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年11月28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在我國調解主要適用于民事訴訟,在行政訴訟調解中是不存在的,在現在的行政訴訟案仍然存在許多以協調方式結案的情況,這也算是行政訴訟的調解,但是這類調解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為此下面文章介紹行政訴訟調解的適用范圍及相關原則與程序,從而完善我國的行政訴訟調解法律問題。
關鍵詞:調解,適用范圍,基本原則
一、行政訴訟調解適用范圍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除了賠償、補償、自由裁量案件外,不適用調解。這樣的規定不能適應我國現實的案件情況,因此我覺得行政訴訟調解的適用范圍可以擴大到如下幾類案件中:
(一)行政征用案件。行政征用案件在我國大量存在,多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行政相對人的財物,適當的給予當事人補償。這種合理的補償行政機關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合理的經濟補償說明行政機關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就為行政訴訟調解奠定了適用基礎,法院可以在一定的范圍內進行調解。
(二)濫用職權的案件。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雖然不法行使了職權,但還是在授權范圍內,因此,法院可在授權范圍內進行調解,促使行政機關作出最佳的行政行為。
(三)行政不作為。對于行政機關沒有及時履行自己的行政職責或應該及時旅行而拖延履行的,行政相對人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其職責,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確定是否需要繼續履行,如果有繼續履行的必要的,法院可以主持雙方進行調解。這樣更能達到行政相對人的訴訟目的,從而實現案結民了。
二、行政訴訟調解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原則。任何的訴訟程序都要求符合法律的規定,行政訴訟調解制度也不例外。行政訴訟調解的合法原則是行政訴訟調解最重要的原則。要求行政訴訟調解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得違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法院在對行政案件進行調解時,不能為了結案而強迫行政相對人調解。既要公平公正解決案件,保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能使調解協議被各方當事人所認同,從而在根本上解決了糾紛。
(二)當事人自愿原則。當事人自愿原則是指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必須要根據當事人的意愿,任何行政機關,法院都不得為了私利而強迫當事人調解。法院應當在查明具體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于可以調解的案件,說服當事人互諒互讓,由法院主持,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更有利于案件的解決。
(三)調審分離原則。根據行政訴訟案件的特殊性,行政訴訟案件應該實行調神分離的原則,把行政審判庭細分為庭前合議庭和裁判合議庭。庭前合議庭負責行政訴訟案件調解,對于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制作調解協議書。對于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交由裁判合議庭裁判,調解法官和審判法官分離更有利于程序的公正。
三、行政訴訟調解程序
我國行政訴訟法并沒有規定行政訴訟調解程序,由于行政訴訟調解制度勢在必行,因此,為了符合我國目前的現狀,應該建立一套符合行政訴訟調解特點的調解程序。下面是我提出的粗淺的觀點:
(一)當事人和法院有權啟動調解程序。行政訴訟調解既可以由當事人根據自愿平等的原則提出,也可以由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提出調解建議。法院提出調解建議也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
(二)調解程序應由法院居中主持。鑒于行政訴訟的特殊性和復雜性,行政訴訟的調解應有別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調解由審前合議庭主持,與裁判合議庭分離,更有利于程序正義的實現。
(三)調解的階段。行政訴訟調解應該在法庭辯論終結前進行,法庭辯論終結前不同意調解的,法庭辯論終結后不得主張調解,把調解控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有利于司法資源的合理利用,防止司法資源浪費。
(四)調解協議審查的內容和標準。審查調解協議的內容:該事項是否適用調解制度,調解內容是否合法,是否具有主體資格;審查調解協議的標準應該以法律為準繩,首先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其次,不得違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也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五)調解書的效力。首先,法院居中主持,雙方當事人共同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依法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違反調解協議的內容,以免浪費司法資源。其次,應將調解結案作為法定的結案方式,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協議內容或者不按調解協議內容履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憑調解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結語
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建立與適用,需要一個長時間的探索過程,根據我國目前案件情況,吸取以往訴訟經驗,引進國外先進制度,不斷完善我國的行政訴訟調解制度,形成中國特色的行政訴訟調解制度,從而更好地推進我國法治文明向前發展。
[參考文獻]
[1]解志勇.行政訴訟調解[M].北京:中國政法出版社,2012.
[2]項磊.對司法實踐中現行訴訟調解制度的審視[J].法制與社會,2013(01):44-46.
[3]方世榮.我國行政訴訟調解的范圍,模式及方法[J].法學評論,2012(02):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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