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05月07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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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傳播性病罪是97刑法新設立的罪名,由于發案少、取證難,理論和實務界對本罪的研究都處于起步階段。明知患有性病而肆意傳播,不僅會破壞現代文明社會的管理秩序,也會嚴重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本文將著重在司法實踐和立法完善方面對本罪進行探討。
[關鍵詞] 政法學刊,傳播性病罪,嚴重性病,賣淫嫖娼
一、性病定義及發展簡史
性病是性傳播疾病的簡稱,1975年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簡稱WHO)正式決定使用此概念。對于性疾病的首現目前尚無定論,普遍認為最早可追溯至15世紀的英國和意大利,也有研究認為性病曾在古希臘、羅馬時期一度盛行,同時更催化了希臘文明的毀滅。據史料記載,性病于明末清初傳入我國,首現地是經濟貿易相對發達的廣東,當時的廣東妓院林立,社會風氣糜亂,感染性病的不在少數。
二、傳播性病罪的概述及司法實踐
刑法第360條第1款明確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主要有以下難點:
(一)對“嚴重性病”的界定
“性病”是一個醫學概念,故法學將此概念引入時,應參照醫學界的原有定義。衛生部在1991年出臺的《性病防治管理辦法》中明確提出:艾滋病、淋病、梅毒、軟下疝、性病性淋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等八種屬于性病,這也是我國首次公開定義性病。刑法規定傳播的性病必須為嚴重性病,那何謂嚴重性病?從立法意圖上來看,本罪所保護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所謂社會管理秩序,是指國家對日常社會生活的管理活動所形成的社會某些方面的有序狀態。無論是嚴重性質的性病,還是嚴重癥狀的性病,都足以影響社會衛生管理秩序。故筆者認為,《性病防治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八種性病當然屬于嚴重性病,還有一些《辦法》中未規定的性病,只要其性質或癥狀的嚴重程度與這八種性病相當,就可以認定為嚴重性病。
(二)關于“明知”的認定
本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患有性病,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印發《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1)有證據證明曾到醫院就醫,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2)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3)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司法實踐多按照以上規定執行,但理論界對“明知”的認定卻存有一定的分歧。或認為只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所患性病為嚴重性病即可;或認為既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所患性病為嚴重性病,又要求行為人對自己所患嚴重性病的具體種類是明知。筆者認為,基于醫學知識的專業復雜性,行為人不一定能明確知曉自己所患性病的具體種類,且本罪應重點關注社會管理秩序,故只需要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就可以認定為“明知”。
三、傳播性病罪的立法完善
我國刑法要求“在賣淫、嫖娼活動中”為本罪的必要構成要件。筆者認為,這樣雖能在一定程度上打擊賣淫、嫖娼活動,但卻不利于從根本上鏟除性病肆意傳播的隱患。隨著現代文明的進步,國內近年來賣淫、嫖娼活動相對建國初期有明顯下滑。原因有很多,包括社會福利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人文素養的提高等。但正是由于物質文明的高速發展,人類容易出現嚴重的心理空虛和扭曲,各種自愿性淫亂活動泛濫不堪,各種新型的猥褻活動層出不窮,為了打壓此種社會不良風氣,立法者應考慮刑法的介入。筆者建議在不改變罪名的前提下,刪除“在賣淫、嫖娼活動中”的構成要件,以擴大本罪的行為方式,把其他能致人染上性病的行為也歸入本罪的調整范圍。
(一)自愿淫亂
本罪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秩序,同時仍需要關注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無可否認,賣淫嫖娼活動是性病傳播的一條主要途徑,但隨著社會歷史的變遷,自愿淫亂行為也漸漸成為新的傳播渠道。同性或異性之間發生性關系,并不以任何利益作為交換,這種現象已經屢見不鮮。任何一種不良風氣的興起,必然會引起一場不大不小的精神革命,故筆者認為,應立法先行,將通過自愿淫亂傳播性病的行為納入傳播性病罪的調整范圍。
(二)猥褻行為
刑法已經規定了猥褻婦女、兒童罪,將各類猥褻行為納入此罪調整,但對于猥褻而產生性病傳播后果,法律卻無明文規定。有的學者認為猥褻導致被害人感染性病的,以猥褻婦女、兒童罪的結果加重論處。但筆者認為,刑法和司法解釋中均沒有規定猥褻罪的結果加重情形,法官不能自行將性病傳播的危害后果歸入猥褻罪中。對于猥褻行為是應予以嚴厲打擊的,如果可以將此種情形認定為傳播性病罪,不僅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則,也從立法角度對猥褻致使性病傳播作出了實體性規范。
針對上述弊端,有些國家已經進行了立法完善,國內可以借鑒。《蘇俄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有意通過性交和其他行為使他人有傳染性病危險的,處兩年以下剝奪自由或二年以下勞動改造或200盧布以下罰金。”《巴西刑法典》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故意傳播性病于他人者,處一至四年監禁,并科2000至10000克魯塞羅罰金。”目前我國把傳播性病罪限定為在賣淫嫖娼活動中,還排除了其他較為少見但不容忽視傳播性病的行為方式,這會在很大程度上減小打擊力度,不利于對本罪的懲處,更不能有效地遏制性病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