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年11月08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關鍵詞]南京大學cssci,消費者組織,社會團體
[摘要] 消費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而消費者對于經濟的運行有著不容忽視的作用。由于消費者在經濟交往中處于相對較弱的地位,各種保護力量的興起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了很大的保障,而消費者組織正是其中之一。同時,消費者組織具有社會團體的性質,從中可以一窺社會團體對整個經濟的作用。
一、消費者組織概述
1.消費者組織的起源。消費者就是所有具有自然屬性的個體成員,是為了滿足個人需要和生存而不斷與生產經營者交往且處于劣勢的人。一般來講,消費者是孤立、分散的個體社會成員,而且對于消費往往缺乏專業知識和深入了解,而作為消費行為的相對方的經營者,卻擁有各種專門知識和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時常表現為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和龐大完備的組織機構。即使在法律規定交易的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的情況下,由于雙方當事人掌握的信息不對稱性、實力相差懸殊,實際上也很難實現真正的平等。同時,經營者為了壟斷市場,獲得超額利潤,往往互相聯合,通過各種手段共同對付消費者。因此,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實現與經營者之間真正的平等,除了政府的支持外,在執法資源非常有限的情況下,要提高法律的效力,必須有效地動員社會方方面面的力量,尤其是消費者自身的力量。
消費者組織就是在消費者運動的不斷發展中產生的,起源于近代歐洲和美洲,并與二戰后在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得到了大力發展。其發展的過程,是一個由自發性的群眾活動到有組織的群眾活動、由政府被迫干預到以法律形式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歷史發展的結果。這一組織的產生必然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監督經營者的行為,也減輕了政府的負擔。
2.消費者組織的概念和作用。消費者組織是消費者有秩序、有成效地組織起來,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宗旨,按一定目標行動的社會團體。消費者組織的特征為:具有社會團體的性質;其組織法律地位具有特定性;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為根本宗旨;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規定其權利義務。在我國,主要的消費者組織即中國消費者協會。消費者協會是由國務院批準成立的、負責全國范圍內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社會團體法人,成立于1985年1月12日,其領導機構為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最高決策機構,由有關各方協商推舉產生,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等。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2條,消費者協會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2)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3)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4)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5)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6)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7)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3.消費者組織的客觀效果。在現實中,消費者組織所起到的客觀效果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喚醒了消費者的權利意識。消費者組織利用各種媒體,大力宣傳消費者權益的有關問題,自1987年以來的“3·15”開始集中宣傳報道,使消費者更加了解自己的權利和地位。根據有關資料統計,消費者投訴每年以大約10%以上的速度增加,而在消費者協會的參與下,90%以上的投訴都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2)提高了消費者自我保護的能力,引導消費者正確而又有效率地維護自己的權利。消費者協會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廣泛的知識和信息,當好消費者的參謀,為消費者維權提供良好的建議,豐富了消費者的法律知識。
(3)對經營者起到了監督的作用,促進其提高產品的質量,形成顧客意識,維護經濟秩序的良好健康的發展。對于多數經營者來說,消費者組織是具有一定威信的,因為其本身的工作具有廣泛性、公正性、真實性,其自律與官僚主義沒有必然瓜葛,與市儈作風無關,與地方保護主義沒有聯系。所以其社會監督有可靠性、公正性的特點。
二、從消費者組織到社會團體
消費者組織具有自身的特性,但就其本質而言,仍屬于社會團體的一種,從其作用和性質中可以體現出社會團體在整個經濟體系中的作用。
社會團體,是指介于政府和市場主體之間,為政府干預市場、市場影響政府和市場主體之間相互聯系起中介作用的主體。其特征如下:
1.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的本質性質就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其活動宗旨和目的一般都應是公益性的,旨在解決一些政府和市場不能解決的社會問題。因此,社會團體一般不能通過財政、稅收或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來獲取收入,維持自身的存續和發展。
2.民間性。社會團體中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在資金來源、功能、人事制度等方面獨立于政府體制之外。它只能服從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體現——法律規范。
3.自治性。社會團體實行自我管理的原則,具有自我管理的規章制度,享有自我管理的充分自主權,不受組織外管理程序的影響。社會團體沒有壟斷性的強制力量,不具有強制手段,其主要功能和任務是通過自律功能得到體現的。
社會團體的產生和存在具有其現實的必然性。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現代社會政府干預需要受到制約,同時市場失靈也需要其與政府進行溝通和聯系。
社會團體的作用主要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1)對政府來講:社會團體首先可以輔助政府干預,通過提出有關議案來建議政府的管理行為、輔助政府起草有關的計劃、規劃等、解決糾紛來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其次,社會團體也可以制約政府干預,防止政府對市場的干預不當,維持市場的競爭自由。消費者協會既參與到政府的監督行為中對經營者進行監督,同時也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可以體現出社會團體在這一方面的作用。(2)對市場來講:社會團體既為市場交易與競爭服務,利用其機構、人員等為市場主體提供培訓人員、供給信息、促進商機;同時,協調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維持市場秩序的穩定。
雖然在現代社會,社會團體由于其獨特的作用正不斷興起,但其負面作用也不可忽視,比如行業自律價問題等,對于其負面作用值得深入研究以尋求解決的途徑。
參考文獻:
[1]毛玉光:消費者權益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p284
[2]呂忠梅 陳虹著:經濟法原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p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