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04月10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摘要:準占有是指,實際上行使物以外的財產權,又稱為權利占有。占有本來是對物的實際上的支配,韓國民法有保護以對物的實際上的支配為占有權的規定。因行使財產權與占有很相似,而韓國民法認定其為準占有,允許準用與占有有關規定。對債權的準占有人的償還,債務人是善意、無過錯時,認定其償還的效力。
關鍵詞:政法期刊,占有,準占有,韓國民法
前言
準占有(Rechtsbesitz)又稱為權利占有 , 是指以財產權利作為客體的占有。關于能否以權利作為戰友的客體,每個國家的立法觀點不同。《法國民法典》規定,不但權利可以作為占有的客體,而且也包括了身份關系的‘身份占有’。《德國民法典》沒規定權利占有,但只允許了地役權和人役權的準占有。《瑞典民法典》完全繼承了德國法,限制了以準占有的客體為地役權和使用權。《日本民法典》和《臺灣民法》均承認以財產權利作為準占有的客體。1
在韓國,準占有的意思就是不具備占有要件的財產權實際上被歸屬于某個人的狀態。比如,持有存折和印章的人可以當作其存款債權的準占有人。因為韓國民法中準占有被限制于財產權,對身份權不能成立其效力。既然屬于財產權之一,但實際上能支配、具備占有的要件的財產權(比如,所有權、地上權、傳貰權、留置權、質權、租賃權等),就原本屬于占有,不成立準占有的效力。因此,成立準占有效力的主要是債權、無形財產權、礦業權等。因此,要討論準占有,必須先提到占有和占有相關問題。本文先說明‘占有和自力救濟’,然后討論準占有的意義和要件、其法律效果,最后要談與中國法律中的準占有。
1、自力救濟與占有2
(1) 意義
自力救濟是指,為了實現自己的權利,行使私力(自己的力量)。原則上法律不允許自力救濟,但韓國民法只允許占有人的自力救濟。要注意的是,法律只允許‘直接占有人’的自力救濟權,不允許‘間接占有人’的。關于一般被否認占有權的占有輔助人(Besitzdiener:是指按照占有人的命令持有物的人,又稱為占有機構),韓國民法允許其自力救濟權。
韓國民法典 第209條 [自力救濟]
①對于不正當侵占或者妨害占有行為,占有人有權自立防衛。
②占有的不動產被侵占時,占有人有權即時排除加害人,奪回其占有物。 占有的動產被侵占時,占有人有權在現場奪回或者追擊加害人奪回其占有物。
(2) 類型
自力救濟有兩種類型,一是自力防衛權,另一是自力奪回權。
① 自力防衛權
對于不正當掠奪或妨礙占有的行為,占有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防衛其行為。(韓國民法典第209條第1款)
② 自力奪回權
占有物被掠奪時,有兩種可能性。第一,物是不動產的話,占有人被掠奪后,排除加害人,可以即時奪回其不動產。第二,物就是動產的話,在現場追蹤,可以從加害人奪回其動產。(韓國民法典第209條第2款)
2、準占有的意義
韓國民法上,某人實際上支配著物時,不問有無其本權,允許對占有的一定的法律效果。而且,關于實際上支配著非物的財產權,也準用占有相關規定。比如,持有存折和印章的人被認為對存款債權的權力占有人,此時,準用占有物時的規定,因此,特地稱為準占有。
韓國民法典 第210條 [準占有]
該規定是事實上行使財產權時被準用。
3、準占有的對象與否
(1)準占有的對象: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的財產權
①抵押權、地役權(雖有學說上的沖突,但判例、多數說均認同)
②債權
③無形財產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④形成權:解除權、撤銷權
⑤礦業權、回購權等
(2)非準占有的對象:因物之占有而成立的財產權
①所有權、地上權、傳貰權(韓國特殊財產權,先付傳貰金(一種押金的性質)后,在一定的期間內,使用或受益他人的不動產后,返還該不動產,再回收其傳貰金的權利 - 韓國民法典第303條第1款) 、留置權、質權、租賃權
②家族權(身份權)
4、準占有的要件
(1) 準占有的客體是財產權。因為屬于占有的財產權,不能屬于準占有的,所以準占有的客體被限制于不屬于占有的財產權。關于準占有的客體而言,所有權、地上權、傳貰權、留置權、質權等都屬于占有,不能當作準占有的客體。物權中準占有的對象有抵押權、地役權,除此以外,一般債權和無形財產權就是準占有的對象。
(2) 因為準占有的客體是財產權,身份權不能當作準占有的客體。
(3) 應當實際上行使其財產權。這意味著,在外觀上可以看出,不屬于占有的財產權實際上歸屬于某人。
5、準占有的效果
債權的準占有人是指,不是真正的債權人,但外觀上與債權人相似的,實際上支配或行使債權的人。債務人向該債權的準占有人償還債務時,因為實際上不是對債權人的債務償還,原則上不能保護其債務人。但是,韓國民法典第470條規定了例外條款,如果債務人是善意、無過錯時,認定其償還債務的有效性。此時,按照占有的規定,可以決定償還的范圍、權力的推定、果實的取得、償還費用請求權等。
(1)一般效果
準占有準用與占有權有關規定(韓國民法典第210條),就是說準占有的效果與占有的效果是一樣的。因此,準占有也有權力的合法性推定、果實的取得、償還費用請求權、保護占有請求權等的效力。
(2) 善意取得規定的準用與否-否認
占有中的善意取得是,在其結果上向動產的公示方式‘占有’賦予公信力,因此,在不屬于占有的財產權的范圍內,被否認其善意取得的效果。
(3) 關于債權的準占有人的特別規則
為了交易安全及保護善意的債務人,韓國民法第470條特別規定,債務人償還給債權的準占有人時,其債務人是善意、無過錯的話,其債務償還是有效的。這因債務人相信‘不是真正的債權人的準占有人’的權利外觀而發生的,所以該善意的債務人應當被保護。
韓國民法典 第470條[對債權的準占有人的償還]
關于債權的準占有人的債務償還,限于債務人是善意、無過錯時發生效力。
6、中國法律中的準占有
中國法律中的準占有制度大部分是與債權有關內容。有學者認為債權準占有是最常見最具實益的表現,除債權準占有,其他權利占有的案例尚屬罕見。但,關于債權的準占有制度的實效性也有爭議。
有學者主張,中國現行法律對于對債權之準占有善意給付效力問題缺乏明確的規定,給交易安全帶來不確定因素。中國《民法通則》并未對其作出明確的規定,只是關行政規章就某些領域有所規定。因此,有必要性在中國民法中確立對債權準占有善意給付制度,以保護交易安全 。3
對此,也有學者主張,債務人對于債權準占有人所實施的清償之所以發生效力,其目的在于保護善意的債務人以維護交易安全,并非是因為債權準占有人具有保有該利益的正當原因。恰恰相反,由于準占有人的受領行為導致真正債權人的債權對于債務人消滅,其因此獲得利益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原因,構成不當得利,真正債權人可以向債權準占有人依據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因此該雙方之間的利益衡平完全可以通過不當得利制度加以調整,毫無借助占有保護之必要。4
結語
韓國民法與《日本民法典》、《臺灣民法》同樣,承認以財產權利作為準占有的客體。韓國民法以對物的實際上的支配看作為占有權,認為行使財產權的準占有與占有制度很相似,允許準用與占有有關規定。因此,對于對債權的準占有人的償還,債務人是善意、無過錯時,認定其償還的效力。物權中,抵押權、地役權可以當作準占有的對象,債權、無形財產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形成權、礦業權也均可以當作準占有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