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08月21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我國的中醫歷史悠久,在西方國家中我國的中藥也是比較神奇的藥物,潤物細無聲解決很多國際性的醫學難題,因此我國的中藥出口的份額也是越來越大,下面小編推薦關于中藥出口的醫學論文。
2011年5月1日開始,歐盟傳統草藥產品指令在歐盟成員國全面實施,歐盟市場將不允許銷售未經注冊的草藥產品,這意味著中藥在歐盟的銷售將會遭遇技術性壁壘以外的法規限制,中藥企業以后如何出口歐盟市場,是海內外學者以及中藥企業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歐盟對中藥產品的監管
歐盟主管藥品管理的部門是歐盟委員會企業與工業總司(EIDG)和總部設在英國倫敦的歐盟藥品評審委員會(EMEA)。
歐盟委員會企業與工業總司(EIDG)負責有關藥品立法動議以及藥品許可銷售的建議等職責。歐洲藥品局(EuropeanMedicineAgency,簡稱EMEA)成立于1995年2月1日,其前身叫歐洲藥品注冊審評局(EuropeanAgencyfortheEvaluationofMedicineProducts),是藥品上市許可審批的機構,主要職責是通過審評和監督人用藥品和獸藥的使用來保護和改善人和動物的健康,負責對歐盟人用藥品和獸藥的上市許可申請進行科學審評;通過藥品監督網絡不斷監督藥品的安全,對已上市但產生副作用的藥品的收益和風險變化報告采取恰當的措施;有權規定動物食品中的獸藥藥品殘留安全限值;負責歐盟醫藥領域的創新和研究。歐洲藥品局總部位于英國倫敦,現下設6個專家委員會:人用藥品委員會(CHMP)、獸用藥品委員會(CVMP)、孤兒藥品委員會(COMP)、草藥產品委員會(CHMP)、兒科藥品委員會(PDCO)、高級治療產品委員會(CAT)。
與中藥關系最為密切相關的機構是歐洲藥品局下屬的草藥產品委員會(theCommitteeonHerbalMedicinalProducts),具體職責是制訂歐盟草藥產品質量標準;制定草藥產品申報程序;制訂歐盟藥材、藥材原料及混合物目錄;協調解決各成員國就傳統草藥產品注冊提出的有關問題。
在歐盟市場,中藥根據歐盟及其成員國相關管理法規規定可按不同的產品類別進行銷售:含有動物、礦物質等非植物成分以及化學成分物質的中藥,按照歐盟藥品管理統一指令CouncilDirective2001/83/EEC規定,在進行銷售前,必須取得EMEA或歐盟成員國的銷售許可證書。只含有植物成分的中藥可納入草藥、傳統草藥產品、食品、食品補充劑、化妝品及醫療器械范疇管理,適應相應的管理法規。中藥如果按照傳統草藥產品進行銷售,需按照2004年4月1日頒布的傳統草藥產品指令CouncilDirective2004/24/EEC的規定,必須進行藥品簡化注冊。
歐盟藥品注冊申請程序分為三種。一種是集中注冊程序,即申請醫藥公司只需要向EMEA提交一份藥品上市銷售許可申請,一旦獲得批準,便可以在歐盟所有成員國、冰島、挪威以及列支敦士登銷售。從歐盟藥品局收到申請資料到人用藥品委員會做出審評結果,規定的最長期限是210天。生物技術產品、孤兒藥及含有新的活性成分的藥品只能選擇集中程序,即只能向位于倫敦的EMEA的總部進行申報,獲準后可同時進入歐盟所有成員國市場銷售。另一種是相互承認程序,即已經在歐盟某一成員國獲得藥品銷售許可證書,便可以根據該國與其他歐盟成員國相互承認的程序獲得其他歐盟成員國的銷售許可,進入其他歐盟成員國銷售。申請人將申請資料直接遞交給計劃申請上市的成員國,即相關成員國(ConcernedMemberState),申請人同時需要已批準上市的成員國即參考成員國(ReferenceMemberState)做出評估報告,按照歐盟法規規定參考成員國在90天內必須做出評估報告,發送給申請人和相關成員國,相關成員國也需在90天內做出審評意見。第三種是分散注冊程序,即申請人未獲得任何成員國的銷售許可,計劃在2-3個歐盟成員國國內同時申請上市,申請人必須選擇一個成員國為參考成員國,由其在120天內做出評估報告,發送給申請人和相關成員國,相關成員國需在90天內做出審評意見。對于相互認可程序和分散注冊程序,如果參考成員國和相關成員國對各自的審評具有分歧,則統一由歐洲藥品局進行協調。
如果中藥按照食品、食品補充劑、化妝品及醫療器械在歐盟市場進行銷售,則由歐盟委員會健康與消費者保護總司(SANCO)管理,歐盟委員會健康與消費者保護總司負責歐盟的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產品的安全和監督管理,其總部位于比利時。
二、我國中藥出口歐盟遇到的主要問題
據IMSHEALTH機構統計,2005年歐盟草藥產品市場年產值將近39億歐元,而且逐年呈遞增趨勢,其中位列前5名的國家是德國、法國、意大利和英國,分別占總產值的39%、21%、8%、6%、5%。從20世紀80年代中藥正式出口海外市場以來,歐盟一直是我國中藥出口的主要市場,但截至2010年,中藥出口歐盟只有約1.7億歐元,在歐盟草藥產品市場中的占有率極低。隨著2011年歐盟傳統草藥產品指令規定的草藥產品的7年過渡期限的結束,一直困擾中藥出口歐盟的市場準入、綠色技術壁壘等問題也會越來越突出。現在中藥出口歐盟遇到的問題有兩個方面。
(一)中藥出口歐盟的市場準入問題
2009年年初,作為我國中藥傳統出口市場的英國,海關突然加大了對中藥進口檢查的力度,大批中藥被抽檢認為不符合英國法律規定,被英國當局沒收銷毀,出口廠商和進口商損失慘重,中藥又一次遭遇了嚴重的市場準入問題。根據英國1968藥品法和英國外來藥品指導(EthicMedicineGuide)的規定,對于外來的醫療性產品可以以草藥、草藥補充劑、食品、化妝品身份來界定。若按食品和草藥銷售,可以免除注冊管理,符合食品和草藥的相關管理規定。如按照草藥補充劑進行準入銷售,中藥必須符合產品組成的要求,不能含有非草藥外的活性成分,不能進行功能方面的描述,產品名稱不能使用所使用的植物名稱,產品信息必須使用英文等關于草藥補充劑的相關規定。在歐盟傳統草藥產品指令正式實施前,草藥補充劑在英國也是免于注冊的。但多數中藥出口商均不了解英國藥品法的詳細規定,不知道產品準入時如何歸類,按照哪種類別進行申報,對于藥品、草藥、草藥補充劑以及食品的進口規定也不清楚,從而導致產品準入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屢屢發生。英國以外的歐盟成員國藥品主管當局對中藥的管理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對中藥的監管更為隨機混亂,經常出現中藥在進口時被進口國海關認為不符合規定而查扣退貨的事件。
(二)中藥出口歐盟的綠色技術壁壘問題
中藥領域的技術壁壘是指那些對中藥的國際交易構成不合理限制的技術法規,技術標準,或其他技術要求的程序等一系列的技術性措施。
1992年8月歐盟規定對于具有嚴重健康風險的35種植物以及含有這些植物成分的食品補充劑禁止進口銷售,其中就包括馬錢子以及烏頭屬植物(AconiteFamily)等中藥。
1993年比利時報道有11例患者服用含有中草藥防已和厚樸成分的減肥藥后出現廣泛腎間質纖維化病例;1999年8月英國報道患者在服用含有馬兜鈴酸的中藥材關木通后出現腎功能衰竭事件。這些事件報道后,歐盟加強了對中藥進口的監管,歐盟成員國均禁止使用關防己、關木通等含有馬兜鈴酸的中藥材。
歐盟及各成員國還對中藥設置了有害物殘留量、重金屬以及毒性藥材等嚴格的進口規定。有害物殘留量主要是指中藥中二氧化硫、黃曲霉毒素以及殺蟲劑和除草劑的殘留等。歐盟規定食品補充劑中黃曲霉毒素(B1,B2,G1,G2)的總含量均不得超過2.5ppb,黃曲霉毒素(B1)不得超過2.5ppb;二氧化硫、殺蟲劑和除草劑的殘留則要求低于0.01ppm。歐盟還規定食品補充劑中重金屬限量如下:鉛(Pb)低3.0ppm,汞(Hg)低于0.1ppm,鎘(Cd)和砷(As)均低于1.0ppm。
2005年EMEA在網站發表聲明提醒消費者注意對于健康有風險的含細辛醚、草蒿腦的草藥產品,這也直接影響了含細辛醚的細辛、石菖蒲、鶴虱以及含草蒿腦的羅勒、月桂、茴香和八角等中藥的進口銷售。
2011年3月日本福島核電站核輻射事故后,歐盟對于先前允許一定劑量輻照滅菌的中藥設置了更為嚴格的輻射殘留指標,甚至對于有些產品規定不得采用輻照滅菌。
綜合上述,現階段中藥在歐盟市場遭遇了有害物殘留量的限定、重金屬含量的限定、中藥成分的規定以及滅菌方式的規定等技術壁壘問題。三、我國中藥出口歐盟市場的策略選擇
在當前歐盟傳統草藥產品法規在歐盟所有成員國正式全面實施的情況下,中藥產品要想順利出口歐盟市場,中藥企業必須對歐盟有關中藥的管理法規有一個全面的識,了解歐盟各成員國對中藥的監管動態,采取有效的產品質量、產品歸類、產品準入和市場選擇等策略,成功出口歐盟市場。
小編推薦優秀醫學期刊 《中國現代中藥》
《中國現代中藥》原名《中藥研究與信息》,1999年3月創刊,是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管,中國中藥協會、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中國藥材公司主辦的國內外公開發行的中藥行業綜合性科技期刊,月刊,2006年更名為《中國現代中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