各樣的類型,其中一個基本的分類就是交易型腐敗(以賄賂為主要形式)和自體腐敗(以貪污為主要形式)。我們推測:市場化顯著提高了官員卷入交易型腐敗的概率,因此在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的地區會形成高交易型腐敗——低自體腐敗的結構;在市場化程度低的地區則相反,形成高自體腐敗——低交易型腐敗的結構。因此,市場化對腐敗的影響方式應該不是增加或者減少總體腐敗,而是改變了中國腐敗的結構,把更多的腐敗引向了交易型腐敗。
為了驗證上述猜測,我們從2015開始持續抓取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公開發布的關于職務犯罪的起訴書文本,從138萬多份起訴書中清理出貪污賄賂類職務犯罪相關的起訴書文本,并利用這一文本數據構建了一個全新的數據庫;谶@一數據的分析,我們發現,相對于自體腐敗來說,貪官所在地區的市場化程度越高越可能提升交易型腐敗的概率。
接下來,我們將首先從理論上探討市場化對腐敗的影響,重新討論市場化與腐敗類型二者之間的關系,在此基礎上提出本文的核心假設。在第三部分,我們將介紹如何收集起訴書文本并將其數據化,介紹本文的核心自變量和因變量的編碼方式,并做簡單的描述分析。第四部分,由于我們的數據包含了個體和省級兩個層面的數據,且因變量為二分定類變量,因此使用了多層次邏輯斯蒂回歸(Multilevel Logistic Regression)對前面的核心假設進行了驗證,并附帶討論了其它控制變量的影響。最后是結論和進一步的討論。
二、自體腐敗與交易型腐敗:腐敗的兩幅面孔
腐敗一般被定義為利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但這個定義非常寬泛,涵蓋了各種各樣的腐敗類型,其中一個基本的分類就是“交易型腐敗”(Transaction-Type Corruption)和“自體腐敗”(Auto-Corruption)。比如約瑟夫·奈(Joseph S.Nye)(Nye,1967: 418)將腐敗定義為:“腐敗是因考慮金錢或地位上的好處而偏離公共角色規范職責的行為;或者違背某些規則而以權謀私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賄賂、裙帶關系和不正當的占有。”賄賂和不正當的占有一般被認為是典型的兩種腐敗形式,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賄賂主要包括各種形式的行賄罪和受賄罪,不正當的占有主要包括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等。賄賂代表了一種“交易型腐敗”,不正當的占有代表了一種“自體腐敗”。
這兩種腐敗一直是中國腐敗的主要類型,呂曉波 (Lu,2000: 237)認為:“自體腐敗(Auto-Corruption)是前改革時期的主要特征,這種腐敗經常發生在非市場領域內,因為這些領域內很少有市場交易。在非市場領域內,游戲規則是‘權力追逐金錢’,而在市場領域內游戲規則是‘金錢追逐權力’。因此,在自體腐敗行動中,對物質和金錢的獲得不是由市場決定的,而是由權力和地位決定的。”實際上許多腐敗研究的學者都曾經按照類似的方法對腐敗進行分類。比如:孫雁(Sun,2004)將當代中國的腐敗分為“交易型腐敗”和“非交易型腐敗”,魏德安(Andrew Wedeman,2014)將腐敗分為“掠奪性腐敗”和“交易型腐敗”,張鷺(2013)分為“權錢交易型腐敗”和“漏洞利用型腐敗”。
之所以要對腐敗做這種類型學的劃分,是因為這兩種類型的腐敗在表現形式和產生的根源上有著根本性的不同,因此治理這兩種腐敗所采用的對策也有所差別(李輝,2017)。交易型腐敗主要表現為各種形式的賄賂,包括行賄、受賄、單位行賄、單位受賄、對單位行賄等類型。在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中,受賄罪被定義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自體腐敗主要是公職人員單方面的行動,是公職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直接竊取或者占有公共財產,其手段主要包括貪污和挪用公款。在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中,貪污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論。”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對挪用公款的定義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這兩種腐敗最核心的區別在行動主體的性質上,交易型腐敗的行動主體涉及到交易的雙方,在法律的表述中就是“國家工作人員”和“他人”,也是我們經常所說的行賄者和受賄者,所以交易型腐敗的發生取決于行賄者和受賄者兩方面的動機和機會。而自體腐敗作為一種“國家工作人員”單方面的行動,其根源主要在國家和政府部門身上。因此,如果我們把市場化看作一種影響腐敗行為主體的外在制度環境的話,它對于兩種腐敗的發生所產生的作用可能是不同的。
三、市場化與腐敗結構的地區差異:理論建構與核心假設
接著上一部分的論述,關于市場化與腐敗的關系,已經有非常多的研究了。從主流文獻來看,尤其是使用跨國數據的定量分析,基本的發現是市場化或者說經濟自由化會降低腐敗(Montinola & Jackman,2002;Goel & Nelson,2005)。但是從市場轉型國家的歷史經驗來看,市場化與腐敗之間的關系變得更為復雜了。許多基于東歐經濟轉型的研究都發現,市場化不僅沒有遏制腐敗,反而更加促進了腐敗的蔓延(Iwasaki & Suzuki,2012;Kostadinova,2012)。
具體到中國的經驗上,學者們也是各執一詞。有些學者持比較樂觀的態度,比如孫剛等(2005:5)則認為,加強市場建設可以使“腐敗活動的資源配置功能越來越不重要”,從而降低腐敗。倪志偉和歐索菲(2016)也認為隨著市場轉型的深入,政治資本對市場的影響力會越來越小,尋租能力也會受到限制。
但更多的學者還是堅持認為市場化提供了新的腐敗來源。魏德安(2014:115)認為當代中國的腐敗雖然在改革之前就存在,但規模小且相對分散,“高級別腐敗是在改革啟動之后才開始惡化的”。馬國泉將這種腐敗行為稱為“改革腐敗”(Reform Corruption),他認為政府在市場化改革中分配資源和掌控市場的能力實際上變強了,大量的政府公職人員不是投身到為經濟活動提供服務中去,而是盡可能地直接參與經濟活動,以從中牟利(Ma,1989)。另外,市場化改革給國家的管制能力帶來了新的挑戰,在漸進式的改革過程中,“摸著石頭過河”,市場管理各方面的制度建設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政策與制度的滯后造成了許多結構化的漏洞,為腐敗分子從市場中牟利打開了方便之門(Sun,1999)。過勇(2006: 58)對此也持同樣的觀點:“一方面,由于經濟轉軌,出現了許多新的經濟主體、行為和現象,超出了原有制度約束的范圍,這為包括腐敗在內的投機行為的產生提供了機會;另一方面,與新的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制度體系尚未建立,無法對投機行為及時約束。”
可以發現,之前的文獻主要是比較籠統地探討市場化對總體腐敗的狀況的影響,并沒有對腐敗的表現形式加以分類。其中,集中探討中國市場化進程與腐敗結構之間關系的文獻只有一篇,就是高吉坤(Kilkon Ko)和翁翠芬(Cuifen Weng)(Ko & Weng,2012)的《中國腐敗的結構性變遷》(Structural Changes in Chinese Corruption),他們通過對1998—2007年間職務犯罪統計數據的分析發現,中國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中國行賄、受賄這一類的交易型腐敗逐漸增多,但隨著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貪污和挪用這一類腐敗案件逐年減少。他們的研究雖然提到了市場化對腐敗類型的影響,但是由于使用的是全國性的數據,無法體現地區之間的差異。另外,從時間上來看數據略顯陳舊,黨的十八大以后中國的反腐敗發生很大轉變,市場化與腐敗之間的關系需要重新評估。最后,他們的研究只能做時間序列的描述分析,無法控制影響腐敗類型的其他因素。
我們從宏觀制度環境與微觀個體行為二者之間的關系來探討市場化與腐敗類型的連接機制,市場化作為一種外在的制度環境,其對腐敗類型的影響可以從政府主體和市場主體的需求和供給兩個方面來分析(Goel & Nelson,1998)。從需求上來說,無論是市場化程度高還是低的地區,手握公共權力的公職人員都有利用權力謀取私利的需求,如果這些地區之間腐敗被懲罰的風險是類似的,那么按照理性選擇理論,他們的需求也應該是大致相當的(Becker,1968)。但是區別在于,在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的地區,公權力會比較多地被配置在對市場主體的監管上。而在市場化程度比較低的地區,市場主體不發達,公權力會比較少地被配置在與市場監管有關的事項上。因此,公職人員以權謀私的腐敗行為在兩個地區就體現為不同的類型,在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的地區,會更多表現在政府與市場主體的資源交換上。
從供給上來說也是同樣的原理?赡茉谑袌龌潭缺容^低的地區,貪官也有從市場上牟利的動機,但是由于市場主體不發達,這樣的機會就比較少。而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地區,不僅貪官有受賄的動機,市場主體也可能有強烈的行賄動機,這樣就為貪官提供了大量的腐敗機會。因此,我們有充分的理由推斷,市場化對腐敗的真正影響方式不是數量的多少,而是結構上的差異,即自體腐敗與交易型腐敗的發生比率。
根據以上的理論推理,我們提出本文的核心假設:
假設:市場化程度會顯著影響地區之間在腐敗結構上的差異,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的地區,官員卷入交易型腐敗的概率比較高,而市場化程度比較低的地區,官員卷入自體腐敗的概率比較高。
四、數據工作
1.數據來源
我們的研究資料來自全國各地人民檢察院系統的公開起訴書文本。為了獲得這個資料,課題組利用R語言自編爬蟲程序,從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的“法律文書公開”欄目抓取自2015年1月1日以來的全部起訴書文本,截至2017年11月25日共獲取各類公開且可訪問的起訴書文本1 380 944份。[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上的很多起訴書鏈接從公開時刻起即失效,無法獲取文本。]以這138萬多份起訴書為原始資料,我們首先刪除了其中的“決定不起訴書”和各種下載錯誤和空白的文本,因為這些文本等于否定了罪名的存在,放在數據里會為后面的數據分析造成干擾。另外,我們還對搜索結果進行了去重,因為發現其中有大量重復上傳的文件,這也會影響后續數據分析的精確度。
第二步是要從剩下的起訴書中找出與腐敗高度相關的起訴書。在本研究中,我們根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章對“貪污賄賂犯罪”下各種罪名條目對起訴書進行進一步篩選。在2016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章中規定了十四個屬于貪污賄賂類的罪名,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2016)。在此基礎上,我們還增加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三個罪名。
由于每一份起訴書的標題中都已經包含了被起訴的罪名,因此我們使用以上罪名作為關鍵詞,利用R軟件中的文本匹配工具包對起訴書做初步篩選,再對篩選結果進行人工確認,最終定位到我們所需要的研究資料。本研究共計篩選出起訴書文本28 892份,如被告人同時被訴多項罪名,則視為發生多起案件,去除無效信息,共統計得出全國公開的職務犯罪被起訴人信息記錄27 691條。從時間分配上來看包括了2015年的13 938條和2016年13 753條。[其實我們的數據庫里還包含了部分2017年的資料,但是數量比較少。我們猜測主要原因是是抓取的時間比較短,另外各地從2017年10月份開始都在積極準備監察委員會改革,要將檢察院反貪局的工作人員轉隸到新成立的監察委,所以有一些案件在辦結時間上受到了影響,2018年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上還在持續公布2017年的案件信息。為了盡量減少選擇性偏差對結果帶來的影響,最后沒有利用2017年的資料。
2.變量的編碼與測量
(1)因變量:腐敗類型
根據前面對自體腐敗和交易型腐敗的劃分,我們把以上罪名按照下面的原則區分為兩類。其中,交易型腐敗包括: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編碼為1。自體腐敗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編碼為0。圖1中呈現了各項罪名在2015和2016年的頻次分布情況:從罪名的結構來看,2015年和2016年貪污賄賂類職務犯罪的總體構成是比較穩定的,貪污和受賄都是最高發的腐敗類型,其中2015年受賄罪略多于貪污罪,而2016年貪污罪略多于受賄罪。其實我們的數據中也包含了少量的2014年和2017年的數據,但是由于數據量很少,為了降低選擇性偏差,沒有把這兩個年份的數據納入分析范圍。
從犯罪主體的性質來看,大多數都是將個人作為犯罪主體,因為像“單位行賄罪”“單位受賄罪”和“對單位行賄罪”這樣將組織作為犯罪主體的罪名非常少,其中單位行賄罪最多,有946例,單位受賄罪和對單位行賄罪分別只有185例和79例。另外,大多數的犯罪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三個罪名出現的頻次也很低,分別只有790例、129例和84例。
(2)核心自變量:市場化程度
由于本文著重探討市場化程度對腐敗類型的影響,因此要尋找一個相對權威和被廣為接受的對“市場化”的測量指標。鑒于此,我們使用了樊綱和王小魯的“中國市場化指數”數據,這個數據從2000年至今每年發布一次,是目前可以找到的用來測量中國不同省級區域市場化程度差異的最權威數據。這個指數對中國各省級行政區的市場化程度進行打分,“市場化指數總體評分是由23項基礎指標組成的。它們各自反映不同領域的市場化程度”(樊綱、王小魯,2004: 3)。這23項指標反映了不同地區在五個方面的市場化程度: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非國有經濟的發展,產品市場的發育程度,要素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市場中介組織的發育和法律制度環境。評分在0-10之間取值,分數越高代表市場化程度越高。如圖2所示,在中國,東部沿海地區的市場化程度要高于中國其它地區,根據王小魯和樊綱所做的“市場化指數”,2014年浙江的市場化指數為9.78,而東北的黑龍江只有6.22,西部的貴州只有4.85(王小魯等,2016)。通過把省級單位的變量和以起訴書本文為基礎的個體層面的變量相結合,我們構建了一個包含“省級-個體”兩個層次變量的全新數據庫。
(3)控制變量
除了核心自變量外,我們還控制了個體層次的人口學變量。首先是性別,許多研究都指出,性別對于腐敗有重要影響(Barnes & Beaulieu,2014),跨國分析發現,議會中女性議員比例越高,整個國家的腐敗程度越低(Treisman,2007)。以往的研究認為主要原因是女性官員一般擁有更高的道德水平,更加誠信,因此也更少涉及腐敗問題。在我們的數據中,只有2 883個女性,而男性有24 759個,分別占到總樣本的10.43%和89.57%。除了比例上的巨大差距外,我們還發現女性和男性所涉及的腐敗類型也有顯著差異。在2 883個女性中,涉及交易型腐敗的只有1 135個,而涉及自體腐敗的有1 748個。因此,我們猜測,可能并不是因為女性比男性要有更高的道德水平,而是交易型腐敗一般伴隨著花樣繁多的社交和娛樂活動,男性官員要比女性官員更加容易參與這些活動。分析中,我們將男性編碼為1,女性編碼為0。
腐敗類型可能在城市和農村之間有著巨大差異。我們在另外一個基于司法判決書數據做的分析中發現,農村基層政權的腐敗大多數都是貪污案(李輝,2017),起訴書的數據再次證明了這一觀點。因此,我們在后面的分析中控制了個體在城鄉居住上的差異,城市編碼為1,農村編碼為0。
此外,我們還控制了年齡。年齡即為被告在被起訴時的年齡大小,為連續變量。起訴書中提供的教育程度分類比較復雜多樣,包括了文盲、小學、初中、高中、職高、中專、技校、大專、本科、研究生十個類別,我們進一步編碼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三個類別。另外,起訴書還提供民族和政治面貌等信息,但是由于缺失值太多沒有納入分析范圍。
在省級層面,我們也選取了幾個比較重要的因素進行控制。由于我們的核心自變量——市場化指數——已經包括了23個地方指標,因此我們只能挑選這些指標中沒有涉及且可能影響到腐敗案值的因素。顯然,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可能會影響到腐敗案的類型,因此我們首先控制了2015年和2016年各省的人均GDP。其次,我們控制了省級行政區的政府規模,因為一個地方的政府規模越大,公職人員利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的機會可能也會越多。政府規模我們使用通行的計算方法,用當年的政府財政支出除以經濟總量。此外,根據高薪養廉的理論,公職人員的工資水平如果比較低,可能會有更大的動力參與腐敗(Azfar & Nelson,2007),因此我們還控制了省級行政區公職人員的平均工資。
五、數據分析
1.腐敗類型的地區差異
為了驗證在理論部分提出的假設,我們首先需要考慮的問題是,自體腐敗和交易型腐敗的分布在中國不同地區之間真的有巨大差異嗎?為了初步呈現市場化與腐敗類型之間的關系,我們繪制了市場化和腐敗類型的散點圖。橫坐標是市場化,縱坐標是交易型腐敗的發生比(交易型腐敗除以自體腐敗加交易型腐敗的總量),可以發現,隨著市場化程度提高,交易型腐敗對自體腐敗的發生比越高。
2.多層次回歸分析
在多層次回歸分析中,使用比較多的是分層線性模型(Hierarchical Linear Models),但由于個體層次的因變量是一個(0,1)二分變量,不是一個連續變量,因此使用了多層次線性模型不再適用。但是考慮到多層次模型可以幫助我們識別省級層面的組間差異對嵌入在其中的個體平均狀況的影響,所以使用了多層次邏輯斯蒂回歸方法來擬合模型。
具體結果呈現在表2中。我們用這種方法擬合了四個模型:模型1中只放了核心自變量“市場化程度”;模型2中加入了個體層面的控制變量,包括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和城鄉居住;模型3中又加入了省級層面的控制變量,包括各省當年的人均GDP、政府規模、城市化水平和公共部門的人均工資水平,其中人均GDP和公共部門人均工資為長尾變量,因此分別取了對數;模型4中我們剔除了年齡這個變量,原因在于這個變量缺失值比較多,為了減少在回歸中自動刪除了年齡變量的缺失值而帶來的選擇性偏差,重新擬合了模型4。同時所有模型中都控制了年份的固定效應。
可以發現,我們重點考察的核心自變量“市場化程度”,不論模型如何改變,都呈現出非常穩定的顯著性,且系數為正。這表明,一個擁有權力的公職人員,在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的環境下,卷入交易型腐敗的概率要高于其卷入自體腐敗的概率。但是在模型4中,市場化程度的系數明顯變小了,說明年齡部分的缺失值對最終的回歸結果有一定影響,不過系數還是正的,而且在最高水平上顯著。
在“市場化指數”中分了五個層面的指標: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非國有經濟的發展,產品市場的發育程度,要素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市場中介組織的發育和法律制度環境。其中包括的內容太多,因此我們接下來想進一步評估各個分指標與腐敗類型之間的關系。為此我們重新擬合了10個模型,具體結果如表3所示。其中模型(1)、(3)、(5)、(7)、(9)在省級層次單獨放了五個分指標,只控制了個體層次的基本變量,結果發現除了“產品市場的發展”這一個指標不顯著,其余四個都是顯著的正相關關系,這與我們假設部分的猜測是一致的。
另外,在模型(2)、(4)、(6)、(8)、(10)中我們進一步控制了省級層次的其他變量,結果發現只有政府與市場關系這一個指標顯著了,其余四個雖然系數的方向依然為正,但是顯著性消失了。這進一步說明交易型腐敗確實是在政府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腐敗本質上是一種利用公權力謀取私利的活動,是權力與利益的交換,單純市場方面要素的發展是不足以促成腐敗的。
六、結論與討論
在市場轉型國家,市場化對腐敗的影響一直是一個被熱烈討論的話題,為了進一步推進這一問題的研究,本文探討了市場化對腐敗類型在地區間差異的影響。雖然研究發現在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的地區交易型腐敗比自體腐敗發生的概率更高,而在市場化程度低的地區,自體腐敗比交易型腐敗發生的概率更高。但由于本文主要是采用一個截面數據,用來對中國不同地區之間腐敗類型進行橫向比較,不是一個長時段的歷史分析,故不能得到結論說隨著市場化程度加深,交易型腐敗越來越多,更不能得出市場化改革增加了總體腐敗的結論。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加強反腐敗斗爭,取得了積極成果。認識中國腐敗類型在地區間的差異,對于腐敗問題的治理來說十分重要。由于交易型腐敗和自體腐敗的根源差異很大,因此不同的地方需要從實際情況制定有地方特色和差異性的反腐敗戰略。對于市場化程度比較低的地區,要把反腐敗的主要精力放在預防自體腐敗的發生上,由于這些腐敗主要根源于基礎性的行政管理制度不健全,而且比較多地發生在國有企業和鄉村基層政權中,所以反腐敗要注重加強基礎性的制度建設,尤其是財務方面的管理制度。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出臺一系列政策應對基層政權中的貪污問題,尤其是在2018年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明確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列入六類公職人員的范圍內。
而對于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的地區,交易型腐敗多發,中央提出要構建“親”和“清”的新型政商關系。從中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完全切斷官商交往是不可能的,但是也要防止官商交往過于密切而滋生腐敗。所以在這些地區,如何處理好政府和企業的關系,營造清廉積極的政商關系,是未來反腐敗的重點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