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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聯合國成立以來,制定了大量的人權保護文件,成立了各種人權保護機構,初步確立了聯合國人權保障機制和相應的實施程序。60年前聯合國大會通過了舉世聞名的《世界人權宣言》,對促進世界人權事業發展做出不可磨滅的貢獻。如何完善國際人權機制成為舉世矚目的問題,如何評價聯合國人權保障機制成為研究國際人權保護的焦點。
【關鍵詞】雜志之家,聯合國,人權保障機制改革,困難
一、人權問題凸顯的原因
從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第一次提出人權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為止人權都具有國內性,屬于一國國內管轄的事項,一國如何對待其本國國民,本質上屬于該國的主權和內政。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和結束,各國對人權問題開始予以深刻地關注,人們深刻認識到人權問題不僅僅是一個國內法問題,而且也是一個與世界和平,國家的獨立與發展緊密相關的重大國際法問題,至此人權問題開始真正進入國際法領域人權的國際保護第一次被規定在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文件《聯合國憲章》中,聯合國對人權保護表現出極大的熱情,以至于被認為“除了追求和平聯合國外,再也沒有比實現人權更重大的目標了。”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盡管國際法中的人權保護問題被提上了國際關系的議事日程,《聯合國憲章》也把尊重人權作為聯合國的宗旨之一,但是隨著開始的冷戰和兩極對抗的國際政治格局,使人權問題表現出從屬于美蘇爭霸的全球戰略以及兩種對立的意識形態的特點。特別是北方發達國家選擇人權作為其推行對外戰略和實現其政治目的的工具,是與當今國際政治格局的變化,國際人權法體系的發展與不完善,北方發達國家在國際政治經濟中的主導地位以及南方國家本身的人權狀況不盡如人意密切相關的也是這些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二、聯合國在國際人權保護中的地位和現狀
目前,國際人權機制已經形成了一個龐大的國際體系,它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以及其他相關聯合國附屬和專門機構(包括國際公約衍生機構)為核心,以《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形式的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歧視的國際公約》等專題性人權機制,各種非政府人權組織等,成為一個開放的論壇式機制體系。在這個體系中,聯合國無疑處于核心的地位。聯合國是協調普遍性事務,在世界范圍內發揮作用的唯一國際組織,可以在人類普遍承認的準則基礎上開展人權活動,并獲得國際信賴。在實踐中,聯合國為各國提供了討論和發表見解的講壇,就保障人權提出了一整套正式的目標,由此確立了人權保護的基本原則,準則,規范和決策程序,建立了人權保護機制,并付諸實踐。
三、聯合國人權保障機制面臨的困境與挑戰
1.聯合國人權保障機制天然的妥協性,導致運作效率低下
聯合國是一種非中央集權的合作機制。這種性質決定了聯合國的主要功能仍然是協調。聯合國人權保障機構雖然經常開展人權干預活動,但在整體上仍然處于“聲明型”,“發展型”階段。各國在人權問題上具有重大分歧,聯合國人權保障機制的原則、規則和程序上都充滿著斗爭,有關的人權文件也往往只是妥協的產物。由于人權保障機制上的妥協性導致其體制運作效率低下。近年來,聯合國雖然開始了提高工作效率的改革,但尚未取得多少實質性的成果。
2.聯合國人權保障機制在價值上的工具化傾向影響人權公約的監督力度和實施效果
盡管人權追求反映了人類共同的理想,聯合國人權機制是國際社會為此付諸現實的重大實踐,但在現實中這一機制卻無法擺脫國家利益的制約。“冷戰后,人權的普遍價值被異化為一國政治工具的情形已不鮮見”。尤其是伊拉克戰爭使聯合國作為國際社會集體安全協調中心的地位受到了挑戰。在這種背景下,人權問題可能被某些國家利用,作為進行非法國際干預的借口,聯合國的人權保障機制也面臨被異化為政治工具的危險。此外,締約國之間相互戒備,互不信任,它們不愿意相互指控,一些人權公約中國家間可以相互指控的條款極少被采用。
3.聯合國人權保障機制在執行程序本身上的缺陷制約了聯合國人權保障最終目的的實現
首先,目前的執行措施基本是反應性的“事后”措施。由于聯合國本身沒有監測各國人權狀況和了解正在發生和可能發生的侵犯人權問題的系統監察制度或程序。因此,有權實施、執行的聯合國及其有關機構只是在獲悉發生侵犯人權事件的情報后,才決定是否起動相應的執行措施,這就限制了措施作用的發揮。
其次,執行措施彼此重疊,未形成協調統一的體系。目前,國際性與區域性執行程序并存,聯合國本身的同一類型而運作方式不同的幾種執行程序,如來文審查程序并舉,雖然增加了個人獲得救濟的機會,但是也同時增加了有關國家的負擔,并可能因此引起它們的不滿和抵觸。
再次,國際人權公約或有關決議的規定不明確。表現之一,人權公約關于締約國義務的規定不甚明了。表現之二,由于未規定執行程序的運作期限,往往導致實際運用的周期過長。
最后,執行程序適用范圍也存在相當的局限性。通過聯合國人權保障執行程序監督、促使和保證國家履行其保護人權的義務,除制裁措施外,原則上是以有關國家接受這些程序的管轄為前提。
在人權問題上,聯合國為各國提供了討論和發表見解的講壇,由此確立了人權保護的基本原則,準則,規范和決策程序,建立了人權保護機制,并付諸實踐。可以說,聯合國是處理人權的核心,是適于協調當代人權活動的唯一組織。但從進入國際領域之日,人權問題就爭論時期,從無停息之日。人權問題迄今沒有國際標準,在南北國家之間爭論激烈,甚至成為政治斗爭的工具。這種狀況影響了聯合國人權機制作用的發揮。從本質上說,人權屬于一國內部事務,促進人權需要當事國的積極配合。人權狀況的改善,最終仍然操之于各國政府是否有意愿和有能力來執行人權政策。而且,聯合國人權保護機制本身機構設置重等,效率底下,導致人權保護不力的現象時有發生。聯合國應該以改革的姿態,對該機制本身進行調整,以更好地迎接世界人權活動的進一步發展。
隨著人類社會在人權問題上信念和價值判斷的趨同,執行程序的作用和效力將會得到強化。可以預測,未來聯合國人權保障機制將是由具有監測與預防,調解與行動,保護與促進功能的執行程序功能執行程序構成的高校力和協調統一的機制。人權理論的發展,人權事業的推進,需要每個國家,每個社會成員的不解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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