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年03月10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要:【目的】通過分析木材加工業的省際數據,探究不同省份環境規制對于其木材加工業全球價值鏈地位的影響,進而促進開放情境下林業經濟與環境保護之間協調發展。【方法】鑒于省域政策、資源稟賦以及經濟水平存在異質性,考慮到地區間的空間溢出效應,采用空間Dubin模型,將命令控制型和市場激勵型正式環境規制以及非正式環境規制同時納入模型,并綜合考慮“波特假說”和“污染避難所”等理論假說,將中國海關進出口數據庫和中國工業企業數據庫的微觀企業數據進行匹配并結合省級數據,考察了中國環境規制措施對木材加工業參與全球分工的影響。【結果】環境規制強度提高,可有效促進本省木材加工業參與全球價值鏈;同時會對周邊省份木材加工業參與全球價值鏈存在負向影響。包括命令控制型以及市場激勵型的正式環境規制對周邊地區木材加工業參與全球價值鏈的外部性影響確實存在型特征,而非正式環境規制強度對木材加工業參與全球價值鏈的外部性影響不存在型特征!窘Y論】中國的環境規制強度整體上呈現上升趨勢,且區域的環境規制強度提升時有利于當地木材加工業全球價值鏈地位的提升,而對于周邊省份則會有負外部性。提出命令控制型等正式環境規制應當做到“疏堵結合”、企業要根據環境規制的引導“順勢而為”等政策建議。
關鍵詞:正式環境規制;非正式環境規制;全球價值鏈;木材加工業
木材加工業依托于森林資源而發展并與生態環境緊密相聯,是林業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民經濟基礎性產業和綠色產業。我國林業產業發展迅速,2020年產值已突破萬億元,進出口貿易額超過1600億美元,為5200多萬人提供了就業機會,成為世界上發展速度最快和林產品生產、貿易、消費第一大國。然而,目前林業產業尤其是木材加工業發展中面臨一些問題。
從內部看,木材加工業總體仍屬中低技術產業,且區域發展存在著異質性;從外部來看,在“大進大出”、“加工貿易”的對外貿易模式下,主導全球價值鏈的跨國公司將低附加值、高能耗、高污染的生產和制造環節轉移外包到中國,產生了嚴重的污染問題。有些國家提出針對中國的“環境威脅論”,認為中國高速增長是全球環境惡化的重要原因,針對我國林產品出口的貿易摩擦也頻頻發生,木材加工業未來發展面臨著嚴重的資源環境約束。
考慮到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實際上可以并行不悖1],促進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協調發展,將“綠水青山”轉化為“金山銀山”始終是各級政府要解決的問題。隨著中國經濟步入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木材加工業發展也需要實現新經濟增長格局。一個國家融入全球產業價值鏈的程度、參與價值鏈的環節及所處位置都會對環境產生影響,參與GVC中低技術加工環節造成了木材資源高消耗、低效用和環境污染,而木材加工業中參與VC的主要加工環節是木材加工業2]。
一方面,木材加工業要逐步實現全球價值鏈地位的攀升,從高污染高耗能的制造環節上升至服務等高端環節;另一方面,在我國各區域間,省域政策、資源稟賦以及經濟水平不同,木材加工業發展存在異質性,所面臨的環境規制也存在一定差異,應通過合理發揮環境規制的作用,藉由環境規制倒逼企業進行技術創新、不斷向GVC高端攀升,進而實現木材加工業高質量增長。通過環境規制敦促木材加工業實現綠色升級轉型,解決能源大量消耗和環境污染問題,既是木材加工業可持續發展的內在需要,也是應對外部環境、實現國家生態安全的客觀要求。
當前中國地區間林業經濟發展和面臨的環境措施存在較大差異,而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木材加工業已經融入全球價值鏈,因此探究環境規制是否推動了各地區木材加工業更清潔更綠色融入全球價值鏈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紤]到非正式規制在環境保護中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而國內學者尚未結合木材加工業的特殊性給予足夠的重視,研究將正式環境規制和非正式環境規制同時納入模型,并將正式環境規制分為命令控制型及市場激勵型兩種類型,以全面反映當前木材加工業面臨的環境規制特點。
地區政策、資源水平以及經濟能力等的差異決定了林業產業存在較大的地區異質性且一省環境規制可能對周邊省份產生空間溢出效應,充分考慮到林業企業既可能進行創新,也可能由于各省環境規制的不同而產生遷址行為,研究選取了林業產業中的典型產業木材加工業作為研究對象,以微觀企業數據測度省級出口國內附加值率,以衡量中國木材加工業在全球價值鏈的地位,采用空間Dubin方法綜合驗證環境規制對全球價值鏈地位影響是否符合“型假說”、“波特假說”和“污染避難所假說”等多個理論假說,考察中國省域環境規制強度對各省木材加工業參與全球分工的影響,提出中國木材加工業綠色升級的政策建議,為相關政府部門和企業決策提供借鑒。
當林業企業所處地區環境規制強度較高時,企業會面臨兩種選擇,要么是通過實行技術創新等滿足當地環境規制要求,即“波特假說”,要么是進行場址搬遷進入臨近環境規制程度低的地區進行生產,從而會產生一國之內的“污染避難所”效應。因此本地環境規制會影響企業創新影響本省參與全球價值鏈,也可能由于企業遷移造成對相鄰省份的影響4,5]。
對于我國的木材加工業而言,一些木材加工業集中于山東、廣東等省份,而這些省份的木材加工業的相關企業近幾年來面臨著來自當地的環境保護政策的壓力,例如,山東省的一些造紙企業為規避環保政策壓力選擇搬遷至其他地區。環境規制會使得污染密集型產品出口下降,而清潔型產品出口上升,因此木材加工業總體的出口附加值下降,這一環境規制強度的增加不利于木材加工業在全球價值鏈的比較優勢提升,從而對木材加工業參與全球價值鏈產生負向影響。
對于我國木材加工業而言,當環境規制的強度整體提高時,有利于提升企業的技術水平,從而提升森林資源的利用效率,長期來看有利于實現木材加工業的持續性、穩定發展。林業企業為了政府對于環境的要求,將會增加研發支出,進行技術創新,進而提高產出水平和生產效率,這樣的情況則有利于木材加工業參與全球價值鏈。因此,環境規制與木材加工業發展之間可能存在“”型關系。因此本文會對環境規制影響林業企業參與全球價值鏈的微觀機制進行分析,并結合“污染避難所”假說,“波特假說”以及“”型假說的理論提出相關研究假設,構建理論框架。
為了分析的簡便且不失一般性,假定一國產品生產部門包括a地區生產部門與b地區生產部門,a地區與地區間的商品與勞動可以自由流動,所有中間品投入皆用于最終品生產。地區和地區生產部門都存在一個包含多個異質性木材加工企業的市場,市場中的所有企業均只會生產一種商品,且不同的木材加工企業所生產的商品之間存在著相互替代的關系(替代彈性為)。
每個企業具有特定的生產技術,是由一個固定的生產技術概率密度函數決定的,而地區的環境規制會對當地的木材加工企業生產造成短期沖擊,使得成本在極短的時間內上升,面對這種情況,企業一般會有兩種選擇,一是通過創新提升自身的技術水平降低生產成本進而滿足地區要求;二是搬遷至環境規制強度較低的地區進行生產。對于地區任一木材加工企業而言,其對應的企業成本均包含兩個部分,即固定成本以及變動成本,這里假設木材加工業內的所有企業固定成本相同。
從市場激勵型正式環境規制來看,這一方式是通過財政、稅收、排污權交易、押金制度以及延伸生產者責任的方式等的手段,發揮環境保護市場中的價格、供求規律等來激勵相關企業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而間接引導木材加工企業的生產決策行為,從而實現這些企業的轉型升級與技術水平的提升。
從長期來看,這一方式下,企業搬遷至鄰近省份時仍會維持自身技術水平,甚至保留原先污染程度較高的生產模式,而留存在該省份的企業則會提升自身技術水平,最終從總體上對木材加工企業技術水平產生正向影響,從而降低企業的固定成本(fixc),最終導致木材加工企業的總成本的降低,那么就意味著環境規制與木材加工企業的技術創新可能會呈現“”型關系,即環境規制強度超過某一限度時才會促進木材加工企業的技術進步,進而實現木材加工業向價值鏈高端攀升。
因此,可認為達到一定強度的市場激勵型環境規制能夠使得林業企業放棄污染程度較高的生產設備,改良優化現有的產品生產流程,實現技術創新,從而促使木材加工業向全球價值鏈高端攀升。
從非正式環境規制來看,通過一些新聞媒體對于環境污染曝光臺以及環保協會不定期公告企業污染行為以及消費者自發的對污染行為監督等非正式環境規制的作用,進而倒逼污染程度較高的木材加工企業盡快實施轉型發展。新聞媒體曝光一些污染嚴重的木材加工企業可對其他存在污染的企業產生警示作用,促使其提升環保以及科技水平,進而實現固定成本fixc的降低,進而導致總成本的降低。
雖然不同省份的非正式環境規制的強度有所不同,到從總體上來看各個省份的消費者有了越來越強的環保意識,因此對于他們而言,在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會更傾向于購買環保的林產品,從而有助于環保企業銷售收入的提升,使其獲得更大的利潤。進而間接促進出口木材加工企業生產更多清潔的林產品,進而更容易滿足市場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林業出口企業的競爭優勢,有利于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地位的提升。研究假設基于上述理論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設如下。
首先,根據“波特假說”,包括命令控制型以及市場激勵型的正式環境規制以及非正式環境規制促進企業的轉型發展,而對于短期內難以滿足某一環境規制要求的木材加工企業將會可能選擇搬遷至周邊省份。隨著國際上對于森林資源利用的限制逐漸增加,例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增加了近140個限制交易的木材樹種,使得木材加工業獲得生產原料的難度增加。因此對于有能力留在環境規制強度較高地區且資源利用效率更高的企業而言,環境規制有利于提升企業國際地位,使出口企業更容易進入目標市場,并通過優先占領市場等方式促進其全球價值鏈地位的提升。
假設:各類環境規制(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或市場激勵型環境規制、或非正式環境規制)通過促進對本省林業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提升其產品的產量以及技術水平,而在世界各國對于森林資源利用限制逐漸增加的背景下,使其得以在林產品的國際貿易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獲得競爭優勢,從而對其參與全球價值鏈具有正向影響。其次,環境規制的外部效應也會受到空間相鄰的地區的相關政策影響。這是由于對于木材加工業污染企業而言,就地創新與跨地轉移在實際的實行中是具有替代效應的,例如某省的環境規制將使不符合政策要求且短期內難以實現技術創新的企業被迫遷出該地區。
隨著我國環境規制研究的逐步深入,現如今的“污染避難所”假說由原先的國別轉移已經逐步拓展到省際污染的轉移(沈坤榮等,2017)1],從而導致流動性要素在環境規制強度差距較大的相鄰省份之間流動,這使得環境規制強度較低的省份因生產林產品排污增加,同時由于國際貿易中對于綠色產品的重視程度逐漸提高,這些污染程度較高的產品在國際競爭中難以獲得優勢,因此不利于周邊地區木材加工業深度嵌入全球價值鏈。
基于此,提出了第二個假設:各類環境規制(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或市場激勵型環境規制、或非正式環境規制)使得污染程度較高的林業企業遷移至環境規制程度較低的臨近省份,導致這些省份的產品在國際競爭中難以獲得顯著優勢,從而對其參與全球價值鏈具有負向影響。再次,環境規制強度對木材加工業的全球價值鏈地位既有積極影響也有消極影響,最終結果如何取決于這兩類影響的強弱對比。對于中國而言,雖然總體上各個省份的環境規制強度是上升的,但是一些省份不同年份的規制強度差距相對較大。
環境規制對于木材加工業的影響也會因時空不同而有所區別,不同省份的規制強度導致本省和臨近省份木材加工業在全球產業鏈中的地位差異,提出下述假設:各類環境規制(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或市場激勵型環境規制、或非正式環境規制)對本省以及鄰省的木材加工業發展的影響存在“”型關系。借鑒游達明等的研究,選擇空間權重矩陣度量不同省份之間的空間距離。
空間計量經濟學將地理學的基本思想運用到了不同區域的數據處理當中,并且由于數據處理方式的不斷優化,目前更多通過計算機技術、統計學等對截面數據以及面板數據進行處理,進而解決經濟研究中的空間性問題10。根據地理第一定理,某一區域間的所有事物都是有聯系的,且聯系度與距離呈反向變動關系,即距離越遠,聯系度越小。
結合我國木材加工業的地區分布不均且環境規制強度各異的實際情況來看,某一省份所實施的環境規制強度較大時,能夠通過技術創新滿足環境規制要求的企業仍會留在該省份,而難以滿足要求的則會選擇搬遷至周邊環境規制強度較低的省份,因此一省的環境規制不僅會對本省木材加工業產生影響,也會由于廠商為規避強度較高的環境規制實行場址搬遷等原因,進而對相鄰省份也帶來相應的影響,而利用這一矩陣可以從空間上分析各個省份之間的關聯關系。
被解釋變量為參與全球價值鏈的程度,由省級木材加工業出口國內附加值率代表,原因是由于在利用投入產出表所進行的宏觀的測算中,無法體現企業異質性問題;也無法對環境規制對于VAR基于時間趨勢的影響進行分析。因此,本文以微觀企業的出口國內附加值率為基礎,并上升至省際數據,來衡量木材加11工業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地位。
本文所用數據來源主要可以分為類:第類是DVAR,通過《中國工業企業數據庫》以及《中國海關貿易數據庫》對省級木材加工業出口國內附加值率進行測算,為得到更為準確的測算結果,本文采用微觀數據進行處理。這里將工業數據庫和海關數據庫中的企業中間品進口額根據不同年份的匯率統一為人民幣進行計量分析;第類包括命令控制型,市場激勵型以及非正式環境規制的主要解釋變量,其數據來源于歷年《中國統計年鑒》、《中國環境統計年鑒》以及谷歌趨勢搜索;第類是相關的控制變量,其數據來源于《中國林業統計年鑒》以及《中國統計年鑒》。本文所選數據為時間跨度從20042013年的面板數據。
首先對具有指數增長趨勢的變量取對數。對于短面板數據,對短面板回歸系數的標準誤在省級層面進行cluster處理,并通過檢驗多重共線性,根據結果刪除lnPGDP,FTI_P變量。為確保結果的準確性,對每個面板序列的平穩性進行了單位根檢驗。根據面板單元根檢驗,對變量IN_P,FRI_P和lnLAB進行一階差分校正。根據單位根檢驗的結果,證明變量之間是同階單整的,通過進行面板協整檢驗以及使用xtgcause進行格蘭杰檢驗。
格蘭杰檢驗通過后進行相關模型的適配性檢驗,且本文最終確定采用空間杜賓模型(SpatialDubinModel,SDM)模型。各個省份的環境規制強度與該省份木材加工業出口國內附加值率顯著正相關。環境規制強度增強有利于本省林業企業實現技術創新,這一點正是驗證了“波特假說”,同時也更有利于這些技術水平較高且生產產品更為綠色的林業企業參與全球價值鏈。從環境規制的整體強度來看,一些經濟水平較為發達的地區環境規制強度也相對較高,例如,廣東,重慶,浙江以及北京等。
這表明一個省實行環境規制策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強本省木材加工業國際競爭力。而對于不同類型的環境規制而言,囊括命令控制型以及市場激勵型的正式環境規制的作用相比較非正式環境規制更加顯著,這主要是由于正式環境規制的實施主體大多為政府,其作用強度以及作用范圍均相對而言更加有效及廣泛。因此根據以上分析可知假設成立。 包含命令控制型以及市場激勵型的正式環境規制以及非正式環境規制強度的空間效應變量的系數為0.34以及0.041,分別在%以及10%的水平上顯著。
這表明環境規制對木材加工業參與全球價值鏈具有顯著的負外部性,即某一省份實施環境法規政策,會由于空間溢出對周邊地區的木材加工業參與全球價值鏈有一定的消極影響,即當本省污染較為嚴重的企業難以滿足強度較高的環境規制時,就會搬遷至相鄰的環境規制強度較低的省份,使得這些省份成為“污染避難所”,對環境規制強度較弱的這些地區的環境造成一定的壓力,從而對木材加工業深度嵌入全球價值鏈帶來負向外部性,從而對這些省份的林業加工業參與全球價值鏈產生不利影響。由以上分析可知假設成立。而相應的FER與IER的二次項的系數則分別為0.090與0.049,且均不顯著?梢哉J為環境規制強度的提高有利于當地的木材加工業全球價值鏈地位的攀升。
因此對于某一地區而言,只要持續實施環境規制的相關政策,就可以促進該地區的林業出口企業參與到國際貿易中,從而對當地的木材加工業發展起到促進作用。引入相關變量的二次項后,相應的空間作用變量系數符號未發生變化。因此說明非正式環境規制強度對木材加工業參與全球價值鏈的外部性影響不存在型特征。而包括命令控制型以及市場激勵型的正式環境規制強度的空間作用變量系數為0.134,且在1%的水平下顯著,該系數表明,一個地區實施的包括命令控制型以及市場激勵型的正式環境規制對周邊地區木材加工業參與全球價值鏈的外部性影響確實存在U型特征。
結論
(1)中國對于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不斷提升,環境規制的強度總體上呈現上升態勢。結合描述性統計相關數據,可以發現中國各個省份環境規制強度整體是上升的,例如對于正式環境規制中的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其總體強度由1.26上升至1.69,但對于不同省份強度仍然存在差距。同時由于環境規制的空間外溢性,因此,對于實施不同強度的環境規制的省份內的林業企業影響也會不同。
(2)環境規制強度的提高,有利于當地木材加工業深度嵌入全球價值鏈。木材加工業參與全球價值鏈均受到國內(當地)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市場激勵型環境規制和非正式環境規制的作用影響,且這一影響為正向的。其中命令控制型以及非正式環境規制的系數分別為0.243與0.594,均對全球價值鏈地位提升產生正向影響。各省份的林業企業由于環境規制的實施進行技術創新,進而間接提高其林產品的出口競爭力。所以,環境規制對本省木材加工業參與全球價值鏈的影響在整體上看是有利的,同時,木材加工業參與價值鏈受到正式環境規制方式的影響程度更大。
(3)環境規制對周邊省份木材加工業參與全球價值鏈具有顯著的負外部性。非正式環境規制強度的空間效應變量的系數為0.041且在10%的水平上顯著。這表明某一省份的環境規制措施會對相鄰省份的木材加工業參與全球價值鏈有一定的消極影響。因此可以認為非正式環境規制對臨近省份木材加工業參與全球價值鏈的影響更符合污染避難所假說,搬遷至周邊省份的那些污染水平較高的林業企業使得遷入地的木材加工產品總體污染水平上升,使得遷入地省份的林業企業出口產品競爭力降低,不利于其木材加工業深度嵌入全球價值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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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方淼,劉璨,裴潤田,王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