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年09月24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摘要:根據我國《刑法總則》有關共同犯罪的規定,共同犯罪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共同過失犯罪不包括在內。筆者認為將共同過失犯罪納入共同犯罪的范疇,有利于在理論上為司法實踐提供支持,符合刑事司法實踐發展的需要。
關鍵詞:社科縱橫期刊征稿,論文發表期刊,共同過失犯罪,共同注意,共同正犯
一、關于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觀點述評
(一)共同過失犯罪之理論紛爭
共同過失犯罪是否構成共同犯罪,是國內外刑法理論界一直爭論不休的問題。在刑法理論界關于共同過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主要觀點有三種:肯定說、否定說和限制肯定說。
1.肯定說
肯定說認為共同過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一般以行為共同說和目的行為論為理論基礎。行為共同說只要求有共同的客觀行為,主觀上即使出于過失,也可成立共犯。目的行為論認為過失行為也是一種意思行為,是一種違反注意義務的不注意的目的行為,因此二人以上的共同過失行為構成共同犯罪。
2.否定說
否定說否定共同過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認為共同犯罪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因為共同犯罪需要各行為人之間有犯罪需要的意思聯絡并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主觀上只能是故意,二人以上故意實施共同犯罪行為的才能構成共同犯罪。而共同過失犯罪不具有這種犯罪所需的意思聯絡,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
3.限制肯定說
限制肯定說認為從過失犯罪的性質上看,對二人以上的過失行為導致結果的,通常不能認為是共同正犯,但當法律對共同行為人科以共同的注意義務,共同行為人共同違反了該注意義務時,就應當肯定過失的共同正犯。
(二)理論評析
應當肯定以行為共同說為基礎的肯定說和以犯罪共同說為基礎的否定說對理論產生的時代里解決共同過失犯罪問題都起到過非常積極的作用,但是從刑法理論發展的角度來看,兩種學說又表現出了極大的局限性。肯定說在一定程度上發展了共同犯罪理論,對于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共同過失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共同過失犯罪行為提供了理論上的支撐,對于實現刑法的社會保障功能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但是由于該說過分強調客觀行為的共同,忽視了主觀方面的差異性,難免有客觀歸罪之嫌,而且擴大了刑罰對象,有悖于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以犯罪共同說為基礎的否定說,立足于保障人權,雖然限制了刑罰的擴張,但是可能會出現對過失犯無法處罰的情形,有違刑罰的公正性,不利于刑法社會保障功能的實現。
筆者贊同限制肯定說。共同過失犯罪是客觀存在的一種社會現象,應當肯定共同過失犯罪也是共同犯罪的形態之一。正是因為共同過失犯罪具備各過失行為人違反共同注意義務的共同行為,具備各過失行為人共同過失的主觀心理態度,所以,對共同過失犯罪的行為人以共同犯罪認定和處罰,不違背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
二、確立共同過失犯罪的現實意義
(一)確立共同過失犯罪,有利于實現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在于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即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以更好地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刑法以刑罰的規定體現對人民利益的保護,當然也對刑罰權作出制約防止其濫用而侵犯人權。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否定共同過失犯罪,導致對共同犯罪處罰的范圍過于狹小。而共同過失犯罪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我們不能否認,如果不對這種共同過失犯罪予以打擊,則會放縱犯罪,不利于刑法目的的實現。況且從司法實踐來看,多人共同過失行為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的案件有很多,甚至其危害后果嚴重程度超過了故意犯罪,如果對這種犯罪現象不作為共同犯罪來處理,勢必造成罪犯逃脫法律應有制裁,甚至引起社會公眾不滿,和諧社會難以實現。
(二)確立共同過失犯罪,有利于完善理論和立法上的不足
刑事立法是用來指導司法實踐的,但立法往往滯后于司法實踐。我們對于刑法理論的研究,不能僅僅停留在對現行刑法條文的簡單注釋,更應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不斷摸索總結、反復論證,理性地分析、接納,而不是一味排斥、否定。鑒于此,筆者認為應當將共同過失犯罪納入共同犯罪的范疇,豐富現有刑法理論,有利于彌補我國刑法理論關于共同犯罪理論的立法缺陷。
(三)確立共同過失犯罪,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
在訴訟程序上,共同犯罪案件一般都是合并審理的,除非遇有特殊情況才會單獨審理。這樣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而根據現行《刑法》規定,共同過失犯罪要分別定罪處罰,這就會導致對屬于同一案件中的不同被告人重復進行審理,徒增法官的工作量,無疑增加了訴訟成本,當然也降低了訴訟效率,而且如果分別審理各被告人會互相推諉,否認事實,拒不認罪,存在無法消除的弊端,給案件審理帶來諸多不便。對行為人共同過失行為合力造成的法益侵害,理應作為一個整體而進行合并審理。
(四)確立共同過失犯罪,有利于貫徹落實我國的刑事政策
我國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肯定共同過失犯罪有利于貫徹落實我國的這種刑事政策。首先,肯定共同過失犯罪有利于實現刑事責任的合理分擔。其次,肯定共同過失犯罪有利于預防或者減少犯罪。對負有共同注意義務的行為人,在他們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共同注意義務而造成現實危害時,應當對嚴重不負責任者予以刑罰威懾,實現刑罰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