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01月30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摘要 證人不出庭作證一直是我國刑事訴訟審判中的一大頑疾,針對證人安全保護這一重大制度缺陷,本文結合國內外的實踐經驗,提出構建證人身份保密制度,從證人信息被國家機關掌握到證人出庭作證整個過程中,保護證人的身份信息,從而達到保護證人人身安全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問題。
關鍵詞 學報發文章,證人出庭,作證義務,身份保密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刑事證人強制出庭、刑事證人保護、刑事證人作證補償等方面作了規定,在立法上充實了我國的刑事證人作證制度。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了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并且規定了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懲罰措施,但是并不能解決大部分的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問題。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包括交通不便,不愿意耽誤時間或浪費精力,更重要的原因是害怕受到打擊報復。
一、現實案例反應的社會現狀
證人害怕遭受報復的心理是由于長期以來發生了眾多的此類案件,形成了這樣的一個社會環境,從兩個具體的案例來看:案例一,山東日照市莒縣東莞鎮大池莊村民劉桂安,于1995年因強奸罪(未遂)被莒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減刑釋放后,劉桂安就揚言要對證人胡秀娟進行報復。胡秀娟和丈夫分別找過村治保主任,找過村支部書記,找過村委會主任,還找過東莞鎮派出所以尋求保護,但是,面對劉桂安的種種威脅,村干部和派出所并沒能采取什么切實的保護措施。1998年7月,劉桂安路經胡家門口,用隨身攜帶的镢頭猛砸胡秀娟和其8歲兒子的頭部,致二人當場死亡。莒縣公安局刑警三隊在案發后趕到現場,得知有五六人目擊此事。但是,因為怕被告人報復,目擊證人全都拒絕作證。案例二,湖南新晃縣農民廖明江(曾經在1983年因報復證人而被新晃縣人民法院判刑兩年)涉嫌一盜竊案,在警方對其進行犯罪嫌疑調查后,歸咎于依法作證的證人,處處找證人的麻煩、威脅證人,證人曾經向村委會求援,卻沒有人管。在2001年11月28日的一次口角中,惱羞成怒的廖明江揮鋤砸向證人,致其慘死。
以上兩個案例都表明一個現象:證人的生命安全威脅與證人陳述義務的沖突。我國《刑法》第308條規定了打擊報復證人罪:“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從這兩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關于證人保護的規定主要在于對證人遇害以后,對犯罪人的處罰,沒有進行有效的事前預防。因此,即使刑訴法規定了證人作證的法定義務,但證人被害的案件頻頻發生,又沒有全面的證人保護制度,證人擔心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所以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問題就得不到解決。
鑒于上述情況,筆者認為,這樣的社會環境需要構建一個良好的制度來有力改善當前的這一現象,才能從根本上消除證人的心理障礙。如果證人的身份能夠在訴訟中完全保密,不被罪犯所掌握,進行良好的事前預防措施,罪犯就沒辦法進行打擊報復,那么,證人的安全就能得到保障,能夠避免被罪犯傷害。至少能減少證人受到的威脅,提高證人出庭作證率。
二、證人身份保密制度的內涵與現狀
證人身份保密制度是一種特殊的證人出庭作證方式,它主要傾向于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份信息,消除證人出庭作證時的恐懼心理,以改善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問題。
(一)證人身份保密制度的內涵
證人身份保密制度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特定的隱蔽設施對證人的身份信息、面貌特征甚或聲音都進行保密,使證人秘密的參加庭審,接受控辯審三方的詢問、質證,以履行證人的作證義務。證人身份保密制度具有秘密性和科技依賴性的特征。其秘密性體現在,不僅要對庭審前國家機關掌握的證人信息進行保密,還要對庭審中以及庭審后證人的身份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向外界泄露。其科技依賴性體現在采取保密措施時需要運用技術手段,如雙向視聽技術或聲音處理技術等對證人的特征進行隱藏,證人身份保密制度必須借助于科技的手段才能實現,因此具有技術依賴性。
(二)國內外的研究現狀
我國現存的法律法規中沒有對證人身份保密制度的明確規定。除了在2002年10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4條規定:“證人、鑒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應當對證人的住址和聯系方式予以保密。”以外,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解釋中沒有關于證人身份保密的規定,更加沒有一部專門保護證人的法律法規,但其他很多國家在這一制度上已經取得很大的成果。
德國的身份保密制度主要有“匿名保護”、“屏風遮蔽”、“不公開審判”、“將被告排除于審判庭外”、“視訊傳送”等方法。上述措施都有德國實體法作為依據,對于證人的人身安全起到了很好的保障。雖然德國有證人特免權的規定,但證人拒絕作證的情況卻很少。
美國在《美利堅合眾國法典》第3509(b)規定了雙向閉路電視作證方式和錄像作證方式。在不損害被告人的公平審判權的情況下,對易受傷害的證人尤其是兒童進行保護。以證人的年齡、類型、籍貫,以及證人和被告人的關系、指控的性質、專家報告來決定是否采取該作證方式。
英國的《1999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規定了八項特殊措施,包括:(1)向被告遮蔽證人。(2)通過現場連線作證。(3)秘密作證。(4)法官去除假發和長袍。(5)以庭前證人談話的錄像記錄作為證據。(6)以證人在接受交叉詢問和再詢問時的錄像記錄作為證據。(7)通過中介詢問證人。(8)提供必要的手段協助與證人交流。
我國臺灣地區的《證人保護法》規定了應受保護證人身份數據暴露的處理方式,如公務員于制作筆錄或文書時,關于證人的身份,應“以代號為之”,證人之簽名“按指印代之”,載有證人真實姓名等足以識別其身份的資料,需另卷封存保管。為避免在刑事訴訟中詰問證人或對質時,使證人身份暴露,證人在審判時可以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采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如有危害證人人身安全的,訴訟辯論得不公開。為防止公務員或者非公務員泄露或交付應受保護證人的身份數據,并有刑事處罰的規定。
在我國大陸地區,沒有建立統一的專門的證人保護機制。雖然有不少的學者呼吁完善我國的證人保護制度,證人身份保密制度也是不少學者提出過的意見,但是并沒有提出具體如何建立一個完整的可操作的證人身份保密制度。最典型的如中國人民大學的何家弘教授在其著作《證人制度研究》一書中提出了“隱藏證人身份信息”、“安全轉移”、“雙向試聽傳輸技術”。等保密措施,并沒有提出可操作的具體程序。但是這些理論的提出都給證人身份保密制度的構建提供了思想基礎。
三、證人身份保密制度的建構設想
如何在我國現有的法律環境中建構一個合適的證人身份保密制度來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呢?通過對國外制度的學習,結合我國的法律環境和現狀,筆者作了以下的一些構想。
1.明確適用的范圍和方式。規定證人身份保密制度的適用范圍有利于規范證人的不合理申請。一些輕微的刑事案件或者自訴案件對證人的威脅達不到嚴重程度,證人申請身份保密會浪費司法資源。不符合比例原則和效率原則,對達到公平公正也沒有幫助。因此,適用證人保密制度的范圍可以界定為:必須是危害嚴重的暴力性犯罪(強奸、搶劫、故意傷害、綁架等)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或者無期、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的證人才可以申請。適用的方式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職權主動采取或者經證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密措施只能由證人申請才適用。豎
2.規定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的保密義務。《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該條只規定了對公民在立案階段的報案、舉報行為保密,但是在其作為證人以后,身份最容易暴露的偵查階段和審判階段卻沒有進行相關規定。因此,在案件的偵查階段,偵查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主動為證人的個人信息保密,向證人取證的方式和過程應當低調和秘密進行。證人身份最容易暴露的階段是審判階段,證人要出庭作證,此時對證人身份的保密措施經證人申請應當由法院采取。如果三個機關在各自采取保密措施的過程中造成證人身份的暴露,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證人身份暴露后有可能被打擊報復,該機關必須全面負責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
3.規定采取證人保密措施后的證據規則。按照普通的證據規則,有的刑事案件只要其證人證言作為證據能夠互相印證,證明連貫的案件事實,就能給犯罪嫌疑人定罪。而采取證人保密措施的案件是嚴重的刑事案件,如果適用普通的證據規則,同時采取證人保密措施,就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公平審判權,造成控辯雙方權利義務的嚴重不平等,違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筆者認為,必須要制定一個證據規則,專門適用于采取了證人保密措施的案件。規定僅有證人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必須要結合其他的證據(如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相互印證,形成連貫的證據鎖鏈才能定罪。
4.證人身份保密的方法。國外的司法實踐和學者提出的方法有很多種,筆者最傾向于在審判中只采用一種保密方式,即“雙向視聽傳輸技術”。原因有三個:第一,只規定一種保密措施有助于節省司法資源,減少了在采用保密方法上的判斷,有利于證人理解,減輕證人的心理壓力。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了可以采用視聽資料或通過雙向視聽傳輸的技術手段作證。這種方式就有了法律保障。第三,雙向視聽技術作證是借助網絡的形式讓證人出庭作證,而不是真正的法庭,有助于減輕證人對法庭的恐懼感和壓力,使之更放松的回憶案情,保障證言的真實性。
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可以實現法官、控辯雙方都向證人提問,還可以對證人的聲音進行變聲處理。在有效的對證人身份進行保密的同時,還能保證證人陳述的自愿性和連貫性,使證人證言更具有即時性,保障庭審的正常進行。
四、結語
在真正實現證人身份保密制度之前,我國還需要建立一個專門的證人保護制度,不僅要做好實現的預防工作,更要加強證人作證后的保護力度。一個良好的保護機制才能鼓勵證人積極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