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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末新政時期,學部經過三年籌議,決定將強迫教育作為普及教育的手段,京師成為清廷與學部試行強迫教育的首選。學部為京師制定了詳細的強迫教育章程,督學局和八旗學務處采取了一系列積極措施。該政策試行后京師小學堂數量和入學兒童數量有所增長。但直至清亡,京師并未實現教育普及,主要原因是各項新政同時進行,經費支絀、八旗教育積弊已久、私塾大量存在和普及教育規劃超前。京師推行強迫教育的過程可折射出清政府興辦新政及憲政道路的艱難與曲折。
[關鍵詞]京師,普及教育,清末新政,立憲
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清政府開始推行新政,其中教育改革是新政的一項重要內容。光緒三十四年二月(1908年),學部各堂憲最終決定以強迫教育作為普及教育的手段,并頒布《咨行各省強迫教育章程》。隨后清廷和學部決定先由京師試行強迫教育,督學局積極籌辦小學堂、劃分學區、勸諭學齡兒童入學,八旗學務處則采取優待與懲罰相結合的手段誘導八旗子弟入學,使京師兒童入學率得到提高。目前學界對清末強迫教育已有所涉獵,①但清末新政時期京師試行強迫教育的具體情況則少有學者關注。
教育論文范例:新時代職教生需要“新”的勞動教育
②本文擬將普及教育置于清末新政及憲政改革的整體脈絡中,著重探討清末京師強迫教育政策的出臺始末、試行效果與存在的問題。京師強迫教育政策既是清末京師普及教育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又是清末新政時期推行強迫教育的重要個案,從中可窺探清末京師普及教育的發展演變和存在的問題,同時豐富與深化學界對清末新政與立憲運動的認識。
一、京師強迫教育政策的醞釀與出臺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順天學政陸寶忠在整頓學務奏折中請求清政府仿日本設文部(即學部),由文部編纂普及教育條例令全國遵守,強調將“七歲以上不入學罪其家長”編入條例中,還建議“修定法律大臣將此條增入新定法律,飭各省切實查辦”。③在輿論督促下,學部成立之初便商議“仿照東西各國強迫教育之通例”④進行教育普及,但部分堂憲認為學堂雖已設立,然諸生程度“均系初發萌芽,若遽以強迫之法鉗制之轉,恐有不便之處”。
①且當時學部主要精力放在內部建設與全國學務調查上,無暇顧及該項教育政策,故學部決定緩議強迫教育。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清廷頒布《宣示預備立憲諭》,決定實行憲政。但考慮到規制未備、民智未開,擬先“廣興教育、清理財務、整飭武備、普設巡警”。②為推廣新式教育,學部左參議孟慶榮被派為京師督學局局長。京師內外除學部直轄學堂外,其余官立、公立、私立各學堂皆歸督學局管轄,“所有劃分學區、遴選員紳、設立勸學所等事”③均責成孟慶榮經理。
學部飭令各省廣設勸學所的同時,亦命令督學局籌設京師勸學所,派內閣中書陳應忠充勸學所總董,籌設勸學所目的為推廣學務、分劃學區。學部決定以京師為各省興學表率,特諭令督學局擇內外城適中之地,“分設勸學所六處,派員宣講,以期教育普及”。④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京師內外城學區劃分后,民政部會同學部擬于京師試行強迫教育,并制定四條籌辦方法:一是建造堂舍。先在內城左右翼20區各設一小學堂,每區學堂專收本區學齡兒童,內城辦有成效后外城仿辦。二是籌措經費。20處小學堂開辦之始先用官款,3個月后令其自辦。三是調查學齡。各區區官和學務董事詳細調查本區內兒童數量,登記造冊。四是嚴杜反抗。責令學齡兒童入學,違反者罪其父兄。
⑤清政府與學部皆重視強迫教育,京師作為全國政治中心自然成為重要試驗區。京師試行強迫教育具有一定優勢,首先,能得到最高統治者支持;其次,京師規劃齊整,已劃定學區,有利于調查學齡兒童按戶勸學;再次,京師興辦小學堂能夠得到較為充足的官款資助;最后,京師不僅有管理全國學務的最高教育機構,更有專門職掌京師學務的督學局,兩者皆極力推行強迫教育。
光緒三十四年,學部堂憲決定以強迫教育作為實現教育普及的手段,頒布《咨行各省強迫教育章程》。學部尚書榮慶提議“先由北京辦起,俟有成效再推及于南北洋,然后再飭各省一律籌辦”,⑥并議定次年為實行期。榮慶選擇由點到面推行強迫教育,既是避免各省同時舉辦易造成政令混亂的局面,又遵循了從文風繁盛地區推及至文風鄙陋地區的原則,同時考慮到京師的優越地位。七月,張之洞、榮慶與善耆入頤和園聽戲,三人商議在京試行強迫教育的辦法。辦學經驗豐富的張之洞建議先調查京師戶口,并將內外城各區戶口表咨送學部,“以備調查男女及學年齡,統計設學”,⑦再推行強迫教育政策,善耆十分贊成。
十一月,學部各堂憲再次商議強迫教育辦法,此次議定章程更為詳細,要點有四條:一是京師每學區設一幼稚園,四歲以上男女兒童當年須入園讀書,不必分校;二是兒童至七八歲,撥入初等小學堂肄業,此時男女分校;三是女小學堂由官辦;四是根據民政部造具的戶口冊調查學齡兒童,責令其入學讀書,違者罪其家長。
⑧由該章程可知京師試行強迫教育,期限下延至幼稚園,《奏定女子學堂章程》頒布后,理論上及齡男女兒童皆可入堂讀書。雖然由于風氣初開、女學初興,官府對設立女小學堂的控制較為嚴格,但該章程的出臺將進一步推動京師女學發展;該章程還規定父母有送學齡兒童入學的責任和義務;此外還注重調查學齡兒童數,便于勸學和辦學。學部試行強迫教育的計劃與預備立憲的進程密切相關,光緒三十四年清政府宣布預備立憲期以九年為限,憲政編查館擬定逐年應行籌備事宜。其中對教育普及的籌劃主要有:預備立憲第七年“人民識字義者須得百分之一”,預備立憲第八年“人民識字義者須得五十分之一”,預備立憲第九年“人民識字義者須得二十分之一”。
⑨光緒三十四年底,兼管學部的軍機大臣張之洞與學部尚書榮慶決計于次年實行強迫教育,“預定實行期限務于明年二月內”,⑩并飭令各省提學使迅速調查本省情形。宣統元年(1909年)正月,張、榮兩部臣觀察到京師雖然已劃分學區、派定勸學員,但辦學款項難籌,于是決定緩行。雖然學部有意延遲推行,希冀各省諮議局成立后協助辦理,但清政府以施行強迫教育有助于憲政為由,疊次諭催學部核定章程。學部在政府壓力下,計劃強迫教育政策“首先倡于宗室貴胄次及京旗,以為推至各省之基礎”。
①宣統元年二月,學部分年籌備事宜折中詳細擬定九年預備立憲期間應行事宜,即宣統七年(1915年)即預備立憲第八年最終確定強迫教育章程,宣統八年(1916年)即預備立憲第九年試行強迫教育。由學部分年籌備事宜折可看出,普及教育作為立憲之基,嚴格配合了立憲進度。宣統元年十二月,清廷與榮慶會商擬于次年春在北京推行強迫教育,以為各省示范。宣統二年(1910年)正月,學部決定先于宗室及京師八旗中試行強迫教育,其后“推之直、江、浙、皖、閩、鄂、湘、粵等省,再后更推之于邊遠等省”,②以期次第普及教育。從學部實行強迫教育的次序來看,首先要保持滿族貴族在教育方面的特權地位,其次漸及文風鼎盛、經濟繁榮、興辦新政較為積極的省份,最后推廣到文風固陋的邊遠省份。
清政府原定于宣統八年宣布憲法、召開國會,但迫于立憲派壓力,改定為宣統五年(1913年)召開國會。宣統二年十月,學部尚書唐景崇認為因預備立憲年限已縮短三年,應提前趕辦普及教育事宜,而欲教育普及非從強迫教育入手不可。學部計劃遵照前議,先從北京辦起,其入手方法仍遵照光緒朝定章。凡家有兒童不令入學者依照宣統元年頒布的荒學律罪其家長,并咨請民政部將附列兒童數的戶口表冊送一份至學部。宣統三年(1911年)七月,學部認為強迫教育按照奏章早應實行,督促內外城各學區,“從今年起一律實行強迫教育,再逐漸推之于各省”。③但隨著辛亥革命爆發與清亡,學部制定于京師內外城推行強迫教育的計劃隨之付之東流。
二、京師普通小學堂試行強迫教育政策
分區設立小學堂和調查學齡兒童數是推行強迫教育政策的前提和基礎。京師督學局試行強迫教育基本遵循了既定章程,同時以勸誘手段代替懲罰措施,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京師因其獨特的地位,強迫教育試行效果較為顯著。
(一)劃分學區:便于分區設學
京師內外城規劃清晰,且規模有限,因此劃分起學區來便利可行。至光緒三十三年七月,京師內外城共劃分為9個學區。督學局將內城劃為5個學區,其中第一學區皇城外以阜成門為界,皇城內以紫禁城為界;第二學區東以皇城根為界,西以西城根為界,北以阜成門大街為界,南以南城根為界;第三學區東以東城根為界,西以地安門大街為界,北以朝陽門大街為界,南以崇文門城根為界;第四學區東以地安門外大街為界,西以西城根為界,北以北城根為界,南以阜成門大街為界;第五學區東以東城根為界,西以地安門外大街為界,北以北城根為界,南以朝陽門大街為界。另外,將外城劃為4個學區,其中第一學區東以正陽門大街為界,西以宣武門外大街為界,北以城根為界,西南以菜市口為界,東南以西珠市口為界。
第二學區東以崇文門外大街為界,西以正陽門大街為界,北以城根為界,東南以瓷器口為界,西南以東珠市口為界;第三學區東以東城根為界,西以崇文門外大街及前門外迤南大街為界,北以崇文門迤東城根及東珠市口迤東大街為界,南以南城根為界;第四學區東以宣武門外大街及正陽門外西珠市口迤南大街為界,西以西城根為界,北以宣武門迤西城根及西珠市口西大街為界,南以南城根為界。如若將京師內外城各學區置于巡警區劃內,內城“第一學區即巡警中分廳界內,第二學區即巡警南分廳界內,第三學區即巡警東分廳界內,第四學區即巡警西分廳界內,第五學區即巡警北分廳界內”;外城“第一學區即南分廳界內,第二學區即北分廳界內,第三學區即東分廳界內,第四學區即西分廳界內”。④
三、京師旗人小學堂試行強迫教育政策
京師實行強迫教育是以八旗為先,有為皇族服務之意圖。清廷在京師旗人學堂中采取優待與懲罰相結合的手段,其目的是培養憲政人才而維護統治。但因錢糧補助無法保障及舊式私塾大量存在,京師旗人小學堂根本無法實現教育普及。
(一)獎與懲相結合
清廷為培育新式人才以維護清朝貴族統治,屢次商議整頓八旗辦法,決定“嗣后無論食餉、閑散八旗子弟,凡年在十齡者即須入學堂”,④年在20歲者須入文事學堂或武備學堂或選充陸軍,凡八旗子弟不入學堂者,此后概不挑給口糧。清廷試圖用強迫手段和獎勵措施轉變旗人散漫的狀態和重武輕文觀念,并擬定了具體辦法。光緒三十二年十月,清朝擬定改良八旗辦法6條,是為京師八旗推行強迫教育之先聲,具體措施可概括為:
一、詳細調查八旗人丁戶口;二、年齡達9歲的八旗幼丁,須入小學堂肄業,違者罪其家長;三、年齡在20歲以內的旗人,核其資質,分別送入文武學堂或挑揀陸軍。30歲以外、40歲以內的旗人應揀送警務學堂;四、世職人員須有學堂卒業文憑,方準承襲。⑤ 為維護八旗子弟在新式教育方面的優勢地位,清朝統治者倡導于八旗內推行強迫教育。光緒三十三年三月,學部以八旗各小學堂招生極難,擬請咨行各旗,凡八旗子弟“由初等小學堂畢業得有文憑者,準其盡先挑馬甲以下錢糧;由高等小學堂畢業得有文憑者,準其盡先挑馬甲以上各錢糧”,⑥五年后若非由高等或初等小學畢業者不準挑補錢糧。學部希冀采取此種獎勵兼及強迫的方式,使八旗子弟人人向學。
據《京師督學局調查學堂一覽表》⑦記錄,光緒三十三年以前,京師官立、公立旗人初等小學堂已設有48所。學部在京師試行強迫教育倡導以八旗為先,擬定章程責令督學局“先行通飭左右翼各官立初等小學辦理”,①待辦有成效后再由內城推及外城。在京師八旗中,清廷尤其側重于強迫貴族子弟入學,謂皇族子弟養尊處優、不專心向學,導致缺乏真才,決定嗣后召見大臣后,輪流帶見近支王公、貝子、貝勒垂詢一切,“以便考察才能,分別擢用,如有不通文武學問者,飭令入學肄習”。
②宣統朝,相較于京師內外城普通民眾子弟,攝政王載灃更為注重在皇室親貴子弟中推行強迫教育。宣統元年閏二月,載灃面諭張之洞先行籌款設立親貴蒙小學堂,凡“親王、郡王、貝子、貝勒及鎮國公爵各子弟在七八歲以上者,均令入堂”,③學習簡易課本,學齡增長后再送入貴胄法政學堂,進行深造。清廷在貴胄法政學堂內同樣采取強迫入學政策,規定凡有奉恩將軍、世職已及學年但尚未派差缺者,飭令該旗旗長上報宗人府,以便貴胄法政學堂招考時,咨送入學。如克勤郡王新襲王爵,按貴胄法政學堂章程規定應入該堂讀書,因此宗人府函照克勤郡王“于本月二十日辰刻穿官服來堂行禮,聽候分堂授課毋得自誤”。④倘若“有無故不愿入學者,即行奏明停止爵俸”,⑤其中“已襲職停其差俸兩年,未經襲職停其襲封兩年,均勒令入學”,⑥已入學堂而無故退學者受同樣處罰。四月,變通旗制處擬定“于明春實行強迫教育,以期各旗子弟具有普通智識,而為實行立憲之預備”。⑦
因此,自宣統元年起,京師八旗小學堂開始籌備試行強迫教育。宣統元年底,清廷與榮慶商議次年春在京城率先實行強迫教育,并決定先從宗室及京師八旗入手,宗室學務處總理毓隆在京師廣設蒙養學堂,規定宗室內“凡年滿七歲之兒童均迫令送入學堂”。⑧宣統二年十月,毓朗貝勒以貴胄法政學堂自施行強迫教育后成效顯著,建議將該教育政策推廣于初等學堂,以期教育普及,還奏請學部先“督飭八旗學務處,將宗室覺羅八旗學務按照強迫章程提前舉行,以便速收效果”。⑨因清廷希冀在旗人中培養憲政人才以維護統治,加之八旗學務處設立,京師旗人初等小學堂成為推行強迫教育的試驗田。
京師作為強迫教育政策的重要試行點,學區已劃、戶籍已清、試行細則已定,然而無論是普通小學堂還是旗人小學堂,皆未呈現大規模增長趨勢,初等教育普及率依舊較低,直至清亡該項教育政策依舊停留在試行階段。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清末新政時期缺乏實行強迫教育之各項條件。
民國時期,曾有教育家總結出實行強迫教育必先具備五個條件,否則皆為紙上談兵,即“必先籌措充足之經費;建設足可容納學齡兒童之學校;必先多設教師養成所,訓練足敷設施教育之人才;必先規定就學義務督促之責任;必須采用不征學費之辦法”。④此五項為實行強迫教育之必備條件,但清末新政時期清政府尚不能滿足其中之一,故學部強迫教育政策只能流于表面。
二是各項新政同時進行,籌款艱難。廣設小學堂為普及教育的前提和基礎,以京師戶口數計算須設蒙小學堂千余所,籌款一項甚為棘手,因此辦學經驗豐富的張之洞雖極為支持強迫教育政策,但因辦學經費有限決定緩行。
三是八旗學務積弊已久,普及教育困難重重。清廷為維護統治,倡導率先在八旗內推行強迫教育政策,京師旗人小學堂成為重要試行點。然而旗人長期松懈散漫,積弊難返,即使采取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手段,京師八旗也難以實現教育普及,更何況后期八旗學務處無法保障錢糧補助及時發放。
四是私塾大量存在與新式小學堂爭奪生源。私塾雖然教學內容、理念和方法不合時宜,且占據大量教育資源,但是私塾臨近居住區便為其在與新式小學堂爭奪生源過程中增添一大優勢。因此私塾的大量存在,客觀上也阻礙了清末普及教育進程。
五是普及教育計劃與京師教育水平間存在落差。京師作為強迫教育政策的重要試行點和示范區,學部、京師督學局與八旗學務處制定了詳細入手方法和具體的施行措施,普及教育規劃愈來愈完善、章程愈來愈詳細,然而京師內外城初等教育普及率尚不過半,很大程度上是因普及教育預設與京師教育現狀之間存在落差。清末京師推行強迫教育的過程,可折射出清政府興辦新式教育以及新政和憲政道路的艱難與曲折。
作者:夏泉1李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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