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年10月19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要]將宏觀社會變遷與微觀個體行動共同納入我國社會分層機制的分析框架是一個有益的嘗試。文章梳理了我國住房政策及城市居民住房獲得機制的演變,并提出國家政策構建了住房獲得的機會空間,個體行動則塑造了住房獲得的最終結果。
[關鍵詞]國家政策;個體行動;住房政策變革
新中國成立后的70多年間,我國在經濟政治領域經歷了大規模的改革和轉型,頻繁變更的住房政策即是經濟政治變遷的縮影。住房政策演變為居民的住房獲得構建了什么樣的機會空間?個體對機會的回應又將如何影響住房分層?本文通過審視我國住房政策的發展及政策演變下的個體行動,嘗試對以上問題做出回答。
1我國住房政策與住房獲得機制的演變
1.1以國家發展目標為導向的住房政策變革
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的住房分配模式與時代背景、意識形態及制度安排有著密切聯系(Lee&Zhu,2006)。
此時的國家政策突出“快速增長”,主要強調發展工業、拉動經濟,以及實行全面的公有化。作為生活資料,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被放在生產資料之后。雖然為應對城市住房資源不足的問題陸續進行住宅建造,但往往因經濟發展戰略的干擾而被迫中斷(劉春燕,2012)。同時,受正統計劃經濟意識的影響,私有住房的發展受到抑制,公有住房則實行低租金制,致使公房建設面臨極大的困境。為了讓有限的住房資源滿足職工最基本的居住需求,國家幾乎掌控了所有城市住房的管理及分配職責,成為住房供應的唯一主導部門。到1978年改革開放之前,一個越來越平均主義的、國家統建統分的住房供應模式基本成形。
住房保障論文: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的問題及改善建議
可見,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城市住房資源的規模與供應受到國家的嚴密控制,住房政策制定的內因取決于國家的發展目標而非居民現實需求。與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路徑一致,1978年以后的住房政策具有清晰的商品化、市場化和社會化取向。改革從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權、鼓勵單位、私人建設和擁有住房開始,直到國家、單位退出直接生產領域,將住房作為商品通過市場自由配置。到1998年,正式在政策上確立了住房分 配貨幣化的模式,并隨后為住房市場的穩定發展進行了一系列政策保障。
1998年至今,我國的房地產市場和住房交易已經極大放開,住房徹底完成了從福利品到商品屬性的轉換。住房制度的改革,一方面由居民住房需求推動,另一方面也與國家經濟發展需求密切相關,通過鼓勵房地產消費來拉動經濟增長是住房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正如周雪光所言,國家也有其自身利益,政策的制定往往是國家或基于意識形態與政治考量、或基于市場機制與國家利益考量來主導的(周雪光,2014)。因此,并不是住房問題的存在或變化觸發了我國住房政策從福利化向市場化的轉變,真正引起這種轉變的,是政治形勢的發展(柏必成,2010)。
1.2國家政策轉向下住房獲得機制的演變
新中國成立后住房資源的分配機制經歷了計劃分配向市場調節的全面轉型,這導致城市居民的住房獲得機會和途徑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這種變化大致可劃分成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新中國成立后到住房改革開始前的住房福利分配時期,由于商品房市場缺位,住房作為福利品由政府統一分配,單位的級別、性質、規模以及個體職業地位、政治資本等體制性資源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居民住房的條件,住房獲得具有極強的再分配色彩。第二階段從住房改革開始到20世紀90年代末住房市場化目標的最終確定及落實。住房獲得機制由政府分配逐步轉換為市場交換,個體市場能力直接決定住房資源的獲得。
但由于單位在改革進程中的全方位參與,以及對再分配體制下的住房優勢群體實行利益關照的政策導向,這一時期的住房資源配置并沒有依照純粹的市場邏輯,而是仍舊在“社會主義單位再分配邏輯”的框架下運作(邊燕杰等,1996),上一階段的權力優勢得以延續,體制性資源和市場性資源的累積對住房獲得發揮同等重要的作用。
第三階段始于1998年住房貨幣化改革的結束,帶有鮮明再分配色彩的內部住房供應渠道被關閉,城市居民只能通過外部市場獲得住房,家庭購買能力在住房獲得過程中顯得至關重要。經過二十年的住房政策調整,市場能力超越體制地位成為決定居民住房差異的關鍵因素。因此,住房制度的變革改變了居民住房獲得機制,其掌握的社會資源按重要性被重新排列。住房獲得的機會空間經歷數次解構與重建,由制度性空間逐步轉向市場性空間。
2國家政策、個體行動對居民住房獲得的影響
2.1國家政策構建住房獲得的機會空間
國家社會主義條件下,政治經濟進程及相應的政策轉向將直接而平等的改變社會成員的機會結構,從而影響甚至決定其生活機遇和社會地位(周雪光,2014)。新中國成立后住房政策的變革為居民的住房獲得塑造了三個迥然相異的機會空間:其一,住房市場化改革以前,由住房福利化制度構建的制度性機會空間。計劃經濟時期政府和單位統建統分的住房供應模式下,職工依照個人資歷和家庭情況等指標的高低,順次獲得公房居住的機會。雖然該時期國家整體的政策導向是“去分層化”,但住房獲得機會并沒有在居民中平均分配。
一般來說,工齡越長、職級越高的職工越有可能獲得條件更好的住房;其二,住房市場化改革過程中,由住房轉型制度構建的混合性機會空間。行政與市場雙重主導的住房改革為城市居民帶來多渠道的住房獲得機會。公房低價出售以及各類補貼政策減輕了居民的購房壓力,能夠以非常低廉的價格獲得住房。當然,優惠政策只有擁有固定單位以及一定經濟條件的居民才能享受,這對市場能力或位置能力高的居民是一次很好的機會。
而對體制外單位的居民來說,雖然不能獲得便宜的單位住房,但商品房市場的發展為其提供了另外一次機會,與前一階段相比,居民住房獲得的機會空間得以拓展;其三,住房市場化改革結束后,由住房商品化制度構建的市場性機會空間。隨著住房市場的全面興起,住房資源的獲得迎來了依托市場邏輯的第三次機會。市場能力強的群體更有條件把握機遇,人力資源較高、經濟條件較好的家庭能夠獲得高價值的住房,體制內單位職工的優勢地位則隨著住房再分配機制的退出被逐步取代。國家主導的政策變革為不同群體塑造了差異性的機會空間,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居民住房財富累積的結果,并影響住房分化的格局。
2.2個體行動塑造住房獲得的最終結果
機會對個體的影響取決于個體的理性選擇及最終行動。即便處于相同的機會空間,個體的決策差異也會造成住房資源的分化。大量的理論研究與現實案例表明,是否購房、何時購房、購買什么樣的住房,一系列決策使居民之間的住房財富存在天壤之別。城市住房分層不僅是權力機制和市場機制作用的結果,也是居民自我選擇作用的結果(劉祖云、毛小平,2012)。個人對于機會的反應受其社會地位的調節(周雪光,2014)。
房改前住房福利分配模式下,出于對私有產權性質的擔憂和替代方案的存在,社會優勢階層并不會主動選擇自有產權住房(王寧、陳勝,2013)。公房分配幾乎是職工獲得住房的唯一渠道,而由于政府和單位是公房分配系統的行動主體,個人在其中并沒有太多的決策空間。因此,出于客觀和主觀原因,該時期居民的住房獲得行動無力且被動,通常只有掌握再分配權力的體制精英才有機會選擇更好的住房。當然,由于房改啟動后原住戶對所租住的公房有優先購買權,體制精英的居住優勢在后續住房產權獲得階段得以保留,個體行動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住房分化。20世紀70年代末到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構建的第二次機會空間賦予居民更多的住房選擇,該階段對于機會的不同反應使城市住房差異開始真正顯化。
公房低價出售等一系列優惠政策令購買單位公房成為體制內職工的首選,但由于這類住房相對條件落后、市場價值較低,持續占有公房而沒有在后期通過市場進行房屋置換的居民,其住房財富在住房分層中處于劣勢;那些出于對公房質量不滿或對住房政策觀望而猶豫不決、錯失購房時機的職工,則更是只能在商品房市場高價購房甚至望房興嘆;該時期非體制內單位職工對購房機會的把握也至關重要。由于城市居民購房意識不強,且體制內單位職工購房主要集中于公房市場,商品房價格得以保持在較低水平,缺乏體制資源的居民若把握這次機會,將能在住房財富方面獲得極大優勢。
1998年后,住房市場的全面興起催生了第三次住房獲得機遇。隨著房價的不斷攀升,對這一時期購房的家庭來說,越早把握機會購房,將能以越低的價格獲得住房,從而有助于住房財富的累積。有一定經濟能力且缺乏體制性渠道的居民對市場性機遇的反應最為靈敏,他們構成了早期市場購房的主體。另外,上一階段低價購買公房的體制內單位職工,如果擁有一定的市場能力進行商品房置換或購買第二套住房,隨著房價上漲將迅速實現資產倍增,對制度性機遇與市場性機遇的雙重把握大大提升了該群體的住房地位。
3結論
住房政策的轉換使居民住房獲得的機會空間發生系統性變化并影響住房財富的累積,而個體在機會空間下的行動邏輯則塑造了其最終的住房地位。將兩者共同納入有關社會分層機制的分析框架,有助于超越傳統思維,從深層透視社會分層的過程及運行規律。
參考文獻:
[1]柏必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住房政策變遷的動力分析———以多源流理論為視角[J].公共管理學報,2010(4):76-85,126.
[2]邊燕杰,約翰·羅根.單位制與住房商品化[J].社會學研究,1996(1):83-95.
[3]劉春燕.再分配經濟中的市場彈性:中國城市住房政策與制度(1949—2010)[M].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2.
[4]劉祖云,毛小平.中國城市住房分層———基于2010年廣州市千戶問卷調查[J].中國社會科學,2012(2):94-109,206-207.
[5]王寧,陳勝.中國城市住房產權分化機制的變遷———基于廣州市(1980—2009)的實證研究[J].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41(4):1-12.
作者:王丹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