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年10月17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摘要] 城市是人民的城市,是人民群眾賴以工作和生活的地方,必須將城市作為一個系統的整體,運用系統的方法進行科學的管理,從人民群眾的利益出發,以城市未來為起點,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將城市管理推向新的領域。本文分析了當前城建工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做好文明執法的對策。
[關鍵字] 城建工作 文明執法
Abstract: City is a city of the people, on which the masses of the people to work and live. City as an overall system, using a systematic approach to scientific management, starting from the people's interests,as a starting point of the future of cities,adhere to people-centered concept of urban management to a new fiel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urban construction work in law enforcement, and made a good and civilized law enforcement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 urban construction work, civilized law enforcement
中圖分類號: C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城市管理是一個大概念,是一個巨大的系統工程,其中最為主要的包括了城市的規劃、城市建設、城市維護管理這三個基本環節。在這三個環節中對城市的規劃是整個城市的龍頭,建設成為基礎,而對其管理則成為關鍵。在現實的調查中,廣大干部群眾對當前城市管理與執法滿意程度、總體評價以及城市管理對民生的影響上表明,對當前執法的狀況總體保持著中立的態度,認為當前執法“較好”的占百分之三十,認為當前行政執法“一般”的占百分之二十二,認為當前執法“總體上還行,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問題”的占百分之四十八。
一、當前城建工作在文明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實際調查中發現,在給予城管執法充分肯定的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當前的城市執法存在著較為突出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城市管理者與違章者之間的矛盾逐漸的顯現出來。
如今我國的市場發展正處于要徹底改變原有利益格局以及利益關系的階段,正因如此,無法避免的會產生許多群眾內部的物質利益矛盾,并且這樣的矛盾在所有的矛盾中顯得尤為突出。在調查中發現,當群眾的利益無法得到滿足時,群眾習慣采取各種過激的行為,這樣便導致了執法者與被執法者之間出現的利益沖突與激烈的矛盾對抗。
2.城市管理者的執法手段過于單一,違章者的層次參差不齊。
在調查中發現,盡管近些年來加大了城管執法工作的宣傳力度以及城管執法者依法行政的培訓,但是依然存在著部分執法者在執行時行為不夠耐心,行使的手段過于粗暴。在社會中部分的弱勢群體為了生存和出路不得不選擇上街擺攤養家糊口,而部分擺攤的群眾行為則會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以及影響社會環境,對馬路交通也帶來了安全隱患,此時,被執法者在面對執法者的時候因為其利益的不統一導致了兩者之間的摩擦與矛盾產生。
3.部分城市管理執法者工作意識不強,個人素質不高。
執法者是代替政府執行行政管理工作的代表,是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門面,執法者的觀念、素質和作風將直接影響著群眾對政府的看法。在調查中,許多執法人員在面對群眾執法時態度較差,行為作風不夠扎實,尤其是執法的過程和手段過于簡單粗暴,這不僅僅降低了群眾對城市管理者的執法信任,更是敗壞了我們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損害了社會上的公平與公正,直接引發了人民群眾與城管之間的沖突,并成為了沖突激化的主要原因。
4.對群眾做工作的方式方法不適應當今時代的發展。
在調查中,大家普遍認為,少數執法者不能根據當前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及時的轉變對待群眾的方式和方法,這造成了當前城市管理者與違章者之間的矛盾對抗行為逐漸增多。部分執法者在執法中仍然習慣與“我說你聽”的以往說教,甚至帶有強制色彩和專制性,與群眾缺乏思想上的互動性,尤其是在處理群體性的突發事件中沒有洞察民意的敏銳性,無法對矛盾和沖突進行正確的化解措施,往往使小矛盾上升為大矛盾和沖突,給社會環境造成不良的影響,損壞了在群眾中的執法形象。
二、城建工作做好文明執法的對策。
1.制度上建立和完善城管執法的相關法律法規。城管執法部門法律地位不明確,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執法行為進行嚴格的規范和約束,因此當務之急就是要盡快制定出專門有關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條文,有效的解決執法者和被執法者之間合理性與合法性的矛盾,在執法的過程中以法律的權威和獨立公正性來解決群眾之間的矛盾與問題。與此同時加快建立權責明確的行為規范,使之監督有效、保障有力,對違反執法條款的人員行為進行嚴厲的懲責制度,避免出現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城管弊病,不斷的提高城管隊伍依法行政能力和嚴格執法的質量水平。
2.環境上做好信息公開以及對輿論的正確引導,營造出良好的執法環境。由新聞發言人定期的對城市管理工作進行報導,對待暴力抗法者采取各個部門協同解決,并對暴力抗法者予以堅決的嚴懲,公開透明的以法律為準繩接受公眾的監督。與新聞媒體進行良好的配合工作,大力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營造出良好的城市管理執法氛圍,從而使廣大群眾市民能夠自覺的理解和支持并最終配合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那些對群眾生活影響較大的執法決策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正確的舉行聽證會,將執法的范圍以及職責和收費標準執行程序詳細的向社會群眾進行公開,充分聽取公眾以及相對人和非政府組織的意見與要求,對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的工作監督予以加強,使整個執法能夠準確的體現公眾的利益,也使執法更加透明化、公正化,從而獲得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3. 提高自身實力與城管隊伍自身素質。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不但要具備堅定的政治信仰,還要對執法的業務知識有著熟練的掌握,在管理期間應當經常接受培訓,切實對自身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進行提高。管理者應當明確在城市執法中應具有的“服務”意識,認識到執法者也是服務者,不但要高效率的完成執法任務,而且在執法過程中要不斷的提高執法質量與素質。
4.大力宣傳文明市民、文明商家,讓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走進社區。通過構架立體式全方位的的全員平臺,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將城市管理關注的重點轉化為老百姓關注的熱點和宣傳點,對執法者和執法行為的公信力進行不斷的加強,讓“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為人民”的理念深入千家萬戶。
5.助推法律體系的建設,實施依法治理。
科學嚴密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搞好城市管理的先決條件,正如古語所說“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認真調查研究和組織力量,按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為基本原則,對城市管理現有的地方法規展開論證,為城管執法的立法提供第一手貼近實際的材料。對城市管理執法案例進行分析和歸納,總結如今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提出有預見性的符合實際工作的修改建議,逐步形成綜合意見,主動爭取人大的立法機構和政府法制建設部門的重視和支持,完善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法規的修訂和建立,從而使文明執法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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