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年08月09日 分類:科學技術論文 次數:
這篇建筑論文征稿發表了建筑企業借用法律風險與防范措施,建筑企業只有擁有相關的建筑資格認證才能進入建筑市場,而企業借用這種違法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給社會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隱患,論文分析了這種行為的法律特征,并探討了其成因、風險以及防范措施。
摘要:當前,建筑企業在市場經濟的帶動下迅猛發展,并不斷的革新技術、優化建筑手段。然而,其內在隱含的問題也逐步凸顯。建筑企業借用,是現階段建筑企業面臨的嚴重問題,其不僅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還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因此,本文以建筑企業借用的法律風險為研究重點,分析企業借用法律特征,了解企業借用成因,闡述企業借用法律風險并擬定防范措施,望就此逐步改變企業借用現象,確保建筑行業科學發展。
關鍵詞:建筑論文征稿,建筑企業,借用,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當前,建筑企業若想獲得建筑行業的入場證,率先應通過國家相關的資格認證,只有擁有建筑資格的企業,才有資格入住建筑市場。當然,建筑行業資格證僅是建筑市場的通行證,建筑企業能承接的建筑工程與其建筑資格等級證也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擁有哪一等級的建筑許可證,可在該等級允許范圍內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只是,無論是建筑行業資格證,還是建筑等級許可證,其獲取標準都較為嚴格,一般企業或個人往往無法隨意獲得。因此,在沒有建筑資格證與建筑等級許可證的情況下,無法獲取許可證與資格證的企業或個人,便會將注意放在繞過審核環節之上,由此,企業借用現象日趨嚴重。所謂企業借用,其是無建筑資質證與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以“管理費”這一名目借助有資格證與許可證企業名義承包建筑工程,從而獲取利益的一種方式。查閱我國《建筑法》及《招投標法》相關條款可知,企業借用行為是一種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該行為不僅造成建筑市場的秩序混亂,同時對建筑本身安全、社會秩序穩定也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對社會穩定發展影響巨大。
一、建筑企業借用的法律特征
根據我國《建筑法》第二章“建筑許可”中第一節的相關規定,建筑企業需具備施工許可證方能開工進行相應建筑活動;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第三節“承包”的第二十八條至二十九條則規定承包者不得將承包工程以整體或肢解方式再轉包,更不可將其轉包給無資格的企業或個人。由此可見,在現今法律規定中,轉包行為本身便屬于違法,而轉包給無資格者更是明令禁止。再看企業借用,其是無建筑資格的企業或個人,通過向有資格的公司繳納費用,從而以有資格的公司名義承包建筑項目,從而從中獲利[1]。其嚴格意義上來說并未違反《建筑法》不得轉包的規定,但就實際而言,其法律特征已經表現出違法性。《建筑法》中明文規定建筑企業需取得有關資格證方能承包建筑工程,但就法定性而言,借用企業與被借用企業之間雖名義上以分支機構或項目部相聯系,但實際卻是自負盈虧的獨立企業,二者間的法律地位相等,并無從屬關系,因此應被視為是兩家獨立的公司,借用這一行為本身具備欺騙性,同時也不能改變沒有資格證企業或個人沒有資格承包建筑工程的事實,因此,就法律特征而言,借用行為屬于違法行為[2]。
二、造成建筑企業借用現象嚴重的成因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禁止無資格證者承包建筑工程,其目的在于優化建筑行業內部環境,保證建筑行業科學發展,有效提升建筑質量,實現建筑安全貫徹始終。然而,縱觀當前建筑行業市場,隨仰賴經濟快速發展所帶來的無限商機,部分建筑企業有了跨越性的進步,然而,建筑業的炙手可熱使諸多企業瞄準了建筑領域這塊肥肉,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只是,建筑企業雖然顯現僧多粥少的局面,其內部結構卻并不科學。沒有科學的監管機制、沒有良好的建設市場、沒有科學的法律規定,從而造成建筑行業魚龍混雜,部分正規企業攬不到工程,部分無證企業卻能拿到項目,企業為了生存,只能趨于形式,選擇借用來保證收益。對此,本文認為,現階段建筑企業魚龍混雜的根本原因在于以下幾點:其一,法律法規不健全。通讀《建筑法》不難看出,企業轉包行為在《建筑法》中被明令禁止,《招投標法》中第三章第三十三條也規定不得以他人名義或虛假形式騙取中標。但是,在真正的實際操作中,借用行為卻仍然屢禁不止,沒有進一步的法律懲戒措施,借用行為仍時刻威脅著社會公眾安全,對企業發展與行業內部發展也同樣不利。其二,行政部門監督不利。借用現象日趨嚴重的另外一個因素是行政監管部門的監督不利。因為沒有有效的法律支持,也并無相關的幾率規定,加上借用行為極為隱秘,若不詳細查訪便極難發現,因此行政部門并未對借用現象引起重視,從而造成借用現象越發嚴重。
三、建筑企業借用潛在的法律風險
企業借用行為本身為違法行為,其內含的潛在風險也十分巨大,其中受到傷害的往往是被借用企業。結合相關文獻可知,企業借用導致的法律風險包括以下幾點:其一,與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糾紛;一般來說,借用行為發生與企業內部,是借用企業與被借用企業的私密契約,建設單位并不知曉。一旦建筑質量產生問題,就表面法律責任而言,被借用企業將成為建設單位追責的主體。當然,還有另外一種借用形式,建設單位與被借用人間均清楚承包者僅是借用者,在這種情況下,建設者才會以被借用者為起訴對象,對其進行追責。其二,與材料供應商間產生糾紛;在工程開展中,借用人本身在眾多項目中均需要自己負責與擔保,但與民法有關內容則要借用人以被借用人名義進行交涉,從而導致借用人若與其他人產生法律糾紛,被借用人作為負責人往往要承擔主要責任。因為借用行為本身不受法律保護,一旦產生法律糾紛,被借用人必將受到名譽與財產上的雙重損失。其三,施工工人的勞動糾紛。借用企業之所以沒有資格承包建筑工程,其大多因為規模較小,人員不足,因此,在借用承包工程過程中,往往會借助被借用人名義招攬員工,并在協議中簽訂由借用人發放工資與相關福利。然而,這種協議卻并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一旦出現任何安全事故,勞動者的權益是無法得到保障的。相對的,若借用人不履行薪酬給付義務或因安全事故導致工人傷亡,被借用人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從而造成自己的損失。綜合而論,企業借用不僅能為建筑企業帶來利潤,同樣也暗藏著諸多的法律風險,科學認知企業借用的法律風險,對企業、乃至整個建筑行業發展意義重大。
四、建筑企業借用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建筑企業借用現象消除是現階段建筑企業借用風險防范的根本措施,只有有效的規范《建筑法》與《投招標法》,確保法律法規中進一步細化企業轉包行為及虛假投標行為的判定與懲處標準,才能真正的確保企業借用現象的處理有法可依。在此基礎上加強建立自由、自主、自律的建筑市場環境十分必要,考評企業資質,核準企業情況,杜絕部分合同,地址借用現象,將為市場營造良好環境,確保借用現象逐漸減少。另外,政府加強監管力度,準備做在事前,考評中標企業資質,調查項目組與招標企業的實際關系,并對考評結果負責,以此來加強政府機構有關部分的責任感與認知度,從而保證中標企業有資質、有能力。當然,面對現階段法律法規還未健全,借用現象暫未休止的現象,針對被借用企業,防范借用風險的有效措施應從改變借用關系入手。對此,本文認為,應當結合公司的分包管理規定中資質備案中的有關要求,先進行資質預審,把自己單位的有關資質文件到我們公司來進行備案,備案通過后方能進行后續的投標和施工。與此同時,與其選擇借用關系這種并不受法律保護的關系,企業可以選擇以勞動合同的方式將借用人聘用為真正的項目負責人,并將上交的“管理費”轉化為“利潤”。規定項目負責人全權負責項目,項目質量由項目負責人負責,從而規避借用風險,確保二者關系受法律保護與監管;另外,借用人與被借用人之間的關系將有所轉變,被借用人對借用人的監督與管理也應被重視。時刻注重借用人的行為規范,對其生產狀況、規模情況、建筑質量、用工情況、工資發放現狀等進行管理,以便保證借用人擁有充分的自覺性,真正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并保證了工程質量與工程進度。可以說,轉變二者關系后,借用人與被借用人的命運共同體模式便受到了法律的保護。在此基礎上,被借用人對借用人的行為也多加了一重監督與監管責任,其雖然增加了被借用人的工作,但卻有效的規避了借用帶來的法律風險,同時對借用行為的杜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推動作用。綜上所述,建筑企業借用現象絡繹不絕,其已然成為建筑行業內部的潛規則,但這種規則不但擾亂了市場秩序,其對建筑質量安全、社會秩序穩定,以及企業科學發展而言都有極為不利的影響,此種行為潛在的法律風險更是為被借用企業發展蒙上陰影。因此,科學認知借用帶來的法律風險其嚴重性,有效優化《建筑法》、《投招標法》等法律法規,確保行政部門監督、監察有法可依,并努力營造良好的建筑行業氛圍,可逐步消除企業借用現象;另外,行業內部被借用企業也應認知借用行為潛在的法律風險,轉變傳統的借用形式,利用有關資質文件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進一步避免企業借用引發法律糾紛,進而確保自身企業的科學發展。
參考文獻
[1]周月萍.施工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專題系列之三從幾起案例看借用風險[J].施工企業管理,2010,(3):103-104.
[2]張興禮.重慶遠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預防借用項目的風險研究[D].重慶大學,2008.
[3]董淳鍔.法律規避下的契約私人治理研究——以建筑工程違法分包現象為切入點[J].法制與社會發展,2011,(2):134-151.
作者:蔣雙林 單位:云南省送變電工程公司
推薦期刊:《建筑學報》是一本核心期刊,核心期刊是在相關領域內學術價值較高的期刊,所以核心期刊的要求的論文質量都非常高,質量普通或較差的論文,原則上不會予以考慮,這就砍掉了很大一部分人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