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年05月27日 分類:文學論文 次數:
摘 要:從邊界的起源看,邊界是國家利益分割的產物,分割和固化了主權國家的利益關系。邊界是一國領土主權的構成要素,是主權國家行使主權的政治地理界線,構成行使一國領土主權的自然基礎,代表主權國家的利益邊緣。從主權國家利益的外在形式考察,邊界是國家生存及發展的保障線,限定和調節國家的空間資源配置,是主權國家利益的集中體現。從邊界的運動結果看,邊疆效應和邊界效應是國家利益邊界固化和移動的結果,并深刻影響著國家利益的實現。邊界的本質是主權國家的利益分割線?倍ㄟ吔缡钱敶鷩议g關系正;那疤岷突A,通過邊界維護國家利益成為國家戰略的核心關注。
關鍵詞:邊界;邊疆;國家利益;本質
嚴格地講,“邊界”與“國界”是有區別的,后者是不同國家之間的地理分界線,而前者既可以指“國界”以及政治體內部不同行政區間的“疆界”,也可以指政治體管控的不同領域的分割界限。當國家形態從“王朝國家”轉換為“現代國家”后,主權、領土和邊界充實了國家的內涵。2018年,筆者曾提出在構建中的邊疆學需要格外關注邊界問題,同時闡述了邊界的功能,進而從邊疆學構建的現狀出發闡述了邊界在邊疆學構建中的作用(1)。
從邏輯上講,邊界的功能僅是其本質的外在表現。它的本質是什么?現有文獻對邊界所作的論述,涵蓋歷史學、地理學、政治學、民族學、國際法學、國際貿易學等多重視角,尤為關注邊界的地緣政治影響。研究內容主要集中在國家間邊界的形成和劃堪、功能和類型、政策和管控、爭端和國際外交等方面。Ratzel、Hartshorne和Ancel等從時空維度解釋國家均衡力量變動導致的邊界及領土的演變(2),Lapradelle、Jones等則從邊界劃堪等技術手段研究邊界演進的程序和方法(1)。
Curzon等通過解釋邊界的形態、功能、區分邊界和邊疆研究地緣政治戰略(2)。Turner、Paasi、Newman等將邊界視為多維、動態的社會現象,完善了對邊界的制度符號象征和邊界景觀的認知(3)。美國“9·11”事件后,多國加強邊界管控。Kramsch、Mamadouh、Houtum和科洛索夫等認為,分析邊界政策對協調包括政治、文化、族群、宗教等各層次的邊界功能、邊界理解和人們的認同具有重要意義(4)。Spykman、Rollins和孔令杰等認為外交政策的地理目標之一就是解決邊界爭端,因此,外交是解決邊界爭端的有效手段(5)。由此可見,學界對邊界的本質研究仍不充分,其中,對某些問題的認識甚至處于模糊狀態。本文擬從國家利益產生邊界、邊界與領土主權的關系、國家利益表現為邊界、邊界運動影響國家利益的實現等四個方面系統地梳理邊界的本質。
一、邊界是國家利益分割的產物
在我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中,“邊”指周邊、周緣,可引申為邊界,“界”則指地域的界限。德國國家大辭典記載,“邊界是將本國與鄰國分開的外在標志,這種外在標志可以是人為的,如界碑、界墻等;也可以是自然的,如沿山脊或者分水嶺,沿河流流向等”,但認定國家間的邊界一定是人為的(6)。地球上本無所謂“邊界”的存在,人類出現并先后建立了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氏族、部落和以地緣關系相聯系的利益共同體后,地表才被劃分成標識不同利益共同體的地理區域。人類未出現以前,在某些動物世界也存在“劃界”行為,但這種行為僅僅是一種動物的本能,與人類社會的“劃界”不能等同。由于前現代國家受認知和技術水平限制,沒有明晰的國家空間概念和主權觀念,其邊界往往是模糊的、不確定的。
國家間的接壤地區也就成為具有一定寬度的、帶狀的、動態的、流動的地帶——邊疆地帶,或被拉策爾(Ratzel)在1897年出版的《政治地理學,或國家、貿易和戰爭地理學》一書中稱為兼具界線兩邊國家社會和政治特征的“自主區”(AutonomousZone)。部落、城邦通過結盟、聯合與兼并,最終被領土廣袤、人口眾多、并在一個文化區域內占統治地位的帝國或王朝國家所取代。作為生態進程、經濟進程、文化進程和政治進程相互作用的結果,王朝國家的邊疆也具有流動性(7)。然而,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PeaceofWestphalia)的簽訂,主權國家在歐洲成型,邊界成為國家之間的領土分隔,王朝國家“有疆無界”狀態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有疆有界”。
這是一個歷史過程,被稱為“邊疆運動”。這一運動一直持續到1900年左右,所有國家都“有疆有界”(1)。當然,作為國家領土分界線的線狀邊界概念,是在14-15世紀隨著近代國家的出現才逐漸形成的,早于《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該和約首次明確國家在國際關系中的行為主體地位,由此確立領土主權原則和邊界劃勘慣例。邊界的確定通常通過條約分配、劃界、勘界與管理四個步驟,其物理形態主要有直線型、波型、環抱型和分離型等類型(2)。
作為伴隨主權國家體系對領土劃分和控制而產生的政治地理界線,邊界通常是依據政治動機劃分的,其背后往往隱藏各種利益追求。在邊界劃分的過程中,通常會依據山川地理、族群文化、歷史條件、治理需要、塞防交通等具體情況,也會結合國家戰略、未來發展方向和其他政治動機。邊界的劃勘可以采取自然標示原則,也可以采用人為標示原則。相鄰國家經常利用天然地形諸如河流、湖泊、山脈、沙漠、森林等劃定邊界線,這種形式的邊界,可以稱為“自然邊界”(3)。
“人為邊界”則是為標明想象的界線所經之處而特意設置的標志,這些標志可以是標柱、石頭、柵欄、墻垣、壕溝、道路、運河、水上浮標,等等(4)。邊界作為國家行使領土主權的地理空間界限,是兩個鄰國間歷史和地緣政治長期發展的產物,是國家間利益博弈的結果,“政治上所認定的明確的邊界,卻被歷史的起伏推廣成一個廣闊的邊緣地帶”(5)。20世紀前,邊界常被視為相鄰國家間力量均衡的暫定線或政治等壓線;20世紀以來,邊界的變化則主要源自國家力量對比之外的其他因素,例如,民族自決權,等等?疾爝吔绲男纬,包括領陸、領水、領空等在內的領土邊界的劃分,皆因國家利益而產生。
就領陸問題而言,1815年歐洲各國建構的維也納體系(ViennaSystem),首創各獨立主權國家元首及代表舉行國際會議,通過外交談判協商一致,以國際公法的方式確定劃分國界的基本原則和做法,包括人為確定政治與安全邊界線,建立混合勘界委員會,制定便于操作的劃分邊界的實施細則,等等。19世紀下半葉,為方便統治,歐洲列強常利用直線劃分非洲殖民領土的邊界,并在適當考慮重要部落、貿易路線與河流等因素的基礎上調整邊界。
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的凡爾賽——華盛頓體系(Versailles-WashingtonSystem)重新劃分了亞歐非美和大洋洲國家的疆界格局,使國家邊界的認定具有現代國際法的意義(6),F代國際法確認了民族自決、全民公決、恢復領土主權和交換土地等領土變更方式,也可以通過國際法院、仲裁、裁決或決議承認領土的歸屬。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雅爾塔體系(YaltaSystem)成為1989年東歐劇變和1991年蘇聯解體前的世界體系。1959年簽訂的《南極條約》(TheAntarcticTreaty)凍結了對南極任何形式的領土劃勘要求,保護了南極聲索國和非聲索國的利益。1920年簽署的《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TreatyofSpitsbergen)則為締約國進行北極科考與資源開發等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
就領海問題而言,20世紀40年代以來,海洋戰略地位的提升和海上陸續發現的油氣資源,喚起各國海洋主權意識,紛紛對本國沿岸200海里的海域和海底提出權力主張。1958年的《領海及毗連區公約》(ConventionontheTerritorialSeaandtheContiguousZone)和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允許沿海國對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和海底劃定邊界,并對領海、毗鄰區和專屬經濟區等作出規定。但由于存在專屬經濟區重疊、大陸架認定方法不同、深海海床被規定為“人類共同遺產”、以及存在地理技術和歷史遺留等諸多問題,海洋劃界的規則至今并不明確,可供解釋的空間尚存爭議,邊界沖突時有發生,國家利益爭奪愈演愈烈。
二、邊界是國家行使領土主權的自然基礎
邊界不一定與國家聯系在一起,因為在“王朝國家”形態下,王國一般僅有大致的疆域,但沒有清晰的邊界,常常處于“有疆無界”狀態。但在“王朝國家”轉換為“主權國家”之后,國家的主權、領土、疆界等成為最重要的概念。國家是人們訂立契約的產物(2),具有暴力潛能;產權的核心內容是所有權,本質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3),產權制度在人們使用稀缺資源時限定了其社會關系的邊界。因此,當“契約精神”、暴力潛能和產權制度應用于主權國家體系時,就產生領土和主權。17世紀國際法制定后,國家關系成為國際法調節的對象,領土和主權原則成為西方近代國際關系和國際法的價值基準。
主權是一國固有的獨立自主處理其管轄區域內一切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的、排他的政治權力,是國家的本質屬性,是“契約精神”、暴力資源和產權制度在國家間的應用和體現。作為國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權力,其首先表現為對外的獨立權,防止外來侵略、進行國防建設和自衛的權力保障,其次表現為對內立法、司法、行政的權力來源,同時也是對外保持獨立自主的力量和意志。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包括《聯合國憲章》在內的幾乎所有國際文獻都確認了國家的主權原則。1970年的《國際法原則宣言》闡述了主權原則的具體內容,即各國法律地位平等,均享有充分主權之固有權力,均有義務尊重其他國家的國際“人格”,國家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受侵犯,均有權力自由選擇并發展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均有責任充分履行其國際義務并與其他國家和平共處。
國家主權的核心是領土歸屬。作為國際法客體,“國家領土”是“指隸屬于國家主權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也是“隸屬于一個國家屬地最高權或統治權之下的國土”,還是國家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和“國家行使其最高權威的空間”;一國領土首先包括其疆界以內的陸地,若有海岸,還包括在其陸地疆界內或與其他陸地相鄰接國的內水和領水,此外,還包括領土的虛構部分,例如,地下領土和領空(4)。國家發展需要建立在穩定的領土基礎之上,以確保擁有充足合理的生存空間,這是國家權力的基本組成部分。近代國際法確立“先占”、“時效”、“添附”、“割讓”和“征服”這五種國家領土的取得方式后,領土歸屬便成為國家主權的核心。
在國際法上,領土完整是國家主權的表現,是構成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衡量國家是否真正獨立以及享有主權的重要標準。國家之間相互尊重領土完整是尊重國家主權的最主要的內容。領土的范圍通過國家邊界限定,而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界限則隨邊界的明晰得以確定。作為領土構成要素,領土邊界“是地面上想象的界線,分隔著一個國家和另一個國家的領土,或一個國家的領土和未被占取的土地,或一個國家的領土和公海”(1),是明確界定國家主權權力范圍、在條約中約定、地圖或圖紙上顯示、地面實物表示出的分配線,是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界限和基礎。“對邊界的任何侵犯,都是對神圣的國家主權的侵犯”(2)。因此,邊界是一國領土主權的構成要素。
三、邊界是主權國家利益的集中體現
(一)邊界是國家生存及發展的保障線
理性主義國際關系理論中的新現實主義認為,國家的首要利益是國家的生存與安全,“領土、政治制度及文化的完整”屬于“生死攸關的利益”,不容妥協(2)。新制度經濟學的國家起源理論認為,安全是一種公共資源(3),和平和秩序是一種公共產品(4),國家的職能是提供秩序、安全和保護(5)。Curzon則明確指出,邊界如同剃須刀的刀鋒,是涉及當代國家戰爭與和平,生存和死亡的難題(6)。邊界限定的領土范圍是國家生存和發展的物理空間。地緣政治學鼻祖拉策爾(Ratzel)認為,疆界的長度是衡量一國對邊緣地區的興趣總和的一個尺度(7),“邊界是國家成長及安全的載體”,政治生活直接受到地理環境的影響,進而認為位置、空間和界限是支配人類遷移和國家發展特性的三個“地理要素”,而國家間的政治平衡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們之間的邊界特征(8)。
豪斯霍弗爾(Haushofer)則將邊界劃分為進攻、防守、增長、衰退四種類型(9),認為邊疆的興衰與國家的興衰息息相關,并強調地理在國家政策制定中的地位和作用。與拉策爾的看法相似,被譽為“國際政治學之父”的摩根索(Morgenthau)也認為,“一國權力所依賴的最穩定因素自然是地理”(10)。一般而言,一國的邊界圍繞的國土面積越大、資源越豐富,在區域和時間上的戰略縱深就越大、越容易發展成為大國和強國(11)。筆者認為,通常情況下,國土面積大小與國防能力成正比,國土面積形狀和分割狀態會影響一國的國防能力,而國家在領土擴縮、地域聯盟成立和解體等內外邊疆相互轉換的過程中,會導致其邊界線的內外轉換和邊界線長度的增減,從而改變國家行使主權的地理空間和資源獲取及分配的空間范圍,進而影響其戰略縱深和國家政治經濟等多重利益的實現,甚或帶來種族和生態問題。
四、邊界變動影響國家利益的實現
邊界是邊疆和邊界效應產生的前提條件和客觀基礎,邊疆和邊界效應是主權國家邊界的衍生概念,而邊界具有契約界線、控制界線、防御界線和文化界線等多重功能,因此,固定的邊界固化了國家的利益邊界,并形成國家行使主權的政治地理空間,即疆域。
站在國家中心地區(最明顯是首都)看待邊疆,邊疆是該政治地理空間具有外向指向的前沿地帶;以邊界線為參照系觀察邊疆,又是具有內向指向的、與內地(內陸、內海)相對而言的國家疆域的邊緣地帶,這也是一國國家領土所能抵達的空間最遠處。同時,由于邊疆既是一個地域概念,又是一個政治概念,還是一個涵蓋文化概念在內的多種概念的集合。而國家利益邊界的移動和重塑,會重新調整和規約一國資源獲取和行使主權的 實體領域和虛擬空間范圍。因此,邊疆既是國家利益邊界固化和移動的結果,又影響國家多重利益的實現。
邊界不僅明晰國家的疆域范圍,還影響國家的跨邊界政治經濟行為,從而影響邊界兩側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外交、戰略等各種關系系統及空間資源的利益分割,這種影響即邊界效應。一般意義上講,“邊界效應”是指邊界對邊界兩端各種關系和利益進行分割的程度。邊界的分割程度主要取決于國家意志、軍事實力、“區位條件、資源稟賦、市場規模、要素流動、消費偏好、制度政策、開放程度、市場潛力和廠商技術水平等因素”(1)。按照不同劃分標準,可以將邊界效應分為不同類型。按照邊界是否直接影響邊界兩端各種利益的視角,可以把邊界效應分為“顯性效應”和“隱性效應”,其中,前者主要受邊界兩端的制度差異影響,而后者主要受文化、社會和心理方面的影響。
五、新邊疆形態中的邊界與主權國家利益實現
邊疆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既可以是客觀實在的,也可以是建構出來的,呈現多重形態。因此,可以考察新邊疆形態中的邊界及其對主權國家的利益實現問題。首先,非地理邊界也是國家利益的產物。“許多地理的認知并非絕對意義上的山川地理,而是因為社會、文化、歷史、民族、政治等復雜原因而生成的,”(2)觀念上的地理邊界。結構主義理論奠基人吉登斯(Giddens)認為,“國家這一實體充滿權力的欲望。在全球化背景下,國家力求擴大自己的影響,以達到控制那些影響自己的外部因素的目的”(3)。隨著主權國家地理邊界的日益清晰和國家利益的不斷拓展,建立在傳統領土概念上的主權觀念不斷受到沖擊,領土空間的有限性與國家利益的無限性之間的矛盾愈發凸顯。“邊界”的劃分越來越多元,既有地理的、又有非地理的,既有固化的、又有建構的,既有政治的經濟的、又有社會的文化的,涉及陸?、底土、太空、信息、文化、民族、戰略等諸多方面。
非地理邊界或稱無形邊界,是基于國家實力和國家意志所能達到的主權國家利益的空間界限,是一國國內資源配置和國家利益實現的最遠處。非地理邊界,例如,超國家邊界、文化邊界,抑或信息邊界等新形態邊界的形成與演進,皆因國家利益而產生,并伴隨國家利益和國家戰略的擴縮而盈虧。邊界因此成為不同政治實體及其管轄區域間各種關系和空間資源的利益分割線,成為國家間政治、經濟、軍事、制度系統以及文化、民族、等所有領域的界限。
邊界關系論文范例:風險管理的悖論、邊界與東西合璧
六、結 論
本文從國家利益產生邊界、邊界與領土主權的關系、國家利益表現為邊界、邊界運動影響國家利益的實現等四方面系統地闡述了邊界的本質。邊界是國家利益分割的產物,是主權國家行使主權的政治地理界線,既是國家間各種關系的接觸界面,也是國家間各種關系和空間資源的利益分割界線,其變化直接反映了國家主權和利益歸屬等國家核心利益的變化。
一方面,作為伴隨政治實體或主權國家體系對領土的劃分和控制而產生的邊界,無論是為解決領土紛爭、求取內部綏靖、制造文化以及身份認同,還是重構國際邊界體系、確定各種利益邊界,均是為維護國家利益而發生;另一方面,邊界關乎一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生存空間和經濟發展等核心利益,不但限定了國家對領土控制的物理界限,固化了政治化、軍事化的主權國家界線,限定和調節資源獲取及分配的空間范圍,還伴隨主權國家的多元利益訴求,不斷沖破地理限定以拓展利益空間,并由此演變出新的邊界形態。邊界分割和固化了主權國家或者自稱“主權國家”的利益關系,并據此產生邊疆和邊界效應。二者由此進一步影響國家利益的實現?梢,“邊界”的本質是主權國家的利益分割線。
作者:楊明洪1王周博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