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年12月22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摘要:至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實施法律援助相關制度以來,我國法律援助得到了較快發展,此后于2003年國家又頒布實施了《法律援助條例》,確立了我國法律援助的基本框架,并明確指出法律援助是律師的法定義務。近年來律師在法律援助上,做出了非凡的貢獻和成績,但是也存在諸多不足。因此,論文將對如何實現和完善,由律師統一承擔法律援助義務這一問題,進行層層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期刊發表,法理評職論文,律師,法律援助,義務,研究
一、引言
十七大報告中,胡錦濤總書記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可見民主法制、公平正義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中之重,而維護社會公平,構建法制社會離不開律師,其作為推進我國民主法制進程的主要力量,在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國法律援助活動興起于20世紀90年代初,法律援助也逐漸由傳統的社會道義和社會慈善行為,轉變為國家對公民的一項社會保障措施和司法救濟。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第三十四條的修改,擴大了刑事類法律援助的范圍,對法律援助的專業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就更加需要專業的律師去承擔法律援助義務。法律援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衡量一個國家司法是否公正、法治是否健全的重要標志,同時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文明程度和人權保障的標尺。在我國法律援助發展歷史上,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多以地方政府官員,這部分人員在法律知識和法律思維方式,以及法律素養等方面與專業法律援助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此外,在法律援助機構設置上也多以政府為主導,致使我國法律援助還存在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二、法律援助的內涵
對于法律援助的概念,因為各個國家的社會發展速度和民主法制發展進程的不同,其在法律援助的思想、援助范圍、援助條件和方式上也各有不同。但是在總體上,法律援助已經達成一個基本的共識:保障符合援助條件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也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于1998年10月簽署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是目前為止最全面的體現司法人權準則的聯合國文件,它對簽署的成員國的法制發展具有較為直接的指導和約束作用。法律援助作為國際公認的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在被指控有刑事罪的人,有權利獲得指定的法律幫助,例如訴訟等。而且在自己沒有能力支付相關法律幫助費用時,可以不必支持該部分費用。
具體而言,我國對于法律援助的概念界定可細分我為狹義和廣義兩種。其一,按主體的不同來劃分。廣義法律援助指的是檢察官和法官以外的法律工作者所提供的法律援助。狹義的是指由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其二,從救助費用來劃分。廣義的法律援助是指法院減收或者免收相關費用的援助方式。狹義的是指律師免費或減免部分律師費的方式提供的援助。若如無特別說明,本文主要介紹和是闡述的是按主體的不同來劃分的,狹義的以律師為主要實施主體的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形式與依據
法律援助制度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論文在借鑒西方法律援助經驗較為豐富的國家基礎上,結合當前我國具體國情,以及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我國律師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與主要形式進行探討。
(一)法律援助的對象
完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是確定法律援助對象,也就是確定符合什么條件的人,在什么樣的條件下,才能有資格成為法律援助的對象,或者說是,法律援助應當在何種條件下、向何種人提供援助。
在我國《律師法》第41條中,規定律師法律援助的受援對象是公民,對于這種界定,我認為是在原則上的界定。我國法律援助對象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其一是指公民,主要指的是那些勞動能力地下,無力支付律師費用,或者是特殊案件中的公民;其二是指在我國境內接受審判,而且確實存在經濟十分困難或者是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外國當事人(一般為刑事被告人);其三是企事業法人,對于那些處境艱難的事業單位和經濟上非常困難的特困企業,也列入法律援助對象范圍內。
從世界各國法律援助的提供人員構成來看,其主要由公職律師和私人律師兩部分構成,此外還有律師之外的法律援助服務提供者,他們大多只能完成法律援助相關的輔助工作,例如為法律援助機構完成部分工作,或者是輔助律師辦理援助案件。總體上律師依然承擔著法律援助的核心工作,而且與一般基層工作人員和公證員相比,律師更能出色的完成援助工作,所以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是指代表政府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員和機構,主要是指律師。
(二)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
依據我國司法實踐和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精神,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其一,律師通過辦理的方式,承擔委托人的訴訟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援助,為需要獲得法律幫助,但是又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訴訟當事人,免費擔任其辯護人或者辦理人,幫助訴訟當事人實現其合法的訴訟請求目的,這是最為常見的形式;其二,律師通過承擔非訴訟法律事務方面的法律援助,為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援助。其三,律師免費為生活貧困的當事人,免費提供各種法律咨詢,各種法律文書,這些都是律師法律援助活動的常見表現形式。
(三)法律援助義務的依據
國內諸多學者認為,從事法律服務作為律師生活的主要來源,國家不應該強制他們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律師也沒有義務免費提供法律援助。但是也有大量學者認為法律援助作為國家的一項責任,作為律師就應該有責任肩負起這神圣的使命。律師法律援助義務的依據在于它的職業特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律師職業的正義追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動力在于,現實生活中存在著諸多生活在貧困邊緣的弱勢群體,他們無力承擔高額的聘請律師的費用,律師無償的提供法律援助就是對正義的追求和倡導。(2)律師職業的倫理特質。律師要始終堅守社會道德和職業道德,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是維護正義的,但受援人訴請的權利到底是不是正義的,這只有律師接手后才能得知,那么這就需要律師嚴格律師職業道德。法律援助將職業道德和社會道德聯系在一起,這就充分體現了律師職業倫理的特質。(3)律師職業的社會屬性。律師其作為一支社會力量,在杜絕權力濫用,保護邊緣群體和弱勢群體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此外,我國大批律師不僅是簡單埋于案首、奔走于法院,而是積極推動立法,參政議政,可見在律師這個群體里,總深深烙印著社會責任。
四、我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義務的現狀
首先,從整體上看,我國法律援助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其一,在制度上還不夠完善。國外一些國家對法律援助機構的布局和數量上采用量化的方式。比如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法律援助整體水平不高。國外一些發達國家,對法律援助機構的數量和布局采取了量化的辦法。比如美國要求每一萬個窮人,必須保證提供兩名律師;又如荷蘭政府要求保證申訴人一小時內能夠到達最近的一個法律援助點,這些做法為民眾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而我國目前仍然有近兩百個縣市還沒有設立法律援助機構,且約十萬人才能分享一名法律援助專職提供的服務。其二,在財政經費支持力度不夠。西方發達國家每年會將財政收入的較大一部分劃撥用于法律援助。比如荷蘭和英國每年就劃撥約1%的財政收入用于法律援助,每人約合三十英鎊,而據統計2005年,我國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經費才0.21元。
其次,區域之間法律援助發展不平衡。作為經濟發展較快的東部沿海省市,財政上對法律援助的經費支持力度大,而中西部地區由于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財政收入還有待提高,導致政府對法律援助的重視和支持力度薄弱。例如廣東、山東省每年法律援助經費超3000萬,江蘇、浙江也均超過了2000萬,上海、河南、遼寧、重慶、福建、北京等地的法律援助經費也較超過1000萬,以上十省法律援助的費用占全國法律援助總經費的60%以上,而西部新疆、內蒙、廣西等地法律援助只有區區兩三百萬。由此可見,現階段我國區域間法律援助發展不平衡現象較為突出。
再次,援助案件的辦案質量不高。近年來,經濟發達地區的律師增長速度很快,競爭越來越激烈。由于政府對法律援助經費提供了越來越多的保障,使得一些案源緊張的律師、法律工作者非常青睞援助案子,造成對援助案子進行搶奪瓜分的現象。而很多經驗豐富執業時間長的律師則不愿加入到法律援助中來。相反,經濟欠發達地區,原本法律人才就缺乏,再加上法律援助經費嚴重不足,使得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遠遠不夠。兩種現象都直接造成援助案子的質量普遍提不上去。
最后,我國提供法律援助義務的主體混亂,有專職律師、法援律師、法律工作者和一些地方政府官員等,專業素質良莠不齊阻礙了法律援助事業的快速發展。存在部分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缺乏責任心、敷衍辦案,甚至違規省略必要的辦案程序,缺乏對法律援助深層次含義的認識——維護困難群眾切身合法權益。
五、實現律師法律援助義務的幾點思考
根據2003年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五章規定,由法律援助機構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然而,我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及機構設置參差不齊。統一全國的法律援助機構性質,明確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責和任務,促進我國法律援助快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公職律師的設立
公職律師擁有律師和公務員的雙重身份。在二00三年九月,重慶市將從事法律援助律師納入了公職律師,這一舉動在我國屬于首創。我個人認為這種做法非常有參考借鑒價值。公職律師的設立將吸引一大批優秀的律師加入到法律援助的行列中來。作為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將公職律師的工質納入當地財政支持,保障律師的工資待遇;另一方面公職律師的設立,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緩解法律援助律師過少的尷尬局面,有利于法律援助案件處理質量的提高。
(二)通過類似于招投標方式
各地市法律援助機構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媒介,披露法律援助案件的信息,而且根據具體案件列出相應的獎勵,例如每年年終頒發榮譽證書等。提高律師“投標”的積極性,法律援助中心根據各個“投標”律師的詳細信息,擇優“定標”。通過這種方式可吸引大批熱衷于公益事業的律師加入其中,獲得榮譽,提高自己辦案能力提供了有效途徑,也有助于提高受案案件的質量。
(三)建立“希望”律師事務所
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是社會弱勢群體,對于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也是社會公益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們社會中有大批熱衷于公益事業,愿意為公益事業貢獻一份力的成功人士。“希望”律師事務所的成立將為社會公園事業提供一個新的途徑。法律援助機構引導社會各界捐贈建立“希望”律師事務所,讓希望律師事務所在全國各個省市區建立分支機構,其運行模式可以借鑒中國紅十字會。同時政府要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如免稅等。
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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