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年02月01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鄭元興
摘要:
關鍵詞:
我國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已20多年,在政府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工程質量總體水平的提高,已成為我國工程建設和建筑業質量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但由于我國工程質量的管理職能交叉、法規制定和執行、管理方式和力度、管理制度建設等多方面因素影響,當前仍存在不少值得重視的問題,如監督費用的來源問題,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定位不準、法律地位不明確等。文中試對上述問題進行闡述,并提出了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一些新模式。
一、現行質量監督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工程質量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
1、少數建設工程單位不按建設程序辦事,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證,逃避管理。
2、工程質量的總體水平較低,創優良工程力度不大,缺少精品工程。
3、工程質量通病的存在較為突出,一些長期存在的質量通病得不到有效根治。
4、工程監理單位不夠規范,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部分為聘用的閑散人員,業務素質較低。
5、施工企業的質量意識淡薄,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一些企業無專職的質量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素質較低。
6、建設單位的工程發包不夠規范,帶資墊資現象較為普遍,拖欠工程款較為嚴重,一些建設單位在發包工程時任意肢解工程。
(二)關于工程質量監督方面存在的問題
1、質量監督體制改革以來,質量監督機構的權力有所削弱。基層站多數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既不屬于政府公務員序列,也不同于一般經營性企事業單位。由于上述原因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質量監督工作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2、質量監督檢查不嚴,監理單位的借用行為,導致了有的監理公司質量責任落不實,不能有效監督工程質量;監理人員素質良莠不齊,部分人員無證上崗,工作責任心不強,監理單位存在“一條龍”、“同體監理”、“自行監理”現象,監理成“兼理”;監理工作不到位,工作深度和廣度不夠,質量能力不強,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質量監督缺乏力度,作用難發揮①質量法不健全,執法力度不夠,質量監督處罰可操作性不強;②質量管理職能交叉,責任不明,質量問題難整改,質量監督機構作用難發揮。
二、現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制的若干改革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為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我們要重點抓好以下幾點:
(一)加強領導,認真落實工程質量監督責任制
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及上級一系列指示精神,牢固樹立“質量責任重于泰山”、“ 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思想,充分認識質量是安全的基礎,是工程的生命,是企業的第一效益,沒有質量保證的工程是不合格的工程,是危險的工程。要始終把建設工程質量擺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先于一切的位置,切實加強領導,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做到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按照《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要求,認真落實工程質量崗位責任制,切實加強建設工程監督機構及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工程質量監管職能;認真履行對重大質量事故和違法行為的檢查和依法查處的職責。要健全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目標管理責任考核體系,根據建設工程法規、標準,逐級簽訂工程質量責任狀,推行工程質量風險抵押、按質量責任分工,改革現存的簡單的程序性認可的工程質量認證機制,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局面。
(二)突出質量管理保障“三項體系”建設,嚴格依法監督
一是以工程參建各方主體質量責任制為核心的企業內控體系;二是以業主、監理單位平行檢查驗收為內容的社會監理體系;三是以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站,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實施全過程的政府質量監督體系。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行為及影響實體工程的質量問題和隱患,有權采取責令改正、局部暫停施工等強制性措施,直至問題得到解決。
(三)嚴格標準,嚴把參建單位的資質認定和市場準入關口
建設工程質量的優劣,其重要因素取決于參建隊伍的綜合素質和建筑原材料的質量。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循私情,嚴把參建單位的資質認定和市場準入關口,杜絕資質不符合要求的單位、資格不符合要求的人員、不合格材料及工程用品進入建設工程。對直接影響和決定工程質量的建筑材料,工程用品,要實行工程材料用品準用證制度,加強管理和控制。要對設計、施工、監理執業人員的資格嚴加審查,素質從嚴要求,堅決防止非法肢解工程、越級承攬工程、轉包或非法分包工程等不良現象的發生和“三邊工程” 、“豆腐渣工程”的出現。今后,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把“非法轉包工程”和“不合格原材料入場”兩項不良行為作為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工作的重點,嚴厲查處。
(四)明確工程質量監督的法律地位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了我國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強調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依據是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技術標準。同時,由于建設工程周期長、環節多、技術性強,因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工程質量監督委托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顯然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屬于一種行政執法。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基本職責決定了它的法制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特定性、權威性、強制性正是法制性的基本特征,由此可以認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具有鮮明的法制性。
《條例》明確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委托經考核合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說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執法機構,是工程質量警察,而不是其他性質的機構,更不是中介機構,不是建筑市場的競爭主體,工程質量執法機構的法律地位一經確定,不應隨意更改。與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關的一切行為都必須以《條例》規定為準繩。
三、結束語
工程建設質量監督還需要一個不斷改革創新的過程,但是堅信,以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規范、規程、強制性標準為準繩,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對參建各方及責任人職責量化考核為核心,以加強當事人責任壓力為手段,輔以行政執法職能、現代信息管理技術和群眾輿論監督的力量,質量監管行為緊緊圍繞實現工程建設質量目標,公開、公平、公正地開展各項工作,勢必會創造出質量有保障、和諧監管的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新局面。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制是建筑管理體制的重要方面,我們應進一步研究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不斷完善,只有這樣建筑市場的秩序才有可能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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