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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政策的實施給城市夫妻關系帶來了新的挑戰,不少夫妻就生育二孩產生了諸多矛盾,有的甚至鬧到了離婚的地步。實施了30多年的獨生子女政策后,少生優生已成為城市育齡夫婦的主流生育觀念。當城市夫妻全面擁有了生育二孩的權利后,卻又產生了新的問題。生育二孩所面臨的經濟壓力、家庭分工、職業影響等問題的束縛,使城市夫妻在行使各自生育權的時候產生了沖突,如何應對和解決沖突顯得十分重要。
關鍵詞:生育權,沖突,經濟壓力,家庭分工,職業影響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13年12月28日表決通過了《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單獨二孩”政策正式實施;2015年10月29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五中全會公報使全面二孩的政策得到全面落實,明確規定一對夫婦可以有兩個孩子①。在2015年“全面二孩”政策宣布實施后,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未來出生人口作了預計,預計政策實施后的幾年中,最高年份的出生人口將超過2000萬人。
但實際情況是,我國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已經過去兩年多,不僅沒有出現預計中的新生兒爆發式增長,近兩年的人口出生率反而呈現下降的趨勢。據國家統計局近日公布的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出生率較2016年有所下降:2016年我國全年出生人口1786萬人,人口出生率為12.95‰;2017年我國全年出生人口1723萬人,人口出生率為12.43‰[1]。
這一情況是值得深思的,為什么國家允許生育二孩,很多人卻不愿意生了。很多城市夫妻雙方在生育二孩的問題上也產生了不少沖突。二孩政策實施后新生兒出生人口數量沒有出現爆發式增長,在社會各界引發了強烈的反響。二孩政策的全面實施對農村地區與城市地區造成的影響是不同的,城市地區的育齡夫妻對生育二孩的熱情沒有農村地區那么高。以江蘇省為例,2017年江蘇省對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后影響居民生育意愿的因素進行了相關數據的調查分析,其結果顯示:農村生育二孩的意愿為60.7%,城市生育二孩的意愿為49.8%[2]。
筆者認為造成農村與城市地區生育意愿的差距主要是因為:農村地區大多數人依舊持有人丁興旺、多子多福的傳統觀念,他們愿意多生孩子;另外由于農村人口還沒有普及養老保險,基本都是依靠子女養老;再加上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很多家庭為了傳宗接代、延續香火會不惜代價追生。而與農村地區不同的是城市育齡夫妻的主流生育觀念是少生優生,同時鑒于經濟壓力等因素的約束,城市育齡夫妻對于生育二孩這件事更加理性。
一、城市夫妻生育權沖突的表現
(一)夫妻生育權的法律界定
生育權這一概念首次出現在1968年的《德黑蘭宣言》當中,經過了6年的豐富充實,生育權的定義在1974年《世界人口行動計劃》中得到了更加具體的闡述[3]。關于生育權的性質,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即“人格權說”“身份權說”和“折中說”[4]。
本文討論的是城市夫妻所享有的生育權,筆者認為夫妻生育權具有人格權的性質,是夫或妻各方單獨享有的,對于是否生育雙方都有選擇的權利,一方無權干涉,更無權強迫另一方生育與否。夫妻間的生育行為需要雙方的配合,這決定了夫妻行使生育權大多是合意行使,但公民的生育觀念和生育價值又不是能時時保持一致,導致了夫妻生育權在行使過程中極易發生沖突[5]。
隨著社會保障水平的提高,社會成員特別是城市知識青年的自主意識逐漸增強,他們注重自我發展、追求自由,“傳宗接代”“養兒防老”的傳統婚育觀念在城市地區沒有生存的空間。自古至今,我國女性在實現自身生育權的道路上經歷了重重困難。
特別是伴隨著婚姻關系的確立,女性自身的生育權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這并不能否定生育的最終決定權屬于女性自身。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女性地位的提高,我國大多數城市女性不再依附于男性,不再充當生育的工具,女性關于自身的生育權有了更多的話語權。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9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它明顯彌補了之前法律在保護女性生育權上的不足[6]。
(二)城市夫妻生育權沖突的具體表現
基于婚育觀念的轉變和女性生育話語權的增加,城市夫妻雙方在行使各自生育權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了種種矛盾。特別是二孩政策實施后,城市夫妻間就要不要生育二孩產生了諸多矛盾,導致雙方在行使各自生育權時產生了沖突,這些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生育決定權的沖突,具體表現為:一是妻子已經懷孕卻不愿意生育,但此時丈夫卻強烈要求生下二孩;二是妻子已經懷孕,丈夫因為胎兒的性別等因素要求妻子墮胎但妻子不同意;三是妻子尚未懷孕,雙方就是否生育二孩發生沖突。
(2)生育知情權的沖突,具體表現為:一是夫妻雙方約定不生育和采取避孕措施,但一方欺騙另一方并沒有采取避孕措施,從而造成懷孕;二是在懷孕的情況下,妻子擅自墮胎;三是在沒有懷孕的情況下,丈夫或妻子單方面采取避孕措施,使另一方的生育意愿得不到實現。
二、城市夫妻生育權沖突的原因
二孩政策實施后,城市的二孩出生率并沒有急劇上升。據調查發現,城市夫妻生育二孩的意愿還是相當可觀的,但是只有少部分轉化為生育行為。生育過程中女性必然在身體、心理、物質等方面比男性付出更多,夫妻雙方在生育活動中成本和負擔極其不對等,種種原因導致了很多女性選擇不生育二孩。筆者認為城市夫妻就要不要生育二孩產生的各種沖突,主要受到經濟壓力、家庭分工、職業影響三方面的制約。
(一)城市夫妻生育二孩所面臨的經濟壓力
1.城市生存壓力大。
當今城市房價飛速高漲、物價水平不斷攀升,城市夫妻大多每月都要固定償還“房貸”“車貸”,再加上日常生活成本較高,城市人被各種壓力牽引,必須不停地奮斗和賺錢,這就打消了很多人生育二孩的意愿。夫或妻一方不愿意承受過重的生存壓力,夫妻雙方在行使各自生育權時必然會產生沖突,造成夫妻間的矛盾。
2.二孩養育成本高昂。
隨著社會發展,經濟體制、醫療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不斷改革,撫養子女的成本越來越高。很多家庭有意愿生育二孩,但因為家庭經濟能力難以承受高額的撫養成本,從而打消了這個想法[7]。城市家庭養育孩子的成本不再是給孩子吃飽、穿暖這么簡單,孩子性格的培養、成長環境、學校教育等等問題都需要考慮。現在的孩子從出生到大學畢業,從衣食住行費用到教育費用,都是一筆筆高昂的開銷。很多夫妻養育一個孩子都備感壓力,更難以養育兩個孩子。
(二)城市夫妻生育二孩后的家庭分工矛盾
在自然生育的過程中,女性承擔著主要的生育責任,從懷孕到分娩,除了要承受妊娠等帶來的生理負擔外,還要占用大量時間進行定期產檢,另外還要承受懷孕造成的心理壓力。孩子出生后,女性更是要承擔更多的撫育義務。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女性打破了傳統的在家相夫教子的局面,越來越多的女性走向職場,成為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8]。
幾乎所有的城市女性都有自己的工作,只有少部分的女性是純粹的家庭主婦。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婦女地位的不斷提高,傳統的性別分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但不可否認的是,絕大多數的職業女性依然承擔著大部分的家務勞動,男性則承擔很少的家務勞動。這就導致很多女性在生育一孩之后不想再次被家庭束縛,往往拒絕生育二孩。
二孩政策實施后,有些男性基于各種考量意圖生育二孩,但是他們往往又認為傳統家庭男外女內的分工模式是合理的,家務應該是妻子天生的職責。生育二孩后必然會再次帶來家庭內部分工的各種矛盾,從而導致夫妻關系沖突。
(三)城市夫妻生育二孩對職業生涯的影響
生育二孩需要夫妻雙方共同付出努力,因此對雙方的職業生涯都或多或少會產生影響。對女性來說生育二孩將對其身體再次產生影響,在十個月的懷胎過程中,女性會感到諸如體力不支等各方面的不適,在工作中注意力無法集中,從而降低工作效率,在整個孕期中,多次產檢及后期的哺乳都會占據女性大量的時間,甚至可能造成工作中斷[9]。如果生育二孩,女性的職業生涯必然遭受多重考驗。
1.晉升道路受影響。
從懷孕到分娩的過程中女性需要定期去醫院產檢;孩子出生后,產假以及哺乳都會占用女性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從而影響城市女性全身心地投入工作。隨著時間的積累,很多城市女性已經成為了企業的中堅力量,如果選擇生二孩的話,勢必給她們的晉升道路帶來多重考驗,那么她們之前已經取得的成績就有可能付之東流,職業晉升道路甚至可能中斷。所以越來越多的城市女性為了不錯失晉升的機會而拒絕生育二孩,這時就會與男性的生育權產生沖突。
2.中止職業生涯。
生育二孩后,家庭中孩子的數量從一個變為兩個甚至是兩個以上,撫育孩子的時間成本與經濟成本都會成倍增加,這必然需要家庭成員花費更多的時間、精力和金錢。當夫妻雙方工作繁忙缺少照料孩子的精力時,受傳統男外女內家庭分工觀念的影響,家庭成員更期望女性放棄工作,養育和照看孩子,以減輕養育孩子的非經濟成本[10]。
這就導致一些職業女性在生育二孩后,迫于家庭成員施加的壓力而中止自己的職業生涯成為家庭婦女,承擔起養育子女的主要責任。因此,較多的城市女性在生育完一胎之后不會再選擇中止自己的職業生涯去生育二孩。
3.再就職的壓力劇增。
用人單位是經濟實體,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講求成本與產出。二孩政策放開后,出于時間、金錢成本和規避法律風險的考慮,用人單位不想用、不敢用女職工的現象有上升的趨勢,這必然讓女性陷入就業難的境地,增加了女性遭受就業歧視的風險[11]。女性生育二孩后,無論是產假結束重返原職場還是再找新工作,都將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在女員工生育二孩的期間,大部分企業必須進行崗位的重新調整,有些崗位甚至需要重新招聘員工,這就導致女員工原本的工作崗位被取代,其重返職場的難度增大。另外,對于那些犧牲職業生涯在家做家庭主婦的女性,再就業時往往因為長期與社會脫節而很難找到心儀的工作。
4.工作質量下降。
與男性相比,由于生理和心理因素的影響,女性在生育過程中會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另外,女性由于在成長的過程中受到傳統性別角色的培養熏陶,不可避免地會在孩子身上投入更多的感情、花費更多的心思與時間,照料孩子的日常生活與輔導孩子的學習等責任也主要由她們來承擔。當生育兩個孩子后,會在潛意識中更加重視自己的家庭和孩子,這就會使女性從工作中分出一部分精力來照顧孩子。這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女性的工作,比方說會因照看孩子而誤工、遲到早退等[12]。
此外還有一些女性為了能夠更好地陪伴照顧孩子,選擇了犧牲用于學習、充電提升自我的時間,放棄了職業技能培訓和外出學習深造的機會,這在很大程度上導致女性掌握的業務知識老化,不能適應工作中的新情況,從而直接降低了工作效率,影響了工作質量,并最終限制了女性的職業發展道路。
三、城市夫妻生育權沖突的積極應對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而夫妻關系是家庭的核心關系。夫妻關系對于家庭穩定、社會和諧具有極為重大的意義[13]。目前城市中大多數的家庭是核心家庭,即夫妻以及雙方生育的子女兩代人生活在一起。那么,在核心家庭中夫妻關系的好壞,無論是對于整個家庭還是對于子女的成長來說,都產生著重大的影響。因此,城市夫妻間關于是否生育二孩產生的沖突和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輕則影響家庭和睦,重則會導致家庭解體,影響子女健康成長。本文將從國家和個人兩個角度提出解決沖突的相應對策。
(一)國家應為生育二孩提供相應的保障
1.給予物質補助,健全保障制度。
許多歐洲發達國家比我國更早地面臨了人口嚴重老齡化問題、人口出生率持續低迷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各國相繼推出了鼓勵生育的政策,如高額生育補貼、比較完善的福利機制等,使得家庭在養育孩子方面幾乎不用承受很大的經濟壓力。另外為緩解日趨嚴重的“少子化”問題,日本政府從1990年開始就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鼓勵生育的福利政策和補助金。補助金的支付時間從懷孕4個月開始,到孩子中學畢業結束。期間可以領取“生育一次性給付金”“生育補助金”“育兒休假補助金”。這些補助在產前休假、產后休假、育兒休假的不同階段支付[14]。
因此,在參考借鑒的同時,我國可以結合國情和經濟發展水平等,給予生育二孩的家庭一定數額的生育補助金、撫養補助金等,以減輕生育二孩家庭的養育成本。此外,我國還應當健全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以達到鼓勵生育的目的。首先,政策上對用人單位給予一定扶持和鼓勵。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后,用人單位要面臨女職工休兩次產假和哺乳假的問題,用人風險和成本雙重疊加,用人單位負擔更重。
如果一味地將生育壓力轉嫁給用人單位勢必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帶來消極影響,對此可以通過對企業實施減免稅收等政策以減輕企業的壓力,鼓勵企業多用女性。其次,政府應該加大對醫療保障的投入,逐步降低孩子的醫療費用,從而減輕養育二孩的醫療成本。
最后,加大對教育的投入,增加教育資源,將幼兒教育納入義務教育的范疇,減少家庭在養育二孩時的教育成本。很多國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幼兒教育機制,如瑞典等高福利國家通過“生育成本社會化”,承擔起為家庭提供托育服務的重任,將女性從照顧兒童的傳統角色中解放出來[15]。法國建立的公共兒童照料服務機制是世界最先進的,其3~6歲幼兒享有免費教育,幾乎所有3~6歲年齡段的幼兒都接受學前教育[16]。
2.完善生育保險制度、建立父育假制度。
整合完善覆蓋全民的生育保險制度,為女性生育提供堅實的基礎。首先,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女職工生育后一般享受98天產假,但對于二孩的產假沒有特別規定。由于現實生活中生育二孩的女性多為高齡產婦,她們普遍存在的問題是體質較虛弱,相比較頭胎生育女性需要更長時間來恢復。
筆者認為應該適當延長生育二孩女性的產假。其次,擴大生育保險的范圍,將城市個體工作者、靈活就業人口、失業人口納入到職工生育保險,目前這幾類人群的生育醫療費用是通過醫療基金分擔的,無法享受任何國家政策層面的生育津貼,這不僅不利于社會公平,也不利于鼓勵生育。再次,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產假期間的工資,減輕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有利于緩解生育二孩帶來的就業歧視。
最后,賦予男性生育保險待遇。我國當前的生育保險立法對男性生育待遇采取的是排斥的態度,這是滯后于國際社會的。聯合國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序言中提到“養育子女是男女和整個社會的共同責任”[17],因此賦予男性生育保險待遇是符合聯合國這一理念的,有利于扭轉傳統的性別分工模式。賦予父親休假權,將母親照顧子女的責任轉移一部分給父親[18]。
從各國的立法來看,男性享受生育休假權利的作法很普遍,如瑞典規定在孩子年滿8歲前,父母可享受16個月的帶薪休假,其中2個月為父親專屬,不能轉讓給母親;德國規定父母在孩子3歲前都可以休產假,并可以向政府申請育兒假補貼等[19]。
增加父育假是近年來國際社會普遍的立法趨勢,不僅能夠有效推動父親承擔子女的照料義務、分擔家庭責任,而且有利于緩解生育女性在就業過程中遭受的歧視。但目前我國沒有統一規定男性護理假,實踐中各省份的規定也不同,導致了假期時間長短不一[20]。比如上海市是3天,廣東省是10天,河南省為1個月。筆者認為應當通過立法統一規定父育假,讓男性參與到照料子女的過程中,分擔女性的家庭責任,這有利于家庭關系的和睦。
3.加強法律保護、健全救濟機制。
當前我國法律禁止就業歧視,對懷孕女職工的勞動權益的保護都有相關法律依據。但在立法上對于女性勞動權益保障的規定過于原則化,法律條文規定過于寬泛,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對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梳理,有針對性地進行修改,應當將懲罰性機制引入《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這樣才能將對女性勞動權益的保護落到實處。
另外,通過制定《反女性就業歧視法》,明確禁止各種女性歧視。在立法上應細化就業歧視的概念,規定就業歧視的范圍,明確就業歧視的構成要件,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等[20]。通過立法保護女性的平等就業權,為女性生育二孩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當前女性的就業歧視也不容忽視。懷孕女職工往往面臨孩子與工作的兩難選擇,特別是一些企業在得知女職工懷孕后,就會想方設法變相逼迫女職工“主動離職”。比如曾經發生的“史上最貴清潔工案”:楊華(化名)原本擔任公司的策劃,公司得知其懷孕后將其調到清潔工崗位,負責公司的衛生,還要幫公司所有的同事清洗水杯,公司的這一換崗行為可謂別有用心[17]。
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責任,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逼迫懷孕女職工主動離職,類似的情況在現實中仍然大量存在。目前對于女職工勞動權益的保護,我國《憲法》《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都對就業中的性別歧視進行了規范,形成了多角度的保障與救濟制度。實踐中對于女性勞動權益遭受違法侵害時的法律保障看似救濟方式很多,然而,由于法律對各主管部門的責任劃分不明確造成各部門之間相互推卸責任,最終導致女性在維權方面舉步維艱。
針對各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相互推脫的情況,筆者認為國家應當健全懷孕女性勞動權益救濟機制,建立專門、專業的監管部門,保持救濟道路暢通,杜絕各種就業歧視的存在,以保障女性的勞動權益,減少女性的后顧之憂,使女性有更多的信心生育二孩。
(二)夫妻雙方應協商解決生育權的沖突
我國傳統的家庭分工模式是妻子在家操持家務、撫育子女,丈夫在外努力工作、養家糊口。但是伴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與職業多樣化程度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女性走進職場,這就要求職業女性要平衡好工作和家庭沖突。長期以來,家庭責任主要由女性承擔,女性面臨的工作家庭沖突比男性更為嚴重。女性如果選擇生育二孩必然會面臨如何兼顧好工作與家庭的關系這一問題,因此夫妻之間應該互相分擔家庭責任,男性應承擔更多的家庭責任,只有這樣夫妻之間才會有真正的工作機會平等,也才有利于鼓勵女性生育二孩。
生育二孩需要夫妻雙方參與配合,在雙方生育利益不一致時必然會導致夫妻生育權的沖突。在夫妻生育權沖突中,生育權作為一項人格權,是夫妻雙方都享有的權利,雙方都享有生育的權利或者不生育的權利,對方無權干涉、強迫。同時權利人在行使自己的生育權時應當善意行使,相互尊重、積極溝通,尊重對方的生育知情權。雖然實施二孩政策是根據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作出的決定,但是二孩政策對女性就業造成的不利影響也是客觀存在的。女性作為生育二孩的主要義務承擔者,應當作好自己的職業規劃,合理分配時間、精力以及財力,有效地平衡好工作與家庭之間的關系。
四、結語
國家實施全面二孩政策是因為人口出生率持續低迷、人口老齡化日趨嚴重等問題給經濟發展帶來諸多消極影響。在國家鼓勵生育的大環境下,如果城市夫妻因為經濟壓力、職業影響等因素導致生育意愿無法轉化為實際的生育行為,那么這一生育政策就會形同虛設。夫妻就生育二孩產生的沖突和矛盾,是目前必須要解決的課題。
二孩政策對農村與城市的影響是不同的,城市家長的花費遠遠超過農村。再加上生育本身女性就比男性承擔更多的責任,女性在生育二孩的過程中還會面臨就業歧視、養育成本壓力等,這些原因都會導致城市女性拒絕生育二孩。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生育政策需要一系列配套鼓勵政策來推動落實。很多國家通過家庭補助、稅收補貼、產假、兒童早期教育、母親工作幫助等措施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系統性的政策鼓勵。我國也應該實施與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的生育政策,從長遠來看,這些政策對于鼓勵生育具有長遠的戰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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