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04月24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企業管理淺析公司非破產清算制度 推薦站內高人氣雜志:《企業管理》面向企業的國家級專業核心刊物 創刊于1980年,是我國最早的一本面向企業的專業刊物。本刊發行量大、影響面廣,為中國企業改革與管理做出了突出的貢獻。以其實用性、前瞻性和權威性而深受廣大企業管理者、政府官員和專家的喜愛。
摘要:公司清算為終結公司的法律關系、消滅公司法人資格提供了合理的依據。除破產清算外,公司清算還應包括非破產清算。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資產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進行的清算,分為自愿清算和強制清算。探討公司非破產清算制度,有利于完善公司清算制度,保護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的經濟秩序。
關鍵詞:企業管理,公司清算,自愿清算,強制清算
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債權債務,處理公司剩余財產并最終終止公司法律人格的行為和法律制度,是公司解散后的必經程序。公司清算為終結公司的法律關系,消滅公司法人資格提供了合理的依據。從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看,除破產清算外,公司清算還應包括非破產清算。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資產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進行的清算,分為自愿清算和強制清算。這兩種清算方式均以清理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業務,收取公司債權,清算公司債務,分配剩余財產為內容。顯然,與破產清算不同的是,非破產清算的財產除用以清償公司的全部債務外,還要將剩余的財產分配給股東。探討公司非破產清算制度,有利于完善公司清算制度,保護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的經濟秩序。
一、自愿清算
(一)清算主體
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確公司清算的義務主體尤為重要。 依照《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及董事會負有在公司終止后清算公司債權債務的責任,是基本的清算主體,同時,具有股東性質的開辦者、上級主管部門亦屬其中。據此,根據公司的種類,公司清算主體可作如下設置:
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清算時,國家授權投資的主體應當為清算主體。如果國有獨資公司被撤銷的,清算主體可為授權投資主體或者為作出撤銷決定的主體。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為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的全體股東,公司如無股東名冊可參考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記文件確定公司的股東資格,然后認定其為清算主體。
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的清算主體為母公司,子公司的清算主體應當為各個投資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規定負有清算責任的股東或者股東大會選定的股東為清算主體。公司章程無規定,或者股東大會選定不成的,可認定派員擔任董事會成員的股東為清算主體。
在實踐中,為保證清算的順利進行及清算結果的公平、公正,依據清算的不同環節,清算主體可作如下劃分:
1.組織清算的責任主體。其在公司解散后,承擔清算的組織責任,如不依法組織清算要承擔法律責任;在組織清算不能時,應依法申請有強制權的國家機關進行強制清算。
2.清算的實施主體。即清算組織,亦稱清算人,是被組織進行清算的人的集合,簡單的清算也可為單個人。
3.清算監督主體。即股東與債權人,他們與清算的結果有民事上的利害關系,認為清算事務侵犯自己合法權利時,有權提出異議直至提起訴訟。
(二)清算人的職權
清算人在執行清算業務的范圍內,其權利義務有如公司的董事,其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屬民法上的委托關系,處于受托人的地位。清算人在執行清算過程中,其職權主要包括七項: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清算組織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債權人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只能就分配剩余的財產受償;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三)清算程序
具體程序主要涉及通知和公告程序、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和表決機制、公司清算委員會的具體設定、公司清算費用的承擔問題和公司財產的分配問題。公司在清算時,對能通知到的債權人應當予以通知其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公司債權,對無法通知到的債權人應當在法定載體上予以公告,要求其申報債權,并決定超期申報債權的認定機制。為了遏制公司惡意對能通知到的債權不通知而公告意圖逃避債務的行為,可設定相應的責任承擔機制。關于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和表決機制可借鑒破產清算中的做法。對公司清算費用的承擔,一般應設定為公司義務,并在財產中優先支配,但是在法院強制清算的情況下,可責令由公司清算主體承擔公司的清算費用。關于公司財產的分配問題,可借鑒《破產法》的規定,即應先支付清算費用,然后按職工工資、福利,國家稅收、公司普通債權,如有擔保債權,則擔保債權在普通債權前受償。
二、強制清算
(一)強制清算的情形
根據《公司法》,強制清算的種類包括法院依債權人申請而組織的強制清算,和主管機關在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而解散時組織的強制清算。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二是股東會議解散。可以看出,我國規定的范圍比較窄。現實中,公司出現解散的情形而又不解散的現象比較突出。那么,出現哪幾種情形而公司又不解散的,應當進行強制清算呢?
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以下幾類情形出現應當進行強制清算:一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的和股東會會議決定解散的;二是股東會決議由法院強制清算的;三是公司成立的目的達不到或喪失的;四是公司股東人數低于法定最低人數的;五是公司注冊登記后6個月內不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止營業超過6個月的;六是主管機關命令公司解散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法人營業執照的。七是裁判解散。
我國公司法沒有關于裁判解散的規定,但從現實來看,有必要設立裁判解散制度。一般來說,當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或者公司財產管理和處分顯著失當,危及公司的存續或有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時,法院可根據股東的申請,裁定解散公司。應當說,股東之間出現僵局,致使公司無法經營下去時,裁判解散不失為一種救濟渠道。至于因自愿發生障礙是否可以申請強制清算,筆者以為,可參照我國臺灣的特別清算制度,法院可以依股東或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但不限于臺灣地區特別清算制度規定的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自愿清算發生障礙一般表現為公司財產關系復雜,或賬簿混亂,導致清算難以進行,此時法院可依申請強制清算。另外,臺灣特別清算制度還將有債務超過公司資產之嫌的列為特別清算的原因,此點可值得我們借鑒。當自愿清算中公司的負債有虛假、或對公司資產有意低估等嫌疑情況時,規定債權人只要有合理的懷疑即可申請法院強制清算,此舉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二)強制清算的程序和范圍
清算組清算程序可參照自愿清算的規定,第一是公告和通知債權人,催報債權;第二是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第三是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第四是分配剩余財產;第五是清算完結。至于公司清算的范圍,是對公司的出資、資產、債權、債務的審查。公司的出資不僅涉及公司存續時公司股東的權益分配,而且在公司終止時,其將直接影響公司股東對剩余財產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公司債務的根本保證。因此,在公司清算的時候一定要核驗股東出資的真實性,并核驗公司資本的真實性。核驗完公司的出資后,重點應當清查公司資產包括債權、債務,并分析債權債務的性質、清償和收回的合理性依據。對這些事項的清算,一是要清償公司的債權,二是要完全回收公司的債務,而且要安置公司的職工,并為公司股東分配剩余財產提供合理的依據。
(三)公司非破產清算的基本步驟
公司因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責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1.成立清算組。按《公司法》規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大會確定,如果是強制解散,清算組則應由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其專業人員中指定。
2.展開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1)接管公司財產;(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4)分配剩余財產;(5)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的時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不同,要求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并且要求在60日內至少在報紙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書的,在第一次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知或者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1)清算費用;(2)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3)應繳納的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5)分配剩余財產,清算組在支付了上述幾項費用,如果仍有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權分配);(6)終結清算工作。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后,應制度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后申請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綜上,筆者認為,構建完善的公司清算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必然結果,更是解決劣勢主體退出市場機制的必要措施。加強經濟活動主體消亡過程的管理,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變革現行以主體性質作為主體退出市場的機制,將主體退出市場的共性行為“清算”予以規范,用科學完善的清算制度管理主體退出市場的行為,不僅是主體內在發展規律的需要,也是時代對我國經濟建設的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