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07月08日 分類:農業論文 次數:
摘要:現階段,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在征地規模擴大的進程中,出現了農村征地糾紛的不和諧之音,影響了農村穩定和社會安全。征地糾紛的復雜性和動態性決定了單一的治理手段難以奏效,需要綜合運用各種措施構建系統化、法律化、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在考察了征地糾紛的成因后,發現征地“制度—結構”的不合理是糾紛產生的制度根源,相關征地政策的執行偏差則是糾紛產生的直接原因。完善征地糾紛解決機制,首先需集中立法,從公共利益的界限、征地程序和征地補償三方面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其次則需構建“協商+裁決+行政復議+司法救濟”的多元權利救濟體系,同時也應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來約束征地政策執行。
關鍵詞:農村;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
引言
農村土地征收關系著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需認真、妥善處理,尤其應制定最佳的土地征收方案,避免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受損。然而受多種因素影響,土地征收中,征收人員不當甚至違法行為,極易激怒廣大農民,引發群體性事件,引起農民的激烈對抗,導致土地征收工作停滯,因此,職能部門應引起重視,立足當地農村實際,積極研究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為土地征收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良好基礎。
土地論文范例:加快土地確權及土地流轉促進三農發展
1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的現實問題
1.1補償原則模糊不清
補償原則作為征地活動的基礎性規范,對妥善進行征收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憲法》第十條規定因公共利益征地須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補償,但未提明確的補償原則。《物權法》第四十二條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均未做出原則性規定。補償原則的定位與價值取向決定著我國征收補償標準、補償方式、補償范圍和補償程序是否切實維護被征地方的利益,而在缺乏具體明確的補償原則的宏觀指導下,以政府為主導的征收活動帶有較強的行政性,補償主體雙方地位不平等,缺乏公正與透明,從而導致了大量糾紛出現以及社會矛盾的加劇。
1.2爭議裁決的法律程序不統一
行政裁決作為行政司法行為,應該有嚴格規范的程序規定,但由于我國并沒有制定行政裁決法,也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因此導致我國目前行政裁決程序很不統一。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對行政裁決程序的規定非常籠統和抽象,只是強調協調前置、重在協調的原則,至于由誰裁決,如何裁決沒有做出規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中將拆遷裁決分為:申請與受理(或不受理)、調查與調解、中止與終結、裁決等幾部分,而各地方在制定規范性文件時往往從本地區利益出發從簡從快規定裁決程序,缺少具體的制度落實。
1.3征地補償分配混亂
征地補償與土地出讓價格和潛在收益之間存在巨大差距,導致政府違規征地現象相當普遍。地方政府在征地過程中存在著暗箱操作與尋租行為,有的無視法律法規和政策,并以各種名義截獲、挪用和拖欠征地補償費用。其次,盡管《土地管理法》與村務公開制度都對征地補償的收支公開情況有所規定,要求做到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公正透明,接受村民監督,但在實際補償落實上卻不容樂觀。一些村委會甚至強取豪奪,非法占用征地補償,這極易造成征地糾紛的出現。此外,從社會習俗方面發現農村婦女依法享有的權利更容易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農村大量婦女存在沒有承包地的情況,部分婦女在征地補償分配上受到嚴重不公正待遇,村委會或宗族親人甚至剝奪其征地補償。
2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
2.1明確公共利益的邊界,縮小土地征收范圍
第一,從源頭出發,要扭轉地方政府對于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轉變經濟發展模式,通過發展經濟、拓展稅源來擴大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從而擺脫對賣地模式的依賴,進而減少土地征收的次數和規模。第二,從法律制度層面來看,要通過明確的立法條文來嚴格限制公共利益的邊界,同時原則上縮小征地范圍,壓縮政府濫用征地權的空間,用立法手段從制度上杜絕政府對公共利益的濫用。只要從這兩方面入手,減少土地征收的頻率,則有助于從根本上減少因土地征收所引發的糾紛。
2.2積極完善司法救濟機制
農村土地征收糾紛中,應充分發揮司法救濟機制的作用,及時解決各類糾紛,維護社會安定、和諧局面。一方面,擴大司法救濟范圍,給解決土地征收糾紛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對當前訴訟制度作進一步的完善,尤其將征地政府文件以及各類糾紛納入司法審查內容。由法院做好把關工作,給糾紛當事人提供法院救濟機會。另一方面,突出法院工作的獨立性。積極推進司法改革,及時完善司法體制存在的不足,避免司法受地方化、商業化、行政化干擾,尤其擺脫司法對當地政府物、財、人等方面的依賴,確保司法獨立于行政之外,切實維護司法權威及公正性,避免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另外,完善司法建設工作。積極建立滿足當前社會發展要求的司法隊伍,通過加強宣傳,定期培訓不斷提高司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及專業水平。同時,積極完善司法工作程序及制度,促進司法服務質量及訴訟效率的進一步提升,充分發揮在解決土地征收糾紛中的作用。
2.3增加補償方式,完善失地農民保障體系
土地作為不可替代的物質資料,一旦被征收農民即失去賴以生存的基礎,因此必須將失地農民納入到生活保障的范圍。考慮到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現狀,被征地農民一般無較高從業技能和水平,生活來源單一,故應該充分發揮政府的服務職能:增加財政支出,鼓勵農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提供適合的企業工作崗位;促進教育體制改革,妥善安置農民子女就學工作;盡快實現戶籍、醫療、保險等保障體系全覆蓋。在現有產權置換、貨幣補償的基礎上,從就業、醫療等方面最大程度加強和完善村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2.4引入和規范協商、和解等合意型糾紛解決方式
所謂合意型糾紛解決方式,指雙方當事人就以何種方式和內容來解決糾紛等主要方面達成了合意而使糾紛得到解決,這里主要指的是協商與和解。協商、和解雖不包含在現有行政解決機制之中,但從在立法上還是將其作為糾紛解決方式,成為行政救濟機制的有益補充。然而,問題在于立法并沒有賦予協商、和解達成的協議以法律效力,導致其在實踐運用的低效率和濫用。為了防止事實存在的合意型糾紛解決方式游離于法律監控之外,充分發揮合意型糾紛解決方式在農村土地征收糾紛解決中的功能優勢,應當在行政糾紛解決機制中正式引入合意型糾紛解決方式,將其納入法治的軌道。
結語
農村土地征收糾紛是城鎮化進程所帶來的必然產物,如何化解糾紛則是關系到參與各方的切身利益。在我國特殊的國情背景下,產生土地征收的原因是多方面,也十分復雜性。歸結其主要原因則包括公共利益界定不清,補償安置方式單一,收益分配不合理以及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幾個方面,應著手從縮小征地范圍,界定公共利益,建立多元化的補償安置模式和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以及健全法律制度框架,強化司法救濟功能等幾個方面建立糾紛解決機制,從而為保證土地征收的平穩進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1]王偉.農村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研究[J].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11,(02).
[2]耿敬杰.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研究[J].科技經濟導刊,2018,26(22):186-187.
[3]張全景,王萬茂.我國征地補償制度改革探討[J].國土與自然資源研究,2003(4):22-24.
[4]鄭振源. 征地補償中的幾個理論問題 [J]. 中國土地科學 ,2012,26(7):23-27.
作者:孔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