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年02月20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 要】新《公司法》將注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股東的出資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原則上不作限制。但公司實務中,經常出現股東認繳出資在公司成立以后20年以后,甚至更長的時間,且股東的實繳出資與認繳出資比率不一致,而此類公司發生股東股權轉讓、增資擴股等經濟行為時,因在成立時或成立后未能合理約定認繳出資未到出資期限前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在如何合理界定股東權益時,經常出現矛盾或糾紛。本文結合國家有關的規定及實踐經驗,對股東認繳出資未到出資期限且認繳出資與實繳出資比率不同情況下的股東權益進行分析探討,以在合理核算股東權益時提供參考。
【關鍵詞】認繳出資 未到出資期限 股東權益
新《公司法》將注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使得股東出資更加便利和靈活,一方面很大程度激發了市場的活力,但另一方面使債權人的權益更不易得到保障。在實踐中,經常出現公司股東認繳出資在公司成立10年以后,有的甚至在30年以后,且股東的實繳出資與認繳出資比率不一致,而此類公司發生股東股權轉讓、增資擴股等經濟行為時,因在成立時或成立后未能合理約定認繳出資未到出資期限前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在如何合理界定股東權益過程中,經常出現矛盾或糾紛。本文結合國家有關的規定及實踐經驗,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對股東認繳出資未到出資期限且認繳出資與實繳出資比率不同情況下的股東權益進行分析探討,以在合理核算股東權益時提供參考。
一、注冊資本實繳與認繳的區別
新的《公司法》實施后,除保險、金融等特殊行業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外,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股東可以自由約定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期限等,但股東均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無論股東認繳資本是否實繳,股東都是要以認繳資本承擔責任,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時,債權人如果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濟師論文范例:新疆伊力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納稅籌劃分析
注冊資本認繳是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前,通過股東協議及章程約定的出資額,系股東或發起人承擔及承諾出資的約定,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約定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在公司成立登記后營業執照上登記注冊資本額度,但并不一定實際將該資金繳納到公司,更不需要專門的驗資證明該資金實際是否到位。注冊資本實繳是指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前,通過股東協議及章程約定的實際出資額,系股東或發起人承擔及承諾要實際出資到位,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約定實際出資額、出資方式等,在公司成立登記后營業執照上登記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度,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一致(原中外合資的公司,可以分期到位除外)需要實際將該資金繳納到公司,并需要專門的驗資證明該資金實際已經到位。
在認繳制下,股東按章程規定對認繳的出資未到位或未到出資期限而沒有實際完全繳納出資,對債權人來說,風險加大;股東按章程規定對認繳的出資完全實繳后,對債權人來說,與實繳制下的風險沒有差別。因此,在現實中,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更應該關注對方企業的實收資本或注冊資本的實際認繳情況,而不是企業的注冊資本。
二、相關法律關于注冊資本認繳出資的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公司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三)《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從以上相關法律規定,股東的出資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原則上不作限制。但公司實務中,經常出現股東認繳出資在公司成立以后20年以后,甚至更長的時間,有的甚至出現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預期的出資期限,與公司正常經營需要資金或承擔相應債務完全不匹配,也不符合法律的初衷。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是通過延長實際出資的期限來規避甚至是逃避可能的經營風險。只有在公司破產時,股東認繳出資未到期的,才不受認繳期限限制。另外,股東認繳出資未按期實繳的,應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認繳出資未實繳到位的情況
股東認繳出資未實繳到位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認繳期限已到未履行實繳義務,二是認繳期限未到還暫無需履行實繳義務。第一種情況,實質屬于未實繳出資的股東對公司的“欠款”,但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在利潤分配時可以扣留其分紅作為實繳或其他的方式要求實繳到位。本文僅討論第二種情況:現實中,股東認繳出資未到實繳期限而未到位的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全部股東認繳出資全部或按出資比例未實繳到位,二是部分股東認繳出資全部未實繳到位,三是部分股東認繳出資部分未到位或未按出資比率到位。在三種情況下,存在不同股東認繳出資期限的不同。
四、實繳出資與認繳出資未到期到位股東權利差異
(一)《公司法》有關股東權利的規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從《公司法》的角度,股東自公司登記成立后取得股東的法定地位,享有股東的相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優先認購權等權利可以由全體股東約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給予股東充分的合議協商權利,以實現依法自治。但《公司法》層面并沒有規定,股東按出資比例享有權利時,是按認繳出資還是按實繳出資考慮;現實中,股東或公司章程中也并沒有進行明確的約定或規定。在公司存在重組、增資、融資等重大經營活動時,因此造成的糾紛較多。
(二)《公司法司法解釋》有關股東權利的規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來看,股東以非貨幣財產認繳出資的,以實繳到位為前提享有股東的權利,換言之,股東以貨幣認繳出資的,也應實繳到位才享有股東的權利,因出資方式的不同,并不影響股權的權利。
(三)股東權利差異分析
從公平角度,對已經實繳出資的股東,其已經履行相關義務,其權利應按實繳出資占比享受股東權利;而對認繳未到期而未實繳的股東,其還沒有履行相關義務,在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其不應享受股東分紅權利,當然其享受到期出資的權利,待到期出資實繳后享有全部權利。但股東約定或公司章程中規定明確的,以約定或規定為準,也是股東之間的相互權利讓渡。從公司經營資金需求角度,既然全部股東確定認繳出資額度,必然是從公司未來的經營角度考量,也是其對外承擔的限額。公司經營使用的啟動資金從股東實繳獲得,在公司經營期間發揮了應有的作用;特別是公司經營形勢暫時不好或發展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而需要資金發展,又難于從外部獲得時,股東出資未到期而又不愿意提前實繳到位,股東之間的矛盾就會凸顯,甚至產生糾紛。
同時,從資金的價值上,雖然未來到期實繳的資金與已經實繳的數量值沒有差別,但其價值存在差異(至少是資金的時間價值),特別是期限差別較大的話,其實際價值差異巨大,且還存在不能按期到位的風險,已經實繳的股東可能還要承擔連帶責任。從公司經營和承擔債務角度,公司經營的資金來源于已經出資到位的股東,經營成果的分享理應由出資到位的股東享有,而不應由“掛名”股東享有同等的權益。以下分公司盈利和虧損兩種情況進行分析:在公司經營盈利的情況下,股東權益增值,公司財產足以承擔對外的債務,未到期出資的股東還不需要承擔出資的義務。如果分紅,按實繳出資比率分紅,當然股東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但是,公司盈利存在未分紅的留存收益,若果不分配,也應按實繳出資比率享有,在股權轉讓時計入股權轉讓價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等規定,企業的未分配利率等留存收益在轉讓價款中不得扣除。但除未分配利潤外的增值部分即公司經營的資產增值,可以按認繳比率享有;因為,未到期的出資在核定出資時的比率按認繳出資比率計算。從《公司法》對“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的規定上看,如果實繳股東要求行使該優先權,相當于未到期的出資不能享有公司增值權益;如果實繳股東放棄該優先權,相當于全體股東按認繳出資比率享有公司資產增值權益。
五、股權權益計算方式
股東認繳出資未到實繳期限而未到位的三種情況中,第一種情況下,在沒有特殊約定時,股東權益與實繳制下沒有任何差異,其實繳和認繳出資比率相同;第二種情況和第三種情況下,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股東權益與實繳制下存在差異,其實繳和認繳出資比率不同。由于實繳和認繳出資比率不同,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如何合理界定股東權益(如:按實繳比率還是認繳比率,公司留存收益、公司資產增值如何分享,公司虧損如何彌補等)或采取怎樣的口徑來計算股東的權益價值?首先,該問題屬于法律問題,而不是簡單的評估問題。需要股東之間依據法律和股東之間的意愿進行協商明確。如果股東之間未能對影響權益的相關主要因素進行具體明確,建議按相關的規定進行具體的計算,并如實披露具體的評估前提。
六、相關建議
(一)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實繳出資和未到期認繳出資股東權益在現實中,經常出現因股東約定或公司章程對實繳出資和未到期認繳出資的股東權利規定不明或沒有約定的糾紛。為了公司能夠持續經營發展,不違背股東共同出資的意愿,充分體現股東共同謀事人和性的初衷,也避免日后的股權糾紛,全體股東在公司成立時,就應充分的考慮實繳出資期限、未實繳到位與實繳到位股東的權利限制或股東權利份額等因素,并進行合理約定及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明確。已經成立的公司,存在相關問題的,應積極協商采取措施予以明確。
(二)股東實繳出資期限、實繳出資比率合理設置為了避免股東之間因實繳出資期限、實繳出資比率等問題造成股東權利的差異協商及相關問題的處理分歧。建議,在公司成立時,全體的股東的實繳出資期限保持一致,各自實繳出資或未到位出資的比率與認繳出資保持一致,各股東的實繳出資額占總實繳出資額的比率與認繳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率保持一致。如此,無論在公司的經營過程中,還是在公司清算或破產的情況下,各股東的權利及義務與股權比率一致,避免因實繳出資差異而造成相關的糾紛。
(三)關注股東協議及章程規定對股東權利的限制新的《公司法》實施,除了法律的規定外,股東的權利很多程度上由股東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約定,使得股東權益或權利并不因出資比率享有。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更應關注股東協議及章程規定對股東權利的限制,股東之間對相互權利在股東協議或章程規定不同,其權益價值不同。如:關注章程、投資協議中關于認繳情況、按什么方式分配股利、按什么方式享有未分配利潤、增值收益等特殊約定。
(四)關注股東實繳出資在認繳制下,雖然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但股東未到出資期限的出資,暫時不能承擔公司的債務,且未來到期是否能夠實繳到位存在風險。對債權人或相對經濟行為人來說,不僅關注注冊資本的大小,更應關注實繳資本及出資期限等情況,企業的“實力”不是關注注冊資本的大小,而是股東出資能力及實際出資和公司的經營能力。
(五)約定明確或充分披露在評估中,出現相關股東權益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要求股東會對相關權益事項作出約定或明確。不能約定或明確的,評估結論應基于某種假設前提,并進行充分的披露說明。
作者:張貴強 胡 彬 肖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