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01月10日 分類:農業論文 次數:
摘要:海水養殖污染日漸成為海洋環境污染的新問題,其內源性污染一方面造成養殖水產品財產損失,另一方面造成漁業水域的環境損害,其在適用法律、法律性質與索賠主體方面存在復雜性。私益訴訟的索賠主體主要為“雙證”齊全的養殖戶,無證養殖戶的索賠權應當受限,漁業互保協會非索賠的適格主體。公益訴訟索賠主體為代表國家的環境與漁業行政主管機關及特定情況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檢察機關為補充主體,而環保組織非索賠主體。公益訴訟先行有利于海水養殖污染損害賠償案件的解決,私益索賠主體可以通過檢察院督促公益訴訟的行使。
關鍵詞:海水養殖內源性污染;索賠主體;公益訴訟;私益訴訟
海水養殖論文范文:海水養殖廢水的處理技術及應用前景
摘要:面對當前我國海水養殖中嚴峻的廢水處理形勢,應當采取針對性且科學合理的處理技術予以化解。隨著近年來海水養殖廢水處理技術的發展,構建經濟可行的污水處理系統已成為了未來發展的前景方向,文章便針對于此展開深入分析。
海水養殖業是海洋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是世界第一漁業大國,世界第一水產養殖大國[1]。據《關于發展海洋經濟、加快建設海洋強國工作情況的報告》①,海洋漁業作為海洋經濟的傳統產業之一,其產業結構與比例進一步調整后,海水養殖業比例已由2012年占比56%提升至2017年占比64%,其份額已遠遠超出海洋捕撈業。
隨著海水養殖產業在海洋漁業產業占比優勢的凸顯,海水養殖破壞海洋環境成了無法回避的海洋環境污染新問題。海水養殖通常集中在近海、淺海、海灣、灘涂等領域,因養殖生產向水體排放了大量的廢棄物,造成海域水體富營養化等破壞環境現象日漸突出。2017年第一輪中央環保督察的反饋中指出,沿海各個省份均存在海洋生態損害和環境污染的問題,而海水養殖管控不到位是其主要原因之一,海水養殖污染問題已成為我國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甚至整個污染防治工作的短板②。
一、海水養殖內源性污染日漸成為海洋污染新問題
海水養殖是指在漁業水域③(通常在近海、淺海、海灣及灘涂上)進行人工培植魚、蝦、貝、藻等海洋生物,通過投放餌料和施肥等方法,通過不同階段、不同周期的人工培育與管理,使其幼體幼苗逐漸發育為成體的生產過程。海水養殖污染,是指在養殖生產作業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向漁業水域排入廢棄物,造成海洋漁業等生物資源損害、直接或間接地危害了人類健康、造成養殖產品等財產損失,并對漁業及其他海上合法活動產生危害。但要說明的是,并非所有的海水養殖都會產生海洋污染損害,如海水養殖中的貝類、藻類具有很好的“固碳”效果,研究表明,僅貝類、藻類養殖這兩項,每年就能移出120多萬噸碳,其效果等于每年50萬公頃的造林,其生態效益顯著[2]。
本文著重對海水養殖的污染損害展開研究。通常認為,海水養殖污染分為外源性和內源性兩類污染,前者主要指來自陸源的工業廢水、農業的面源污染及生活排污,以及船舶作業、近海港口工程等造成養殖漁業自身遭受的污染損害;而后者是指養殖業造成的外部污染,是指由海水養殖生產作業造成的漁業水域中污染物超標,造成其他養殖戶人身及財產損失,造成海洋環境損害等污染損害。
其產生原因及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兩種:其一,在養殖過程中生產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簡稱“《漁業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①,投入有毒有害的餌料、飼料,或者不合理地投餌、施肥、使用藥物藥水造成漁業水域的環境污染。
其二,在養殖生產作業中,因所養水產品的代謝及生產生活的廢棄物導致的污染,如魚糞等大量排泄物未經處置進入漁業水域,殘余的餌料及養殖戶產生的生活垃圾直接排放,這些生產生活中的廢物會產生大量磷、氮等物質,其直接后果是水體的富營養化。雖然相比于人類向海水排放的污染總量而言,海水養殖內源性污染占比很小,但是由于海水養殖區的位置多集中在灘涂、淺海、近海,多為封閉狹小的海灣地帶,這些漁業水域的海水交換頻率低、凈化能力差。
再加上漁業水域多半是沿岸農業以及工業的聚集地,陸源污染源多,因此極易引發漁業水域的赤潮現象[3]。海水養殖業污染問題日漸突出,特別是違規無證養殖造成的海水富營養化問題已成為海洋環境污染的新問題。以海洋養殖大省浙江為例,中央第二環境保護督察組于2017年8月至9月對浙江開展了環保督察行動,在其反饋的督察意見中特別指出了浙江海域無證圍殖以及海水養殖污染等一系列涉海環保存在的問題。
如溫州樂清灣海域規劃養殖面積為1.01萬公頃,到2016年實際養殖面積達1.52萬公頃,超規劃51.6%。樂清灣水質自2013年以來一直處于劣四類狀態,在2016年水質富營養化程度惡化為重度②。寧波市近岸海域富營養化日益嚴重,杭州灣水體富營養化程度嚴重已成為全國水質最差的海域之一,同時成為全國發生赤潮最頻繁的區域之一。
杭州灣南岸富營養化指數在2012年至2016年五年期間由60.27上升至120.78;鎮海—北侖—大榭近岸海域的富營養化指數由12.64上升至31.5③。海水養殖污染的處置與應對已成為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課題,海水養殖污染的損害賠償制度范圍廣泛,相對而言,損害原因及損害范圍的確定、損害與內源性污染間因果關系的認定、責任主體的確定等為核心與難點內容,但索賠主體的確定同樣是構建與完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內容,研究海水養殖所致海洋環境損害中的索賠主體,明確其范圍及地位具有重要的時代意義。
二、海水養殖內源性污染損害的責任類型及索賠特點
海水養殖內源性污染損害責任有其作為普通民事侵權損害責任的一般性特征,也有其作為環境損害責任的特殊性特征,區分海水養殖內源性染污損害責任的類型,研究污染損害的索賠特點是確定索賠主體范圍的前提條件。
三、基于傳統侵權責任下的索賠主體范圍
海水養殖污染造成周邊其他養殖戶的財產損失,其他養殖戶是提出此類損失索賠的主要索賠主體。根據我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漁業法》的規定,在漁業水域進行養殖的個人或單位,需要持有海域使用權證及養殖許可證。因此,持有“雙證”的養殖戶因周邊其他養殖戶生產生活所排放的污染物產生漁業養殖產品死亡等損失后,可以依據其在實體法上享有的權利提出索賠。除此以外,我們尚需要探討以下兩類主體。
四、基于環境侵權責任的索賠主體
因海水養殖造成的漁業水域環境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重點探討下列主體提出索賠的適格性問題。
五、交叉索賠時的主體順位
因海水養殖污染造成養殖財產損害以及漁業水域的環境損害,養殖戶提出財產損害賠償的私益訴訟與國家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環境損害賠償的公益訴訟,雖然二者是基于同一事實提起的訴訟,但是因為索賠主體不同,易出現兩種訴訟交叉的問題。從保護受害人、修復海洋漁業環境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應盡量由國家行政主管機關先行提出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