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年12月16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摘要: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是棄權的兩種形式,只有主動棄權才是選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權利的體現,而被動棄權則是對選民選舉權利的侵害,是一種選舉違法行為。二者在實質、形成原因、處理方式以及選民對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的態度等方面有著明顯的不同。厘清棄權的兩種形式,正確認識和區分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
關鍵詞:中國期刊網全文收錄,選舉,棄權,兩種形式
一、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概念的界定
棄權自古以來就存在,在現代一些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選舉中,棄權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因為在任何一個國家中,讓每位選民都參與選舉,這本身就是一件不現實的事。法律也只是把參加選舉規定為權利而非義務,為選民預留了棄權的空間。棄權是現代選舉中一種常見的現象,并非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所獨有,社會主義國家也同樣存在棄權的現象。
《會議辭典》對棄權的解釋:“棄權”是指享有選舉權或表決權的人員自愿放棄自己的權利,對選舉或表決的對象既不做出任何同意的表示,也不做出任何反對的表示。《人大工作辭典》則對棄權票作了解釋:“在投票選舉中,選舉人意志的表達形式之一。在投票選舉中,選舉人可投贊成票,可投反對票。既不投贊成票,又不投反對票的,稱為棄權票”[1]黨的八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并且必須切實保障選舉人有批評、不選和調換每一個候選人的權利”,“不選”具有棄權的含義,第一次把棄權作為一項政治權利寫入黨章,這對于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79年7月1日,全國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明確規定:“選舉人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從此以后, 棄權正式成為我國一種法定的投票表決結果,并且得到了法律的確認。
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棄權是指選民主動放棄行使表決權的行為,并不具有實質的表決行為。具體來說,就是在選舉過程中,選民既不投贊成票,也不投反對票。但并不是所有的棄權都是選民在投票中主動放棄的,有的棄權是選民在無奈的情況下被迫作出的選擇。棄權有兩種形式: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主動棄權是選民主觀上自愿放棄投票表決的權利;被動棄權是選民由于受到賄賂、威脅、恐嚇等原因不得不放棄投票表決的權利。
二、貌合神離: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的比較分析
表面看來,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都是棄權的表現形式,就象一棵藤上的兩個瓜一樣,并沒有什么兩樣,但是通過比較分析,就會發現二者其實是貌合神離: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的實質、形成原因、處理方式等方面有著明顯的不同。
(一)實質不同
主動棄權是選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權利。棄權是民主制度的產物,沒有民主制度就不會有棄權。行使主動棄權,是選民依法享有的民主自由的政治權利,任何單位、組織、團體、個人都無權剝奪這種權利。而被動棄權的實質是對選民選舉權利的侵害,是對選民選舉權利的剝奪,其實質是一種選舉違法行為。
(二)原因不同
主動棄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選民表明一種中立的態度。第一,選民與候選人雙方都很友好,不想得罪任何一方,明哲保身,為了避免與候選人的關系搞僵而主動棄權;第二,與候選人雙方的關系都不是很好,甚至關系很緊張,無論贊成誰還是反對誰,對自己來說都沒有好處;第三,選民與候選人素未謀面,對候選人的身世、經歷、家庭情況、家庭關系、政績、品德、工作能力、音容笑貌、舉止風度、政治主張等等都不了解或者都不滿意。(2)選舉過于頻繁。村(居)委員會換屆選舉剛結束不久、人大換屆選舉、黨委換屆選舉接踵而來,各種各樣的選舉使選民眼花繚亂,選舉過于頻繁導致選民選舉疲勞,對選舉的興趣不斷下降,不愿意投票。(3)人民代表大會的地位以及人大代表的地位相對不高。在人民代表大會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中,人民代表大會的實際地位與法律地位并不相稱,黨委和政府的地位比人大高得多,“黨委坐船頭,政府在岸上走,人大揮揮手。”人大在許多人眼里是軟弱無力的“橡皮圖章”,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甚微,“在一些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僅僅是政府履行法律手續的工具。”[2]而人大代表往往是獎勵勞模、先進典型的光榮稱號,難以行使實質性的政治權力,人大代表這個看似神圣的頭銜有名無實,部分選民對選人大代表不敢興趣,根本不愿意去投票。(4)選舉的形式主義。人大換屆選舉過程中,一些地方選舉的形式主義非常嚴重,選舉的形式主義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選民對選舉的熱情,“領導不愿意搞選舉,覺得費時、費力、費錢,反正是形式;選民不愿意參加選舉,覺得折騰了半天沒有用。”[3]選民覺投票可有可無,投不投票一個樣,因而棄權的現象時有發生。(5)投票選舉缺乏內在的動力和激勵機制。選民的投票行為,說到底是一種利益選擇,誰能代維護自己的利益,真正代表自己的利益,就將選票投給誰,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規律。“在當前的選舉中,少數人對人大選舉過分關注與另一些人(數量大大超過前者)對選舉的冷淡已構成政治關注與政治冷淡的鮮明對照,隱藏其后的原因在于個人的政治利益或經濟利益。” [4] 選舉行為與選舉者沒有利害關系,投票與棄權對個人利益沒有影響。加之一些人大代表不是代表選民的利益,而是代表自己的利益,傷害了選民的投票熱情,選民不愿去參加這種無謂的選舉。
與主動棄權相比,被動棄權的原因同樣具有復雜性,且具有隱蔽性,不易被發覺。(1)候選人用各種各樣的手段威脅、恐嚇選民,使選民個人以及家庭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為了個人以及家庭的生命財產安全,選民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意愿,違心地棄權。(2)候選人通過賄賂、收買選民。通過賄賂、收買選民最好效果是選民把票投給自己從而獲得選票;最差效果是讓選民不要把票投給競爭對手,實在不愿意投贊成票,就投棄權票,特別是對那些原來打算投給競爭對手的選票,即使沒有投自己的贊成票,如果選民棄權的話,也可以減少一張有可能對自己當選構成威脅的選票,以保證自己的最終當選。(3)一些選舉機構為了貫徹“組織意圖”或“領導意圖”,常在確定候選人之前“定調子”,有的甚至搞“指定選舉”、“戴帽選舉”,在選舉前就確定了“當選者”和“陪選者”,并且做好了各個方面的工作,以確保“意中人”當選。在這種情況下,選民一方面擔心如果沒有按照組織的意圖或領導的意圖投票,那很有可能面臨秋后算帳,遭到打擊報復;另一方面,又覺得確定的當選者各個方面的素質確實不行,在無奈的情況下,棄權就是一種兩全其美的辦法。(4)故意錯登漏登選民。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經濟發展迅猛,人口變動很大,現行選舉法規定的選民登記方法,工作量非常大,一些選舉工作人員故意錯登漏登,使一些享有選舉權的公民無援無故被剝奪選舉權利,只不過這種被動棄權更隱蔽,選民連投票的機會的也沒有,表面上看似乎與棄權有什么關聯,但萬變不離其宗,其本質仍然是一種被動棄權行為。
(三)處理方式不一樣
選民自愿放棄自己所享有的選舉權和表決權是選民所具有的權利,主動棄權是選民的一種合法權利,應該得到尊重,不應受到任何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組織的干涉和妨礙,并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而被動棄權則是對選民選舉權利的侵犯,應該依法給予處置。選舉法第五十二規定:“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被視為選舉違法行為;刑法第256條規定:“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維護和保障選民的選舉權利是司法機關的責任,司法機關作為最終解決糾紛的機關,是處理選舉糾紛的最佳機制,一旦出現被動棄權的現象,司法機關就應該依法介入,通過調查取證,弄清其中的真相,以維護選舉的公正,保證選民應有的合法權利。
4.選民的態度應該不一樣。
選民應當珍惜主動棄權的權利,大膽地行使這一權利,真實地表達自己的選舉意愿,該棄權的就要棄權,不該棄權的不要盲目棄權。個別人大代表貪污腐敗、違法亂紀之所以屢見不鮮,這除了和他們本身的素質低下有關外,與選民放棄自己的選舉權也不無關系。選對了人大代表才能選出真正為人民服務的政府官員,有了真心為人民服務的官員,才能有利于人民安定幸福快樂的生活,因而選民要珍惜主動棄權,慎重對待主動棄權,正確運用主動棄權,而不能盲目主動棄權。“當每一個有選舉權的人都有一張選票的規則被嚴格堅持時,它意味著每張選票在決定選舉結果中具有大致相同的分量。”[5]選民應該珍惜手中的選票,通過選舉投票參加選舉,行使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對于選舉中存在的被動棄權現象,選民應該堅決反對,堅決抵制賄賂的誘惑,不要害怕一些別有用心的人的威脅、恐嚇,要敢于同這種違法分子作斗爭,并尋求選舉機構以及司法機關的幫助,維護自己應有的選舉權利。
三、厘清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的價值
長期以來,由于沒有對棄權的兩種形式進行區分,籠統地把主動棄權和被動棄權都看作是棄權,從而使隱藏在被動棄權后面的選舉違法行為沒有得到相應的處罰和糾正,導致一些素質不高的人當選,損害了選民的利益,違背了選舉的公正,降低了選民的選舉熱情,不利于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因此,厘清棄權的兩種形式: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
(一)現實意義。根據憲法、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全國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將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在全國各地陸續開展,幾億選民將在鄉鎮人大代表換屆選舉中投票,而在區縣人大代表換屆中投票的選民更多。而在所謂的人民代表當中,個別人大代表無法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甚至背叛了人民,當前的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是個契機,選民要用法律的武器,尤其是憲法賦予我們每個公民的權利,都來關系政治,珍惜手中的選票,不要盲目主動棄權,更不能被動棄權,要選擇那些真正能代表選民利益的人作為人民代表,投出自己神圣的一票,有關機構要依法查處隱藏在被動棄權身后的選舉違法行為,保證選民選舉權利的正確行使,不要讓國家權力落在腐敗分子手中,以維護選民應該享有的生存發展的權利。
(二)廣泛的應用價值。棄權是選舉中一種比較常見的現象,只要有選舉,選民就有可能棄權,而只要有棄權,就可能有主動棄權和被動棄權。人大代表換屆選舉過程中可能有主動棄權和被動棄權的事發生,在黨代表換屆選舉、村(居)委會換屆選舉的過程中,都有可能存在主動棄權和被動棄權的現象。區分棄權的兩種形式: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不僅僅適用于人大代表換屆選舉,也同樣適用于黨代表換屆選舉、村(居)委會換屆選舉。
(三)理論價值。區分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不僅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更重要的是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價值。在實踐中,棄權往往指的僅僅是主動棄權,主動棄權是選民權利的真正行使,而被動棄權表面看來也是一種棄權,是選民權利的行使,但由于棄權概念的模糊,隱藏在被動棄權后面的許多選舉違法行為被掩蓋起來,往往被一些人所利用,破壞了選舉的公正性、公平性、公開性。“廣泛民主原則要包含兩個必要條件:第一,完全的公開性;第二,一切職務經過選舉。沒有公開性來談民主是很可笑的”。[6]厘清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分析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的形成原因,把握二者的真正實質,保證選舉的公開、公正,促進廣泛民主的進一步發展;也有利于選民對棄權有更全面的認識,依法糾正隱藏在被動棄權后面的選舉違法行為,使社會主義選舉制度的優越性得到進一步的體現,不斷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更好地發揮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特點和優勢。
參考文獻:
[1] 顧善祥主編:《人大工作辭典》.東南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235頁.
[2] 蔡定劍.《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第37頁.
[3] 蔡定劍.《中國選舉狀況的報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頁.
[4] 史衛民、雷兢璇.《直接選舉:制度與過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15頁.
[5] [美] 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頁.
[6] 《列寧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