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年07月18日 分類:農業論文 次數:
摘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是我國農地流轉的重要途徑,轉包糾紛的預防與化解關乎農地流轉的實現程度。文章在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糾紛進行描述統計的基礎上,總結轉包糾紛的特點,并結合具體司法案例發現轉包合同內容不完備、合同形式與轉包程序不規范、轉包接包雙方低成本違約是引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糾紛的主要原因,并據此給出預防與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糾紛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糾紛
一、引言
轉包是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最主要的一種流轉方式,《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9條規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同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35條進一步規定: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
據此,轉包的標的為“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入方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但是,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家庭承包和招投標等兩種途徑,現有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轉包的標的或者兩者都是轉包的標的,而且,實踐中還存在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身的現象。同時,理論界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概念、法律性質及其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的關系也存有爭議。尚不健全的法律規定,不足以應對豐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實踐,也使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糾紛的解決面臨諸多問題。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糾紛的特點
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為數據來源,本文統計了自2014年1月到2018年8月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糾紛,共計11998例。通過基本的描述性統計,發現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糾紛呈現以下特點:
第一、糾紛主體主要是轉包方與接包方,發包方與接包方、發包方與轉包方之間雖也有因轉包發生糾紛,但數量較少。
第二、以口頭形式訂立轉包合同仍占一定比例(約占1/3),這主要是由于流入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或為親戚或為鄰居,熟人關系使得合同雙方當事人認為無訂立書面合同之必要,但一旦發生糾紛,會增加法院判案的難度。
第三、近40%的轉包糾紛由不定期合同引發,主要表現為轉包方想隨時收回轉包出的農地自己使用,接包方則根據不定期轉包合同拒絕返還轉包標的。
第四,轉包方造成糾紛的情況相對較少,以未給付轉包標的為主;接包方違約是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糾紛的主要原因,其違約的表現包括拖欠轉包費、拒不返還轉包標的、擅自再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改變農用地用途。
三、引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糾紛的原因分析
(一)轉包合同內容與形式存在缺陷
原告韓某某與被告陸某某均系上海市崇明縣港沿鎮某村村民,2001年1月,原告將2.02畝承包地口頭無償轉包給被告,未明確約定轉包期限,2008年原告要求被告將承包地歸還,村委會也多次給予調解,但被告否認口頭轉包合同拒不歸還,原告遂請求被告返還轉包標的,最終法院以口頭約定的不定期轉包合同為由,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中既存在不定期轉包也存在口頭轉包。
依據《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和《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轉包雙方在訂立轉包合同時對轉包期限約定不明,且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視為不定期轉包?陬^轉包合同多發生在同村村民之間且約定簡單,容易使得被告拒不承認轉包的事實,與此同時由于轉包合同內容并沒有明確轉包期限也使得被告利用這一漏洞繼續耕種,拒不返還轉包標的。如果農戶在轉包合同訂立時,在形式上采用書面合同,約定內容時在承包期限內明確轉包期限,則此類轉包糾紛數量將會相對減少。
(二)轉包方和接包方違約成本低
原告劉某與被告劉某某均系重慶市永川區某村村民,原告與被告于2006年2月9日簽訂了轉包合同協議,被告使用原告的2畝土地建魚塘,每年給付稻谷150斤。未明確違約金數額,但自2009年便不向原告給付稻谷,原告請求支付拖欠轉包費用,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是拖欠轉包費用的慣常情形。
雙方約定轉包費用為150斤稻谷,轉包的標的面積為2畝,未約定違約金,轉包費用低且轉包標的面積小,還未約定違約金,接包方違約只要支付拖欠的少量轉包費用即可。另一案中,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均系河南省漯河市臨潁縣臺陳鎮某村村民,2006年11月份被告王某將承包的200畝土地,以每畝土地200元的價格轉包給原告和第三人邢某。
同年11月15日原告和第三人各出資22500元共計45000元,被告收到這45000元土地承包款后給原告與第三人出具了一份收到條,后被告王某只轉包給第三人邢慶麗100畝土地,至今未轉包給原告,在此期間原告向被告多次追要支付轉包費用,被告遲遲不予歸還。遂請求返還轉包費用,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轉包費用較高,轉包面積較多,但是被告原承包方(轉包方)仍違約,不能及時按約定交付接包方轉包標的,因為被告即使違約,只需返還接包方轉包費用即可,本案也未明確違約金,且被告在違約期間,其仍可在本應給付給原告的100畝土地上繼續經營,獲得收益。
如前文所述,接包方的違約主要表現為拖欠轉包費用、拒不返還轉包標的、擅自再流轉以及改變農地用途等,因此,接包方的違約成本主要有支付轉包費用、返還轉包標的、再次流轉合同無效且原轉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恢復原狀、支付違約金等。關于支付轉包費用,在有償轉包合同中,轉包費用的交付與否直接關系到轉包合同能否繼續進行,接包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給付轉包費用的義務,否則轉包方可依接包方無正當理由拒付轉包費用為由解除轉包合同,而此時被告只需給付拖欠的轉包費用,并無其它懲罰措施。
關于返還轉包標的,即使接包方違約,其違約成本為返還轉包標的,并適當給予轉包方一定違約金即可,而接包方在耕種期間,其獲得的收益早已大于其違約成本。關于再次流轉合同無效且原轉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這一違約成本,接包方并未承擔過多損失,原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解除即可,再次流轉合同無效只需返還相應的流轉費用即可,如果在此過程中有約定違約金,支付違約金,如果沒約定其違約成本會降低。
關于恢復原狀,接包方在改變土地用途后其獲得收益可能遠高于改變用途(如在耕地上修房等)前,且即使違約需要恢復原狀,接包方只需拆除地上相關建筑即可,接包方改變土地用途的激勵是違約成本低于其改變土地用途后獲得違約收益。
(三)轉包操作程序不規范
原告與被告均系重慶市北碚區水土鎮某村村民,2000年11月26日,原告王某、朱某與被告鄧某簽訂承包地轉包協議,原告將其經營的承包地、自留地及林地轉包給被告長期耕種,但并未向發包方備案,而被告在耕種中,將承包地里的桑樹等樹木毀壞發生糾紛,故原告要求解除協議,返還轉包標的,并賠償毀壞樹木所造成的損失30000元。
最終法院以原告舉證不能、但約定合同內容自身違法為由解除轉包協議。本案中,原承包方(轉包方)未向發包方備案,這導致在轉包雙方發生糾紛時,發包方并不知情,不能及時介入調解解決糾紛。如果原承包方(轉包方)及時向發包方備案,發包方則可以及時發現轉包期限超過承包期限這一不合理約定,就可以及時使轉包雙方修改轉包合同內容,從而為以后轉包糾紛的發生消除隱患。
四、預防與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糾紛的建議
(一)轉包合同形式書面化針對口頭轉包問題,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由于農民的教育水平以及當地的風俗習慣還會有口頭轉包合同的出現,為避免口頭轉包合同而發生糾紛,有必要以要式合同的形式加以落實。
(二)轉包合同內容具體化針對于不定期轉包合同問題,為避免以后糾紛的發生,訂立轉包合同時應明確轉包期限具體到年、月、日;在已訂立不定期轉包合同的情況下,轉包方若想收回農地的,需要事前通知接包方,且如果接包方立即返還轉包地會危及其生存利益時,轉包方則不能立即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接包方給予適當的補償。
(三)提高轉包雙方違約的制度成本無論轉包方違約還是接包方違約,歸根究底主要是由于違約成本低所致,因此,在轉包雙方訂立轉包合同時應明確違約金,必要時可以變賠償性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具體數額可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依據轉包費用的數額以及當地農村地區發展水平予以確定,最終使得其違約成本高于違約收益,以減少轉包糾紛。此外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建立個人轉包誠信檔案,如果在轉包過程中故意違約將會予以記錄,讓其自覺維護自身的轉包信譽,從而間接減少轉包糾紛的發生。
(四)轉包備案規范化依據現行法,轉包合同簽訂以后,原承包方(轉包方)應及時向發包方備案,同時村集體可以成立工作小組,對本村村民的承包土地流轉情況進行階段性入戶調查統計,如果發現有轉包情形但未備案的情形應及時備案,告知村民自覺按照轉包程序進行,同時增強村民的備案意識,而村集體也應做好自身的監督工作。
參考文獻:
[1]廉高波,袁震.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J].西北大學學報,2010(05).
[2]丁關良.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有關法律問題的探討[J].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04).
[3]丁關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的法律問題與對策建議研究——以浙江省為例[J].法治研究,2009(08).
[4]楊光.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缺陷與完善對策[J].當代經濟研究,2011(10).
經濟方向刊物推薦:當代經濟研究是綜合性經濟理論刊物。刊登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回答和解決中國現實經濟問題的論著。讀者對象是經濟理論工作者、經濟管理人員和大專院校師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