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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6月1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這是我國第二個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劃。并在第二部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中,指出將對公民人身權利、被羈押人的權利等進行更好的保障。盡管我國法律也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進行保障,但是現實中卻存在諸多的問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與安全的事件層出不窮。
關鍵詞:期刊之家政法論文,政法論文,人身自由與安全,羈押,公民權利,人權行動計劃
本人通過社會熱點事件來分析我國在公民人身自由與安全方面的不足之處,并且結合我國的法制現狀和《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對其不足提出相關建議。
一、人身自由與安全權的概述
人身自由與安全對公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這也應當是國家著重保護的公民的權利。該項權利包含了人身自由權與人身安全權兩個方面,二者是相輔相成,緊密相連的,并且在《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中,對其也有相關規定。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
人身安全權是指人人享有生命、健康和身體完整性不受侵犯的權利。一定角度上說,當一個國家里的公民都獲得了普遍的個人安全的時候,其社會安全和國家安全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保證。“在實踐意義上,安全意味著人的生命、財產、健康得以維護,個人依法作出的預期得以實現;就法律本身而言,法律把行為的規定和結果預設在安全的狀態下,保持其必然性。”
二、從社會熱點事件透析我國公民人身自由與安全的不足
(一)關于公民人身自由與安全的社會熱點事件
1.陜西孕婦馮建梅被強制引產事件。2012年6月中旬,陜西安康市鎮坪縣曾家鎮政府非法拘禁懷孕7個月的女子馮建梅,強制引產其肚中胎兒。這個事件的起因僅僅是因為孕婦馮建梅因無錢交納4萬元的超生罰款,于是被安康市鎮坪縣曾家鎮政府非法拘禁,并強制引產腹中胎兒。雖然事后在社會輿論以及上級政府的關注下,一些與該事件有關聯的人員和當地一些領導被處罰,但是這個事件更應該需要我們去深層次的思考體制與法律層面的原因。
2.孫志剛事件。2003年在廣州,一個年輕人的悲劇震驚了全中國。他的名字叫孫志剛,任職于廣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孫志剛在前往網吧的路上,因缺少暫住證遭執法人員強制收容,并被毆打致死。人民在痛惜孫志剛死于非命的同時,對造成悲劇的根源收容遣送制度,展開了聲討。最終,在2003年6月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一審判決:主犯喬燕琴被判處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嬰被判處死緩;其余十名罪犯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廣州市紀委和監察部門也對12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嚴厲的處分。最后這個實行了二十多年的制度——《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終于被廢止。
3.被羈押人員猝死事件。近年來,被羈押人員猝死事件頻頻發生,這些事件在傳播的過程中通常以警方給出的荒唐理由來命名。從2009年的“躲貓貓”事件開始,“鞋帶自縊死”、“做噩夢死”、“摔跤死”、“喝開水死”等等,到“摳粉刺死”,這些被羈押人員的死亡絕非偶然。從這些事件已經公布的調查結果可以看到,這里面或多或少都有看押人員的失職行為,以及偵查過程中辦案人員刑訊逼供的行為。盡管被羈押者處于被追訴的情形,但是其合法權益仍當應該得到保障。看押人員非正常死亡層出不窮,不僅揭開了看押場所的黑幕,更是破壞了政府的公信力,破壞了法律的尊嚴,侵害了被羈押人員的生命健康權利,同時也違背了刑事訴訟制度的保障人權的理念。這些事件,應得到我們的高度重視,我們應深刻思考這些事件發生的原因。
(二)我國公民人身自由與安全的不足
1.憲法方面的規定與救濟不完善。我國《憲法》第37條雖然規定了“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但是這并不完善,僅僅規定了何種國家機關有權利進行逮捕,而我國憲法缺乏對公民人身自由保障的程序性規定。當公民對逮捕或拘禁有異議或需要法庭來判斷對其逮捕或拘禁是否合法時,憲法卻并沒有規定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可以獲得救濟的方式和途徑。同時,我國沒有憲法法庭,不能夠進行憲法訴訟,所以當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受到侵犯時,如何來救濟這就成了一個問題。公民的權利保障有兩個方面,實體保障和程序保障。而我國的憲法和相關法律在公民人身權利方面的規定不足,這就是實體方面的缺失,在公民權利受到侵犯時,被侵犯人很難得到有效的權利救濟,這就是程序保障方面的缺失,所以,我國公民人身自由與安全權在保障方面存在不足。
2.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完善。首先,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被羈押人的羈押期限,可是在現實中,延長羈押期限的問題仍然很嚴重。被羈押人在自己遭到非法延長羈押時間時,怎么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法律并沒有詳細的規定,同時也沒有規定對遭受非法延長羈押期限提出上訴的具體程序。所以當被羈押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時,被羈押人很難采取救濟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程序保障方面的規定不完善,公民就很難通過正當途徑對自己權利的救濟,并且程序方面的不完善,也會對我國人權事業的進步形成阻礙。其次,在逮捕和拘留方面,法院沒有參與,這也使得被羈押人獲得救濟更加困難。因為公安機關是自行批準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的,法院在其中并不參與;而逮捕又是由檢察院批準的,同時法院也不參與。被羈押人獲得權力救濟的主要途徑就是通過法院,而法院在這方面全程不參與,這無疑是增加了權力救濟的難度。在羈押的整個過程中,自始至終全是公安檢查機關自行參與,法院的不參與,一方面對其行為不能起到監督作用,另一方面在出現非法羈押或者非法延長羈押時,也很難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建議完善措施
1.參考《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進一步完善我國相關立法。盡管我國在公民自由與安全方面有相關法律,但是和公約相比較仍有不足。公約對其規定更加詳細,更加符合人權的要求,我國的憲法在公民人身安全權方面的規定不足,并且在《刑事訴訟法》上也有相關不足。公民的權利保障,包括人身自由權利的保障通常分為兩種保障形式,一是實體保障,二是程序保障。從國外對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來看,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對人身自由作出的保障性規定既有實體性的內容,又有程序性的內容,特別是程序性的規定,西方發達國家憲法堅持的原則是“任何人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即使行使司法權,需要對特定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也必須遵循正當程序的要求。而我國在需要在實體保障方面盡量完善相關的法律規定,同時在程序保障層面,更要切實做到所有程序合法、依法。程序保障在某種意義上來講,是關乎公民權利救濟的關鍵之處,所以,完善相關程序方面的規定,不僅有利于保障公民權利,同時還可以為我國法建設創造更好的環境。
2.嚴格執行并兌現《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中的相關事項。《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在第二部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中,指出將對公民人身權利、被羈押人的權利等進行更好的保障。本人認為,人權行動計劃就像我國的每五年的經濟計劃一樣,是人權領域內的國家級規劃,隨著我國社會各領域的快速發展,公民的人權尤其是人身自由和安全方面也應得到更好的發展,遵循國家制定的人權行動計劃,可以使得該項事業得到更良好的進步與發展。只有將人權事業真切的落實到國家發展的全局,我國公民權利才會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是國家發布的,這體現出了國家對我國人權事業的重視。但是計劃怎么變成現實?只有嚴格執行并且兌現我國制定人權計劃,才能達到國家預期的目的與效果。
3.加強并監督執法機關依法執法嚴格執法。在許多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與安全的事件里,都可以看到公權力的濫用,其中一些執法人員濫用公權力,不依法執法,是造成許多悲劇事件的直接因素。近年來,公權力濫用現象屢有發生。而所謂“公權力”,已成為學界的行話切口,把官場腐敗抽象化,用來跟另一個抽象概念“個人權利”對照。所以,我國應該加強對執法隊伍的建設,加強其依法執法,要求其嚴格執法,并且對執法隊伍加強監督,完善現在的監督體制。我國的法治要求是依法行政,只有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才會減少公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犯。同時,由于現在正處于我國國內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關鍵時期,社會各方面都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加大對政府執法的監督力度,這也是對公民權利的一種間接保護。
4.進一步放開輿論,利用輿論進行監督和維權。以網絡為代表的社會傳媒近年來高速發展,各地的網絡傳媒在現今的社會中發揮著越來越也大的作用。公民人身權利遭侵害事件在網絡上不斷被爆出,于此同時公民也不斷利用網絡等媒介進行維權。以網絡傳媒為代表的輿論在監督政府行為、維護公民權利方面越來越重要。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一些特殊的話語,如“不怕是鬧大,就怕不知道”等。這些都說明了公民在按正常途徑上訪反映意見得不到滿意答案時,通過輿論和社會傳媒向社會傳達個人的呼聲已經很普遍。網絡等社會傳媒的介入,可以更好的對執法機關的執法進行監督,并且在公民維權時,可以發揮出巨大的作用。社會上好多的熱點事件好多都是首先在網絡被曝光才得到當地政府的重視,并且在社會輿論與網絡監督下,一般該類事件都會得到合理的解決。所以,我國應當進一步開放網絡等社會傳媒,利用其進行監督執法機關的行為,同時也可以利用它維護公民收到侵害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