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年12月02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根據《聯合國憲章》這一國際法律文件,我們對民族自決權有了一定的了解,民族自決權已經從列寧和威爾遜時代的政治言論發展成為國際法上的一項權利。在目前階段,很多想要從現有主權國家分離的實體主張獨立權,并將民族自決權與分離權畫上了等號。所以,為了防止民族自決權被各種政治勢力任意使用,我們需要充分了解現行的國際法上民族自決權與分離權的關系。
關鍵詞:國際法,民族自決權,分離權
1 概述
1.1 民族自決權的提出。民族自決的概念最早是在1789年法國的資產階級革命中被正式提出來的,到了1917年的十月革命時期,列寧第一次提出了與“民族主義”完全不同的“民族自決權”原則,并撰寫了《論民族自決權》一書,對民族自決權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墩撁褡遄詻Q權》中指出,要想了解民族自決的具體含義需要在民族運動所做的歷史經濟的研究中尋找答案。同時,《論民族自決權》中還提到民族自決就是民族脫離異族集體的國家分離,就是組織獨立的民族國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列寧這一觀點是在俄國無產階級革命的基礎上提出來的,具體指的對象是那些受到殖民統治的民族或者是異族剝削的民族。
1.2 國際法角度的民族自決權。1918年,美國總統威爾遜從國際法的角度對民族自決權進行了介紹,雖然他提出的“十四點原則”中沒有使用“自決”一詞,但大部分原則是民族自決思想的實施方案。如第十一點原則指出:“恢復羅馬尼亞、塞爾維亞、蒙特尼格羅的被侵略的土地,巴爾干諸國的相互關系,應在國際擔保下,依照歷史上所定的忠順及民族的界限而決定之。”到了二戰后,民族自決權進入到法律發展階段,殖民地的人們更加渴望民族獨立。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中提到“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從此,民族自決權從一個政治的假定轉變成了一項國家法則。
《聯合國憲章》中所指的自決就是民族的自決,是殖民地民族及附屬國人民獲得某種形式的獨立或自治地位。1960年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中明確指出殖民地人民享有自決這一法律權利。1966年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正式將民族自決權原則寫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普遍性國際公約。1970年的《國際法原則宣言》中指出,民族自決權原則的適用范圍為殖民地、受外國奴役、統治和壓迫的人民。所以,總得來說,民族自決權的原始含義就是民族的政治獨立權,其主要包含的內容都與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壓迫民族和非殖民化相關的。
2 民族自決權與分離權的關系
2.1 民族自決權是獨立權,而非分離權。從獨立、分離和分立的概念的角度來看,民族自決權是獨立權,并不是分離權。但是從法律角度上來看,獨立、分離和分立的含義有很大的差異。獨立是指民族原來一直處于殖民地、附屬國或者是保護地位,該民族為了爭取民族的獨立,會以民族自決權為依托,對主國進行斗爭;分離是民族作為主國的一部分,在沒有獲得主國的同意的情況下,強制從主國脫離出去的情況;分立就是指一個主權國家解體為數個部分而各部分自成為國家或為其他國家所吞并,這個國家的國際人格就消失了。所以,從獨立、分離和分立的概念的角度來看,民族自決權是殖民地人民和其他附屬地人民的獨立權,并不是分離權。
2.2 民族自決權不適用于國家分離的情況。從現行國際法原則或規則角度來看,民族自決權不適用于國家分離的情況!堵摵蠂鴳椪隆分袑γ褡遄詻Q權原則的規定與分離沒有關系,因為分離與聯合國的宗旨和目的不符。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1960年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和1970年的《國際法原則宣言》中的多項條款都暗示著民族自決權不能作為分裂國家的法律依據,國際法“不承認分離權”,所以,民族自決權不適用于國家分離的情況。
2.3 民族自決權與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不沖突。從與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關系看,民族自決權與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不沖突,而分離(權)有違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由于主權國家內部分次國家實體與主權國家的政府之間的關系并不是國際關系,只是一種國內管轄的關系,如果堅持民族自決權搞分裂的次國家實體就屬于損害或者是破壞國家的主權和領土的情況。1960年《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和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均在確認民族自決權原則的同時包含了對國家主權原則的保護條款。所以,各個民族在行使民族自決權的時候,需要注意不能將損害或者是破壞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視為民族自決權的內容。
2.4 國際法僅僅視分離為一項事實。國際法只涉及分離行為產生的結果問題,即國家的承認和繼承問題。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或者是國內憲法規定的分離條款規定的分離屬于國際法上的合法分離。經母國同意分離產生的新國家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礙。但我們應謹慎地對待新產生國家的承認問題,因為當代國際法的主流觀點認為分離訴求只能通過承認的方式得以實現。所以,國際法僅僅視分離為一項事實,只涉及分離行為產生的結果問題。
結束語
綜上所述,現行的國際法上的民族自決權的核心內容是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壓迫的民族的自決,并不會損害另一個主權國家的領土完整。但是在非殖民的情況下,民族的自決權與分離權是相互沖突的,我們不能絕對的將分離權作為國家法下權利。所以,國際社會從來沒有接受壓迫人民的分離權,也沒有接受當壓迫人民試圖努力創建新國家時給予新國家承認的義務。
【參考文獻】
[1] 趙高超.對臺灣“法理臺獨”的法律思考[D].天津師范大學,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