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年06月13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這篇論文是關于憲法的論文,介紹了地方性知識對我國憲法解釋研究,憲法解釋是法律解釋的一部分,它是指對憲法內容、含義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種說明,是憲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憲法的規定享有憲法解釋權的國家機關或其他特定的主體對已經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憲法規范的含義所作出的說明。
關鍵詞:關于憲法的論文,憲法解釋
一、憲法解釋規則的再思考
自憲法誕生以來,渴望幸福的人們無不對之報以殷切希望――借由其運行,實現人類社會夢寐以求的公平正義。那么解釋憲法時所持有的規則應是怎樣的呢?是堅持頒布時人們對它的普遍理解,抑或偏向解釋時所擁有的知識和需要?
吉爾茲認為,闡釋學的目的即從最高層次的普同化和人類學細節的往還中對復雜扭結在一起的符號形式的“理解”,而達成這種理解的關鍵在于,理解者對被理解者的客體應持有“文化持有者的內部眼界”。作為憲法的解釋者,在對憲法規范進行解讀時,只有身處立憲時的背景和制憲者的視角,才能做出符合其真意的解讀,因為我們不可能重塑別人的精神世界或重復別人的經歷,而只能通過別人在構筑其世界和闡釋現實時所用的概念和符號去理解他們。憲法的某一規定繼續以目前的形式存在,那么它就不僅需要用相同的語詞來表達,而且表達的含義和意圖也應當相同。采用其他任何解釋規則都會使其最高法院喪失司法性質,并使它僅僅成為當下民意或激情的反映。總之,憲法并不因歷史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遷而喪失其固有的品格和精神,解釋憲法除了堅持一般的法律解釋規則外,孕育憲法基因的土壤也是值得我們尊重和呵護的。
二、憲法解釋的基準――文本主義的再思考
將憲法文本作為憲法解釋的基準,是當今國內外憲法學者認識較為一致的觀點。它認為解釋憲法時,只有將憲法文本中的文字符號在功能上所具有的能指充分展示出來,并結合具體的背景進行分析,就可以探究出憲法的精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指出:“無須隱瞞其意圖者總是采用那些最直接和最恰當地表達其思想的文字。對于制作我國憲法的愛國者和通過它的人民,必須在其所用文字的本義上理解他們,文字的本義就是他們的意圖。”憲法解釋的文本主義在一定程度上比較符合法治的精神,也有助于消除和避免解釋者因自身主觀原因而對憲法解釋造成的誤解。然而,憲法的精神不僅停留在紙質文本上,更突顯于憲法實踐中,而這又該如何把握呢?
“本文”一詞原指書寫或刻印下來的文字或文獻。吉爾茲對闡釋人類學思想最大的貢獻之一是他重新闡釋了本文(text)的觀念。在他的概念中,本文已遠不是符號本身,而是一部“以行動描寫和揭示著的文化志”,他曾精辟地指出:“一個民族的文化就是多種本文的綜合體,而這些本文自身又是另外一些本文的綜合,人類學家則需傾全力去確切地解讀這些本文的本質。”由此,本文本身即為一個文化系統,它既可以是文字的,亦可以是具體行為。目前憲法解釋的文本主義僅局限于靜態的、易感觸的現實文本,而忽略了與人們日常生活緊密相連的憲政實踐,隨著人類學的發展,“文本”一詞的內涵必將擴大,雖然“解釋藝術當然更多涉及文本和話語,這是因為口頭的講話一般更有幫助,通過它可以得到直接的理解,而這種直接的理解文本是缺乏的。”因此,把憲法的運行、實施也納入其文本主義當中將是憲法解釋研究的必然選擇。
三、憲法解釋文化背景的再思考
憲法的解釋不僅涉及法學知識,其背后更體現一個國家和民族特有的精神風貌和文化習俗。孟德斯鳩認為,“法律應該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因此,憲法的解釋離不開一個國家本土文化的滋養,否則將是無根之木,難以存活和生長。毫無疑問,憲法是西方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其強烈的資產階級意識和濃厚的商品經濟思想在我國傳統文化的土壤中顯得水土不服,但這也為我們從自身文化的視角去理解它提供了機遇。
吉爾茲的人類學,是一種試圖從所謂西方式的“主流文化”向非西方式的“正在邊緣化的文化”跨越的學科,正如吉爾茲本人所說:“在別的文化中間發現我們自己,作為一種人類生活中生活形式地方化的地方性例子,作為眾多個案中的一個個案,作為眾多世界中的一個世界來看待,這將會是一個十分難能可貴的成就。”雖然在中國,明確將“憲法”一詞表述為國家根本大法始于19世紀后期,但中國古代的典籍中,也曾出現過“憲”、“憲法”、“憲令”、“憲章”等詞語。我國憲法解釋的研究除了吸收、借鑒西方的經驗之外,更應當發掘、整理我國傳統文化中的憲法思想,從而為我國憲法本土化的研究和發展開辟一條新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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