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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將從分包范圍的內容要求、分包合同組成條款、農民工工資發放的條款、項目經理條款要明確、分包工程驗收條款、擔保條款的設置須慎重、代為履行條款要慎重等七方面來研究和分析。
關鍵詞:工程分包;分包合同;農民工工資;項目經理
Abstract: From the subcontract content area requirements, subcontract terms and the workers of the terms of the salary, the project manager terms to clear, the subcontract works, the terms of the guarantee acceptance terms set to fulfill its terms shall be cautious and be cautious in seven aspects such as to research and analysis.
Key Words: the project sub source; subcontract; migrant workers salary; project manager
中圖分類號:TU72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工程分包是施工企業彌補資源不足的一種手段。主要有三方面原因。原因一、在市場競爭日益加劇的情況下,企業為了保證工程任務的連續性而大量投標,有時可能會發生中標工程過多,企業自有資源(人員、設備等)不能滿足工程施工需要。原因二、在新技術日益發展的今天,高新技術會在工程建筑中廣泛采用,當中標工程中存在部分專業性較強或需某些特殊技術時,選擇合適的專業隊伍分包,不僅可以解決技術缺乏問題,而且更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合同的各項指標符合合同要求。原因三、國際通用的FIDIC合同條款第59條規定,業主可以指定工程的分包方。當業主指定工程的分包時,施工企業如無正當理由反對時,要按業主的要求將工程分包給指定的分包隊伍。
《建筑法》、《招投標法》和《合同法》的出臺,對規范企業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因某些原因,有些企業不注重分包工作的管理,違法分包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仍然時有發生。因此,加強分包工作的管理,合法分包,制定科學、嚴謹的工程分包合同,以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綜合實力成為施工企業研究的一個重要內容。我認為,如何進一步制定科學、嚴謹的工程分包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 分包范圍的內容要求:
分包工作因其復雜性,若只設立了機構而無健全規章制度,還談不上是管理。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可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制定。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首先,確定可分包的工程范圍,《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主體結構工程不允許分包”。其次,明確工程分包時所需的報告、審批程序。第三,明確分包方資格審查、選用的有關規定。第四,明確分包合同的簽訂及審批程序,以保證所簽合同的質量。最后,對履約的有關規定。
二、分包合同組成條款
建立合同管理文檔系統,注重分包合同資料的收集、管理分包工作將會產生大量資料,這些資料均是分包合同的組成部分。企業應對這些資料的審查、保存作出相應規定,并按要求妥善保管,這樣不僅可以彌補自己工作中的不足,而且可以有效地對付分包方的索賠,并預測分包的法律后果。對保證分包合同的順利履行及減少合同糾紛和維護企業利益均具有重要作用。我公司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結合本企業分包工程的一些實際情況,制定企業的“工程分包合同(參考文本)”,供項目部在簽訂分包合同時參考使用。
三、農民工工資發放的條款:對分包方民工工資的發放必須進行監控。
目前在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社會背景下,民工工資的支付是一個敏感的話題,國家采取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加大發包方的責任,有的地方政府規定:建設單位要與施工單位簽訂按時支付民工工資合同,將民工工資支付作為工程支付的內容進行管理。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做到將所有勞務合同進行備案,按期報告農民工工資的發放情況;工程竣工后,要出示農民工工資足額發放的有效證明材料,否則建設單位有權將其剩余工程款代付給民工,以保護民工的合法利益。否則影響施工單位的資質與市場。
四、項目經理條款要明確
要明確只有項目經理才有權代表企業與分包方簽訂分包合同,防止項目部其他管理人員隨意與分包方簽訂合同而引起分包合同管理失控。
五、分包工程驗收條款:對分包方驗工必須及時真實,杜絕超付工程款。
對分包方及時真實的驗工計價,不僅是履行合同的要求,也是控制分包方、杜絕超付工程款的基本保證。如果工程款一旦超付,合同雙方履約能力不對等,公司則失去對分包方制約的手段,而包工頭攜款潛逃,公司的損失則不可避免。該項目部自分包方進場至退場,并未給分包方驗工,分包方以未支付工程款無法施工為要挾,要求向項目部借款,而項目部在沒有驗工的情況下隨意拔付工程款,造成超付工程款的被動局面。
六、擔保條款的設置須慎重
《擔保法》規定,對于擔保的債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均要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即使擔保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履行債務時,履行債務的風險就轉嫁給擔保人。雖然擔保人事后可以向債務人求償,如果債務人破產或者最終無法承擔返還責任(此種可能性極大),則由擔保人自行承擔損失。
七、代為履行條款要慎重:代為履行應當征得收益方事先同意事后認可。
舉例說明:某項目部為滿足工期,自行為分包方朱某租賃機械設備,但事后卻未得到分包方簽認,造成機械租賃費索要困難;之所以索要困難是代為履行應當征得收益方事先同意事后認可。
根據民法理論,此行為系無因管理行為,即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既未受委托,也不負有法律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其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其事務受管理的人為本人(受益人)。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雖然法律規定,實施無因管理行為發生的費用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但管理人必修提供實施管理行為的證據及發生的必要費用的證據。因而,公司遴選的分包方必須有一定的資金墊付能力,讓分包方直接與第三方建立合同關系,盡量避免這種出力不討好的現象發生;如果為滿足施工需要不得已而為之,也必須取得實施管理行為的證據及發生的必要費用的證據。
工程分包是施工企業彌補資源不足的一種手段,只有制定了科學、嚴謹的工程分包合同,明確雙方職責,約束分包商行為,才能保證工程質量,創造互利雙贏的分發包合作新局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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