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年10月17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摘要:民主政治有三大原則或三大構成要素,即多數原則、程序原則、少數原則;各原則要素之間相互依賴,相互影響,構成民主政治的完整體系,缺一不可;準確地理解和把握它們,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發揚民主精神。
關鍵詞:雜志發表文章,民主政治,多數原則,程序原則,少數原則
隨著民主理論與民主實踐的不斷發展,民主原則的內涵也在不斷地充實豐富。盡管民主政體有著不同的類型,但在現代國家里,民主政治制度有其三大原則業已成為共識,即多數原則、程序原則、少數原則。這三大原則,也是民主的三大構成要素。全面理解和準確把握民主的三大原則,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發揚民主精神。
一、多數原則
民主的要旨是“主權在民”或“人民主權”,即由全體人民當家作主,來管理國家事務。但在實際上,不可能也做不到由人民中的每一個人都來當家做主;同時,人民群眾的利益和要求也多種多樣,決不會是完全一致的。所謂多數原則,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是指民主政治這種人民的統治,實際上是人民中多數人的統治,是按照多數人的意志來決定政府的組成或者改變,按照多數人的意志來進行各種各樣的政治決策,也就是按著多數人的意愿作出最終的選擇和裁定。說到底,民主沒有表達也不可能表達全體社會成員的意志,民主只是表達了“人民”的意志,甚至于民主也沒有表達全體“人民”的意志,民主僅僅是表達了“人民”中多數人的意志。這是民主政治的關鍵所在。多數原則是民主的實質,是民主的靈魂,是民主的核心,是民主的精髓。在這里,不管怎么強調,都不過份。從這個意義上說,什么是民主?民主就是承認和服從多數。沒有多數原則,就沒有民主。在正常的政治狀態下,在正常的政治行為中,能否服從多數,是有沒有民主意識和民主意識強不強的集中表現。如果多數服從少數,甚至由一個人說了算,那是家長制,是專制,是獨裁;如果按實力大小決定勝負,那是拳擊場上的規則;如果按支付金錢多少來確定說話的分量,那是市場交易的規則。
作為一種源遠流長的決策方式,多數原則通過將發言權授予每一個人,將多數人的共同選擇作為指導社會行動的依據,保證由之產生出的政策具有更全面的知識和經驗內容,以及更廣泛的社會適應性。所以,對多數的信仰不是非理性的盲目信仰,而是基于人們經過長期實踐所形成的對客觀世界復雜性和自身不完善性的深刻體認,是有著深厚的認識論基礎并能夠得到客觀實踐的經驗證明的。正是因為社會所面臨的問題錯綜復雜、變幻無窮,而每一個人的知識結構和實踐經驗又都是極其有限的,在一般情況下,多數人的意見往往比少數人的意見更可取。多數原則的合理性就在于,它不僅能正視個人能力的不完善性,而且為克服這種缺陷提供了適當的途徑。因此,相對于多數原則而言,將決策權集中到少數人手中,就更不可能是一種解決問題的正確方法。在當代民主制度中,作為民主政治的靈魂,多數原則無疑是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和大多數人福利的最少弊端的決策模式,也是實現多數人意志和利益的一種不可或缺的最基本的手段。
承認多數原則的合理性,并不等于說任何一個多數的存在都必然是完全正確的。在現實的民主政治實踐中,有著各種各樣的多數,而不同性質的多數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也大相徑庭。對多數作抽象的理解,就很有可能在實踐過程中導致以多數名義而實行的極權暴政。因此,正確理解多數的內涵,是我們在實踐過程中貫徹民主原則、實現人民統治的理論基礎。多數既是開放的,又是流動的,同時又是自律的。說它是開放的,是因為民主制度作為調節社會關系的一種方式,它必須涵蓋社會的所有階級、階層及其個人,不能蓄意甚至公開地將某一特定集團的人士,排除于民主保護范圍之外。多數原則只是決策原則,而不是統治原則。民主社會的統治者只能是全體人民,人民只是在決策過程中才暫時地分成了多數和少數。將決策過程中的一次偶然結果固定化,就會將人民中的一部分排除出人民之外,從根本上動搖民主的統治基礎。說它是流動的,是因為作為社會決定力量的多數不是特指的和固定的,而是在不同時期、不同條件下,由不同的階級、階層或利益集團所構成。今天處于少數的人,明天則可能成為社會立法的多數,這樣,每個人實際上都輪流處于多數和少數的地位。這種地位上的變動,驅使現實的民主政治制度必須將對少數權利的界定和保護,作為自身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納入民主體系中來,從而構成了對多數行動范圍的約束和限制,使多數不能享有絕對的和無限的權力,在某些情況下多數必須受到少數權利的制約。只有懂得自律的民主,才不會在誕生之日就壽終正寢,蛻化為另一種形式的專制和暴政。由此可見,多數原則所承認的是一種相對的可能性,而不是絕對的必然性。
二、程序原則
民主是多數人的、有理性的一種政治活動,因此,它必須受到人們預定程序規則的約束。所謂程序原則,就是指民主政治的運行,無論是選舉還是決策,都必須有預定的、可遵循的程序和規則;這種程序和規則,有約定俗成的,更多是由憲法和法律來規定的;法定的程序和規則一旦確定,不能輕意更改;多數人的意志要通過法定程序,才能得到表現和承認;如果多數人的決策和選擇出現錯誤,也只能通過預定的程序加以改正。比如說,秘密投票,就不能舉手表決;一年開一次會,就不能開兩次會;2/3以上通過,就不能過半數通過,等等。這些程序,這些規則,本身就是民主制的極其重要的內容,誰破壞了這些程序,誰破壞了這些規則,誰就是在破壞民主制本身。這就是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程序原則看起來很死,缺乏靈活性,但實踐證明,不按這種“死”的原則辦,危害更大。
程序既然是預先規定的,一旦確立,它就具有相當的獨立性、穩定性和客觀性。其涉及的就不是一個人,而是一批人;在程序運行過程中,人和人之間的關系,就不是地位懸殊的上下級關系,而應是平等的關系,這就體現出平等原則。而平等原則正是民主的重要“基因”,是民主制度的要義所在。正是由于程序的實現過程是一批人平等操作的結果,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長官意志”和“個人說了算”的家長式管理,同時也起到了對權力的制衡和分解作用,從而避免和減少了政治權力的隨意性、隨機性。這樣,就可以用程序性的制度保證政治文明的實施,用制度化的程序確保政治文明落到實處。換句話說,這種對政治權力的制衡、分解程序,承載的是民主、法治及其相應的政治文化,體現的是政治文明。
一種成熟的民主政治制度,其預定的程序必須法律化,并在全社會樹立其權威,獨立發揮其作用和價值。這種價值在于,只有按著法定的程序規則去做,民主政治目標的實現,才會具有更大的必然性。所以,建立和完善政治事務的法定程序,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三位一體,抓緊抓好,我們的民主政治水平才能日益提高。
三、少數原則
在歷史上和現實生活中,無論大至一個國家,還是小至一個團體,不難見到多數人通過某種合法而沒有適當矯正措施的民主程序,去損害少數人或個人的合法權益的事實。因此,在建立民主制度和設計民主程序時,如何做到既要體現多數裁決的原則,又要防止多數享有絕對權力,保護好少數人的正當權益,是我們民主政治建設面臨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所謂少數原則,就是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前提下,多數必須允許少數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見,多數必須保護少數的正當的權益,決不能因為是少數,因為有不同的意見,而加以歧視,更不能加以鎮壓。沒有這一條,民主就是不完全的。因為在任何一個按照多數裁定的社會中,都面臨著一個多數如何對待少數的問題;多數和少數,這是任何民主制度所無法避免的。換一句話說,民主實際上就是多數和少數的的矛盾運動;同沒有多數一樣,沒有少數也沒有民主。隨著民主程度的提高,少數原則在今天的政治實踐中,越來越被重視。
許多人都以為,民主之所以值得贊頌,就是因為它能夠集中多數人的智慧和意志,保證決策的科學性。這是完全可能的。但是也要看到,在實踐中,決策的正確與否,并不總是必然地與多數認同的意見完全地聯系在一起。當真理不是掌握在多數人手里的時候,民主就不得不去服從錯誤。這就是說,民主不必然意味著都是正確的,民主也可能造成錯誤;在民主造成錯誤的情況下,少數服從多數就變成了少數服從錯誤。因此,在真理面前無所謂民主不民主的問題,在真理面前民主不起作用,因為真理不是由多數決定的,而是由社會實踐標準決定的。并且,多數決定的原則,與人們認識真理的道路,剛好是相反的。從認識真理的過程看,往往是少數人首先發現真理,它要被多數人所認識和接受,需要經歷一個轉化的過程。在少數人之前,多數人的認識可能是科學的,也可能不是最科學的。所以,政治學家們都公認一條準則,民主只能防止最壞,而不能保證最好。其深層原因在于,民主跟科學服從的對象不一樣?茖W代表真理,科學的旗幟是真理,科學必須始終服從真理,科學必須始終捍衛真理,科學要永遠跟著真理走;而民主則代表多數,民主的旗幟是多數,民主必須始終服從多數,民主必須始終捍衛多數,民主要永遠跟著多數走。民主跟科學的本質也不一樣,科學的本質是求真,民主的本質是求善。
民主跟科學雖然有著重大的區別,但同時民主跟科學又有著極其重要的聯系,而這正是我們人類所珍惜的。其聯系在于,當錯誤的決定一旦被發現,民主可以通過預定的程序加以糾正,一次不行二次,直到糾正為止。這就是說,既然是搞民主,如果多數錯了的話,就要允許少數指出多數的錯誤,少數有權利要求多數改正錯誤。因此,在民主政治制度安排中,實際預設了任何少數意見都可能變成一種多數意見。正是這種具有真正理性精神的轉變,使民主同時又成為糾正錯誤達到真理的一種辦法和機制,成為通向真理的一條道路。民主不是不犯錯誤,相比之下,在民主下面犯錯誤的可能性比在專制下面小得多,就是犯了錯誤,也比在專制下面更容易得到改正。民主保留了少數原則,就保留了決策的連續性,就不可能把錯誤的決策推向極端,造成大規模的長時間的災難。所以,民主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比其它制度更安全、更健全,更具包容性和自我調適能力;民主社會所能達到的決策水平,是其它社會制度無法企及的。特別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學習能力和自我糾錯能力,使其能比其它政體更能防止同類錯誤的重復發生,也就是說,民主政治具有不二過的品質。
表面看來,多數的意志由于受到少數權利的限制而不能完全實現,仿佛是對民主原則的否定。但從更深層的意義上看,這種限制由于不是居于專制地位的固定的少數對多數的限制,是多數為保護其成員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而施行的一項防范和救濟措施,是一種基于多數同意而實行的自我限制;因此,這種限制,實際上是民主原則所采取的一種更高層次的自我實現方式,是真正的多數得以產生的必要條件。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和利益關系的多樣性,使得人們在不同的決策過程中所做出的選擇不可能完全一致,他的同志和對手也不可能總是同樣的組織或個人。如果將社會的利益群體加以凝固,不允許各群體中的人自由選擇自己的同盟者,實際上就等于剝奪了社會上大多數人對于自己利益的合理追求,從而也就無法使民主的多數原則得到真正的實現。由此可見,以這種有限多數原則為基礎的民主制度充分意識到,如果將決策的多數加以固定,就很有可能產生少數人以多數人的名義,甚至以廣大人民群眾的名義,去侵害社會公益和民主制度本身的災難性后果。因此,如前所述,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多數就不能是特定的和固定的。而要使多數與少數之間能夠自由轉換,就必須建立起尊重和保護少數的機制。只有少數的權利得到有效的維護,多數的決策才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也才能得到社會全體包括少數的尊重與服從。
總之,民主至少是由多數、少數、程序三大原則和要素構成的完整的系統,各原則要素之間相互依賴,相互影響,缺一不可。 我們看一個國家是不是民主的國家,我們看一個政黨是不是民主的政黨,就是看它是否全面貫徹和執行了這三大原則,一個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