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年02月10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網絡世界的逐漸豐富讓更多的娛樂方式展現在了大眾面前,很多網紅也就是通過對電影進行剪輯再加上幽默的方式進行解說,才可以在網絡上爆紅。但是也有相關報道稱,有幾家制片方控告網紅未經授權就采用盜版影碟改編電影,然而這些網紅始終堅稱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到底這一系列的電影解說作品是否屬于侵權行為,是否可以尋求一種利益平衡的方式來促進文化更好的傳播,下面文章就對此展開研究。
關鍵詞:著作權,侵權,二次創作,合理使用,利益平衡
一、問題的提出
谷某,一個來自臺灣的男孩,善于通過精辟又不失幽默感的語言,把無數部長達幾小時的電影濃縮剪輯成幾分鐘的短片解說,其微博下的“x分鐘帶你看完電影”系列已經受到800多萬粉絲的追捧,僅在微博平臺上,類似谷某的電影解說者已不在少數,模式也大抵相同。據臺灣某媒體4月25日報道,谷某因沒有獲得授權使用盜版電影進行改編,違反著作權法,不少電影片商表示深受其害,其中至少有四部以上的電影都因為谷某已經解說完了,沒法在電影院上映,這些電影的買進費用高達幾百萬,造成片商的直接損失超過8位數。
谷某在得知當被告侵權后,發表聲明表示“我只擷取了十分之一到百分之一的原著作內容來進行解說,也沒有跟任何觀看我制作的短片的使用者收取任何的費用,”他認為,他的作品可以讓更多人了解電影,或是讓很多無人問津的電影作品被更多人注意到,甚至增加了票房收入,因此他的“X分鐘看完電影”系列影片有符合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在網絡上的適用。
二、侵權行為的認定
從谷某的聲明上來的看,他一直在強調自己的二次創作屬于合理使用,但始終回避的問題即他所解說的部分電影片段的來源合法與否。谷某選擇的大部分電影是仍在電影院上映,或者是在國內尚未上映的電影,這是由于國內外電影未同步上映導致的國外的資源在網絡上泄漏出來。雖然谷某未播放完整的電影,但是將精彩部分剪輯,并公開,影片方就很難再產生商業利益了。所以,我國法律需要對于院線電影進行特殊保護,很難說谷某的行為沒有對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造成侵害。
三、侵權免責事由
谷某所提及的“合理使用”,是關于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何為“適當引用”,并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也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對該條的含義做出更具體的解釋,筆者認為,以下幾個因素是需要考慮的:
(一)使用目的所謂使用目的,重點考察的是使用他人著作權作品是否屬于商業性使用,或是構成“轉換性使用”。但是筆者觀察到谷某的微博中,不僅接廣告盈利,還在使用未經授權的視頻資源中直接插入廣告盈利。無論谷某本人是否獲利,其商業性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是顯而易見的。那么谷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美國版權法概念中的“轉化性使用”?轉化性使用意為在原作品上增加新的表達、含義或信息,從而改變原作品以達到新的目的。從谷某的解說視頻來看,雖然配有幽默諷刺的旁白,其主要目的還是在于展示原電影,其中的電影片段也并未有所創新,均取自于原電影,所以其最終并未改變原電影的主要內容,筆者并不認為其構成“轉化性使用”。
(二)引用的程度毋庸置疑,如果未經許可播出了全部的電影,無論配上多長篇幅的解說都不可能構成合理使用,但是具體使用多少比例就構成侵權,法律上并沒有規定。筆者認為,并不存在一個絕對的數量或比例的規則,因為作品的情況非常的復雜,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介紹、評論或說明的合理需要,意味著被引用的電影片斷只能是不可或缺的配角,也必須是在必要的范圍內使用。而谷某的大多數電影解說視頻,把精彩的片段完整的展現給觀眾,幾乎呈現了電影的完整情節,實際上侵占了權利人潛在的許可市場。
(三)產生的影響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即使表面上是為了介紹、評論或說明而使用電影片斷,如果實際上影響了對電影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損害了電影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這種使用也是侵權的。
四、結語
在這個網絡飛速發展的時代,娛樂的方式日益多樣化。以谷某這種二次創作的方式來娛樂大眾的方式無可厚非,甚至某種程度上是對文化創作的激勵,但是隨著傳播方式的改變,著作權人的利益也因此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擊。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如何平衡這兩者之間的利益,是我們需要考慮的問題。就像谷某本人所說:“一個好的法律,不應該是保護了一方,而去傷害另一方;不應是保護了一個人的著作,而去抹殺另一個人的創作。”
[參考文獻]
[1]王遷.電影介紹節目著作權侵權問題研究[J].中國版權,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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